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制化的深远意义_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文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制化的深远意义_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文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深远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深远论文,法治论文,意义论文,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88(2015)02-0004-12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全面部署依法治国的同时,明确提出要“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环节,对于我们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以法治限定民主,提升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境界

      民主并不像某些人所描绘的那样可怕,它其实是人类不断追求和向往的一种政治理想和政治形式。从公元前5世纪古代雅典的公民大会,到中世纪的意大利城市国家,再到18世纪启蒙时代的法兰西第一共和国,尔后再到19世纪代议制政府时期的欧洲和美国,直至20世纪和21世纪初的自由民主时代,民主一直是人类政治发展中不断追求的理想目标。完全可以说,人类政治生活的任何进步都是与民主的进展联系在一起的,一部人类社会政治发展史其实也就是一部人类不断争取民主的历史。

      在当下世界,无论人们对于民主持何种看法,但似乎都承认,民主是值得追求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要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P293)列宁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追求者和实践者早就明确提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2](P168)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时期曾提出:“只有民主才能救中国。”[3](P272)新中国成立前夕,他强调:“只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到达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4](P1060)邓小平在世时,也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5](P168)中共十四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中共十七大报告更是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中共十八大报告则宣称:“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可见,民主作为一种价值和政体,始终是中国社会主义者追求的政治目标。

      然而,要实现民主,首先必须科学理解民主的真实涵义。马克思在《新莱茵报·政治经济评论》中指出:“全部问题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6](P304)

      关于民主的涵义,可谓众说纷纭。它既是一种价值、一种理想、一种制度、一种机制,也是一种形式、一种方法、一套程序、一个过程。就民主的本质而言,民主所解决的是国家权力归属问题。简单地说,民主相对君主而言,国家权力属于人民,那就是民主;国家权力属于君王,那就是君主。因此,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主权在民),这是民主的最本质的特征。

      就民主的实践过程来看,民主关系到领导人和公共决策的产生。也就是说,如果领导人和公共决策是根据多数人的意志产生的,那就是民主;反之,如果领导人和公共决策是根据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产生的,那就是独裁或专制。人类天生是政治动物,也天生是社会动物。人类的所有活动总是以群体的方式展开。而只要是群体的活动,就必然需要领导人和公共决策来管理和协调。于是,如何产生领导人和公共决策就成为人类政治生活的核心内容。

      既然民主关系到领导人和公共决策的产生,那么,领导人和公共决策产生的原则和方式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了领导人和公共决策的产生原则和方式,就是正确认识和把握了民主的真谛。

      就领导人和公共决策的产生原则来说,凡是按照“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原则进行的,就是符合民主精神的;反之,凡是违背“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原则的,就是不符合民主精神的。同时,必须明确的是,多数与少数并非完全对立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着时间和条件的变化而改变的。正如研究民主议事规则的专家罗伯特所指出的:“民主最大的教训,是要让强势一方懂得他们应该让弱势一方有机会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而让弱势一方明白既然他们的意见不占多数,就应该体面地让步,把对方的观点作为全体的决定来承认,积极地参与实施,同时他们仍有权利通过规则来改变局势。”[7](导言)

      至于究竟是“全体一致通过”或是“过半数通过”更能反映人们的真实意图呢?或者说更能体现民主的精神呢?由于社会存在的差异性,要求人们对所关注的事情的处理达到完全一致的意见,实际是不可能的。而且,从价值取向来看,追求全体一致和绝大多数一致本身就是一种独裁(也就说作这样的规定的本身就是独裁),“在一个追求‘一致’的组织里,各种错误的感情——不愿被人视作反对领导,不愿因说出不同意见而遭到歧视,不愿被人说成是集体团结的障碍,等等——自然会在‘全体一致’的假象下,做出的决定却没有人真正满意,结果也就没有人真正愿意去实施这些决定,没有人真正愿意为这些决定负责。”因此,“只有通过‘过半数表决’,加上公开明晰的辩论,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出符合组织整体利益的决定。”[7](导言)可见,只有将“多数决定”的民主形式与“协商说服”的民主形式结合起来,才能真正体现民主的精神。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主并非天然就是合理和有效的;相反,不与法治结合的“大民主”,正是多数暴政和无政府主义的渊薮。因此,发展民主的同时必须建设法治,用法治来限制“大民主”的肆虐。

