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资源配置转型程度指标体系研究--以中国高等教育学术治理变迁为例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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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11)01-0021-07

一、导言

《中国高等教育资源配置转型程度指标体系研究》是全国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①,该课题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目标、市场化发育程度指标、现代化发展指标等作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制度环境参照体系,从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主体与客体及相互关系入手,运用五种方法,通过对不同国家(发达、发展、转型)不同历史时期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方式的分析,解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七种体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招生体制、就业体制、内部管理体制、学术治理体制)转型变化特征,建立具有足够解释力的转型程度指标体系。该课题不仅为公众了解资源配置转型程度提供了一个严谨、慎重的具象参照体系,形成了公众判断政策效果的整体性依据,而且为公共政策部门提供了一组可供测量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主体行为变化的趋势指标,以及转型国家制度创新行为的一组约束条件与分析模型,为其他后续的转型研究提供了思路,因而具有重要的意义及学术研究价值。本文是其中的一部分。由于该课题于2001年11月立项,2007年9月结题,所以本文的定量调研时间截止为2006年9月。

二、学术治理指标的选择及其含义说明

高等教育的学术力量是指在配置高等教育资源中相对于市场力量和政府力量,内置于高等教育微观组织中,对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产生影响,对高等教育发展具有特殊影响的治理方式。本研究认为,学术力量是一个演进的概念,特别是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因此,高校拥有的学术权力首先存在学术权力在高校与政府之间的权力配置演进过程;其次,即使是高校内部学术权力的行使,由于历史的原因,也存在“学术权力模式属于行政权力模式,许多高校除了职称评审由学术性组织如职称评审委员会担任外,高校的学术权力很大程度上为行政权力所取代”[1]的判断,同时这种判断也得到其他学者的认同[2-4]。这说明,即使学术事务完全回归到高校,也并不意味着学术力量真正具有资源配置的决策力,高校内部仍然存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强弱的演进过程。

本研究涉及学术权力的指标包括学术决策权力和学术权力配置力。学术决策权力主要指对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力,因此,指标注重对事务性资源配置的决策力,而不是对实物性资源的管理权力。高校学术权力的配置力主要指高校对于自身学术事务的自主权和学校内部学者的学术自由权两个方面的配置力。前者主要表现为高校的学术事务从政府到高校决策力的回归过程,后者主要表现为高校学术组织构成、行使权力的范围、在高校内部行使学术配置力的程度判断。

(一)高等教育学术决策权力。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力主要表现在科研、教学和学科三方面,具体包括科研决策方面的科研项目自主申报权,教学方面的教材选用权、培养方案设置权,学科发展方面的学位授予权、文凭决定权、二级学科研究生学位点设置权、本科专业设置权以及二级学院设置权。本研究主要基于政策变迁的基础上,对于这些学术决策权在1985、1995年、2006年三个时点的权力下放情况进行判断,从而展现学术权力从政府到高校的演进过程。

(二)学校内部学术权力的配置力。从学术组织的设置、行政权力在学术组织、学术事务决策以及对学术权力本身的干预度等几方面进行年度比较,通过问卷调查,采用专家评价法来综合测度学术权力的行使情况及其在1985年、1995年和2006年的演进过程。我们调查了全国27个省的100多所高校中层及校级干部,回收问卷118份。为使结果具有可比性,本研究以118份问卷为统计样本,对所有统计项计缺失值,以便统计百分比有同一基数。118个问卷样本中,高校的分布范围是,部属高校占55.9%,省属高校占41.5%,市属1所,缺失数据2个;有研究生院的高校占39.8%,缺失数据7个,占5.9%。

