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中的应用论文

关键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中的应用论文

关键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拒绝许可中的应用

周 园

北京科技大学,北京100083

摘 要: 为了维护智力成果,提倡社会创新,知识产权的出现和发展在促进社会公众创新和推动科技发展等方面一直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关键设施理论是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进行反垄断规制,维持权益与市场竞争的平衡。本文通过认定关键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构成要件,分析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性。

关键词: 知识产权;反垄断;关键设施理论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是指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他人使用其权利,从而达到排斥甚至限制竞争的效果,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1]严格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激励创新、保护创造进而促进知识积累和技术进步,但是滥用知识产权会妨碍市场自由竞争并产生垄断。在以创新为中间点,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分在两端的平衡模式下,过于强调对任何一方的保护都会产生失衡并伤及创新。

一、关键设施理论的概念

关键设施理论是指,如果一个企业拥有某种产品或者服务,在没有客观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其他个人或者企业使用该项权利,那么企业就滥用其优势地位。[2]

在使用混凝土装配式住宅施工技术之前,一直采用的宅建技术所需的周期较长,因为通常都是对原材料现场加湿加工,然后再进行封底,其他的步骤比如打通排水系统和门窗的框架都要等到主体框架完全封底才可以进行,不仅打通相关系统和框架需要较长的时间,主体完全封底耗时也较长,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主体封顶状况,在封顶之前进行了其他工序,整个工程的质量将无法得到保障,即需要返工,因而非常容易延误工期。现在采用的混凝土装配式住宅施工技术则不需要那么复杂的工序。因为混凝土装配式住宅施工技术采用的是预制构件,在此之前就会将打通排水系统和门窗框架提前完成,大大节约了时间。

关键设施理论最早产生于美国,其法律依据源自谢尔曼法,该理论开始并不是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与该理论相关的最早案例是1912年美国United State v.Terminal Railroad Association of St.Louis 一案,该案主要是几个铁路公司控制了一座跨越密西西比河的大桥,这座桥主要是将乘客和货物运到圣路易斯,这些公司拒绝其他铁路公司使用,所以联邦政府对这些拥有大桥控制权的38个公司或者个人提起诉讼。

第一阶段,动物是作为图腾而受到崇拜的。图腾含义很多,基本的含义是将动物看成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始祖,动物即人。

二、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认定构成关键设施的要件

(一)市场优势地位

市场优势地位是指,企业或者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的或具有的一种状态,处于该状态的企业或者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质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3]对于市场优势地位,欧美国家的学者曾经提出过三种不同的方案,即市场绩效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和市场结构标准。

(二)不可或缺性

虽然近年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民参军”的政策性文件,但具体指导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名录、协调军地标准化文件、协调军地工作关系、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的配套法规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判断一项设施是否是关键设施,主要看其是否对竞争对手参与竞争是必不可少的,关键设施是竞争者参与竞争不可或缺的条件,也是竞争者进入市场不可逾越的障碍,如果没有该项设施,竞争者则无法参与竞争,竞争者会受到严重的阻碍,商业活动则缺乏经济性。

(三)不可复制性

所谓不可复制性,是指在合理范围内无法复制,如果关键设施可以复制,那么竞争者参与竞争没有阻碍,关键设施的控制着拒绝许可也意味着并不是滥用,所以,不可复制性是该项设施没有其他替代品,也不可能被其他替代品所替代。通常情况下,不可复制性包括以下两个要点,第一,不能复制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竞争者而言的,而是对于相关市场的所有竞争者而言的,第二,不可复制性是该项关键设施复制是非常困难的,被复制几乎不可能。

(四)拒绝缺乏客观理由

拒绝缺乏客观理由是指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没有合理解释,缺乏合理解释拒绝许可违背反垄断法的要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控制相关设施的企业具有市场竞争优势,其次,设施对于竞争企业来说必不可少,企业也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该项关键设施,同时该项设施具有不可复制性,最后,表明其他企业进入设施必须是可行的。

三、关键设施理论能否在知识产权法中适用

对于关键设施理论能否在知识产权法中适用在学界存在较大争议,有学者支持将关键设施理论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他们认为,知识产权虽然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但是一旦超出一定的界限被滥用,就会受到相应的限制,从长远来看,关键设施理论并没有阻碍社会劳动者的创造力,相反,激发了劳动者的创造能力,换个角度思考,如果不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进行适当限制,那么那些掌握知识产权关键设施的企业将获得垄断地位,在垄断市场中,其具有极大的优势,就会满足于现状,很难在研发新产品进行进一步的发展,而其他想要进入者由于存在巨大障碍难以进入,此时,消费者就会处于极其被动地位,不得不花费较大的代价被动的接受垄断者的高价产品,这时,由于过度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社会资源浪费,阻碍了社会效益的提高。所以,在当代社会的发展中,应该准许将关键设施理论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通过关键设施理论对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进行反垄断的规则,有利于维护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平衡。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当我们强调保护私权的同时,要考虑社会整体效益的发展,在私权和社会进步发展中寻求一个平衡点,关键设施理论是其平衡点之所在,不仅有效维护了市场竞争,同时也对不正当的反垄断进行限制,将其应用在知识产权中,有利于推动了社会的创新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彭志刚.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49.

[2]吕明瑜.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关系新特点探析[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7).

[3]王晓晔.与技术标准相关的知识产权强制许可[J].当代法学,2008(5).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5-0266-01

作者简介: 周园(1993- ),女,汉族,安徽铜陵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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