      从历史上看,民主从来都不是没有限制的,用法治来限制民主是历史的惯例。“在古雅典实行的民主制中就有符合宪政精神的自我施加的限制。新的立法要受到nomothetai(法律委员会)——由民众大会挑选的、有权通过或否决已为民众大会通过的一群人——的控制。另一个有类似目的的限制制度是grapheparanomon(陪审法院),一个人可能因在民众大会上提出违法法案(哪怕已经获得通过)而在陪审法院受到惩罚。”[8](P2)

      现代宪法以及程序法对多数决定均有多方面的限制,如对选举时间、划定选区、选举地点、投票方法、开票程序等等都有严格规定,以避免多数操纵投票选举。现代宪法既是对专制权力的限制,同时也是对多数权力的限制。“宪法的作用是限制多数派的统治能力;因而人们很自然地认为宪法是反民主的。”[8](P327)当然,宪法并不真正反对民主,恰恰是宪法保障着民主。“一个不受宪法保障或不受健康而独立的私人领域制约的政府可能是专制的政府。有时,宪法性制约的作用是防止私人集团侵夺政府程序;有时,它们是限制政府官员(他们有自己的利益)的权力。”[8](P393)

      相对于西方国家而言,古代中国是一个既缺乏民主传统同时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因此,近代以来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成效不大。其中重要原因就在于在缺乏法治传统基础上建设民主,往往难以奏效。对此,美籍华人学者林毓生有过比较深入的考察。他说:“实现民主必须先有法治。但是我们没有法治传统,却又要实行民主,所以成绩一直不理想。民主之产生与运作,必须先有法治;而我们是为了实行民主才要求实现法治。事实是,必须先有法治才能实行民主,但我们压根儿就没有法治的传统(只有人治和刑法的传统),这是我们的根本问题所在。”[9](P93-94)

      根据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林毓生指出:“民主政治是政党政治。政党政治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其运作才能正常化。”只有“建立以法治为基础的政治秩序,这样才能使政治斗争变成政治竞争,并使社会资源在合理的秩序与结构中发挥建设的力量。”正是由于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因而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无论执政党或党外都应先自内部实行法治和民主做起,然后才能向外推行;否则难免是借法治和民主的美名做非法治、非民主的事。”[9](P13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同时,提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以法治限定民主,在民主中加进法治内涵,这大大地提升了民主政治的理论境界。在民主中加入法治的内涵,这有利于解决民主政治发展中最容易出现的两个问题:一是多数暴政和群众专政的问题;二是个人独裁和家长制问题。一方面,由于实行法治,所有民主形式都建立在理性基础上,在尊重多数决定的同时又保护少数的权利,从而使多数暴政得到有效控制,也使大民主的群众专政难以实行;另一方面,实行法治,任何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尊重民意并且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这有助于筑起防止个人独裁和家长制的法律屏障。

      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以法治规范民主,指明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论断,并对此做出一系列精辟的论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但是,人民当家作主如何体现,以何种方式、通过何种途径才能有效地实现,则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而又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人口众多、经济文化落后、各方面情况差异很大的国家,实现、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更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课题。既没有先例可循,也没有现成答案可用,只能是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道路,进行理论和实践探索。

      在我国60多年民主政治的发展历程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曾一度走过很大的弯路,严重偏离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和正确方向。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的同时,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5](P146)“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5](P189)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和发展人民民主,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一个重大转变,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从邓小平提出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之后,在较长时间内,党的文献和领导人的讲话都强调了要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里已将“制度化、法律化”改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应该说,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我们党对于民主认识的重要进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要环节是将民主制度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只有通过一定的具体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将民主愿望、民主原则、民主权利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变成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民主,保障人民民主。

