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价值论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第二种论文,意义论文,社会必要劳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 854X(2000)03—0005—05
一、第二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论如何陷入供求价值论的错误
马克思把价值看作决定于第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实现的价值被看作才与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关系,这就把价值决定看作与社会需要毫无关系(注:参阅陈振羽:《在价值决定的认识上不能重犯历史错误》,《中国经济问题》1982年第22期;
陈振羽:《社会必要劳动学说从古典学派到马克思的发展略论》,《河南财经学院学报》1990年第3期;
陈振羽:《论古典学派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学说》, 《财贸研究》1990年第6期。),把劳动价值论与供求价值论严格区别开。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论者(以下简称第二种意义价值论者)把价值决定看作与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关系,在以下几个方面离开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陷入供求价值论的错误。
其一,把第二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的分配于各个生产部门的劳动量与社会需要相均衡只是价值实现的条件误认为价值决定的条件(注:参阅陈振羽:《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学说》,《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在他们看来, 马克思多次指明单个商品价值的形式没有使用价值量的规定,“而总量商品的价值决定物质前提是:它们能满足社会需要的总量,是具有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量的规定是必要的要素”(注:姜启渭:《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及观察所谓‘实现’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立场》,《当代经济研究》1997年第3期。)。 总量商品价值决定的前提是“符合社会需要的生产规模”(注:姜启渭:《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及观察所谓‘实现’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立场》,《当代经济研究》1997年第3期。)。如果部门商品总量超过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照商品的社会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原理,这部分产品当然会在丧失使用价值的同时丧失价值”(注:时珍韦奇:《重新认识马克思的价值决定论》,《北京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这些看法欠妥。 马克思多次指明的是总量商品价值实现的前提才是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或社会需要的量。在生产过程中总量商品价值决定的前提是社会使用价值不是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或社会需要的量,因为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是在流通过程中才形成的(注:参阅陈振羽:《供求参与决定价值论质疑》,《理论与改革》1991年第6期;
陈振羽:《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决定价值论质疑》,《财经理论与实践》1994年第5期。)。 马克思在《资本论》以及其他论著中经常论述类似这种观点。要使商品按照其价值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即同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15页。)。 如果某个生产部门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过大,“那末,就只能按照应该花费的社会劳动时间量来支付等价”(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Ⅰ,第235页。)。马克思还论述了按照商品的价值实现要以第二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的分配于各生产部门的劳动量与社会需要量相均衡的条件,是因为商品价值实现的前提的使用价值,对于单个商品价值的实现和整个生产部门商品总量的价值实现是不相同的,作为单个商品价值实现前提的使用价值是取决于它是否能够满足某种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作为生产部门商品总量的价值实现前提的使用价值就取决于这种商品总量是否适合于社会对这种产品的特定数量的需要,“从而劳动是否根据这种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6页。)。我们不难由此看出, 马克思是认为第二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的分配于各个生产部门的劳动量与社会需要的均衡是商品按其价值实现的条件,如果上述二者不均衡,实现的价值就大于或小于商品价值,二者的比例关系成为决定价值实现大小的因素。第二种意义价值论者误解了马克思的上述观点,把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的分配于各个生产部门的劳动量与社会需要的均衡看作是价值决定的条件就要认为,只有上述二者均衡,商品价值才等于商品包含的劳动量;如果上述二者不均衡,商品价值就大于或小于商品包含的劳动量。上述二者的比例关系,从而社会需要就要被看作价值决定的因素。这种看法离开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陷入供求价值论的错误。
其二,把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的供求关系误认为是价值决定的条件(注:参阅陈振羽:《价值决定不以社会需要为前提》,《理论探讨》1988年第3期;
