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改革模式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教育改革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不断改革的历史。对于这方面的研究,学术界已有许多成果。但是将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高等教育的改革分类或模式化,进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行一般性的概括却不多见。本文拟从上述几方面展开讨论。
一、改革模式及其分析
从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历史来看,我们可以将高等教育的改革模式大致划分为3种类型,即“大学主导型”(又称“学术主导型”)、“政府主导型”(又称“国家或官僚主导型”)以及“协调互补型”(又称“混合型”),以下分别进行阐述。
1.大学主导型
在这种模式中,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是实施改革的主体。由于传授知识、培养人才是高等教育机构最基本的职能,因此大学主导型改革往往以如何更好地传授知识作为改革的出发点,以课程和专业设置作为改革的切入点或重点,并主要是通过改革课程和专业设置来实现一定规格人才的培养。与其它两种模式相比,它不是席卷整个高等教育结构和制度的大规模的变革。这种改革模式大多局限于一所、几所大学或在部分高等教育机构内进行。其改革实践和成果可能会波及和影响其它院校,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共鸣。但是,如果没有其它外部力量(例如政府和社会其它部门的支持与响应)的介入,大学主导型的改革往往难以持久地产生较大影响,甚至仅仅是昙花一观。
大学主导型的改革不仅是局部、小范围内进行的,而且是和缓渐进、反复,甚至是妥协的过程。其原因在于,首先,知识的内在逻辑发展和高等教育的历史发展惯性往往成为新型教育观念与实践的阻力。尤其是萌发于高等教育机构内部,却又竭力摆脱和超越既存教育观念和实践的改革力量,往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强大到足以迅速冲破传统势力的束缚,实现教育更新的程度。其次,作为改革主体的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不仅受到来自院校内部传统势力的抗争,而且往往还需受到高校外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这些因素时而有利于高校改革的进行,从而推动改革的顺利发展;时而成为改革的阻力,使改革难以进行,甚至倒退,从而使改革过程呈现出或急或缓、起伏不定和反反复复的特点。在形态上,这种改革模式往往难以促使新型的高等教育机构的产生,至多是表现为高等教育机构内部的职能日趋多样化,课程和专业设置的部分更新以及引进某些新型的管理方式和教学组织形式等。
在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上,从欧洲中世纪大学产生到18世纪末,西方大学的改革基本上属于这种类型。例如,从13世纪初期开始,欧洲中世纪大学中经院哲学逐渐代替教文哲学的变革;南北战争后,美国哈佛和耶鲁学院等逐步开设实用性学科的改革等,都属于这种大学主导型的改革。由于这一时期大学的主要职能仅限于整理和传授人类文化遗产和传统知识,因而高等教育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其改革也多带有妥协和保守的特点,并没有起到推动科学发展和社会近代化的积极作用。当然,近代以来也时有大学主导型的改革运动发生。英、美等强调“学术自由与自治”,实行联邦制或分权制国家的改革多属于此种类型。尤其是本世纪初以来美国高等教育的改革表现得较为明显。赫钦斯在芝加哥大学倡导的“普通教育”改革运动,60年代后半期英、美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等,都是属于大学成为改革的倡导者和实施者,进行自下而上,由局部到整体、由高校内部扩展到整个高等教育制度的改革运动。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蔡元培于1917年在北京大学进行的改革,实际上也是属于这种类型。
美国学者海佛宁(J.B.Lon Hefferlin)认为,大学主导型改革模式的成功需要3方面的条件:(1)存在高等教育改革需要的舆论与财政上的支持(如社会民众的广泛响应与政府的财政大力扶持)。(2)出现强有力的改革倡导者和领导者。(3)高等教育的构造必须是开放和富有弹性的,能够随时接受外界的冲击和挑战。
2.政府主导型
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或国家成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倡导者和实施者。它又可以再细分为以下3类:(1)政府独占型。政府采取革命、法律或其它行政手段,强制性地将高等教育的改革纳入政府和国家的发展意志。高等教育机构成为国家的附属工具,并完全为政府服务。(2)政府负担型。改革由大学内部产生,大学是改革的倡导者和主体。政府在政策、资金和人力等多方面对改革给予大力支持,但并不将国家意志强行纳入教育改革当中。(3)大学、政府合作型。大学与政府的改革意图、方案及所要达到的目的等不谋而合,双方共同合作进行教育改革。