      同时,民主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以一系列完整而系统的规范和程序来建立民主秩序。制度只能规定各政治主体在民主过程中的地位和产生的方式等,而要使这些规定在民主过程中得以正常运行,则需要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和程序。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但必须有选举、投票、决策等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和程序来保证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落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如果没有规范和程序,制度就等于虚设。从这个意义上讲,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制度化的延伸、补充和具体化,是落实制度的重要保证。如果说,制度体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那么,规范和程序就体现了有法能依、有章能循。长期以来,由于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我们在制度建设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操作的倾向,以至于一些好的制度因缺乏科学、规范的程序而无法操作。因此,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问题不可小视。总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三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既有重点又不可偏废。制度化是前提,为规范和程序提供基础;规范化是手段,使制度有章可循、程序有条不紊;程序化是保证,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的有效性。三者又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的完整体系。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虽然为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一套工作机制,从而使民主运转起来,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终究只是一种工作机制,体现的是工具属性,尚未从民主发展方略上规范民主政治发展的方向。

      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以上8条是一个严整的标准体系,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内涵是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所没有体现出来的,这就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系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经验教训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的目标。

      可见,明确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既是对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升华,更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方向的新要求,从而构建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新方略。

      如前所述,原来提出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只是一个工作机制的问题,而不是作为发展方略提出的。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则是重要的民主政治发展方略,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以法治为基础和前提,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在民主与法治关系问题上的困惑。

      毫无疑问,民主与法治是有着密切关系。没有民主,也就没有法治;反之,没有法治,也就没有民主。但是,从民主与法治的起源来看,法治先于民主,是民主的前提。在人类历史发展中,最先产生的是国家,而民主制度则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世界上从来没有先于国家而存在的民主制度,现代民主制度发展到今天不过二三百年的历史,而人类已有数千年没有民主制度的历史。即使是古希腊的雅典民主制度,也是爱琴海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

      法治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文明的治国方式。法治与民主相比,有着更长的历史。世界各国的法治虽不尽相同,许多也不够完善,但都有漫长的历史。世界上所有民主国家的建立都遵循了同样的历史秩序,这就是:先形成国家,然后逐步建立起法治,最后建立起民主政治。

      相较于民主,国家和法治不仅在历史方位上优先,而且在时空逻辑上也优先。从时空上看,没有国家与法治,就根本无法建立起民主制度。民主是一种政治制度和政治程序,而政治制度和政治程序的建立有赖于两个基本前提:一个是国家,一个是法治。国家是一种实体,而民主不过是国家的一种属性,没有国家,何来政治制度和政治程序?同时,法治在逻辑上也优先于民主。民主作为一种政治程序,在逻辑上需要一种规则来加以维系。比如,多数议决是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但多数议决如何才能得到执行?少数人为什么一定要遵循多数人的决定?少数人为什么就不能拒绝或抵制多数人的议决?显然,这种民主程序并不能仅仅依靠民众的政治素质,而需要一种强制性的规则和制度来维持。离开了法治,民主根本就无法想象。

      正是由于法治之于民主的优先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要求,强调要用法治规范民主,这不仅提升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境界,而且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以法治促进民主,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从党成立之日起就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己任,带领人民进行了长期不懈的艰苦奋斗。党所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目的就是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使中国人民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开辟了中国人民民主制度的历史新纪元,其重大民主政治意义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10](P1471)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了全面的实践和探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后来,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特别是十年“文革”期间,我们在民主问题上发生过重大失误,推行以群众运动为主要形式的所谓“大民主”,致使党和人民的事业遭受严重破坏和损失,人民民主权利受到恣意侵犯和践踏。这个教训极为深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入了蓬勃发展的新时期。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同其他事业一样,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和重大进步,成功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展现出旺盛的生机活力和巨大的制度优越性。

      但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相较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来说,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仅理论上需要进一步提升境界,实践上更是存在着诸多需要创新的空间。

      比如,作为体现人民民主本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改革开放时代如何完善和发展,这是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首要问题。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那么如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有效运作以确保人民主体地位?又如,人大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如何借助这个根本制度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再如,人大作为中国的代议机关,实现着选举民主的基本功能,如何借助人大这个平台将中国选举民主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再如,在法理上,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民主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但实际上却往往只是“橡皮图章”,如何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真正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指示治国”“讲话治国”“文件治国”的不正常局面。

      又如,在中国选举民主不够完善的条件下,如何将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结合起来,这是制约中国式民主发展的又一重要问题。比如,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而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那么,作为制度体系的中国协商民主由哪些部分构成?如何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如何彰显中国协商民主的特色和优势?在政治技术层面,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如何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共同形成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运作体系?协商民主的本质是民主,而不是协商,中国协商民主如何真正体现协商民主的本质而不是只有协商的形式?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如何与其他协商民主形式和渠道(党政机关、党派团体等渠道)结合起来,形成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体系?

