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发展与政治文明的衡量_政治论文

论政治发展与政治文明的衡量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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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及其意义

政治发展是指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发展变迁过程,是存在于人类政治生活始终的政治现象。而作为政治学研究领域的政治发展研究,则是兴起于20世纪50、60年代的美国,在比较政治学内开辟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狭义的政治发展研究所关注的主要是亚洲、非洲和拉美一些摆脱殖民主义枷锁的新兴独立国家的政治进程,研究这些国家由传统政治体系向现代政治体系的变迁,并形成和发展出自身的一套理论范畴和研究方法。政治发展研究的兴起反映了现代政治学和现代政治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还不到十年时间,对政治发展研究的批评就已经堆积如山。美国的霍华德·威亚尔达教授对此列举了12种,其中主要有:用作政治发展研究方法的模式变量或功能范畴与那些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实地研究的学者们所发现的该国政治现实毫无关联,而且这些理论模式有失公正并带有西方种族中心主义的色彩;发展的范畴、增长的阶段和相关的过程主要是套用了西方发展的经验,而不是从发展中国家归纳出来;对发展中国家所特有的、并有着积极功能的文化、社会习俗及传统制度进行诋毁,然后将西方的制度和实践强加于其上,结果带来的是冲突、流血事件;而且20世纪中后期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的国际背景与19世纪早期一些欧美国家开始其上升过程的国际背景也不尽相同。(注:参见霍华德·威亚尔达:《比较政治学导论:概念与过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p.63-67)这些批评表明,以西方的政治模式为标准来衡量和指导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发展是不合适的。

不仅如此,研究者们也没有给出政治发展的精确定义,导致这个术语事实上有很多不同的含义:有人认为政治发展意味着政治系统职能的更大分化和专业化;有人认为政治发展意味着利益集团、政党、官僚等机构的增长;还有一些人将政治发展和民主化等同起来;美国政府还出于美国外交政策的考虑在大力资助政治发展研究时,有倾向性地将稳定性、反共产主义以及民主化等等因素都纳入政治发展含义之中。政治科学家卢西恩·派就曾经列举了该术语的20多种不同用法。(注:参见霍华德·威亚尔达:《比较政治学导论:概念与过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62)实际上,政治发展的每一种定义都包含着一套定义者自己衡量一国政治发展的标准,定义的纷杂状态说明人们关于政治发展还缺乏一套公认的普适的衡量标准。

可以用以下标准来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国民人均卡路里消耗量、与第一经济部类(农业)相对应的第二经济部类(工业、建筑业)的劳动力标准来衡量所占的比重或者第三经济部类(服务业、信息业)的劳动力的比例;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或社会现代化)可以用识字率、正规教育的普及程度与平均期限、城市化的程度等标准来衡量。而在政治发展方面,还没有找到一套普适的衡量标准能够让人们知道一国在政治上已经发展到什么程度,而且或者能够让人们对各国之间的政治发展程度进行比较。

仅仅聚焦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兴独立国家的政治发展研究尚且不能找到一套普适的衡量标准,进而对于“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注:虞崇胜:《政治文明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123)的政治文明要找到一套普适的衡量标准难度会更大,因为政治文明所涵盖的是人类社会整个发展历程和所有曾经出现过的或现存的国家的政治状态,包括一国政治历史的纵向比较或所有各国相互之间的横向比较。

以研究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发展而闻名于世的美国政治科学家亨廷顿的观念转变不仅体现了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衡量标准的混乱状态,同时也反映出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衡量标准的复杂性和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他在1968年出版的《变迁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中,曾把重点放在政治稳定的问题上,因为他当时认为对那些正在经历着迅猛的社会、经济变革而灾象丛生的国家来说,“政治秩序是一件好事。”(注: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三联书店1998年版;)(p.1)“各国之间最重要的政治分野,不在于它们政府的形式,而在于它们政府的有效程度。有的国家政通人和,具有合法性、组织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另一些国家在政治上则缺乏这些素质;这两类国家之间的差异比民主国家和独裁国家之间的差异更大。”(注: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版;)(p.1)但是,他于1991年出版的《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一书,则把重点转向民主化问题,因为他相信民主自身(亨廷顿在这里所指的民主是熊彼特提出的程序性民主)是一件好东西,“它对个人的自由、国内的稳定、国际的和平和美国有正面的后果。”(注: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三联书店1998年版;)(p.3)很显然,政治稳定和程序性民主是有着某种联系的,但它们又是两个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政治动作中两者为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所指出的是不同的前进方向。