所谓政府独占型模式是指,国家自上而下、大规模地对整个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制度进行宏观改革。它往往采取较为激进的手段,以尽可能在较短时期内实现国家教育体制质的突变和飞跃;在形态上多是废除旧有教育体制,如关闭和改造传统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意志,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设置新型高等教育机关,来构建新的高等教育体制。在18世纪末开始的世界各国高等教育近代化的过程中,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例如,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首先通过立法,关闭所有残存的中世纪大学,接着通过设置“专门学院”和“综合理工学院”等新型机构,使法国的高等教育体制发生革命性变化。中国洋务运动期间的教育改革,日本明治维新时期的教育近代化改革运动等,都可视为此种类型的改革的典型代表。从比较的观点来看,近代之后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往往采取这种改革模式。如战后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式高等教育集权管理体制,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前苏联“斯大林模式”指导下的高等教育改革,新中国初期对高等教育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等等,几乎都是采取这种急风骤雨、自上而下的方式,针对整个国家的教育体制进行改革,以实现教育的飞跃。
采取政府独占型的改革模式,往往有着以下两个方面的背景:(1)国家处于内忧外患,政治、军事动荡不安之中,迫切需要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在短时期内培养夺取政权、巩固和建设新政权的高级官僚和应用性人才。(2)由于强大和先进的异质或外来文化教育的冲击,现存教育机构既无力担负起继承或改造本国传统文化教育的重任,又顽固地抵御外来文化教育的冲击,因而采取这种模式可能会使教育改革取得一定程度甚至是彻底的成功。
政府负担型模式指的是,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是改革的主体,改革目标的制订和具体的实施方案等主要由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政府仅在经费和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协助,并不直接参与教育改革过程。这种模式在英联邦国家以及私立高等教育占有较大比例或影响的国家较为普遍。在这些国家中,虽然大多数高等院校属于私立,大学享有较大的学术自由,政府并不直接干预院校的内部事务,如人事、课程设置和教学组织形式等,但其经费的绝大多数仍由政府负担。本世纪20年代英国传统大学的改革,60年代日本私立大学规模和数量的大发展以及美国社区学院的兴起等,都可归于这一类型。
大学、政府合作型模式,突出地表现在19世纪初德国近代大学的改革运动中。1810年建立的柏林大学便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一方面,政府期望通过大学发展文化和科学研究,达到振兴民族的目的;另一方面大学则依靠政府强大的支持,大刀阔斧地改造现存大学的组织形式,发展大学新的职能。大学的改革理念反映政府的意志,政府同时又尊重大学的特点,两者相互协作,共同实现教育改革目标。这种类型的改革多采取和风细雨式的改良手段,逐步达到改革的目的;在形态上常常表现为传统与现代相融合、学术与政治并行不悖。
与大学主导型相比,政府主导型改革模式往往具有时间短、见效快和阻力少的特点。但是这种模式易留下大量的后遗症,尤其是政府独占型改革模式,往往非但不能起到推动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目的,如果走向极端,一味强调高等教育的发展从属于国家利益,反而极有可能给高等教育的发展带来更大的灾难。我国“文革”期间的“教育革命”便是如此。此外,由于这种类型的改革牵涉面广,往往是着眼于整个国家的宏观教育体制改革,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甚至号召全民参与,因此一旦出现失误,损失不但难以估量而且很难在短时期内加以弥补。由此可见,如何制订客观而又科学的改革目标,正确处理政治与学术、国家利益与学术内在逻辑发展之间的关系,选择切实可行的改革手段等,是政府主导型教育能否成功的关键。
3.协调互补型
由于大学主导型仅局限于局部、小范围内的改革,难以从根本上改变高等教育的特征,而且周期长、见效慢,具有妥协和保守的弱点。而政府主导型又往往急功近利,易留下许多后遗症,在日趋民主和多元化的社会,这已并非易事。因此,近年来,协调、互补型的改革模式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此种类型也可再划分为以下3种:(1)大学、社会协调或合作型。(2)政府、社会互补型或交互作用型。(3)大学、政府、社会合作型或三方利益一致型。
第一种类型指的是,高等教育结构是开放式的,在尊重学术权力的前提下,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人才规格和课程、专业设置等面向社会服务,具体表现为受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和影响。19世纪中期美国威斯康星大学的改革实践,堪称这一类型改革的典范。此种教育改革模式的基本表现形态是在高等教育原有的职能上增加和发展新的职能。如高等教育不仅向社会培养和输送人才,进行科学研究,而且还要通过知识的传播为社会提供直接和广泛的服务,等等。