      再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是中国式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民主,那么,如何将人民民主与党内民主统一起来?如何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引领社会民主的发展?如何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如何加强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体系?

      复如,基层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也是中国人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然而,在中国这个相对缺乏基层自治传统的国家,如何通过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自治制度,以保障公民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如何通过创新基层民主形式,畅通基层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机制?如何通过创新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和协商形式,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总之,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并非成熟的民主形态,存在诸多需要创新的领域和提升的空间,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和理性的研判。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可能有许多路径,但最根本的莫过于用法治拓展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这既是中国近代以来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也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规律的自觉遵循。

      首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目标。从事物的源生性来说,文明社会是从蒙昧社会、野蛮社会发展而来的,而法治则是文明社会的产物与表现。从价值理性上看,法治是人类理性的产物。真正的法治是一种政治文明成果,是一种从传统中衍生出来的政治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是一种民主、公正、自由的政治文明秩序。因此,民主政治法治化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发展目标。

      其次,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不同时代的民主政治,尽管形式多种多样,但民主的实现又都是以法治为前提的。没有法治,民主就是一句空话。邓小平提出将民主和法制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可谓抓住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所在。之所以要强调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因为法律是民主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第一,法律规定了民主权利的范围,从而使民主的理念和制度具有了现实的权威性。第二,法律规定了权力行使的范围和原则,从而使权力的滥用得到了有效的遏制。第三,法律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从而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第四,法律还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对违反民主原则的行为实行有效的制裁,保证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行。

      其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路径。从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来看,依法治国既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本质属性的一种规定,同时也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路径和建设方略的一种规定。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必须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来保证,否则就可能发生畸变。这正如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一样,没有法治也就没有社会主义。因此,必须把法治视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标志,把依法治国视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题中应有之义,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中心任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看,确立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不仅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科学内涵,而且使社会主义民主具有了正确的实现途径。

      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以法治代替法制,划清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人治的界限,丰富了民主与法治的科学内涵

      如前所述,长期以来,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时,强调的是民主法制化(或制度化、法律化)。制度化、法制化基本上是一种工具属性,无论是人治或是法治条件下都有可能实现制度化、法制化。诸如中国汉唐时代,法制化程度就比较高。法制化既能与专制统治联姻,也可与民主政治结合。而法治化,由于其固有属性(即工具属性和价值属性的统一),天然地要求与民主政治结合。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反之,没有法治也没有民主。可见,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以法治代替法制,不仅是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而且是对民主和法治内涵的升华。

      (一)法治是与人治对应的治国方式,以法治代替法制,彻底划清了与人治的界限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通常,法制在理解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制,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而法制还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从历史类型上看,人类迄今大致出现过原始社会的法制、奴隶社会的法制、封建社会的法制、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了剥削制度,实现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又称法律的统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国方式。法治最早见于先秦诸子文献。《商君书·任法》中有“任法而治国”的说法,《韩非子·心度》中有“治民无常,唯以法治”主张。但这种“法治”并没有与民主相联系,只是治民之“法治”。

      现有的资料中最早提出法治定义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首次系统论证了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而人治难免使政治混入兽性的因素,即使最好的人也不能消除兽欲、热忱和私人情感,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和腐败,而法律的统治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的体现;法治与民主共和政制的结合,可以有效防治腐败;法治可以促进自由等善的品德。”[11](P169)因此,界定法治与否的标准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是法治的两个核心要素。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一,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治理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其二,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任何国家都存在过或多或少的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其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可任性改变的。其四,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现代法治必须从传统法制中脱却出来。传统法制所实行的是“法制”(rule by law),而不是现代“法治”(rule of law)。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如果只是建立法律制度,并使这些法律更有效地运行,进而使司法体系更加灵敏地服务于某些特权阶层的需求及其意愿,而不是通过使司法体系更加健全,让国家权力及其组织机构更加负责任,从而保证人民的真正当家作主,那距离社会主义法治还差得很远。这种依法治民的“法制”,正是两千多年前法家早已提出并实行的,旨在利用法律约束民众以期巩固其自上而下专制统治的政治基础和法制基础。因此,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能够从根本上跳出传统法制的窠臼,实现从依法治民到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法治化的现代转换。