需要强调的是,确定一套科学的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既是一个政治学上的理论问题,也是一国政治实践中的现实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对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实践会产生巨大的引导作用。如果通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宣传让全社会对某一衡量标准达成共识,它将形成一种潜在的凝聚力,推进政治生活朝着科学的文明的道路前进。

从当代中国政治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践来看,也曾出现一些评价和衡量政治和社会发展的标准,先有邓小平提出的用“三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p.372)来判断改革开放的是非得失;然后有江泽民提出的要在各项工作中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即“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注:《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p.577);再有胡锦涛提出的将“三个为民”(即“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注:胡锦涛:“在邓小平同志诞辰10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4年8月23日;))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者论述角度和方式有别,但其中都贯穿着一条主线,这就是如何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如果能将这条主线加以量化并作为我国政治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衡量标准,必将对我国政治理论的发展和政治实践的进程产生强有力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为衡量政治决策是否科学、政府行为是否合理、政策落实是否到位提供科学的和可操作的依据。

二、对不同衡量标准的简要评述

关于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现在仍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如何选取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以往人们提出的衡量标准中,政治权力有效性、政治稳定、政府能力、公民参与和政治民主化等较为流行。下面拟对这几种典型的衡量标准进行简要甄别。

由于“发展”和“文明(即进步状态)”这两个词本身就蕴含着价值判断,因而研究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就存在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即究竟是从统治者(即政治权力的行使者)的角度来衡量,还是从受治者(即政治权力作用的对象)的角度来衡量。两种角度所选取的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是不一样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从前一角度考察,政治就是统治和控制,因而仅关注统治的有效性,以政基永固为本;从后一角度考察,政治就是对社会基本利益和价值的分配,所关注的是统治或分配的公正性,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本。在西方自由主义政治诞生后,特别是人民主权观念确立后,研究政治、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基本上是从受治者即人民大众的角度来考虑的。所以,单纯的政治权力有效性应排除在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的选择范围之外。

同时,政治权力本身也不适合作为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指标。从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来考察,政治权力就是用来分配社会基本利益和解决政治冲突的手段,具体地说,政治权力表现为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如同经济领域中产品的制造过程或手段,而经济发展的衡量标准选取的是这些过程或手段的结果即产值,而不是过程或手段本身。同理,作为手段的政治权力本身不能成为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

单纯的政治稳定也不能作为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因为在政治稳定状态中可能呈现的是专制制度下统治者对人民大众的压迫和绝对支配权,或者是各种威权主义下人民大众对政治权威的无条件服从;政治稳定如同政治统治的有效性一样是统治集团最为关注的,但从人民大众的利益角度来看,政治稳定可能是排斥或延缓一国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这也就是说,政治稳定既可与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相关联,也可与政治反动和政治衰败相关联,因而无法成为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

单纯的政府能力也不能作为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这是因为,政府能力虽然是推进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重要助力,但是,政府能力本身并不反映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程度,也就是说政府能力高低并不一定与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成正比。比如,在中国近代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当时的军阀政府在筹措军费、动员兵源、搜刮百姓方面的效率是相当高的,但其目的是争权夺利,结果出现了行政效率与社会效益形成巨大反差的局面。

单纯的公民参与也不能作为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因为非理性的或无序的参与并不能带来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从发展中国家现代化初期的情况来看,公民参与涌动的速度,往往很容易超过公民参与的制度条件发育的速度,从而就会出现政治参与的“爆炸”,并由此而形成严重的政治不稳定、持续的冲突与危机。而且,公民参与必须有一个前提,这就是享有公民参与权;而公民参与权的扩大或缩小都与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程度有关,即公民参与问题说到底还是个公民权利保障的问题,本质上只能是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进步的一个结果。

以下着重讨论民主和民主化能否成为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按照当代西方的主流观点,民主化正在成为一个全球现象,民主现已成为唯一具有普遍合法性的政府形式,从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缺乏衡量标准或衡量标准混乱到将衡量标准聚焦于民主,这是一大进步。但民主或民主化能否成为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呢?