陈振羽:《供求参与决定价值论质疑》,《理论与改革》1991年第6期。)。在他们看来,“总商品价值的前提(即供给与需求一致)”(注:姜启渭:《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及观察所谓‘实现’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立场》,《当代经济研究》1997年第3期。),马克思关于决定商品价值的三种生产条件,都只是在商品供需平衡的假定才能成立。超过总需求的一部分劳动没有创造价值。例如,“总产量过多了,社会通过供给方内部以及需求方的竞争,只承认也甘心承认总劳动中的符合社会需要的劳动部分为社会必要劳动。这个社会劳动量被分摊到已经过多了的商品总量上(……),得出的单位商品的劳动量,必然比现实的平均必要劳动为低,这个差额是不能形成市场价值的”(注:姜启渭:《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及观察所谓‘实现’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立场》,《当代经济研究》1997年第3期。)。 这种看法误解了马克思关于供求只与价值实现有关系的理论。既然第二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的分配于各个生产部门的劳动量与社会需要的均衡是商品按其价值实现的条件;那末作为上述二者的表现的供给与需求的均衡也不是商品价值决定的条件,而是商品按其价值实现的条件。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第二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的分配于各生产部门的劳动量与社会需要的均衡会表现为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分配于各生产部门的劳动量所生产的商品量在一定限度内构成供给,供给“就是处在市场上的产品,或者能提供给市场的产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08页。)。把产品储存量抽象掉,某个特殊部门的社会年供给就是处于市场上的某个产业部门的年再生产量。社会需要是对商品的实际需要,即实际社会需要;社会需要在市场上则表现为需求,需求是商品的货币价格发生变化时所需要的商品量。“社会需要或需求”都是商品价值实现的条件。马克思把按照商品价值实现的条件看作既是分配于各个生产部门的劳动量与社会需要的均衡,又是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注:参阅陈振羽:《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学说》,《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十章指出“供求必须平衡,以便实现市场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14页。 )紧接着又对按商品价值实现的条件作了说明,要使一个商品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耗费在这种商品总量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就必须同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的量相适应”(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15页。)。 既然分配于各个生产部门的劳动量与社会需要的均衡会表现为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它们都是按商品价值实现的条件;那末,第二种意义价值论者把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包含的供给与需求关系说成是生产过程中的关系,这就把供给与需求的均衡误认为价值决定的条件,必定要离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陷入供求价值论的错误。
其三,把第二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决定实现的价值误认为参与决定价值。在他们看来,“‘特定数量的需要’或‘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是构成部门必要劳动或部门商品价值总量的内在因素”(注:时珍韦奇:《重新认识马克思的价值决定论》,《北京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 社会总劳动只有按社会“特殊数量的需要分配在各个生产部门的部分,才能形成各个生产部门的现实商品价值总量”(注:时珍韦奇:《重新认识马克思的价值决定论》,《北京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把价值看作决定于符合社会需要的必要劳动时间的论述,是马克思“对商品的价值下了一个全面的定义”(注:何炼成:《论价值决定》,《西北大学学报》1977年第3期。)。这是对《资本论》第一章的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和完善。“如果要讲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原理,那就是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统一决定价值论”(注:姜启渭:《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及观察所谓‘实现’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立场》,《当代经济研究》1997年第3期。)。 “第二含义社会劳动,也是劳动,它既不是生产废品,也不是生产的商品超过了社会需求量,怎么不创造价值呢”(注:姜启渭:《创造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的两种含义的存在性》,《当代经济研究》1997年第2 期。)。这种看法误解了马克思的观点。在生产过程中因为还没有出现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决定价值的就只能是第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参与决定价值而是参与决定实现的价值。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抽象劳动已经形成价值,然而还必须在流通过程中实现、表现和完成。价格是由商品价值和货币价值决定的,从决定商品价格的商品价值这方面看,实现的价值也是由生产过程中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然而由于实现的价值要以使用价值为前提,作为整个生产部门商品总量价值实现的前提的社会规模的使用价值是指适应特定数量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如果某个生产部门生产的产品量超过社会需要,这个部门商品就不能全部实现,从而特定数量的社会需要是商品的实现价值决定的内在因素,决定实现价值的就不仅是第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还必须是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按照特定数量社会需要分配于各生产部门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指出,按商品价值实现的价值(注:参阅陈振羽:《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学说》,《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参阅陈振羽:《马克思的价值决定论与社会需要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研究》1987年第3期;
