矛盾183号;兼容性183号;组合--论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矛盾183号;兼容性183号;组合--论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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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能否兼容的问题,实质是指国有经济和市场经济能否兼容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已经不单纯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对此,国内外已进行旷日持久的讨论,迄今似乎还没有得出一个能为大家都可以接受和认可的定论。

恕我不能同意现在尚存的以下两种截然相反的思路:一种思路认为,市场经济原本是与私有制共生的,只有走全面私有化的道路,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种思路认为,市场只是一种手段,我们发展市场经济,仅是为了利用这一手段来配置资源,因而这种利用只是暂时的,从长远看,社会主义仍将要消灭市场经济,实现计划经济。这两种观点共同之处是:都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看成是根本不能相容的。不能相容,就谈不上两者的结合。我认为,不可否认,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确实存在一些矛盾,但两者也存在兼容的基础与可能。下面分别对矛盾和兼容的表现,以及如何缓解矛盾,促进两者有效的结合,谈些不成熟的看法。

矛盾

国有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有经济的价值目标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价值目标是很不一致的。在人类历史上,任何一种市场经济,都要求市场的主体——经济人或企业必须以追逐自身利益即盈利的最大化为目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才产生种种运行机制,诸如激励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风险机制、约束机制效益和效率机制等。正是由于这些机制共同和互相作用,才推动市场经济的运作,并形成市场经济特有的运行轨迹。但是,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的国有企业(简称国企),因为其产权是国家的,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当然首先考虑的是社会利益,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它必然要求国企必须从国家的即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为实现为社会所需要的一些目标服务。诸如:实现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正常和协调地运转;赈灾济贫,实现社会公平;支援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保证公益事业发展;服务国防,发展尖端技术等。不是说国企根本不去追求企业利益,而是无论如何不能把企业利益放在首位,或凌驾于国家的和社会的利益之上。国企的这一恒定的超越自身利益之上的价值目标及其体系,是由国企的原本性质决定的,似乎无法改变。否则,国有经济也就不能成其为国有经济,也无存在的必要。

二、国企的权力和动力外化与其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是根本不相称的。国家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当然拥有对企业财产的管理和经营及其收益分配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这对于企业而言,这种权力自然是外在的或者说是外生的。由此而来的,其动力也是外在的,决策权也是外在的。国企这种权力与动力的外化,虽然对于实现国有经济的宏观利益目标是必要的和有效的,但不可避免地造成了企业行为自我约束的软化和效率低下,而且也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必须具有内生权力和动力这一基本要求。今天看来,我国国企改革在较长时期内不管采取什么形式(诸如: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制、租赁制等),之所以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效果,其根本原因可能即在此。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国企权力和动力从外化向内化转化的问题,至今尚未找到很好的办法,看来在既定的制度和体制不变的情况下,也无法找到很好的办法。

三、国有经济所要求的共同富裕与市场经济必然产生的两极分化是相抵触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制和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又是以公有制尤其是国有经济的存在为基础和条件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在所难免,有市场竞争,必然有优胜劣汰,导致两极分化。在这一点上,古今中外,概莫能外。由此看来,社会主义公有制所要求的共同富裕和市场经济必然产生两极分化的矛盾难以在它们之间用牺牲一方来成全另一方的办法使之协调起来。与此有关的,在它们之间还必然存在着公平和效率的差距:国有经济讲求公平,要求大家都有饭吃、有衣穿、有钱用,实现分配大致均衡化;市场经济讲求效率,要求能者上、庸者下,奖勤罚懒,优胜劣汰,贫富拉开。而对这些矛盾,虽然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社会救济等办法来逐步加以解决,但这都是在市场经济之外而不是在市场经济之内进行的,市场经济本身是解决不了这些矛盾的。