第一,对民主本身的理解还存在很大的混乱,在不同的国家民主有不同的含义,不同国家在民主的文化基础和民主的制度安排方面也存在着无法统一的差异。即使在西方世界,对民主的理解也存在着不同的哲学基础,如美国自由民主制的哲学和理论基础来自于约翰·洛克的思想,而欧洲大陆对于民主的理解更多地来自于让·雅克·卢梭的思想,两者关于民主的内涵有着相当大的差异。(注:参见霍华德·威亚尔达:《民主与民主化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4)

第二,更为重要的是,当代西方民主指称的是一种制度安排,一种程序,采用的是熊彼特的程序性民主理论,抛弃了根据“人民的意志”(来源)和“公益”(目的)来界定民主的古典民主理论。程序性民主理论认为,“用普选的方式产生最高决策者是民主的实质。”(注: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三联书店1998年版;)(pp.5-7)亨廷顿在如此界定民主之后所做的说明和辩护中提到了这种程序性民主所存在的问题:“由选举产生的政府也许效率低下、腐败、短视、不负责任或被少数人的特殊利益所操纵,而且不能采纳公益所要求的政策。”“通过民主的手段选择的政治领袖未必行使实在的权力,他们也许只是其它某些集团的代言人或傀儡。”(注: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三联书店1998年版;)(pp.8-9)而这些问题是确实存在的。另外,民主政治体制也许不够稳定,特别是对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

第三,如同人们针对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的政治发展研究所作的批评那样,当时政治发展文献将西方的民主自由视作一个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的目标,不仅是种族中心主义的、带有歧视性的,而且在发展中国家引起了一种不切实际的期待,这就是将在西方世界本土文化根基上逐步长成的民主制度的实践生搬硬套到缺乏相应文化根基的发展中国家身上、鼓励它们抛弃本国那些维护着国家一致性和稳定性并起着从传统过渡到现代之桥梁作用的“传统制度”,其结果是,这些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被撕得四分五裂,带来的是冲突、流血事件甚至是兵变夺权。(注:参见霍华德·威亚尔达:《比较政治学导论:概念与过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p.66-67)

可见,用西方的程序性民主作为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唯一衡量标准或作为衡量标准的全部是不合适的。一是因为这种做法实质上是一种将政治程序或手段本身当作政治目标的行为,正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的:工具理性的程序性规则倾向与其本来的目的相分离,从而自身转化为重要的社会价值,这是理性化进程中的负面效应。(注:参见《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853)二是因为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将从西方社会发展起来的程序性民主当作了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发展甚至是整个人类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简单地说,是将地区性标准当作了全球性标准,这是彻头彻尾的西方种族中心主义,排斥了其他文化背景下的国家发展其他类型民主的可能性。当然,程序性民主作为西方政治现实的普遍现象,在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中,它的地位是应予肯定的,这在下文将继续论述。

三、选择公民权利作为核心衡量标准的理由

我们提出以公民权利作为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核心衡量标准,并不是要否认上述种种衡量标准的意义和作用,而只是说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应该是一个多变量的体系,其中公民权利是其中最基础的也是最核心的衡量标准。其实,我们这样提出问题,只不过是遵循了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本身的内在逻辑罢了。

尽管人们对于什么是政治有种种不同的解释,但是概括地讲,政治就是关于社会根本利益(或称全局利益)的决策和分配活动。“政治的目的是追求文明的生活……自古以来,人们都是用正义、正道、公正等道德要求来解释政治的。”(注:虞崇胜:《政治文明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p.73)因而,对社会根本利益的公正决策和分配就应该是政治追求的终极目标,进而决策和分配的公正程度就应当成为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

当然,公正或正义一般是作为一个抽象的原则来理解的,对分配是否公正或公正程度如何是不易直接衡量的,还应通过其关联物来考察。“如果事先没有资源的公平分配,公民权利就是没有意义的。……没有分配的正义,便没有有效的(公民)权利。”(注: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版;)(p.11)可见,分配的公正程度实际上体现在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这一结果上。正如经济发展主要用经济活动所创造的产值(结果)来衡量一样,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则可用政治活动的结果即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作为衡量标准。

