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发挥股指期货的功能和作用_股指期货论文

进一步发挥股指期货的功能和作用_股指期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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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来股指期货运行良好

      自2010年4月16日上市以来,股指期货目前已顺利交割44个合约,累计开户近17万户,累计成交3.9亿手,累计成交额达301.37万亿元,在全球股指期货中成交排名第五位。截至2013年12月31日,股指期货市场2013年全年累计成交1.93亿手,同比增长83.91%,累计成交140.70万亿元,同比增长85.52%,年末持仓量119534手,较去年末持仓增长8.29%。期货始终围绕现货价格波动,没有偏离现货走出独立行情。二者高度拟合,价格相关性高达99.56%。沪深300股指期货继续保持健康平稳发展,功能逐步发挥,服务资本市场发展全局的积极作用日益显现。

      股指期货满足了市场强烈的避险需求。通过套期保值,使机构投资者避免了在现货市场进行集中恐慌性抛售,减缓了股市下跌幅度,保护了各类投资者利益。

      股指期货的推出,也逐步改变了充斥市场的过度交易、高换手率等特征,使充斥市场的炒题材、炒重组、炒消息的局面渐渐改善。沪深300指数成份股日均换手率均值从上市前三年半的1.85%下降到上市后的0.56%。

      股指期货健全了避险机制,推动了长期资金入市。中金所将通过金融创新提高服务能力,充分延展产业链,吸引更多机构投资者和长期资金入市,利用期货进行风险管理,增加市场资金供应总量。目前市场共有机构客户190家,机构产品账户1359个,开设交易编码1848个,涉及证券、期货、基金、信托、QFII、保险等六大类机构,除银行外基本都已参与。

      股指期货的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从理论上讲,股指期货具有发现价格、风险对冲、套期保值、稳定市场的功能。成为全球使用最广泛、最成熟的避险工具。

      股票市场在发展演进中,层次逐渐清晰,功能逐渐完备,形成现代意义上完整的体系架构,即包括股票发行一级市场、股票交易二级市场和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管理股市风险的衍生品市场。这三个部分有机协调,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相伴共生的统一整体。股票一级市场实现了投资、融资和资产的静态定价,二级交易市场实现了资产动态定价和优化配置,而股指期货市场则实现了股市风险的控制、分割、转移和再分配。

      从国际市场经验来看,股指期货市场经受了历次金融危机的考验,自身没有出现大的系统性风险,而且在股票市场危急时刻,股指期货成交量放大,通过期货市场的避险,有效释放市场巨大抛压,避免市场连续暴跌。据统计,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至当年年底,22个推出股指期货的市场股票平均跌幅为46.91%,而没有推出股指期货的市场平均跌幅达到63.15%,同一时期,我国上证综指跌幅更是达到73%,比传统上我们描绘的国外股市“崩盘”的跌幅还大。

      从2010年开放股指期货以来,发挥了一些股指期货的功能,但远远不够。对股指期货的质疑声却源源不断。例如,认为中国股票现货市场走得不好是由于开放了股指期货所致,股指期货成了做空的力量,股指期货抽走了现货市场资金。股指期货投机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而套期保值、稳定市场的功能确实不明显。

      原因在于:

      (一)我国A股现货市场制度不健全。有一个发达的和制度健全的现货市场是推出股指期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各个国家发展股指期货的顺序可以看出,往往股票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推出股指期货也相对较早,如果没有发达的现货市场,缺乏灵活的价格形成机制,或者现货市场的容量较小,相应的期货市场没有众多保值者的参与,便会缺乏一个现货与期货互动的内在机制,期货市场即便建立,也会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在推出股指期货之前,必须有一个发展充分的现货市场作为基础。

      而我国A股市场发行和交易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发行价格没有完全市场化,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扭曲(爆炒首日),还没有实行T+0交易制度,与期货市场不匹配。