四、国企的政企难分与企业主体要求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是很难相容的。国内外的理论都说明,政企难分既不是国企的弊端,也不是政府行为的不当或失误所造成的,而是其内在的属性和基本特征。道理很简单,因为国企的财产是国家的财产,或以国家为代表的全民财产,国企财产的全民性和国家性,决定了它的各项权利,在一般的情况下,只能由国家来独享,而不能转让给企业。当然,国有财产虽然也是全民的,但也不能让全民分散地去管理和经营。如像我们的国家,国企总不能分给在960万平方公里国土上的12亿人民分别去管理和经营, 而只能由他们选出的代表并由这些代表所组成的政府及其权力机构来统一管理和经营。有人说国家和企业的关系是“父子关系”,既然如此,哪有“老子”不管“儿子”的,“子”不管,“父”之过。中国的改革已经进行20年了,在此期间,原先设定的作为国企改革一项重要内容的政企分开,我们为之而付出了很大的心血,至今仍成效甚微,其根源即在此。当然,经过20年的改革,如果还说政与企仍一点不分,也未必符合客观实际,但是,作为企业管理和经营不可缺少的一些重要的甚至重大的权利,诸如企业决策权,企业主要人员的任免权,企业总产品的分配权等,如果实话实说,应当承认,仍然在较大程度上直接或间接地掌握在政府或国家手中。目前,从总体上看,国与企充其量是半分半离。

由此看来,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的矛盾是客观的,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不承认这一点是不对的。当然,矛盾还不只上述这些,但这些都是主要的,不容忽视的。

兼容

唯物主义者认为,看问题要切忌片面性,对于国有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关系,不能光看矛盾的一面,也要看可兼容的一面。当然我们讲它们的兼容是就全国或全社会范围考虑的,而不是一个个企业。它们的兼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国有经济可为发展市场经济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在任何一种有市场经济存在的社会内,市场经济的发展都不是孤立的,而必须有一些相关的产业相应的发展与其相配套,虽然这些与其相配套的产业并非从事或不完全从事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商品生产,但缺了它们市场经济也发展不起来。这是一些什么产业呢?主要是一些为维持社会存在所必不可少的并构成国民经济主要组成部分的公益性产业。诸如:大型交通产业、大型水利设施、星罗密布的邮电通讯产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产业等。有了这些产业,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维持社会有序的存在和正常地运转,从而为市场经济运行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并推动甚至带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国有经济对弥补“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起着重要作用。任何一种市场经济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在任何一种社会中,包括今天的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的国家,也都不是市场经济一统天下。在国民经济中,总有一些部门和行业,市场经济及其规律、机制在其中处于失灵的状态。我们把这些部门和行业称之为自然垄断的部门和行业,诸如:国防工业、造币工业、航天产品生产厂和研制厂、非常稀缺的矿产资源开发和冶炼、尖端技术研制和试研场等。如果我们把从事这些方面的经营单位也叫“企业”(实际并非原本意义上企业)的话,这些企业的经营目的,就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为了如何使投向这些领域中的资源,包括人力、财力、物力、智力资源发挥更多、更大的社会效益。社会效益往往不是在短时期内用货币形式能计算出来的,需要从长观察它们对整个社会的有效程序。正因为如此,就不是一般企业所能胜任的,而只能由国企来承担,国企在这些领域内自然处于垄断的地位。无可非议,这些属于自然垄断部门和行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大有裨益的,没有它们市场经济也发展不起来。

三、国有经济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长远性使国有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巨大优势,也是社会范围内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首先,国有经济较其他经济形式更能立足于民族和国家的长远需要,并为之提供必要的发展条件,而且国有经济的长期发展战略又将对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提供导向性作用;其次,国有经济可以在大范围内融科研、教育与生产为一体,并可以在其内部实现生产要素的有效的组合和调整,这是国有经济的优势。虽然目前我国国有经济尚未完全发挥出这种优势,但通过改革,包括合资、参股、控股等,以及政府管理国有经济能力的提高,无疑会使国有经济的这一优势及其能量逐渐显现并释放出来。国有经济的这一特点,也能对缓解社会经济发展周期性的失衡和结构的失衡起到重要的制度保证作用。