陈振羽:《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学说》,《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
陈振羽:《从马克思的价值论体系看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的关系》,《华侨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22页。)。 如果分配到某一个生产部门的劳动时间对比社会需要是多了,那末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商品耗费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形成的价值就不能够全部实现;如果分配到某一个生产部门的劳动时间对比社会需要是过少,那末在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第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的价值就要按更多量的价值来实现。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决定实现的价值,不是指它在流通过程中再进行一次价值的创造,而是指第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得到了实现。他们把第二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成参与决定价值,这种看法离开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陷入供求价值论的错误。按照他们的看法,第二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包含的社会需要或需求也是价值决定的内在因素,投于某生产部门的一定的劳动量没有创造相应的价值量。社会需要过大,形成的价值大于商品实际包含的劳动量;社会需要对比分配于某部门的劳动量过小,形成的价值小于商品实际包含的劳动量。这就要认为较大的商品价值一部分是社会需要创造或决定;形成的较小的商品价值,是由于社会需要决定了一部分劳动不能创造价值。把社会需要或需求说成和劳动耗费同样是价值形成的大小的内在因素,这显然陷入供求价值论的错误。
二、对所谓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没有陷入供求价值论的质疑
第二种意义价值论者认为马克思的价值决定论包含有需求因素,因而“承认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决定价值,是否就成了供求决定价值呢?当然不是”。含有这种看法的重要原因,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着种种误解,在某种程度上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说成供求价值论。
首先,误解马克思在考察价值与供求的关系问题上所运用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有的同志认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价值决定,符合马克思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逻辑方法。因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就个别商品价值而言的,同时假定供给与需求是一致的,并且抽象掉了竞争因素。而当把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上升到社会生产总过程,从整个社会生产部门来考察价值决定时,马克思才加进了社会供求和竞争因素,从而提出了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揭示了价值规律不仅要求生产个别商品必须按照平均生产条件下所花费的劳动量,而且要求整个生产部门在劳动总量上的支出必须同社会按比例、按需要分配给这个部门的劳动量相适应,因此,只有承认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参与价值决定,劳动价值论才能是完整的”(注:金永生:《谈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价值的决定问题》,《宁夏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所以, “承认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参与价值决定不是‘供求价值论’”(注:金永生:《谈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价值的决定问题》,《宁夏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这种看法欠妥。 马克思是把价值决定看作与供求毫无关系(注:参阅陈振羽:《马克思的价值决定论与社会需要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研究》1987年第3期;
陈振羽:《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学说》,《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4期;
