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真理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真理论文,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真理观上的革命性变革,是与马克思创立实践唯物主义、在哲学观上实现革命性转变相联系的。这种变革的实质,在于将过去一直囿于认识论范围内加以讨论的真理范畴,置于人的存在论、实践论中加以解决。在这种观点看来,真理是一个实践范畴,人们对真理的追求,是人的活动与“价值”相对应的另一个维度。
一、实践唯物主义的科学的实践观是解决真理问题的关键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1] (P56)从实践唯物主义的观点看来,真理问题也不能囿于抽象思辨的理论、认识领域加以解决,而必须诉诸人的有意识、有目的、创造性的、能动性的实践活动。
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批判了唯心主义把实践归结为精神活动的错误,也克服了旧唯物主义把实践等同于动物式本能活动的缺陷,认为必须从人和世界、主体和客体、主观和客观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去把握实践。实践是人类特有的对象性的感性活动。在实践中,主体能动地改造客体,同时主体自身也得到改造。也就是说,实践活动是主体和客体之间能动而现实的双向对象化过程。这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方面,实践是一种区别于动物本能活动的人类社会活动。活动是一个范围广泛的概念,它包括人的活动、动物的活动以及自然界的种种物质活动。实践作为一种活动,它总是同人相联系的,在这种活动中,人一方面改造了外部世界,使之变成人的活动客体;同时也改造了人自身,人由此成为自身活动的主体。作为人所特有的存在和活动方式,实践包含了人类所特有的各种特征,如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的自主性、能动的创造性、与人的社会关系相联系的社会历史性,等等。另一方面,实践是主体改造客体,同时主体自身也得到改造的人类社会活动。实践是主体对客体的改造,如改变了客体的外部状态、结构或性质、信息状态、客体之间的关系,等等。但是,主体对客体的每一次实践改造,都使主体获得了对客体的知识、对客体的占有,以及关于改造客体的经验和对新的客体改造的需要,都使主体的素质与能力得以提高,因此,实践的过程也是主体(人)得以提升的一个过程。当主体通过实践活动改造客体、进而产生出一个不断满足他的需要的世界时,也就同时改变并因此而生产出他自身。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人类的实践活动越来越深入和拓展,主体和客体就越来越发展到一个新的水平。
除了不能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实践,旧哲学的缺陷还在于从根本上忽视人和人的实践。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明确地把如何看待实践在哲学中的地位、意义作为新旧哲学的根本区别。他指出,一切旧哲学的失误之处,就在于他们“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没有把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对象性的活动”,“不了解‘革命的’、‘实践批判’活动的意义”。而与以往的一切旧哲学根本不同,马克思主义哲学创立了科学的实践观,把实践的观点看作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首要的、基本的观点:在肯定“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的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进一步提出人的现实的、感性的实践活动,是整个现存感性世界的非常深刻的基础;“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们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而且,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它的全部理论都以“改变世界”的实践为目的,强调理论必须付诸实践、指导实践,变为群众的行动,化作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这样,就论证了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基础地位。
同样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还把人类的实践方式改造成为人们自觉的思维方式,成为人们“说明世界”、“解释世界”的特有方式。按照这种方式,任何真正的哲学问题,包括真理问题,都能通过实践、深入把握实践加以解决,并且也只有通过实践、深入把握实践,才有可能解决。
二、真理不仅是一个认识论范畴,更是一个实践论范畴
