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土地使用权市场化建设垦区农业市场竞争优势_土地使用权论文

推进土地使用权市场化建设垦区农业市场竞争优势_土地使用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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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次创业”中,如何构造垦区农业的市场竞争优势,笔者认为深化垦区农业改革,把土地使用权长期固定给职工家庭农场,至少30年不变,并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关键。

一、土地使用权走进市场,是构造垦区农业市场竞争优势的前提条件

黑龙江垦区的农业发展,经过国家四十多年的投入和自身的积累,垦区广大干部群众艰苦奋斗,已经形成全国规模最大的国有农业,与广大农村农业相比,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人均占有量大大高于农村,具有很强的发展后劲;机械化程度高,种田科技含量高,具有很强的发展基础;种植业与以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结构比较合理,具有很强的发展潜力。在这样一个基础条件下国有农业的资源优势,应该是显而易见的。

那么,如何发挥垦区大农业的优势,进而转变为市场竞争优势。近十几年来垦区上下不断探索,从构建大农场套小农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开始,创办家庭农场,实行过家庭联产承包、联合协作体承包、生产队承包、机耕队承包、股份合作农场、以机务队伍为主的适度规模经营等不同的模式。但是,深化农业改革到今天,回过头来总结过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我们有一个根本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这就是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归属、界限明晰、长期固定和规范流转的问题。也就是说还没有完全把土地使用权推向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农业发展最基础的条件没有走进市场,那么,无论选择什么样的组织形式,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垦区农业的竞争优势都难以最充分地发挥出来。

首先从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入手来分析,大农场这个层次代表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其主要功能应该是搞好资产经营,以追求资产收益最大化为基本原则,搞好宏观调控,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开拓国内外市场,不断增强经济实力。土地使用权的固定和流转制度建立不起来,大农场仍然每年春天忙落实土地,夏天忙农田管理,秋天忙产品收缴,冬天忙销售,虽然对这些环节进行了多次改革,但本质上还是没有走出传统的管理国有农业的巢臼。而职工家庭农场层次,是大农场基本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土地是家庭农场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由于土地使用权的不固定,地块种植时间长短不确定,家庭农场怕变、怕担风险,极大地阻碍家庭农场向土地投入的积极性,搞好土地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严重地影响土地产出效率和农业综合生产力的提高。

再从土地经营管理来看,由于土地使用权的不固定,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经营者,在年复一年落实土地种植计划时难免出现从自身利益出发,增加或降低收费标准、加重附加在耕地上的社会负担、以地谋私等寻租现象,严重影响干群关系。而家庭农场由于土地不固定,成为土地生产经营的被动者,土地使用权不在自己手里,难免年年同农场讨价还价,好年景多种,不好年景少种或不种,甚至出现违背耕作制度、掠夺式经营等不良倾向,极大地降低了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整体效益。

由此可见,把土地使用权推向市场,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大农场与家庭农场长期稳固的土地使用权租赁经营关系,是完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关键,是发挥垦区农业市场竞争优势的前提条件。

二、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和配置土地使用权,是增强垦区农业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

从大量的实际调查情况看,垦区大部分农场对土地使用权仍然管得过死,不论农业内部的组织结构还是管理方式,不论是投入机制还是产销运营,主要还是取决于大农场的决策,风险仍然落在大农场的肩上。职工家庭农场成了被动的、不担风险的生产者,自身也就很难在发展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步完善其自身功能,不断增强其自身经营实力,因而还不能在完全意义上称得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导致近年来很多农场相继出现种地难的问题。解决上述这个深层次问题的唯一出路,是把土地使用权放开,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和配置,实现最优结合,取得大农场和小农场两个层次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在这个问题上要特别注意解决好几个认识上的问题:

一是市场调节与行政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必须经过市场调节和配置,才能达到趋于最优化的动态平衡。职工家庭农场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通过购买取得属于自己的一定地块的使用权,种上长期固定不变的放心地,才能不断增加投入,改善土地的经营管理,逐步提高土地产出水平。运用行政的手段落实土地种植计划,向家庭农场配置土地,虽然也是一种方式,在某些条件下或某个时段会起到替代市场的作用,而且还会取得很好的效果,但由于它要付出很高的组织成本,很难长久坚持下去,硬性维持也不会取得好的效果。