      (二)我国股市投资者结构不合理。对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而言,机构投资者应该在市场中占主导地位,机构投资者具有成熟的交易理念和运作方式以及多样化的资产组合,从而成为稳定证券市场的重要力量,也成为股指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目前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以自然人居多,法人所占比重不足20%。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各种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受国家政策及社会理念等多种限制。投资者的资金大多来源于中小散户,中小散户占了投资者队伍的主体。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保证金总量为150亿元,投资者数量为20万户上下,户均投资额为7.5万元,其中10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占85%,超过300万元的投资者只占5%。中小散户对期货投资的知识、信息方面的缺乏,制约了理性的投资决策。而且,他们大多都抱着投机的交易目的而来,他们把炒股的一套思路带到股指期货市场,暴露出诸多问题。如:满仓操作、长期持仓、不及时止损、单边做多或做空。总之,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使得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资金规模有限、市场稳定性差,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

      (三)社会诚信程度不高,诚信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个信用经济,如果市场主体不遵守诚信的原则,那么市场发展必将出现很多的问题甚至瘫痪。市场化程度越高,要求的信用水平便越高。期货市场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高级形式。由于保证金制度的存在,期货市场的风险和收益都被放大了,相对应的是,期货市场对信用的要求程度也比现货市场更高。

      期货市场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式,对信用的要求自然更高。期货行业属于金融服务业,期货经纪公司直接经营的对象是广大客户,为众多客户提供期货交易、信息咨询等服务。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前期,一些经纪公司及交易所的失信行为频频发生,交易所协同大户操纵市场、公司欺诈客户、投资者爆仓逃遁、客户亏钱赖账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事件使期货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受到了很大的破坏,导致期货业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社会诚信程度不高,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

      继续进行资本市场制度改革与创新

      (一)建立期指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动机制。股指期货市场既能做多又能做空,而股票市场却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仍缺乏双向交易机制。由于股指期货市场与股票现货市场的关系密切,单向与双向交易的矛盾产生了市场不对称的问题。在股指期货市场上做多的参与者可以通过买入股票达到推高指数的目的,实现在期货和股票持仓上双赢,而在此市场做空的参与者由于没有做空机制,即使在沽空股指期货上获胜,也必须首先弥补其在现货市场上的损失。由此可见,该矛盾会使现货市场产生大规模振荡,不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所以,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股票现货市场的沽空机制。在现货市场上逐步推行信用交易,完善融资融券业务,审慎推出现货市场上的T+0交易。

      资本市场制度改革与创新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建立期指市场与股票市场的联动机制;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引入长期投资者和长期资金入市;坚持适当投资者制度,逐步放宽进入门槛,逐步丰富我国股指期货品种;重建社会信用体系,形成健康的资本市场文化;加强对包括股指期货在内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加强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建设;下大力气培养金融期货管理人才。

      另外,为了提高股指期货的风险监控与运作效率,必须打破证券市场间的壁垒,加强两个市场间头寸的统一管理,建立风险管理的联合机构。应尽快建立一种约束制度使现货与期货市场相互制约,避免一个市场的波动在两者之间循环而导致的放大效应。

      (二)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引入长期投资者和长期资金入市。吸引包括共同基金、养老金、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在内的大量投资者尤其是长线机构投资者的普遍参与,应用于市场风险管理、资产组合配置、投资理财产品创新等方面。目前我国对机构投资者进入金融期货市场还有很多限制,例如银行还不能进入(银行一直在做国外金融期货,包括利率掉期等),保险资金进入也受到严格限制。应当逐步放宽对机构投资者进入国内金融期货市场的限制。

      (三)坚持适当投资者制度,逐步放宽进入门槛,逐步丰富我国股指期货品种。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在发展初期,由于广大的散户投资者对于这种新兴的金融工具的具体运作不是很熟悉,贸然参与其中,会有很大的风险,因此在最初应该将股指期货市场界定为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市场,也是对缺乏投资经验的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一种保护,因为股指期货市场是一种零和游戏,以小博大,如果估错方向则血本无归。可以考虑在市场取得一定的成功运作经验以后,降低进入门槛,推出适合散户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品种。根据国外的经验,1996年5月韩国推出KOSPI200指数期货,开始时确定了较高交易单位和最低保证金要求,市场设计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不鼓励个人投资者过分参与,在交易量中,证券公司占80.4%,个人投资者占12%,外国投资者为3%,交易不活跃。从1997年开始,韩国推出了小面额股指期货合约,在2001年,中小散户占了股指期货交易量的50%、股指期货期权的60%,并且有逐步上升的势头。同样,香港的经验也表明了散户是股指期货的中坚力量,香港推出普通面值1/5的小面额股指期货合约后,香港股指期货现在的市场交易份额中,有50%左右来自香港的散户。而英国的衍生品市场迄今仍是面向机构投资者的,它的交易一直不活跃。