陈振羽:《从马克思的价值论体系看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的关系》,《华侨大学学报》1993年第2期。)。 《资本论》第一卷讨论某种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第一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完全撇开供求关系,从而没有作供求均衡的假定。因为在生产过程中还不存在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从而也不存在供求关系,就不存在供求均衡的假定问题;只有考察商品价值的实现才需要作供求均衡的假定。考察价值决定不必要作供求均衡的假定,换句话说,不必以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决定的假定前提,不管供求是否均衡,生产商品耗费的同量劳动都要物化为同量的价值。《资本论》第一卷偶尔提及供求问题,这涉及的是商品价值实现问题,《资本论》第三卷以大量篇幅讨论供求关系,是讨论价值如何实现,而不是所谓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方法考察完整的价值决定,而是由对价值决定进行抽象的考察上升到对价值实现问题进行具体的考察,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商品价值进行全面的完整的考察。如果认为《资本论》考察价值决定是以供求均衡为前提,就要得出在社会需求发生过大或过小变动的场合,同量劳动可以生产更多量或更少量的价值的错误的结论,把供求关系看作会影响到价值量的决定,这显然是陷入供求价值论的错误。如果认为《资本论》第三卷对价值的考察由抽象上升到具体,不是考察价值实现而是考察价值决定,从而提出了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参与决定价值,这种看法也是陷入供求价值论的错误。因为正如前面讨论的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的分配于各生产部门的劳动量符合社会需要又表现为供求均衡,把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作也参与决定价值,就要认为社会需求过大或过小的场合形成的价值可以大于或小于商品实际包含的劳动量,从而社会需求也是价值决定的内在因素。
其次,误解马克思关于社会需要问题的论述,认为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包含的社会需要,不是属于和价值实现有关系的需求。在第二种意义价值论者看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区别了两种不同的供求”,一种是只决定市场价格与价值的差额的处在市场上的商品供给和需求,另一种是“与价值决定有直接关系”的处在生产中各个部门的实际需要量和供给量。他“在谈到供求时把实际需要的商品量和市场上出现的对商品的需求量严格区别开来,揭明了同价值决定有直接关系的实际商品需要量与市场供求中的需求并不是一回事。市场供求只决定市场价格与价值的差额,只决定价值的实现。可见,‘供求决定论’是把两种有联系而又不完全相同的需求混为一谈了”(注:金永生:《谈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价值的决定问题》,《宁夏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 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包含的“对价值决定起数量限定作用的社会需要量,不是指一般市场需要量,而是指‘实际的社会需要量’”(注:孙惠爱:《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两层含义的再探讨》,《清华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 这种看法的主要错误是,强调二者的数量的区别,忽视二者都是有关作为商品价值实现条件的共同的质的规定性。我们把马克思关于上述问题的论述摘引出来,就可以看出他们是误解了马克思的观点的。马克思指出:“市场上出现的对商品的需要,即需求,和实际的社会需要之间存在着数量上的差别,这种差别的界限,对不同的商品来说,当然是极不相同的;我说的是下面二者之间的差额:一方面是实际的商品量;另一方面是商品的货币价格发生变化时所需要的商品量,或者说,买者的货币条件或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时所需要的商品量。”(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11页。)我们由马克思这段论述也可以看出, 出现在市场上对商品的需要即需求和对商品实际的社会需要的差别仅是以下数量上的差别,即随着商品货币价格的变化,需求也发生变化。但是我们还要注意到,马克思对于上述二者有着共同的质的规定性的论述。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需求是有支付能力的需求,对商品的实际需要也是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因此它们都是由来自作为生产过程的结果的商品价值出现于流通过程和分配过程而形成的;它们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还在于,需求是对商品的实际的社会需要在市场上的表现。马克思认为实际的社会需要是“调节需求原则的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03页。)。在商品的货币价格(平均市场价格)没有发生变动的场合,上述二者的数量差别就会消失,或者说,对商品的实际需要和市场上出现的对商品的需要(需求)就会完全一致。它们都是属于与商品价值实现有关系的范畴。因此分配于各个生产部门的劳动量与社会需要相均衡,或各生产部门提供的产量和需求相均衡商品就能够按其价值实现。例如,马克思指出,要使市场价格与市场价值相一致,这就要求“把社会需要所要求的商品量”提供到市场上来,“如果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和要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适应,从而产量也和需求不变时再生产的通常规模相适应,那末这种商品就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09页。)。 我们不难由此看出,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社会需要是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的社会需要,即对商品的实际需要。马克思这里所说的需求,是指作为商品的实际需要在市场上的表现,是供求均衡关系中的需求。因此马克思是把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含的分配于各个生产部门的劳动量与社会需要的均衡,以及作为上述二者均衡的表现的供求均衡看作都是商品按其价值实现的条件。马克思并不是像第二种意义价值论者那样认为实际的商品需要量即有支付能力的社会需要与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决定有关系,恰恰相反,马克思是认为上述二者都是只与价值实现有关系。如果认为与社会需要相均衡的分配于各个生产部门的劳动时间即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参与决定价值,就要认为社会需要或需求对价值决定起一定作用。这种看法显然是离开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陷入供求价值论的错误。