四、对大部分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高风险产业,以及一些幼稚产业等,如冶金、汽车、化工、机电等,国有经济应当进入。因为这些产业投资大,公益性也较强,其经营的目标和目的,也不完全是盈利性质,但进入的方式必须改变,即由独资形式改为合资、入股、参股、控股以及联合等形式,实行企业中的产权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政企适度分开,使企业成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的竞争。对一般竞争和盈利性行业,如各类加工业和种类繁多的服务行业,国企虽然也可以加入,但无论如何不宜过多,因为国企参与或不参与这类行业,并不影响国民经济大局。更重要的,在这类行业中,竞争激烈,国企由于先天的弱点,如权利的外化,激励机制不强、约束机制弱化、运转机制不灵、不具备竞争之优势,还是以少进入为好。但并不排斥这种可能,由于国有资本雄厚,技术条件优越,人力资本丰盛,可以有组织地组建一些规模巨大、特大的能够收到规模经营效益的独资公司或控股公司,特别是在流通领域中,组建一些大型的贸易公司,通过它们对市场有足够影响力的商品吞吐,来影响市场的供求,并对物价实行有限度的调节,从而发挥国企的有效作用。

总之,任何一种市场经济的国家,包括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不能要求国有经济及其企业都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行。例如,在德国,国企就被分为两类:“一类是负有特殊任务的国企,一类是立身竞争激流中的国企。在按任务行事的国企中,其规章制度和业务制度是着眼于完成由上级公共机构所下达的委托任务”。“完成任务是这些企业的首要目的。”(注:〔德国〕迪特尔、格罗塞尔主编《德意志共和国经济政策及实践》。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286页。)在意大利, 政府对国家参与制的企业进行严格的控制,它们也不能单纯按市场经济的原则运行。国家参与制企业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方针从总体上要服从国家的利益,适应国家经济社会政策发展的需要。“例如在30年代大危机末期,国家为伊里集团制定的1933年—1939年发展目标,就是收购濒于倒闭的银行股份,拯救这些银行所控制的企业,使它们恢复活力,理顺它们与银行的关系,进而恢复国民经济的正常秩序。到了1945年—1955年,国家正处于大战后的经济恢复和发展时期,政府根据经济恢复的需要,1947年12月15日颁布法令,授权伊里集团成立机械公司,目的是通过对机械工业和造船工业的参股,调整和推动机械工业和造船工业的发展,使它们适应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注:戎殿新主编《战后意大利“经济奇迹”》。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4页。)

目前在我国,由于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更不能简单地把所有的国有经济及其企业都推向和推进市场,让它们按市场规则运行。推向市场的只是少数。而且国家对那些已经推进市场的国企一定要实行有效的政策保护和扶持措施,万不可放任自流。

结合

由于国有经济及其企业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性和矛盾性同时并存,我们就不能希望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自发地或自然地去完成,而必须由社会主义国家在研究和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并密切结合整体经济运行中所遇到的和预期到的各种实际问题,采取一些有效的方针和政策以及可行的办法,来缓解各种矛盾,并强化兼容,循序渐进地促使这种结合更好地实现。

首先,为了有效地实现这种结合,必须遵循这样一条理性原则,这条理性原则认为,任何事物及其运行轨迹和发展程度,都是有一定限度的,超越了即违背了这个限度,就成为非理性的了;凡是非理性的东西及其行为,在实践中是注定要失败的。所以,国企在国民经济中应当去做其他经济成份不愿做、做不了、做不好的事,并且,这些事从国民经济全局上看,又是极其重要和非做不可而且一定要做好的事。如上述自然垄断行业、公益事业等,都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一切经济活动共同需要的外部环境,没有它们不行,有了而不充分和完备,也难收到预期的效果。“无国不稳”,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又的确离不开国企,没有国企,国民经济(包括市场经济)同样不能健康地发展。我们今天要对国企在门类结构中进行战略性改组和调整,主要是因为,过去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各种陈规陋习,再加上认识不到,注意不够,对于一些国企该进占的部门,却进占不多、不够、不充分;而对国企可进可不进的部门,又进占过多、过头、过量,战线过长,以致使我们陷入今天这种进退两难的境地。理性原则要求我们,国企要从不该进占或不该进占过多的门类中逐步地退出来,而且要退够、退足。同时,国企要对该进占的门类必须有组织、有计划地去占领,而且要使其阵地进一步巩固、发展和完善起来。

