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化村庄:一种缺乏社会延展性的社区组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延展性论文,村庄论文,组织论文,社会论文,社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在农村的自然城镇化过程中形成了规模不等、遍及全国各地、尤以城市周边与发达地区为甚的非农化村庄。这些难以计数之村庄的出现无疑是神州大地展示改革开放成果的一道道亮丽风景,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使城乡改革走向纵深而无法回避的问题。就目前的非农化村社区组织的构建而言,普遍性地存在缺乏实现与更大社会整合的内在素质与结构。时下的村庄组织构建基本上是在自发的粗放型城镇化背景基础上自下而上选择的结果,因而是在更多地基于原有背景基础上的选择与创新,而非更多地基于发展前景基础上的选择与创新。村庄组织的这种构建取向自然会极大地影响到村庄自身乃至整个城乡格局的未来走向,所以值得我们关注。本文主要就非农化村庄组织缺乏社会延展性的共性特征作一番探讨。
需要说明的是,农村非农化一般是以行政村为基础展开的,因而行政村就成为农村自然城镇化过程中的基本分化单元,并因此成为与文中村社区组织或村庄组织相当的概念。
一、封闭性利益共同体格局是非农化村社区组织缺乏社会延展性的根本
村庄的非农化过程亦往往是村庄土地的非农转化过程,并同时往往也是村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的过程。这种在新条件下村集体重新获得活力与地位的现象有人冠之为新集体主义。如果从理性的角度来透视新集体主义,它的确有许多值得肯定之处,如在重新调动村社区资源、规范村社区管理、推动村社区公平发展等等方面都有至少暂时难以替代的积极意义。但如果从更为理性的角度来审视,我们会发现,新集体主义主要是建立在具有封闭边界村社区利益共同体的现实之上,而正是这种基础本身成为限制村社区组织进行广泛社会整合的决定性因素。
在诸多有关非农化村庄探讨中,有关村庄社会边界封闭性的论述已不少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的确,非农化村社区组织都普遍性地作为利益独享共同体而存在,是否村社区组织成员在利益分享中有着截然的差别,且这种差别反映在村益分配的各个领域,如同一道道鸿沟把组织内外的人一分为二,形成封闭的村社区利益格局。
封闭性利益分配格局的形成主要是源于以下二个相互联系的因素:第一,拥有村庄土地权主体构成的封闭性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非农化村庄权益分配的封闭性。农村中,土地所有权在村社区,而村社区包括二个具体层面,即自然村社区和行政村社区,前者更多地反映出地缘与血缘关系,而后者除了反映地缘血缘关系外则更多地包含制度性因素。在我国现行土地政策中,确实规定了土地归最基层的自然村所有,正因为如此,在非农化程度低的地区,村社区实体边界更接近自然村。然而,在众多非农化程度高的村庄,行政村则成为更具实体性的单位,其中的缘由并不深奥。国家为了在宏观上控制土地的使用,同时还规定了自然村不具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初审权,而行政村则具有这个权利。正是由于这个制度性的差异使行政村拥有了实际上的决定权,因为村庄在其非农化与自然城镇化过程中,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就是变农业用地为非农用地的过程,所以这种权利的至关重要性是无可置疑的。村域里,谁掌握有非农用地的控制权,谁就有可能成为动用社区资源、组织合作事宜、进行社区利益分配的主体。可见,土地权在非农化村庄形成中的突出功能。与此相适应,个人能否成为村社区组织一员基本上也是与其是否享有村社区的土地权而天然规定的。深圳万丰村在1985年成立以股份合作制为合作形式的经济联合社时,其社员资格在实际执行中就是按照联产承包制时是否拥有土地分享权来决定,在村社区组织合作投资的项目上也是以是否拥有土地分享权来平均投资数额,并按人头平均分配投资收益。在这里,土地享有权大于单纯资金投入者的资金权或其他身份所有权。第二,村籍制度使村庄利益边界得以强化与固定化。许多非农化村庄都程度不等地形成了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村籍制度。村籍制度的共同点无非是以各种名目保证村组织成员在就业、入学、医疗、收入分配各方面的独享权或优先权。实际上,村籍制度就是实现村社区利益自我保护,从而使村社区资源不致外流的控制机制。由此而不难理解,越是发达的非农化村庄,村籍制度往往越加完善。虽然不同村庄中,村籍制度包含的具体内容千差万别,但是否拥有土地权却往往是村籍制度中区别对待的分水岭。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村籍制度是土地权封闭性的派生物,但它一旦产生却又成为强化村社区利益格局封闭化的催发剂,“一村两制”因此而成为非农化村庄的普遍现象。