将公民权利选作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核心衡量标准,与政治文明的内涵是一致的。政治文明的内涵千条万绪,但最基本的无非是民主、法治和人权三个层面。然而,民主也罢,法治也罢,说到底都是为了保障人权。之所以如此,也是由政治活动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政治活动是群体性活动,而作为个人,参与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前提是必须享有一定的资格,这种资格就是权利。没有权利,你不能参加投票,不能发表意见,不能工作,不能学习,甚至不能吃饭、睡觉,总之,没有权利,你不能在社会中生存。因此,权利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虽然人权的行使表现为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但说到底它是一个政治过程,是政治文明发展程度的一种体现,因为人权的保障总是要借助于一定的政治权力、政治程序和政治机构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政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将公民权利选作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核心衡量标准,与人类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历史进程也是相吻合的。“公民权利并不是历来普遍享有。在古代,享有公民权者在许多国家中还不到人口的十分之一。权利随立国过程而发展。先是贵族得到一些法律权利(如英国的大宪章)。在工业革命期间,权利进一步发展,中产阶级通过各项法典和宪法获得了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随着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权利进一步发展到工人阶级,尤其是在他们服过兵役之后。随后,权利继续扩展到不同的性别、种族、民族以及残疾者和弱智者。”(注:参见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p.4)可以说,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历程也就是公民权利清单的扩展和公民权利享有者范围扩展的历程。

作为核心衡量标准的公民权利应该是已载入法律而生效的普遍权利(可称之为有效权利),而不是那些非正式的、不具法律效力的、处于争议之中的权利;也不是指那些从抽象人权概念出发而推演出的应有权利或自然权利。后两者实际上可能尚未进入公民权利的领域,除非它们至少已在公众中从政治上被确认为一种普遍的权利。只有在一个国家已确立并得以实施的公民权利才可作为一国政治发展水平和政治文明程度的真正衡量标准,正如一国经济发展的衡量标准所选的是该国经济的实际增长量一样。

公民权利随着政治不断发展和文明化而逐步扩展,现已可列出一长串公民权利清单,这些权利可分为如下四类:第一,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第二,政治权利;第三,社会经济权利;第四,国家创设的公民在私人领域中的参与权利。(注:参见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pp.38-42)前文所述的程序性民主尽管不能选作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衡量标准的全部,但它作为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成果之一即作为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反对专制统治的有效手段可归入此处政治权利中,作为衡量标准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不同意识形态下,人们对各种公民权利的优先性排序是不同的,特别是各种公民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这一排序尤为重要。排序的不同不仅存在于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之间,而且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之间也存在着明显差别。如自由主义政体下的美国,其法律上的自由权利实现程度高,而欧洲大陆推崇福利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国家则是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实现程度高。(注:参见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p.42)尽管人们甚至是同一国家的公民之间对各类公民权利的优先性排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和冲突,但这并不妨碍人们对各种公民权利在各国实际实现的程度进行客观的衡量和比较,因为在不同意识形态下对各种公民权利进行排序只是一个对实际结果进行价值评价的问题。

既然政治涉及到社会根本利益的分配,而公正的分配是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目标,因而在选用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作为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时还应注意另外一个维度,即上述公民权利在一国内各公民群体之间实现程度上的差距,差距大则表明分配不公正,从而影响对该国政治发展水平和政治文明程度的总体评价。统治者集团与各受治者阶层之间,或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公民权利的实现程度上的差距越来越小,这才是政治上的公正分配应有的结果,也是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应有之义。

找出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衡量标准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接下来还必须对衡量标准进行量化,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该衡量标准对政治发展和政治文明的评价和引导作用。对于上述各类公民权利,人们已研究出许多具体的测量指标,如托马斯·雅诺斯基选取一个国家每10万人中对侵犯法律上自由权利的案件的立案率来表明该国对法律上自由权利的保护程度,用历次大选中选民参与投票的百分比来表明政治权利的实现程度,用社会保障计划方面的开支所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来衡量一国社会经济权利实现水平的高低。(注:参见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pp.43-44)有理由相信,随着研究的深入,关于公民权利实现程度的具体测量指标将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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