三、学术治理体制指数测量与分析

学术治理体制是指政府和高校对高等教育学术事务共同的治理结构。可以看到,这个指标既包含了高等学校通常的教学、科研和学科等学术事务治理,也包含了政府和高校两个层次各自的权利让渡和转型。一个层次指标不能完全测算出这个指数,因此,本研究设计了两层解释指标来测算这个指数,第一层次包括两个指标,每个指标下设第二层若干解释指标。第一个指标是政府与高校之间学术治理权转型,下设包括科研、教学、学科三个方面的六项指标。第二个指标是高校内部学术治理权由行政权力向学术权力让渡的程度。之所以设立这个指标,是由学术治理权的特殊性决定的。学术治理权本质上应该由专业学术人员进行判断和决策,但在我国高校中,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多年来存在明显的行政替代学术决策的现象,即所谓外行管理内行。学术界普遍对这种非专业化决策提出批评。因此,在这个指标中,类比政府与市场,将行政力量与学术力量进行对比。课题试图通过问卷,采用专家评价法来综合测度学术权力对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和学术组织规则制定的影响作用,以及行政力量影响下学术自主程度的判断,以此来测度高校内部学术治理结构转型在1985年、1995年和2006年各时点区间的演进过程。

(一)政府与高校之间学术治理权转型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高等学校只是教育主管部门指令的所属者与执行者,没有完整的学术自主权。真正探讨高校自主权改革始于1979年的上海交通大学的尝试,并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后全面展开[5]。本研究选取了科研决策方面的科研项目自主申报权,教学方面的教材选用权、教学计划制订权,学科发展方面的学位点授予权、本科学科专业设置权,来体现政府向高校让渡学术治理权的过程。

1、科研项目自主申报权

高校的科研管理自主主要体现在高校是否可以直接进行科研项目的自主申报。1978年教育部《关于讨论和试行全国重点高校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中规定,重点高校的科研应该把教科书、教学参考书和新型实验仪器的研制作为主要科研工作,国家下达的重大项目优先完成,还可接受科研机构和企业委托项目。也就是说,高校的科研项目都是上级机构制定下达的,或者横向委托的,而不是由高校自行申请的。198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了要“改革拨款制度,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科技工作,国家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病”。“对技术开发,逐步推行合同制;对基础研究和部分应用研究,逐步实行科学基金制,面向社会,接受各方面申请”。同年国家教委在《关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贯彻中共中央科学技术、教育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中指出,要“鼓励高校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主动承担国家任务和横向委托任务,申请各种基金项目等”。1986年国务院印发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指出,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项目外,可自行决定参加科学研究项目的投标,承担委托课题,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至此,各类高校不仅都具有申请科研经费的资格,并且,国家的科研项目也都改为申请方式,而不是指令下达方式(但仍包括指导性课题)。

按照以上政策轨迹,科研项目自主申报权在1985年、1995年和2006年的转型程度定为0、1、1。

2、教材选用权

恢复高考以后,高等学校工作一直按照1961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和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简称高教60条)展开。其中,教材的选用明确为高校按照教学大纲选用或者编写教材,少数专门课程或者新开课至少要有讲授提纲。由于百废待兴,高等学校的教材并没有全国统编教材发行,许多课程甚至没有教材,高校可以自己选用教材或者自编讲义。“文革”后高等学校的教材工作始终处于全面建设时期,“高等学校应该把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的编著,当作一项重要的科学研究工作”。1978年出台的《教育部关于讨论和试行教育部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是在“高教60条”基础上修改的,其中关于教材的选取没有改动,但一旦高校选取了教材,就不能轻易变动,如果变动需要报教育部批准。1988年,《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试行)》出台,也只是强化了高校选编教材的规范性,高校仍然具有教材选取权。2001年4月教育部颁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教材的质量直接体现着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水平,也直接影响本科教学的质量。高等学校要结合学科、专业的调整,加快教材的更新换代。对于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等发展迅速、国际通用性、可比性强的学科和专业可以直接引进先进的、能反映学科发展前沿的原版教材。《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2003年4月8号)》提出,要重视教材建设。精品课程教材应是系列化的优秀教材。精品课程主讲教师可以自行编写、制作相关教材,也可以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