从科学的实践观出发,真理不仅是一个认识论范畴,更是一个存在论、实践论范畴。所谓客观真理,就是在人的生活、实践活动中自我显现出来的真理。人类世代连绵不绝、不断发展着的生产、生活,人类不断提升着的自我及其实践,就是真理存在的证明。
实践作为人的存在方式、作为人的实际生活过程,是真理的源泉。人的一切思想、观念和理论,归根到底都来自于实践。“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1] (P72)
作为人的存在方式的实践是一种客观的历史性进程,是自人类产生以来的无数个人实践的总和。就每个个体而言,实践都是有目的、有意识的自觉的活动,表现为主体目的的实现,但是,作为个体实践总和的人类总体实践却是客观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一种必然性。人类总体实践服务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总体目的,它不是按照某种理论、某种假说、某卷书本、某位“权威”的意志进行的,而是一种试探性、开拓性、创造性的活动,是人类自己创造自己的生活的活动。当然人们可以对这种生活实践进行理论抽象和概括,但它决不会为了某一理论而束缚自己,而总是要不断突破理论的限制,自己为自己开辟前进的道路。这种无止境的试探性、开拓性、创造性,使实践成为一切理论的源泉,成为理论创新的源泉,并通过理论使自身所包含的真理显现出来。因此,实践本身就是自在自存的真理,理论形式的真理不过是对实践的自觉反思。人类认识本质上就在于揭示隐藏在实践中的真理,是使自在自存的真理通过理论的表达而显露出来。用黑格尔的话说,是实践自己认识自己,是实践通过人的理论反思活动而达到自觉。
我们可以把那种在实践中自在自存的客观真理,称为真理的实践形态;相应地,把通过人们的认识所揭示出来的、以理论形式(概念、判断以及它们的展开、联系)表达的精神性的、观念性的或主观性的真理,称为真理的理论形态。也就是说,实践形态的真理自在于人们的实践中,它本身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事物、事件及其过程的现实状况,而在实践中显现出来的真理为人们以观念的方式来掌握,便成为理论形态的真理。这正如培根所指出的:“存在的真理同知识的真理是一个东西,两者的差异亦不过如同实在的光线同反射的光线的差异罢了。”[2] (P26)
当然,这里必须强调,绝不是任何客观存在的东西都可以称作真理。有人认为,真理就是外在于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事件及其过程。如果是这样,那么,包括在人之前或之外的具有先在性的自然界,打上了人类意志烙印的人化自然、人工自然等一切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存在本身,都是真理。诚然,这种说法坚持了真理的客观存在特性,与一切唯心主义划清了界限;但这种说法本身却有着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它只强调了“真理”先于人或外在于人的客观存在性,甚至可以说是与人无关的,但却未能就“属人的”事物之是否构成真理,加以明确的表态。这样对“真理”的界定虽然与唯物主义客观性原则不相违背,但却没有达到实践唯物主义的高度,在这里真理被混同于一种纯粹的“自在之物”。而根据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解,真理是与人(主体)及其活动相关的。我们承认自然界对于人的先在性,也承认在人之外的客观世界的存在,但在其处于人类实践与认识活动之外时,就不是作为人类的对象,不是作为真理形态而存在的。人的实践活动是具体的、历史的,无穷无尽的、无限发展的客观事物、事件及其过程,每一事物、事件及其过程多方面的规定性,并不都会进入人的视野,与人构成现实的主客体关系。一般来说,只有与相应主体的本质力量相适应的才是对象,其客观的现实状况才是真理。
对于真理的实践形态和真理的理论形态,由于后者源自前者,是对前者的反映,前者是后者的客观实现,后者是前者的观念、逻辑上的提炼和表达,因而从本质上、内容上说,真理的两种存在形态——实践形态和理论形态——是一致的。但是,在表现形式上,它们却明显地各不相同,并不属于同一类型。实践形态的真理是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主体主观意识的存在状态,是具有存在论、实践论意味的概念;而理论形态的真理作为主体对主客体关系整体性内容的把握与接近,却是一个认识论范畴。简单地将二者相比较,前者是客观的、唯一的,而后者(即对前者的认知、把握)由于受主体、客体以及认识工具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却有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偏离前者,即可能是对前者夸张的、扭曲的、甚至歪曲的反映。
总之,在实践唯物主义看来,与人或主体无关的,即在人的实践—认识活动之外的客观存在,无所谓真理之说;只有进入人的现实实践—认识活动,与人或主体发生关系的客观存在,才是真理—实践形态的真理。通过人的实践—认识活动,这一实践形态的真理为主体所正确地把握时,它才表现为理论形态的真理。当然,这一把握是一个永远的、没有止境的、无限接近或逼近的过程。可见,实践形态的真理是理论形态的真理的原型,理论形态的真理是实践—认识意义上对实践形态的真理的接近。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1] (P72)
三、真理的实践检验问题