      因此,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对于市场参与者的确定应该是一个逐步降低门槛的过程,这其中也应该包括股指期货品种的不断创新。目前可考虑退出中证500、上证50股指期货,还可考虑推出创业板股指期货,条件成熟后可推出小额股指期货,比如10元一个点,几千元可炒一手,以适应部分想进入金融期货市场的小投资者的需求。

      建议今后推出股指期货品种,不必经过证监会和国务院审批,由交易所根据市场和投资者的需求适时推出,报证监会备案即可。

      (四)重建社会信用体系,形成健康的资本市场文化。形成诚信、守法的良好风气,对违信、违法者严惩不贷。

      (五)加强对包括股指期货在内衍生品市场的监管。由于股指期货自身所具有的特点,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风险监管。以英国为例,英国对于金融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开始以自律管理为主,并辅之以道义劝告和君子协定,从20世纪30年代末才开始立法管理,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对整个管理格局做出重大变革,形成了由政府、专设管理机构、行业工会和自律机构组成的监管机制,以分块管理和自律管理为主。其中,自律管理机构主要由“获准投资交易所”、自律机构和“获准专业机构”三大部分组成。伦敦股票交易所、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LIFFE)等均属于获准投资交易所。自律机构和“获准专业机构”大多是由中小金融机构和专业人士组成的行业工会组织。英国金融期货市场由证券投资委员会(SIB)行使政府监管职能,SIB的委员会或执行机构由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的总裁共同任命。而美国的股指期货交易是在国家统一的立法《期货交易法》下,形成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模式。1978年,《期货交易法》明确CFTC对金融期货的管辖权,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明确CFTC拥有对股指期货的独立监管权,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则负责股票期权交易的监管。

      在监管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对于期货市场所进行的三级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期货监管部的监管职能,形成统一的行业自律体系,加强对于交易所会员的审批和风险控制。此外,我们也应该借鉴我国发展国债期货市场以及股指期货市场的经验教训,加强对于市场风险的控制。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今天,更应强调综合监管和功能监管。

      (六)加强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建设。期货市场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市场经济较高阶段所产生的高度自由化的高端经济组织,它需要严密、公平的法律体系来规范、支撑和引导。国外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大体是“先立法、后上马”。美国自创建期货市场以来,经过100多年的不懈努力,其相关的期货法律、法规日臻完善,为全球期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宝贵的示范作用。无论是欧洲的英、法、德、意等国,还是亚洲的日本、新加坡以及比我国大陆发展期货市场时间较晚的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发展期货市场的过程中,都是立法先于实践,用法律、法规规范实践,其期货市场的发展速度具有明显优势。早在20多年前的八届人大期间,我国期货立法工作已经开始,但至今《期货法》尚未推出。实际上,目前国内期货业主要监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然而,这套现行法规体系已经大大滞后于期货市场发展的需要,我国《期货法》长期缺位导致了中国期货市场先天不足,监管理念和方式都比较落后。股指期货是商品期货更为复杂的交易方式,市场风险可能更大。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应加快《期货法》的出台,完善法规、出台相关配套办法,建立协调监管机制,以及完善风险控制机制,保障股指期货的健康发展。

      (七)下大力气培养期货尤其是金融期货管理人才。目前我国期货管理人才比较缺乏,一是人数少;二是大都是从现货市场转过来的,比如券商;三是从商品期货市场转过来的,对金融期货不太熟悉。这就制约了我国金融期货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可采取院校和实际部门结合或联合的办法培养金融期货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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