因此,教材选用权在1985年、1995年和2006年的转型程度分别是0.60、0.90、0.90。

3、教学计划制订权

改革开放以后,根据1978年《教育部关于讨论和试行教育部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的文件,高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制订或者批准的教学方案、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工作”。1986年国务院印发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明确下放了高校制订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制定权。

因此,教学计划制定权在1985年、1995年和2006年的转型程度分别是0、1.00、1.00。

4、学位点授予权

我国高等教育的学位制度始于198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位“与文凭相互补充,是反应高等教育各个阶段所达到的不同学术水平的称号,是评价学术水平的尺度,也是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一种标志。我国设有三级学位,学士、硕士和博士”。本研究的学位点授予权主要指学科及专业授予权。学位点授予权首先取决于学位点单位是否有资格授予学位;其次,有学位授予资格的单位不是所有学科及专业都可以授学位,因为学科及专业也需要审批。按照198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规定,该权利归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及专业都要由学位委员会决定。这种学位授权单位和授权单位的学科及专业审批制度一直持续到现在。2002年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工作的几点意见》规定,56所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具有二级学科研究生学位自主设置权。事实上,这只是一种制度实行的试点探索,学校还没有看到今后的方向。但不管怎样,高校毕竟有了部分自主学位点设置权。

综上所述,学位点设置权在1985、1995、2006年的转型程度指数为0、0、0.08。

5、毕业证审批权

与学位颁发具有类似功能但仍有差异的毕业文凭证书,是表示一个学生正规学业经历的写实。为了控制计划实施,它承担了证明正规办学的功能,并戏剧性地经历了其权利由高校到政府的过程。在1978年、1979年、1983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毕业证文凭曾经由高校根据学生修业合格发放。而2001年,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则明确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将毕业证书的决定权收归中央政府所有。本研究认为,学业与学力资格证书的管理与发放及认定的知情与权威单位应该是高校。由学校自主承担对学生学业与学校名誉的责权利是保障政府、学校、市场秩序的根本措施。同时面对继续教育与非正规教育,学校采取国际通行的学位证书制度是市场识别学力而不是学历的最好依据。

毕业证是我国为了限制学生按时毕业而设置的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证书。这种限制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所有生产按照计划统一进行的年代是合理的。在现代社会,终身教育已经成为世界的教育发展趋势,也成为我国教育发展的基本理念,学制灵活,学生修业年限、入学方式、入学条件越来越灵活,学历证明只需要学位就可以证明学力,用毕业证来限制修学年限的做法在这种理念下,已显得不合时宜。本研究认为,毕业证的审批权一直在教育主管部门,因此,转型指标指数一直为0。

6、本科专业设置权

改革开放以后,根据1978年《教育部关于讨论和试行教育部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通知》的文件,高校专业的设置、变更和取消,必须经过教育部批准。

1989年4月,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暂行规定》出台,本科专业设置权开始下放高校,符合条件者可以自主设置专业,但需经高等学校、学校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工审定和审批。

1998年7月,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文件,新增了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教育部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普通高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普通高校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归口管理。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学科专业教育资源配置的转型不仅是自上而下的放权,还反映在管理方法的变化。经历了由国家教育部决定;到符合条件的高校经主管部门和国家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可以自主设置专业;到依据高等学校专业目录,高等学校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可自主设置专业;到近年批准若干重点大学拥有自主设置专业的权力一系列让渡过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学科专业设置权经历了教育部——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部分重点高校的过程,学校具有配置学科专业的自主权越来越大。所以,我们认为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权1985、1995、2006年分别为0.2、0.4(专业设置权由中央下放到省)、0.401(在省级管理基础上,又下放到7所高校)。