无论是真理的实践形态,还是真理的理论形态,都不是“天然正确”的,都有一个检验问题。而检验它们的最终标准只能是实践。因为归根到底,“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1] (P55)况且,无论哪一种形态的真理都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证明自己的真理性。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实践高于(理论的)认识,因为实践不仅有普遍性的优点,并且有直接的现实性的优点。”[3] (P230)
由于真理的实践形态和真理的理论形态在内容上是一致的,因而从本质上说,这种检验是一回事,体现为同一个实践过程;但二者在表现形式上又各不相同,因而其具体的检验方式也往往有所不同。
虽然真理自在自存于实践中,或者说以其实践形态存在,但这是就人类无限的、总体性的实践来说的。具体地就个人的、或某一具体社会共同体的实践来说,它却是个别的、特殊的、有局限性的,是受具体的历史的条件所制约的,(注:恩格斯指出:“从历史的观点来看,……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40页。)) 从而存在着合目的或不合目的、合理或不合理、正确或不正确、成功或不成功的问题。它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需要不断在实践中加以判别、检验。判别、检验的标准只能是人类的总体性实践,包括规定这一实践的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目的。个别的、特殊的实践只有符合人类总体性实践的要求,符合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终极目的,才可能是合理的、正确的、成功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不正确的、不成功的,需要予以修正、调整。当然,这种判别、检验的过程也在实践过程之中,是实践活动自身的一个环节,而不在实践之外。也就是说,对于真理的实践形态的检验,是实践自己判别自己、自己检验自己的过程。
而由于理论形态的真理和实践形态的真理在本质上、内容上是一致的,前者不过是后者的观念、逻辑上的提炼与表达,因而实践就是理论形态的真理的检验性标准。对理论形态的真理的判别、检验,就在于看它是否与实践形态的真理相符合,是否能够促使实践获得成功。在实践过程中,将理论形态的真理实现出来,如果能够转化为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证明“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那么,就证明它具有实践的真理性;反之,则证明其不具有实践的真理性。当然,这一过程同时也就是理论形态的真理转化为实践形态的真理的过程。[4]
不过,由于实践检验本身也具有“不确定性”,“实践标准实质上决不能完全地证实或驳倒人类的任何表象”,[5] (P142)因而,无论是对于真理的实践形态的检验,还是对于真理的理论形态的检验,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往往表现为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那种期望毕其功于一役的想法和做法,都是不实现的。也正因为如此,人们也就永远只能在实践中追求真理,实现真理,从真理的相对性走向真理的绝对性,(注:有必要强调的是,“相对真理”、“绝对真理”的说法是似是而非的,宜用“真理的相对性”、“真理的绝对性”取而代之。因为,毫无疑问,并不存在所谓“绝对真理”;即使是所谓“相对真理”,也让人产生不必要的联想,如以为只要存在部分的、或有条件的合理性因素,就可贯以真理的名义。因而有必要对这一对概念加以扬弃。) 而不能以真理的化身自居,不能“以真理的名义”发号施令。
四、实践思维与真理范畴
真理是一个实践论范畴,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真理观上的革命变革。然而,要真正理解、领会、掌握这一变革,还需要我们实现思维方式上的革命,即实现从传统的抽象直观的思维方式,到实践唯物主义的实践的思维方式的变革。
在马克思看来,传统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客体的直观的思维方式,是一种实体思维。运用这种思维方式,不可能合理地解决真理问题。现代科学表明,把作为主体的人仅仅看作“中立的观察者”,忽视主体与主体性因素的作用去观察客体,将不可能获得解释特别是关于微观与宇观(如以光速运动的物体)世界的一些现象的科学事实,如量子的测不准效应、相对论原理、互补原理等。事实证明,不但客观事实的存在本身,而且关于客观事实的认识与真理性检验,都不是与主体(人)或主体性无关的,不是与人的社会的、历史的现实活动无关的。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鲜明地提出,要把现实当作“实践”,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从而去克服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为新哲学提供理论基础。这就是摒弃传统的客体的或直观的思维方式,确立新的实践的主体性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可概述如下:它首先要求在由人的实践所创造的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去把握、反映对象;但在这种反映与把握中,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的地位不是并列的,而是要着重“从主体方面看”;但“从主体方面看”,不能作任意主观化、随意性的理解与解释,而是要从主客体之间的全面联系、动态发展中,从主客体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去辩证地反映、把握对象。
