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国有资产经营方式简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西方国家论文,方式论文,简介论文,国有资产经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有经济作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西方国家得到迅速发展。西方各国在对国有经济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也逐步形成了一套对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有一定借鉴意义的经验。这些经验,对于搞好我国的国有资产,促进国有经济与国际市场“接轨”,都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在西方国家,除少数国有企业由国家直接经营即所有者和经营者都是政府或其代表外,绝大部分国有资产都是由国家政府间接经营,即政府通过一定程序委派经营者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并授予一定的资产处置和收益权,政府并不直接干预国有资产的日常经营活动,只对经营过程进行监督。间接经营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股份制。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国有企业实行的是股份制。国家是以国有企业股东的身份通过持有企业股份掌握国有资产所有仅的。作为主体股东,国家又通过任免董事、董事长以及同企业签订计划合同等措施来控制国有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方针。至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国家则不加干预,由董事会自主经营。这样,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就成了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实现了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另一方面也保证了经营者自治管理和自主经营的权利。
例如,股份制是法国国有资产最基本的经营方式。根据国家控股的数额,法国的国有企业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全额股份制企业,如法兰西电力公司、法兰西煤气公司,都实现了国家的全额股份控制。第二类是国家多数控股企业,即国家控股51—99%,如雷诺汽车公司、马特拉军火公司等。第三类为国家少数股份控制企业,即国家控股在50%以下,如法国石油公司,国家直接控股为35%。
国家控股的范围,法国政府一般只限于控制总公司和母公司的股份,不控制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股份,后者的股份由总公司或母公司控制,并且总公司或母公司控制的股份数额也不相同。如汤姆逊布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100%由国家控制,而它的两个分公司的股份则由总公司控制,总公司控制着汤姆逊大众电力公司97%的股份,汤姆逊CSF公司50.7%的股份。这样,国家与国有企业控制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产权关系就成为一种间接控股关系。
其他西方国家如英国、德国、意大利等国有企业,也普遍采用了股份制这一经营方式。
二、租赁制。国有资产的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的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国有企业有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进行自主经营的方式。美国是租赁业务发展较早的国家,1952年美国成立了第一家专事租赁独立公司即国家租赁公司,也是西方发达国家中唯一主要采用租赁制经营国有企业的国家。具体做法是:承租方要根据租约定期向国家交纳租金,租赁期限通常为4年,租金一般由资产折旧费和一部分利润构成。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只向承租人收取一部分利润,而不收折旧费,折旧费留在企业以补偿国有固定资产的损耗。在规定期限内,承租人可以一直使用国有资产为自己生产商品,政府不予干预。根据租约规定,租赁制企业的主要产品要交给国家,由国家把所有生产费用和经营管理企业的报酬支付给承租人。
租赁制是战后美国对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采取的主要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一直延续至今并将继续下去。租赁制较好地发挥了国有资产的营运效率,这也是80年代以来私有化浪潮没有在美国掀起的原因之一。
三、系统承包制。提起承包制,人们一般首先想到我国的农村家庭承包制和企业承包制。殊不知承包制在西方二战后就早已出现了。系统承包制是指由主承包商与国家直接签订承包合同,而后由主承包商再向转包商发包,国家只需对主承包商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不需插手企业业务活动的一种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在美国政府对国有混合公司的管理中得到广泛应用。美国政府对国有混合公司的管理,除了委派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之外,就是采取了这种以主承包商为首的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制。具体做法是:由政府作为产品计划的招标人,按照择优原则,选择一家或数家投标公司为主承包商。一旦确定了投标对象,这家承包商就一方面承担部分订货任务,另一方面,把大部分订货任务包给其他转包商并充分系统管理。各转包商又将其部分任务再转给另外一些分包商并充当分系统主持人的角色。如此层层转包,有时达七、八层之多,便形成了按照系统工程原则组织、以主承包商为首的订货合同制度。这是系统承包制的核心内容。
四、计划合同制。计划合同制是法国政府对国有资产进行计划管理中,采取的一种有效的国有企业经营方式。计划合同制是60年代末由法国财政总监诺哈先生提出来的。在此之前,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没有明确的规定,二者之间经常发生矛盾。1996年哈诺先生提出报告,要求国家与企业签订项目合同,从法律上规定双方的义务,并确立了解决国家和企业关系的基本原则:①保证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平衡;②国有企业以企业身份开展自己的业务;③贯彻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④企业承担社会义务付出的代价,国家要给予补偿。根据诺哈报告,1969年国家首先同国营铁路公司和法国电力总公司签订了两个计划合同。1973年发生石油危机,计划合同无法继续执行,随之放弃。1978年,计划合同的谈判重新恢复,并与法国航空公司、法国电力公司、法国煤矿公司、法国海运公司签订了4个计划合同。1981年,社会党上台,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了计划合同的范围。目前,同政府签订计划合同的国有企业越来越多。
法国目前的计划合同制还不够完善,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改进,如计划合同缺乏法律效力,国家单方面违反合同条款后企业没有办法,不能进行制裁等等。但是,法国的经验证明,计划合同制的确是把企业发展与国家计划、企业目标和国家目标结合起来、协调起来的一种国有资产的有效经营方式。塞内加尔等发展中国家也于80年代开始利用这一方式改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