根据以上数据情况,按照指标体系总体设计方案,学术治理指标在高校与政府之间用0-1判断权力的归属度,最后经过算术平均数计算总指数,结果如表1。

由表1可见,尽管高校是产出学术产品的生产单位,但学术产品的生产决策权不完全归高校所有,政府仍然拥有许多学术控制权。其中政府对科研管理和教学管理下放得比较多,但对学科发展仍然控制较严。即“怎么样提供高等教育”已经下放了,但“提供什么样的高等教育”仍然有较多限制。根据以上配置权力让渡的指数判断,高校拥有的学术决策权的指数在1985年、1995年和2006年分别是0.13、0.55和0.56。

(二)高校内部学术配置力量的转型

高校内部的学术配置力量的转型,是指在高校内部的学术治理结构,存在由行政力量向学术力量的转变。我们假设学术配置力量完全按照行政力量来配置时为0,完全由学术力量配置为1。本研究设置了学术力量对学术组织人员构成的影响、学术力量对学术组织规则设定的影响,以及在行政力量影响下,学术力量决策力程度等三方面指标,通过专家评判法,获得高校内部学术配置力量的指数。由于专家提出只能对一个时段进行判断,而不能对一个时点进行判断,这里给出1985-1989、1990-1994、1995-1999和2000-2006四个时段区间的指数。这些时段在计算时,需要转化为本研究所需要的三个时点,由于这些时段的判断值是一种状态的判断,对于时点也是有效的。课题统一选取1985年、1995年、2005年前5年的时段数据作为这三个时点的判断值,计算时将1990-1995和1995-1999两个时段都计算在内,这样可以看到趋势。

1、学术力量对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和运行规则设定的影响

当前,我国高校内部由教师参与构成的学术组织名称繁杂,作用不一。通常有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代会五类。通过专项调查,高校这类组织的普及程度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高校的各类学术组织成立的时间并不一致。不是所有高校都设立了这些组织,设有学术组织的高校也不是五种组织都设立了。虽然不能确定专家对这类组织成立的年代的判断是否一定准确,但至少评价的结果显示了一个趋势,即大部分高校都在逐渐设立和完善现有的学术组织。事实上,只有在高校拥有真正的学术组织条件下,学术力量才能更好地实施学术决策。

通过问卷调查,专家们都认为,目前对于学校主要学术组织——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运行规则的设置,存在着学术力量和行政力量的双重影响(问卷设置的影响权重是0-4,0为没有影响,4为影响最大)。通过专家评判可以看到,从1985年至2005年,行政力量的影响逐渐减弱,学术力量正在加强。换算成0-1的指数形式,标准化数据后得到行政力量和学术力量分别的影响指数(表3)。

虽然行政力量总体上表现为对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和职责规定的影响越来越弱的趋势,但在实际层面上,行政力量在影响学术力量时更多地表现出多元复杂性。本研究设立了一些具体问题,进一步调查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构成情况。结果显示:没有学术组织,其影响力为0,乘以没有组织的高校比例仍然为0。对于有学术组织的高校,在四个时段中,学术力量对人员构成的影响力指数分别为0.37、0.39、0.44、0.51;对组织规则影响力指数分别为0.45、0.46、0.51、0.57。按照有学术组织的高校比例0.62、0.65、0.71、0.79赋予权重,最后的两个指标值分别为0.23、0.25、0.31、0.40;0.28、0.30、0.36、0.45。

2、行政力量对学术力量影响综合程度判断

针对高校行政力量与学术力量的复杂性,本研究特别设计了行政力量对学术力量的综合影响问题,请专家判断本校的行政力量对学术力量的影响程度,用0-4来表示,0表示不影响,4表示影响最大。调查结果如表4。

由表4可知,行政力量对学术力量影响力总体来说是呈下降趋势。按照课题指标总体设计,由于假设高校内部学术事务的治理是一维的,即行政和学术权力作为权力的非此即彼的两极指标,将这个指标转化为学术权力的自主程度是符合假设逻辑的,则学术权力的自主程度在所判断的四个阶段分别是0.31、0.34、0.41、0.42(即1-0.69、1-0.66、1-0.59、1-0.58)。