二是市场公平与绝对平均主义。土地使用权长期固定,是一次资源再分配,是一次利益结构的调整,当然要坚持公平的原则,但这种公平决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根据农垦企业人少地多、大面积机械化作业的特点,在土地使用权长期固定的初始阶段,要像农村那样均分土地是不可能的。有些农场制定一些政策如以人带地、以机带地、以畜带地、以资带地、以农田基础设施带地等,对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都是有益的。但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职工家庭农场经济实力不断增强,这种有限的公平必然被打破,最终还是要被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等价交换的市场公平所代替。

三是土地使用权长期固定与规模经营。土地使用权长期固定,解决的是家庭农场与大农场之间稳定的经济关系;规模经营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集约化经营的经营模式,两者并不矛盾。土地使用权长期固定,有利于逐步按经济发展规律,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走上规模经营的路子,而规模经营反过来又会促进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固定。

四是分散经营与产业化发展。两者也不是对立的,土地使用权长期固定,职工家庭农场生产积极性得到极大的发挥,同龙头加工企业形成紧密的经济关系,农场则通过建立健全专业化服务网络,把生产、加工、销售联接起来,形成一个合力面向国内外市场。这样,既解决了分散经营,千家万户面对市场的风险,又增强了国有农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由于各农场情况各异,加上干部群众对于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认识不足,还有很多认识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但是,运用和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和配置土地使用权,才能使其同其他生产要素达到最优结合状态,才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优化配置的综合效益,不断增强垦区农业市场竞争能力。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和服务体系,是维系垦区农业市场竞争优势的保证

土地使用权固定后,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和配置土地使用权,使土地使用权流动起来,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容,又是垦区农业发挥市场竞争优势的内在要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职工家庭农场经济的发展壮大,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势必会发生,为了确保永续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必须下力气在土地使用权固定与流转上搞好制度创新和服务体系的建设。

健全合同内容。大农场与职工家庭农场土地使用权关系是经济契约关系,必须签定规范的经济合同,合同的内容必须真实、具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合同一经签定,对双方均具有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必须增强履行合同的自觉性,谁违约,谁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取消不合理负担。农垦企业以农为主,加上场办工商运建服企业不景气,有些农场往往是采取一揽子费用倒算法,平摊到土地上,这是极不合理的,是严重影响职工家庭农场种田积极性的主要原因。要努力建立一套科学化、简单化、规范化的土地取费的制度,把利、费、税区别开来,让职工家庭农场明白,该从土地上收的从土地上收,该向人头收的由个人交,该由工商运建服企业负担的由各企业缴纳,该按牲畜收取的由养殖户交,以此剔除附加在土地上的过重的社会负担,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

确定合理的流转价格。为确保土地使用权主体利益,在土地使用权流转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严格规定在发包、转包、出租、转租、出让、转让等流转环节上所发生的价格,规范流转秩序,防止不正当的寻租行为,严格禁止投机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严格交易程序。土地使用权流转虽然是民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但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必须在严格的法定程序下进行。对申请、交易双方的资格审查、交易价格、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等都要作出明确的规定,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完善登记制度。土地使用权固定具有长期有效性,大农场与家庭农场双方签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由专门机构予以登记,就确定了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同时经过登记会更有效地监督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变更、监督土地数量、质量、用途的动态变化。

建立社会保障体系。随着农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土地使用权固定与流转制度的不断完善,大批的富裕劳动力将从土地上分离出来,从事非农产业。加快分离速度,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使从土地上分离出来的人员在寻找非农就业机会的一定时期,或从事其他行业初始的一段时间内,对其给予一定的补贴或采取一些救助措施,解除后顾之忧,将会极大地促进农业集约化经营的进程。

强化仲裁机构职能。土地使用权的固定与流转,涉及职工直接的切身利益,有关纠纷调解仲裁事件会不断发生,这就要求仲裁机构强化职能,仲裁人员要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调查研究,了解民情,为维护契约关系的稳定性作出贡献。

深化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对农垦企业来说,既是一个新的改革措施,与农村相比又具有许多不同之处,我们必须在实际中勇于探索,大胆实践,逐步形成具有农垦特色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保证垦区农业市场竞争优势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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