那么,政府应采取什么对策来解决目前国企从竞争性行业即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行业逐步退出问题。我以为,国企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应包括两种退出策略:一种是相对退出策略;另一种是绝对退出策略。在这两种策略中,在目前阶段,为了使国民经济能平稳发展,确定以前者为基本策略为好。所谓相对退出,就是指国企所拥有的国有资本在竞争性行业中所占的比重,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是越来越大,而是越来越小,当然绝对量可能在增加,而相对量在减少。相反,非国有资本,其中包括集体的、私人的、三资企业的资本,不管相对量和绝对量都要增大。相对退出的好处是:第一,退出的成本低,阻力小。只需制定一些引导性的产业政策,鼓励非国企及其资本的发展,即可实现这一退出目标。第二,在一定时期内,仍可保持国企及其资本有一定的增长速度,促进国有经济发展,防止国有资本的流失。第三,可以缓解国企职工下岗过多的矛盾等。所谓绝对退出,就是指有些国企或国有产业的资本从竞争性行业中或整体或全部退出。具体的做法是,除拍卖、被兼并、破产之外,也可实行股份制改造,在改造中首先实行产权结构多元化,然后再逐步将其中的国有股份出卖给私人、集体或外资,直到卖完为止。法国的国有资本私有化过程就是这样做的。当我们把相对退出确定为基本退出方式,并不妨碍对有些国企及其资本采用绝对退出方式。相对退出是指对竞争性行业中整体国有资本而言的,绝对退出是指对竞争性行业中一部分企业及其资本而言的,两者可以双管齐下。我不太赞成有些人主张的国企及其资本要全面和全部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全面撤退不仅弊多利少,而且在操作上十分困难,事实上办不到。即使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国企及其资本也没有完全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在实际生活中,也不是所有在竞争性行业中国企及其资本都是经营亏损的。例如,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长虹、海尔、王府等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应当说都是经营业绩相当出色的。

就国民经济全局而言,政府除了制定正确的对国企及其资本退出政策外,也还要制定正确的国企及其资本对自然垄断行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等部门进入的政策。关于这个问题同样很重要,也应当慎重对待。

其次,根据国有经济在不同行业的要求的自身的特点,进行必要的改革和改造。我们的国有经济大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因而其组织形式、管理办法和运用机制都是按照计划经济要求建立的,当然它们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如今,我们要建立的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对国有经济的要求,不管这些国有经济处于什么行业,其组织形式、管理办法和运行机制,都会有很大的不同。当然,如前所述,我们不能要求身处自然垄断部门和社会公益行业的国有经济及其企业都进入市场,成为市场主体,实行政企分开,自负盈亏,但是,仍需要求它们必须在组织形式、管理办法和运行机制上,按照建立市场大环境的需要,进行改革、改造和创新。诸如:强化市场需求,重视产品的品种的规格和质量;提高服务意识,加强服务管理;精减机构,紧缩人员,提高劳动效率;严格核算,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当然,对于国有经济及其企业的管理,在一些特定的范围内(指那些非竞争性行业),实行一定形式的行政管理还是必要的。实行行政管理必然要体现长官意志,长官意志并非都是坏事,不能一概排斥和全盘否定,关键在于是否需要,是否科学。但是,担任行政长官的不能是庸人,而只能是能人,有苦干、实干和奉献精神的人。同时为了求得在这些产业部门中行政管理卓有成效,今后应当使之向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并逐步求其完善和加强。

对于少量的进入竞争性和盈利性行业的国有经济及其国企,只能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进行必要的规模经营和规范管理,才能取得预期的成效。市场就是战场,优胜劣汰,国企也不例外。

再次,为了发挥国有经济及其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有作用,还必须用现代的即先进的或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来武装它们和改造它们。做不到这一点,国有经济的劣根性及其陈规陋习又会卷土重来。尤其,在如今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民营化、信息化、智能化的大潮中,用最新的科学技术来改造和发展我国的国有经济及其企业,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所以,在社会公共利益、长远利益基本统一的基础上,才能更健康地发展市场经济,这可能是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的地方。正如英国曾澍基在《香港政治学》中所写的:“‘私有产权’及‘自由经济’论者企图把市场机能翻新推销,是注定要失败的。刚巧是因为自私,人们才不愿意遵守市场的规律。从这个角度看来,真正能够充分地、全面地利用市场机能的,应该是一个个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已经大部分消失的经济制度,一个尖锐的阶级对立已经被超越的社会境界,至于你称不称这种制度和境界为社会主义,那是你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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