再次,误解马克思关于私人劳动转化为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没有社会需要作用的观点,认为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只有经过交换过程,私人劳动才转化为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社会需要和需求对价值创造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把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作参与决定价值,这是属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不是供求价值论。在他们看来,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是间接的社会劳动,只有通过交换为社会所承认才变成社会劳动,才能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注:纪显举:《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经济研究》 1983年第6期。)。因此,“马克思指出:‘劳动产品只是在它们的交换过程中才取得一种社会等同的价值对象性’,所谓‘价值对象性’就是指价值而言。这说明,只有在交换过程中,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才现实地转化为价值”(注:纪显举:《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价值》,《经济研究》1983年第6期。)。价值的社会性是通过市场来确认的,“马克思讲到形成价值的劳动的社会性时说:‘由于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因此,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特殊的社会性质也只有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关系’”(注:姜启渭:《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的关系及观察所谓‘实现’问题的基本观点、基本立场》,《当代经济研究》1997年第3期。)。 私人劳动转化为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是在交换过程中进行的,“这说明,社会劳动创造价值本身就包含着供求对价值决定的一定作用”(注:金永生:《谈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价值的决定问题》,《宁夏社会科学》1987年第5期。)。而且, 承认社会需求参与价值决定的情况下,“构成价值实体的仍然是劳动而不是需求”(注:王珏、道照明:《社会需求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学术月刊》1987年第7期。)。因此承认社会需求在价值决定中的作用, 从而认为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参与决定价值,这是属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而不是供求价值论。这些错误看法的一方面,是误解马克思关于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观点。马克思认为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不是在交换过程中才进行,而是在生产过程中已经进行(注:参阅陈振羽:《价值为何不是永恒范畴》,《宁夏社会科学》1987年第3期;
陈振羽:《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理论探讨》1987年第6期;
陈振羽:《供求参与决定价值论质疑》,《理论与改革》1991年第6期。)。按照马克思的观点, 产品生产者的个人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只有商品生产才存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基本矛盾。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不直接是社会劳动。商品生产是以分工为前提,商品生产者不是给自己生产使用价值,而是相互生产别人的使用价值。然而由于商品生产是以私有制为条件,使得产品是属于各自独立的生产者和私人所有,不能无代价地赠送给别人。他们的产品必须作为商品相对待,私人劳动才转化为社会劳动。在商品生产过程中私人劳动已转化为社会劳动,因为产品已转化为商品。这种转化在交换过程中得到表现和证实。马克思指出,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在“交换中才表现出来,换句话说,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9页。)。与上述转化相联系,生产商品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分解为创造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和生产价值的抽象劳动二重性,在交换过程中则是对上述分解加以表现和证实。马克思在1867年出版《资本论》第一卷已经对古典学派政治经济学进行了变革,把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实现严格区分开,不可能在《资本论》中提出在交换过程中劳动才创造价值。马克思在前面那段论述中所讲的“价值对象性”,不是指生产过程中社会劳动创造的价值对象性,而是指在交换过程中实现的价值对象性,换句话说,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社会劳动创造的价值在交换过程中被实现、表现和证实(注:参阅陈振羽:《价值为何不是永恒范畴》,《宁夏社会科学》1987年第3期;
陈振羽:《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理论探讨》1987年第6期;
陈振羽:《供求参与决定价值论质疑》,《理论与改革》1991年第6期。)。这在《资本论》法文版修订本中作了更为明确的说明。 我们由此不难认识到,马克思并不是把价值的社会性看作是通过市场确认的,而是把价值的社会性看作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就已具有的。所谓马克思把私人劳动转化为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看作是在交换过程中进行的,从而社会需求对价值决定有作用,第二种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参与决定价值,这种看法离开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陷入供求价值论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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