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式的选择_电子商务论文

我国企业电子商务税款征收方式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款论文,方式论文,我国论文,电子商务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伴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推进和因特网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革命性的交易方式,呈现出蓬勃发展势头,逐渐成为市场交易的主要手段、现代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电子商务商业模式进行管理和营销,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企业作为一个主要的经济实体,也是税收来源的主要所在。我国现行税制以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双主体,税收收入主要来自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006年这三大税种税收收入总计37635.54亿元,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了66.7%①。如今,作为这三大税种主要纳税人的企业,越来越多地将部分甚至全部交易转移到网上,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进行。据预测,2007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总体规模将达到117万亿元②。显然,要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就必须加强我国企业电子商务的税款征收管理。

一、我国企业电子商务的概况

我国企业电子商务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企业-消费者(Business to Consumer),该模式基本上等同于网上商店或称在线零售商店。它最大的特点是:供需直接见面、速度快、信息量大、费用低。企业-企业(Business to Business):该模式是一个将买方、卖方以及服务于他们的中间商(如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交易行为集成到一起的电子运作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原来的计划、生产、销售和运行模式,改变了整个产业社会的基本生产方式。从2002年到2006年,中国行业电子商务网站数量持续高速增长,每年平均增速超过15%,其中2003年的增长率为65.17%,2005年为52%③。据预测,2007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总体规模将达到1.7万亿元,其中B2B市场规模预计将达到1.69万亿元①。企业-政府机构(Business to Government):该模式中,企业-政府机构在网上完成各种传统业务以及政府实现对企业行为的管理和监督,如政府采购、税收、商检以及仲裁等。

我国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机构的商务交易必须按照严格的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由各级财政部门进行监管,并对供应商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B2G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款偷逃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在此只对B2C、B2B电子商务模式交易的税款征收分别进行详细论述。

二、企业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模式的冲击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是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以后,按税务机关给予其确定的税率和当月实现的销售额计算,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给予税收缴库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向开户银行办理完税手续;开户银行向企业出具完税凭据。如图1示:

图1

该模式基于法律威慑下的企业觉悟,并且要求企业商务交易有完整的记录和凭证,以方便税务机关检查。然而,电子商务时代企业的活动或行为更加抽象化,每一项活动或行为,难以按照既有法律、法规认定其性质,同时这些行为或活动所表现出来的外在形式——电子数据更具有易逝性和易失性。企业交易信息数据电子化状态下,账簿和记账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形式存在的。保留在计算机中的电子凭证,一方面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另一方面信息资料可能被加密,税务机关难以查阅。这些变化使得传统税收征管无法深入和到位管理,从而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并且,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得税务机关无法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容易造成漏管或漏征。这就是说,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传统税收征管的基础,使得传统直接税款征收方法不再适应。尹音频教授曾通过征纳税双方的博弈分析论证了在既无审查机制,又无激励机制的条件下,纳税者的最优选择是逃税。所以,在税务审查机制失效的条件下,将诱使更多的纳税者进行逆向选择——逃税。当然,在无法审查的前提下,如果税务机关给纳税人奖金,可以激励其正常纳税,但是只有在奖金大于税收时纳税人才选择纳税,此时税务机关的净收益为负数。因此,征纳税双方的博弈分析也证明对电子商务税收直接征管不可取,必须寻找新的间接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模式④。

三、企业电子商务税款间接征收方式的构想

企业电子商务税款间接征收方式,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直接征收,改为向拥有部分或全部交易信息的第三方征收,即对纳税人的税款征收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来完成。

企业电子商务间接税款征收方式具有可行性。近年来,借助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越来越多。但因为建一网站将其推介给社会得到认可所需费用很高,这使很多企业都望而却步。特别是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大、行业分布广、动态交易,如果单独开展电子商务,往往会受到资金和人才的制约。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却使得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变得简便可行。几乎所有中小企业都是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截至2006年底,仅阿里巴巴会员数就已超过1800万,加上其他综合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和各类行业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会员数更大。而我国中小企业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8%,对GDP的贡献率达58%③。这就是说,在我国99.8%企业电子商务是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的,只有0.2%的大企业由于业务量大而自建网站开展电子商务。所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对数额巨大的企业电子商务交易进行集中控制,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实现对企业电子商务的税款征收。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在建设和推广电子商务平台网站时,首先要进行域名注册,这样从信息管理部门就可以查到该运营商的基本网络信息;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本身又是一经营者,在其域名注册时,又需要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掌握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包括网站数量和规模。并以此来掌握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情况,从而完成电子商务税款征收工作,防止其偷逃税。

上述电子商务间接税款征收方式,使税款流程清晰,税款流动速度加快。其税款流程如下图:

图2

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向企业支付货款。企业得到消费者已付货款信息和电子商务平台反馈的货款确认。同时电子商务平台根据交易信息将货款按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企业应纳税款。企业一方面把货物按消费者的要求进行配送,另一方面将电子商务平台反馈的完税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进行确认后,电子商务平台将货款和税款分别划入企业和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

这一税款征收方式的实行,有其前提条件:无审查机制的条件下,不存在自觉纳税者;国家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严格控制,使纳税者和电子商务平台无勾结行为,且给予一定的奖励。下面通过模型分析该税款征收方式的可行性。

为了构建模型,特设定有关字母符号的经济含义:(1)税务机关A:Rt为税收收入(其中t为综合税率);(2)商家B:R为销售收入,无审查机制时全部非法经营;(3)税务机关支付电子商务平台奖金r。为此,征、监、纳三方的矩阵如下:

 可见,只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参与,就能保证企业电子商务的税款征收,在该模型的前提条件下,根据经济人假设,电子商务平台会参与税收征管。下面以B2B电子商务交易为例说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税款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

B2B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一方面为商家供需双方提供交易服务,从寻找商机开始,历经匹配、撮合、接洽、交付、履约、结算、验收等环节,都为用户提供非常精心贴身的服务;另一方面为交易会员提供安全、便利的交易流程,在硬信用模式下,当买卖双方交易时,货款自动冻结,买方确认收到,货款才能解冻。对于所有交易的金额,B2B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都记录有电子交易数据,以便收取佣金和手续费。特别是2006年以来,为了解决支付安全和信用问题,一些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都推出了自己的支付系统。买家在网上拍下货物后,先将货款支付给B2B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然后B2B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通知卖方发货,买方收到货后检验,如果确认满意,就通知B2B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支付给卖方货款。买家在支付货款时,交易系统自动计算包含应纳税款的货款,并由运营商在交易成功后代扣代缴。可见,B2B电子商务平台更像一个网上虚拟大卖场,而其运营商就是该大商场的物业主。因此,税款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代扣代缴是可能的。

我们不难看到,在电子商务间接税款征收方式下,税款在消费者支付货款时可以直接通过系统缴入国库,这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好办法。

为了在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及时足额的完成电子商务税款的征收,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一是简化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规定,包括减少税种、简化税率、简化计税办法等。甚至可以考虑设计一个适度的电子商务综合税率,以方便电子商务运营商代扣代缴税款。二是适当降低电子商务交易适用的税率,让所有通过电子商务实现交易的企业有利可图。三是应当普遍实行税价分离的定价办法,以方便货款和税款的分别入账,也为建立与电子商务相适应的真正意义上的电子税务创造条件。同时,也便于有效地对电子商务进行管理。

四、相关辅助政策建议

(一)加强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管

任何电子商务平台必须经过财税部门严格检测,并在相应的平台中嵌入电子税务管理系统后才允许运行。否则,视为违法。这样既可以保障税款的安全,又可以进行有效的网络监管。同时,制定相关法律,严惩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直接或怂恿、支持偷逃税的行为。

(二)成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稽核机构

为适应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需要,税务机关应该及早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稽核机构。该机构专门研究和管理电子商务税务事项,审查有关电子商务平台是否嵌入电子税务系统,检查并检验电子税务系统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使用的便利性、安全性。同时,把系统在使用中的问题以及有关最新的政策反馈给有关企业,及时修改。

(三)加强网上控管,实行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

所有上网的单位要将其与上网有关的材料(尤其是交易资料和密钥备份)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再由税务机关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情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参与交易者在交易中从税务机关取得对方数字身份证明的信息,以确定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在网上电子银行建立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账户,在网络上完成异地结算、托收、转账等业务,并在网上完成缴税业务,实现电子支付。加强银行监管,实现硬信用。

(四)明确交易地税款扣缴制

当发生电子商务交易业务时,不管消费者和商家是谁,一律按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由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商将企业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和扣缴税款的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并代扣代缴税款。

企业电子商务是时代发展的一种趋势,它的发展前景是值得肯定的。我们应当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掌握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深入研究电子商务及其税收征管问题;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既要考虑国际税收惯例,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又要结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状况,制定出符合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适应我国税收征管现有水平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方式。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电子商务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维护国家主权。

注释:

①梁优彩,2007:我国税收收入增长分析与展望[N].中国税务报,2007-03-28(5).

②电子商务世界.前言[J].电子商务世界,2007,(3):3.

③电子商务世界.独家揭示千万中小企业的网上生态[J].电子商务世界,2007,(4):9.

④尹音频,张昆明.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机制探析[J].涉外税收,2006,(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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