与土地权密切相关的村庄封闭性利益格局何以成为制约村社区社会整合的根本?首先,由于村社区利益与土地权的强相关性,非农化村社区发展与土地非农化及升值的强相关性,土地资源无疑是村社区相当重要的资本与资源。然而,任何村域内的土地资源都是有限的,村庄非农化过程中,随工商服务业的发展,土地不断转化为非农物业,一旦实现这种转化,土地往往不具有再生性,随村社区土地资源的枯竭,一些村社区组织本身的权威性可能会由于资源的丧失而受到影响。更多情况下,土地转化为“实物”与资金、成为村社区可以带来效益的物质资本,由此而强化了村社区组织的资源与权威。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实都是非农化村庄演变的自然逻辑,都共同反映了土地对村庄发展的约束。尽管村庄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外扩张、需要适应市场竞争,但是源于与土地权相关的约束往往会产生出一系列的连带制约,而所有这些连带制约在实际操作中又会程度不等地限制村社区组织的社会参与。例如,源于与土地权相关的制约,村域组织内的企业往往只能按村社区共同体的逻辑,而不能按市场逻辑参与竞争。其次,由于村益权不仅与土地权相联系,且一般还以村籍制度形式规定下来,因此而必须带来村社区组织内外社会资源流动的障碍。例如,在人员的社会流动层面,由于利益分享的封闭性,为了分享更充分的村益权,村社区成员(尤以发达非农化村庄为甚)只把自己的发展空间局限在村域范围内,还有的因怕断送子女将来享受村益的机会而不惜以限制子女接受更多教育为代价。村籍制度如同一道墙,不仅里边的不出去,外面的更进不来。许多非农化村庄中,从事各种职业的外地人一般都超出本村人口数,有的甚至超出本村人口数倍、数十倍,而这众多的“外地人”却被视为村组织外的“次等居民”而无法纳入村制内,更难以分享村益的平等待遇。实际上,任何现代组织的健康发展都需要在与外在环境与资源进行广泛交换及互动中来实现,否则,这种组织的发展只能是断裂性的。
二、单位化倾向是非农化村社区组织缺乏社会延展性的结构性因素
单位制本来是用于描述城市社会组织的概念,用于描述与高度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受到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冲击的、但仍普遍存在于我国城市社会生活中的、并以各种制度形式规定下来的全能型组织。单位制组织的突出特点是单位办社会,单位既是人们的就业场所,同时又是人们生活满足、福利供给的场所。改革开放以来,城市单位因高度的功能内卷化与人员内卷化而在社会体制转轨、经济转型背景下成为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发展的结构性滞后因素。
令人忧虑的是,农村城镇化过程中,许多非农化村社区组织在其自觉不自觉的构建中都倾向性地出现了村庄单位化现象。有人建议村落研究中采用单位化视角是有现实依据的。
村庄中的单位化趋向一般在非农化初期就初显端倪,随着非农化程度的提高,这种趋向愈显突出,“村办社会”成为许多非农化村庄最合适的写照。一些发达地区不仅村办企业、市场、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等机构一应俱全,而且还已具相当的水平与规模。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非农化村庄的单位化现象是在自然城镇化背景下村落组织发展的一种自我选择。直接层面上看,前述中的村庄资源独享性正是村社区组织单位化的关键因素,亦即村庄单位化倾向是封闭利益共同体格局在村社区组织结构中的延伸。村庄的非农化、村庄工商服务业的发展给村社区组织带来了巨大收益,而村庄收益权的封闭特征又决定了收益的分配再分配基本上是在村社区共同体内部进行的,这正是非农村庄单位化的内因。从更宏观的视野看,村落的单位化实际上与我国城镇化的整体格局联系在一起。