      (二)法治内涵了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至上和法制完备的特征,从而将民主与法治有机地结合起来

      实行法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以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然而,法治国家应当具有怎样的特征,它与非法治国家有什么区别呢?

      必须明确,法治国家必须具有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至上和法制完备的特征。民主完善是法治国家的政治前提。民主是法治国家必备的政治基础,完善的民主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治国家是以完善的民主作为基础和目标的,其中,最首要的是政治民主,最直接的是立法民主。政治民主是立法民主的前提和保障,立法民主是法治国家得以建立的首要条件。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治国家的立法是立法家们对一国法治状况的制度化预想,是具有国家权威性的法治蓝图。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人权范围的大小与保护程度好坏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人权保障状况的良好与否是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区别,不是法治国家中没有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而是法治国家侵犯人权的事件相对较少。侵犯人权的事件一旦发生,即能获得依法处理,侵权者会受到应有制裁,受害者能获得应有保护。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理性原则。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法律至上并不是对权力的简单否定,而是强调任何权力的获得和行使都应当具有法的依据,受到法的约束。法与道德是两个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在各自的领域发挥作用。任何法律都以一定的道德准则作为自己的社会基础,法律至上不仅不会否定道德,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道德的完善和发展。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法制完备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遗漏。凡是法律制度所应调整的,均有法律制度调整;凡是由法律制度调整的,均有适当的法律制度调整;调整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相互衔接、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找到解决的途径;法制有着良好的调节机制,能做出适应客观需要的相应反应,进行有效的自我修正。法制完备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法律制度具有确定性、明确性,便于人们掌握与运用。

      法治不同于法制最大的地方在于:法制可以不与民主结合,而法治则必须与民主结合。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结合具体体现在法治的构成要件上。法治的原则、标准,即法治的要件,主要包括形式和价值两个方面。形式要件一般包括:法律具有一般性,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法律均获得公布;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具有明确性;法律规范之间不矛盾;法律规范是可实践的;法律具有稳定性;官员首先守法;法律程序公正;司法独立;律师自由;在各种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至上权威,等等。价值要件主要包括:对公民自由、人权的有效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约束。

      上述形式要件和价值要件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机关要创造和维持必要的条件使个人的尊严和自由得到尊重、保护,包括承认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创造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以促进个性的全面发展;立法上不得有基于种族、宗教、性别的歧视,同时要有利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阶层;对国家立法权本身及其行使应该有一定的制约,等等。在行政上表现为,要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有效维持法律秩序,以保障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国家承担行政不力和行政腐败的责任等。在司法上表现为,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司法对立法和国家行为的违宪审查,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实际的活动自由等。在守法方面表现为,官员首先应当守法,普通公民在法律制定严重不公的情况下,有法律不服从和政治不服从的权利。总之,形式要件是价值要件的外在表现,价值要件是形式要件的内在依据,完善的法治状态是形式要件和价值要件的有机统一,法治的配套环境,是与法治理想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文化系统。

      由此可见,现代法治内在地要求实施民主政治,实行市场经济,以及个人对自己和社会负责的文化,也就是说,现代法治要求实现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这是传统法制所不可企及的。

      (三)用法治取代统治,以科学和理性规划民主,从而摆脱了狭隘的阶级统治眼界

      有人根据《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P293),进而认为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其实,这种理解是不准确的甚至是错误的,既是对人民的神化,也是对民主的误解。必须明确,《共产党宣言》中“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强调的是要改变无产阶级被统治的地位,并非实行无产阶级统治。因为无产阶级在解放自己的同时更要解放全社会所有的人,它的任务是限制和最终促进国家统治权力的消亡——也即阶级统治的消亡。马克思曾经明确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的统治。”[12](P609)也就是说,无产阶级解放斗争的性质本身就是民主的,而不是统治的。