为进一步说明行政力量是如何作用于学术事务的,问卷调查设计了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各对具体的学术事务影响力,用“1”表示两种权力的总体影响力之和,调查结果如表5。

由表5可知,当前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不同的学术事务中,所起的影响有所不同。行政力量在人才引进、重要学术岗位聘任、二级学院和三级学术组织的设置中起到主要的决策作用;学术力量在教师职称评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学生培养方案的确定、课程开设等学术事务中起到主要作用(影响力大于0.5);而对于学科发展和专业设置,则学术力量和行政力量作用均衡。这个结果说明,行政权力在涉及人、财、物的学术事务决策中居于主导地位,而不涉及关键资源配置决策的学术事务,则主要由学术力量决策。在涉及学科和专业发展的决策中,由于需要专业判断,则行政和学术力量共同作用。这样看来,行政权力在高校中对于资源配置起到主要的支配地位。学术力量对学术的专业判断具有重大影响力。

根据以上判断,高校内部学术治理权的转型程度指数如表6所示。

综合以上调查结果,通过德尔菲法对权重进行设计,经过反复的专家意见征集,将上述程度指数的权重按照算术平均数计算,得到高校学术自主程度的转型综合指数如表7。

结果表明,尽管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了高校拥有7项自主权,但实际上高校的自主权仍然取决于中央教育主管部门权力让渡的程度与速度。从已有的政策轨迹来看,就本研究选取的两大类别指标,即政府与高校之间学术治理权转型与高校内部学术配置权力转型,整体测度出我国高校学术治理体制转型程度指数在1985年、1995年和2006年分别是0.20、0.43和0.49(图1)。

通过综合指数的评价,客观地说明近20年我国高校学术自主权变迁总体呈先快后慢的上升趋势。同时,也存在一些细节的变化特征。从时间来看,高校与政府之间的下放程度指数表明,高校学术自主权自1995年以来变化不大(1985年是0.13,1995年是0.55,2006年是0.56)。从具体内容来看,关于教学的学术事务大部分下放了,而涉及学科发展的自主权基本没有下放,具体包括学位点授予权、本科专业设置权。这里,研究型大学获得了比较多的学科发展自主权,而其他大部分高校仍然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在高校内部,存在行政力量对学术力量综合影响程度减弱的趋势。从细节来看,关系高校重大发展的资源配置及权力配置,仍然由行政力量起决定作用,例如学术组织的建立、人才引进等。对于比较纯粹的学术事务,学术力量已经在起主要作用,过去行政权威的干涉已经在渐渐退出这些领域。这说明,高校的行政力量逐渐过渡到专业化的角色。