城镇化过程中,村庄在区域中的功能是逐步建立并不断调整的,这就要求有相应的经济结构、人口结构、用地结构、基础设施等等与之相配套,村社区组织的功能利益结构也必须在此基础上形成才会合理化。然而,近二十多年来,我国农村城镇化普遍带有强烈自发性倾向,主要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推动,这种粗放型城镇化的总体形势必然给组织结构的型构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许多地区的城镇化的确是在缺乏长远与总体基础设施构架、人口迁移与土地使用规划,存在严重的基础建设滞后,人口迁移与土地使用处在分散的自发半自发状态,并导致一系列相关问题。这种情形下的村庄社区组织构建显然是一种缺乏外部空间合理化支持的构建,因而也只能是村庄封闭取向的构建视野。也就是说,在这种城镇化背景之下,村庄发展的自然选择倾向便是通过完善自身内在的分配与再分配机制来弥补外在功能扩展受阻的缺陷。在此,值得一提的是,村庄单位化倾向还有主观决策方面的因素。即使在一些被认为“有序”的城镇化格局中,背后包含的却是“无序”的因素与问题。以广东南海市为例,南海市的乡村城镇化基本上是以管理区(相当于行政村)为单位展开的,每个管理区按区内特点来组织土地的规划与使用,建立起农田保护区、工业开发区,群众商住区,而仅每个镇都有十多个甚至二十多个管理区。不难设想,重复投资、产业同构、缺乏规模集聚效益无疑是这种遍地开花式非农化难以避免的问题。相应的,在村社区组织构建中,结构同构、功能雷同、村办社会便成为这种城镇化状况下的自然结果。
村庄资源办社会是在村庄非农化程度较高,且村庄外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又相对滞后的基础上产生的。但这种具有封闭边界的全能型村域共同体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村社区成员对其的依赖性则与城市单位制约组织具有异曲同工之妙。随着村益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村社区与村域外的联系边界会越来越模糊化,联系的范围会越来越拓展化,这就客观上要求村社区组织具有更强的实现外在社会整合的内在结构,但村社区组织的单位化倾向及与此相联系的内倾型发展则与这一客观发展要求恰好背向而走,这会给社会大市场、大分工、大区域功能合理化的发育与完善带来滞后性的影响。总之,无论从村社区组织单位化现象的内在因素还是宏观背景看都存在制约其社会空间扩展的共同性问题。
三、拟家族化倾向是村社区组织缺乏社会延展性的结构性与管理性因素
非农化村庄中,普遍性地存在拟家族化现象,亦即村社区表现为家族性组织与管理在村社区共同体中的放大化。按理说,村庄的非农化、乡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会从根本上动摇传统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以家庭或家族为基本单元的组织结构,因为随乡村经济的发展与业缘关系的扩展,人们的经济社会交往会更多地出于利益上的理性算计,而与之相应的科层化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会愈显重要。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拟家族化的组织性与管理性倾向在非农化村庄中反倒有抬头的迹象,其中的原因也许并不复杂。理性利益的扩展及其实现必须要借助于一定的组织化方式,且这种组织联接方式不可能超越现实的文化土壤,特别是在乡村非农化初期。这就是为什么村庄的非农化与家族化,拟家族化趋向同时成长,甚至业缘利缘关系越突出,家族化、拟家族化关系反而越凸现的原因。改革开放后家族企业的兴盛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一现象。
从这一视角反观村社区组织,不难发现,随着村庄的非农化发展,维系社区内部各种关系的联结方式及纽带主要是从家庭、家族关系中类推与提升出来的并具有类似性的关系,因而村社区组织行为特征及组织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与家庭家族很相似。一些村社区组织内,“不论是上下级还是乡里乡亲,只要是彼此相交至深,关系密切,就必须要将其转化为一种类似家庭式的关系,彼此称兄道弟,排辈论长幼”(注:折晓叶,村庄的再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这种超越血缘关系,但又十分类似的组织联结方式正是拟家族化的内涵与表现所在。