      毛泽东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也曾针对人们对共产党政治主张的误解而明确指出:“我们和资产阶级政党相反。他们怕说阶级消灭,国家权力的消灭和党的消灭。我们则公开声明,恰是为着促进这些东西的消灭而创设条件,而努力奋斗。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专政的国家权力,就是这样的条件。不承认这一条真理,就不是共产主义者。”[10](P1468)由此可见,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社会主义民主并不是以建立阶级统治作为归宿,而是以消灭阶级统治、建立共同治理的法治为终极目标。

      大凡统治,必然是阶级统治,即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而且,统治通常又是与专政结合在一起的,既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同时也是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专政。因此,统治和专政与法治和民主是背道而驰的。具体来说,统治和专政与法治和民主的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以维护阶级统治为目标,统治方式和方法是不依赖法律规定的,而只是依据统治的需要;后者则必须严格遵循权力法定原则,没有法律授权的权力都是违法的。可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用法治代替统治,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阐述的科学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规律,更反映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要求和发展趋势。现代国家治理以科学和理性规划民主,从而摆脱了狭隘的阶级统治眼界,进而使国家治理进入了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四)法治化包容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要求,从而拓展了民主政治发展的渠道和形式

      如前所述,从党的十六到十八大,中央文献中的提法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而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这不仅较好地适应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而且还在于法治化具有包容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优势。

      比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是没有单独提“法律制度”的,因为法律制度是渗透到所有其他制度之中,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制度的法律化。一项重要的制度如果不上升为法律,说明它还不成熟,得不到法律保证。有些制度不需要法律化,比如党章、民主党派章程、村民自治条例等。有些领域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比如思想文化领域,法律可以提倡,但不能规定人们想什么和不想什么。思想的问题还是要用思想的方法、批评教育的方法,不能用行政方法解决。因此,仅仅用制度化、法律化,就难以将所有民主和法律制度包容进去,而用法治化则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又如,规范化、程序化问题,只是技术属性的问题,而不是法律化的问题。如,协商民主、党内民主、基层民主等,主要是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问题,而不能要求法律化,但可以说,这是法治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是包括了协商民主、党内民主、基层民主法治化的。因为,法治化作为一种治理方式,适用于甚至是必须适用于协商民主、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的。这正是法治化之于法律化的一个优势。

      再如,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章与国家法律在本质上虽然是一致的,但也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党也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不能把它们对立起来。执政党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的实施,否则宪法和法律就不可能在全社会获得真正的权威。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进程中,法律制度和执政党制度,两者要联系在一起考虑,这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的一个亮点。我们不学西方的多党制。在我国,执政党领导立法,党的一切政策,都围绕依法治国这个中心。把党的大政方针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执政党保证执法和带头执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化,不仅仅关注国家法律,还应关注中共党规党法及其他社会规范,特别要把党规党法的完善提升到国家法治建设的战略地位上,以党内法治带动国家法治。

      在法治中国,执政党的纪律检查和监督系统是不可缺少的,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分(因为法律不管党纪)。因此,用法治化而不是法律化,能够将不属于法律范围的党规党纪包容其中,从而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精神。比如,在最近的反腐败斗争中,披露出多起腐败分子与他人通奸的案件。“通奸”,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在党纪中则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此可见,党纪严于国法,党员违法必先违纪。国法是每一个公民必须遵守的。党员和党员干部,不能混同于普通群众。党员和党员干部不仅要遵守国法,更要遵守党纪。要时刻以党纪为准绳约束自己,强化组织意识和纪律观念。因此,将通奸作为党员干部的腐败现象而予以惩处,虽然没有法律依据(即不适用于法律惩处),但却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因为它违反了社会主义道德,败坏了党的形象,依照党规党纪对腐败官员通奸行为予以惩处,恰恰说明了党纪严于国法,这也从整体角度说明法治较之于法制更具有适应性。正如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指出的:“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13]

标签:;  ;  ;  ;  ;  ;  ;  ;  ;  ;  ;  ;  ;  ;  ;  ;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制化的深远意义_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