注*:此1995年中的前四个指标表示的是1990-1994年的指数

注**:此1995年中的后四个指标表示的是1995年-1999年的指数

注*:此1995年中的前三个指标表示的是1990-1994年的指数

注**:此1995年中的后三个指标表示的是1995年-1999年的指数

图1 1985-2006年高校学术治理结构转型程度示意图

四、学术治理体制指数结果分析

本研究选取的学术治理体制两大类别指标,其下涉及的九个指标的分类是有条件的。一是选取的科研项目自主申报权,教学方面的教材选用权、教学计划制订权,学科发展方面的学位点授予权、毕业证审批权、本科专业设置权等六项指标,用来测量政府与学校之间学术决策权让渡的情况,它的条件就是把个人与一级组织的学术权利与义务厘清,不能混淆不同组织之间或专业个人之间的特性。二是在有学术组织的普及程度前提下,下设行政力量对学术的人员构成的影响、行政人员对学术组织规则设定的影响以及行政力量对学术力量的综合影响程度等三项指标则是用来测量学校内部学术决策配置方式,即均衡状况,它的必要条件是建立健全学校学术组织。很难想象一个连基本组织都不存在的机构能够确保学术决策与配置的公正与效率。鉴于不同学校的差异,运用了问卷调查法。通过测评比较,我们发现中国高等教育学术治理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学校无论是学术决策权力还是学术治理权力的相应指数随着时间推移都在提高。中央在学术决策上的转型程度指数在1985年为0.13,1995年为0.55,2005年为0.56。在学校内部,行政配置与学术配置的测量显示,行政配置的力量在减弱,但学术配置的力量增进不快:学术组织人员受行政或学术影响的比差在1985年时是26个百分点,后者比前者低,20年后,后者只比前者高一个百分点;学术组织规则受行政或学术影响的比差在1985年时是10个百分点,后者比前者低,20年后,后者比前者高14个百分点。特别奇特的是,学术组织人员与组织规则各受行政或学术影响的变化强度是同时发生的:关于学术组织人员受两种力量影响在20年中呈现为,行政力量降低14个百分点,而学术力量上升14个百分点;关于学术组织规则受两种力量影响在20年中呈现为,行政力量降低12个百分点,学术力量上升12个百分点(参见表3、4)。在1995年前后是一个分野,无论是学术决策还是学术治理,前十年的推进比较快,但后十年的推进平缓。

二是从中央让渡的学术决策权力的转型程度比学校内行政力量与学术力量比较后得到的转型程度高。1985年前后,学术决策指数0.13比学术治理指数0.27低14个百分点,但是20多年之后,前者0.56比后者0.42高出14个百分点(参见表7)。而在学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在调查问卷中10个列举项目的影响上,前者接近60%,后者40%(参见表5)。

三是学校学术组织的整体完善程度尚不尽如人意。在列举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代会五类基本组织中,几乎每一类的比值都只接近80%,这意味着现有学校中由于各种原因仍有五分之一的学校在学术组织建设上还存在缺位问题。在调查学术组织在人员构成或规则设定受行政或学术力量影响的情况时发现行政力量对人员构成的影响要大于对规则设定的影响,而学术力量对规则设定的影响比对人员构成的影响至少早10年处于支配地位。

实际上,学术治理是一个长期酝酿形成、主观色彩较浓的概念范畴,甚至就是一个特定的文化定义②。而描述与评定学术治理转型程度就更是一个复杂过程,除了业内同行评定学术参与度、同类学校学术声誉度,还有市场用人单位的偏好度、社会普遍声望倾向度与学生就学就业预期度。因此,学校在学术治理过程中通常会涉及三个问题,自上而下让渡的学术权利是否已到达学校或教授那里,即到位问题;对这种学术权力与学术权利的差异的理解与运用是否有歧义,涉及群体的信息不对称,即对称问题;学术治理的前提首先是权力结构与组织特性的确定③,其次在配置行政与学术问题上要在范畴上厘清[6],最后是相关的配套机制是否健全,尤其是程序机制,即程序问题。

注释

① 本课题的参与者还包括张志君、张振助、刘亚荣、顾佳峰、赵曙光、宋东霞等。

② 教育部主管部门2005年《高等学校收入分配情况及基本思路课题研究报告》中一项关于高校教职工对收入分配问题的意见调查表明,高校教职工选择在高校工作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工作稳定,人际关系相对简单”(31.1%),其次是“学术氛围好”(27%),两项达到58.1%。后选择的才是收入与住房,分别是9.1%与8.4%。学术文化是大学的基本内核。

③ 2008年8月,媒体传来上海要取消国有企业的行政性级别,这意味着企业老总们不再有相当于公务员的级别,彻底与行政脱钩,从根本上划清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的本质区别,从制度上澄清两种组织的运作机理与激励机制的不同。目前我国大学仍然沿袭政府所辖管理并套有行政性级别的惯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大学学术治理的转型速度。

收稿日期:20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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