用这种实践主体的思维方式来思考真理问题,我们就会发现,真理并不仅仅只是一个认识论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存在论、实践论范畴。列宁指出:“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立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去。”[6] (P453)这就是说,实践不仅是以客体事物为对象,而且实践的性质、过程和结果也构成事物现实本质的一个方面。
例如,传统的思维方式常常将诸如“什么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割裂开来,视为两个问题,并常常将前者预设为已经认识清楚的、确切的、有现成结论的内容,只有后者才需要探索、创新,或者说问题仅仅出在后者之上。实际上,这种割裂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也是违背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和历史观的。我们知道,一个发展着的事物之“是什么”,与其在实践中的“如何是”或“如何建”是历史的、具体的、统一的,它本身就体现在“如何是”或“如何建”的过程中。就如同一个生长着的东西,它的任一时期、任一方面都不代表其全部“本质”,而只有不断成长着的全部历史过程,才是真正的充分体现了其本质。因此,运用这种生长性的实践思维方式反思过去我们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真理”的看法,我们不难发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并不是先在的、固定的、抽象不变的东西,不是一个有现成结论的东西,它的本质体现在、也只能体现在与时俱进的自身建设过程中,体现在自己具体的“自然历史过程”中。即并不存在什么先天的、抽象的、一成不变的关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所谓“本质规定”。用这种实践的主体的思维方式去思考,我们才能理解,为什么我们总是不断否定过去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本质规定”,为什么我们总是放弃过去具体的价值“理想”和“信念”,为什么说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认识、探索是一个无限的永无止境的过程。同时,也才能理解,为什么只有在这一无止境的、无限的探索与实践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本身才会逐渐清晰起来、完善起来,并不断得到发展。
用这种实践的主体的思维方式去思考,我们也才能将真理理解为一个过程,一个随着人类实践的不断发展而发展、随着人类的认识不断深化而深化的过程。因为,客观世界是纷繁复杂、动态发展的,其本性、本质的暴露有一个过程;主体(人)的认识能力也是实践的产物,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人的认识手段、工具等认识中介也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的;因而主体(人)对于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实践真理”的认识、把握,也必然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低到高、由片面到全面、由不甚深刻到比较深刻的循序渐进的过程。用这种实践的主体的思维方式去思考,我们也才能破除对真理的迷信,将真理与人们自身的实践—认识活动相联系,勇敢地承担起探索真理、发现真理、实践真理的历史使命,不断地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使真理得以深化、发展,达到一个前所未有之高度,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世界。
综上所述,在马克思主义实践真理观看来,科学的实践观是解决真理问题的关键:实践既是真理的源泉,也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且,它作为人的存在方式和人的实际生活过程,本身就是真理。那种在实践之前先定真理的做法,那种到实践之外寻找真理的企图,那种以为真理可以脱离实践而存在,从而用非“实践的主体的思维方式”去理解和解释真理的思想方法,都是实践唯物主义所不能接受的,而且注定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