与拟家族化村社区组织联结方式相联系的则是拟家族化的村社区管理模式。反映在决策层面上,村社区往往有一个“精英决策层”,其中还有一个类似家长的“总管”。他在整个社区决策核心层与整个村社区事务的定夺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村社区组织是政党企社权合而为一,在此,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党支部书记往往成为最具实权与影响力的权威人物,成为政党企社事务中的“家长”,其能力的大小,品行的优劣,素质的高低自然成为村社区组织发展状况与水平的重要变量。全国许多著名村庄的发展都反复印证了这种能人效应。一个强村与一个强人的密切相关性正是我国目前村社区组织发展的普遍性事实。
表面上看,村社区的精英决策带有浓厚的非规范性,非程序化色彩,然而,这种非规范性与非程序性并非是杂乱无章,无规矩可循的,而规矩这种决策并使之秩序化便是村庄中的各种非正式制度。家规家矩是家长决策的依据,它往往内化于人们的心理而外化于人们的行动之中,以一种非正式制度形式调节着家族的运转。在村社区组织中,就有与家规家矩相类似的、以非正式制度或准正式制度形式存在的乡规民约,它在规范村社区组织成员的行为与关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男女平权为宪法所规定,但在分享村益权利上却常常反映出对女性的歧视与不平等。大凡在所有的村庄中,乡规民约都是实现村庄秩序与整合的实质性工具与手段。一个有趣的事实是,越是非农化程度高,集体经济强大的村庄,乡规民约的重要性越显突出,当中的道理也许正是总体利益规模的剧增更需要对人们的行为与关系进行恰当定位与规范以便于利益的分配与扩展,且这种定位与规范会自然地借助于已经根植于生活之中的各种习惯,在此前提下,乡规民约的重要性则会相对突出化。当然,随着村社区组织利益性社会关系的急速扩张,对正式制度的需求及其有效性的确在提高,特别是企业组织之中。但即使就是在企业领域,非制度性规范的“嵌入性”影响仍是至关重要的组织发展因素。乡村企业管理中的浓厚家长制作风、非科层化现象都反映了这一倾向。
由于村社区组织主要是借助非正式制度或准正式制度来达至秩序的实现,而这种秩序的达至显然需要相应的信任结构作基础。从这一层面看,村社区组织更反映出它的拟家族化本色。具体而言,村社区组织大多还是由“生于斯,长于斯”的熟人关系网络组合而成。熟人中,彼此全面人际关系互动所形成的彼此依靠与信赖是特定的血缘、亲缘、地缘、拟亲缘交织在一起并相互强化。作为非农化村庄,这些关系肯定还与诸多的业缘、利缘关系交织在一起,只是其中的业缘、利缘关系往往会在血缘、亲缘、地缘、拟亲缘关系的不断化解中得到维持与巩固。在这一视角透视下,村庄成为信任与情感联结的共同体,以村社区组织为中心依此类推的新“差序格局”就不难理解了。人们对自己所属的村社区无疑具有最强的信任感与向心倾向,依亲疏远近向外扩展,横向的扩展连带出有限的社区实体或企业实体;纵向的扩展则连带出不同层级的行政系统。从中我们能够明了为何一些村庄私营老板在生意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宁愿放弃很有前途的事业而回到村中带领全村人共同致富,为何一些村社区精英宁愿放弃被提拔升迁的机会而留在村中共谋发展。村社区组织内特殊的信任结构与关系所营造归属心理与凝聚无疑是留住人心的重要纽带。诚然,从中也容易看到,这种充满特殊主义韵味的信任情结只不过是家族信任关系的社区扩展,是“父母在,不远游”在村社区组织中的再现,信任结构的这种“差序格局”,也只不过是家庭“差序格局”的村社区扩大化。
村社区组织的拟家族化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自身发展的局限性。在现代化、全球化趋势下,社会组织要实现更大社会空间内的融合就需要培植一套具有时空延伸性的“抽象”系统与机制,但拟家族化的村社区结构与管理模式无论从其决策方式、秩序化规范、还是所依赖的信任结构都贯穿着充满时空特定性的个性特征,这就从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层面限制了村社区组织社会延展能力的发展,从而制约了村社区组织的社会整合。
综上所述,非农化村庄由于刚刚从充满乡土特征的农业社区延续而来,其相应的组织特征之乡土本色应是难以避免的本质属性,村社区组织缺乏社会延展性就是这种本质属性的反映。因此,如何根据未来的发展前景与社会适应进行恰当组织定位与构建就显得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