高等教育为社会提供直接服务并不意味着这种服务仅仅是单向和来而不往的,更不表明高等院校完全从属于社会的变化发展,受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丧失其自身的独立性和本质特征。真正意义上的大学、社会协调型,是一种大学与社会双向沟通、相互服务、不断调整利害关系的改革模式。大学可以通过诸如函授、合作培养、学术讲座、发行刊物、专家咨询、校外兼职等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社会则通过舆论导向、捐资、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与大学建立联合体等途径为大学提供服务。
第二种类型指高等教育的改革不仅仅着眼于政府和国家的需要,表现为纵向的、从属于政府和国家的意志,而且面向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与社会经济、文化,特别是产业部门的横向联系。如果说,19世纪末、20世纪初世界各国高等教育近代化过程中的改革主要表现为政府主导型还大学、政府合作型的话,那么,战后许多市场经济较发达国家高等教育的改革,不仅是以政府作为改革的主体,而且逐渐实现了由政府主导型转向社会主导型,或在这一过程中表现为政府与社会作用的相互交替。
战后日本高等教育的改革可以作为这一类型的代表。从其发展历程来看,战后日本高教改革的基本趋势是从政府主导型(表现为计划模式,文部省为改革主体),逐渐过渡到社会主导型(表现为市场模式,私立学校法人是影响高教改革的主要因素)。在这一过程中,计划模式和市场模式对高等教育的影响几乎是此起彼伏,交互作用的。从一般意义上而言,由于计划模式总是严格控制高等教育规模和数量的扩大,强调宏观调控,市场模式则表现为规模和数量的激增,鼓励迎合市场需要,因而,日本战后高等教育规模与数量的变化,便可清楚地反映这两种模式的交替作用。具体来说,1945—1960年,由于文部省明确表示抑制高教规模的扩大,因而这一时期的高等院校呈停滞状态。1960—1975年,日本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急需大批科技人才,产业界及一般民众对高教规模扩大持积极态度,文部省又不加干涉,因而高等教育,尤其是私立院校发展迅速。1975—1985年,经济高速发展时代告终,文部省颁布限制高等教育规模扩大的政策,由数量的抑制转向高校质量的提高,因而高等院校的规模呈稳定状态。1985年至今,特别是80年代中期,高等教育规模又呈扩大趋势,其原因与文部省降低高校设置基准、入学方式多样化、课程设置多样化、提倡回归和终身教育等有关。
第三种类型的基本特征是,高教改革不以大学、政府或社会中的任何一方利益作为唯一的出发点,而是将各方要求综合考虑,加以平衡,常常通过中介机构,采取协商、讨论或谈判等手段,制订出能够反映多方意志和利益的改革方案。在改革的范围上,既可以针对整个国家的高等教育体制进行宏观调控,又可以着眼于某一类型或某一层次进行微观变革。由于各方要求和利益不尽一致,因此此种类型的改革过程常常是一个不断调整各方利害关系,妥协、渐进和反复的变革过程。
战后,特别是80年代以来,大学、政府、社会合作型改革模式已成为许多国家高教改革的主要模式。例如,1987年前苏联政府提出,把教育、生产和科研一体化与为国家培养和输送高质量人才作为改革高等教育的最重要的方针。日本把加强与完善“产、官、学”(即产业界、政府和大学)的协作,作为科学技术振兴和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此外,两德统一后,德国高教改革的主体也逐渐成为由政府官员、企业界代表和大学校长等组成的各种委员会担当,以协调各方利益。如上所述,合作型改革模式的实施手段主要是设置中介机构——各种由政府官员、产业界和大学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或审议会等。据现有资料,在类型上,中介机构又可分为以下两种。(1)由政府部门发起并给予财政拔款,主要通过资金、审议、咨询、考试等手段干预大学教育活动的机构。这类中介机构往往更多地从政府利益出发,带有强烈的行政和官方色彩。如日本1984年的临时教育审议会,1978年的大学审议会。1992年英国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等。(2)由民间或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非官方的自治机构,如1975年的美国高等教育鉴定协会。它更倾向于以政府和大学以外人士的视角评估和鉴定高等教育改革。
由于合作型改革模式能够更好地协调各方利害关系,把对各方利益的损害减少到最小限度,形成的是整体优势,取得的是综合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因而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纳。
二、几点结论
首先,高等教育的改革不仅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上诸种类型,而且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表现不同,往往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特别是体制的变化而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如果进行简单的概括,那么从大学产生至18世纪末,高等教育的改革基本上表现为大学主导型;19世纪初至20世纪初、中期之前,主要为政府主导型;当代各国高等教育改革则趋于合作型或混合型模式。从国别来看,高教管理体制原来属中央集权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及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的高教改革多倾向于政府主导型;高等教育属分权管理体制的国家和地区,高教改革往往更倾向于大学主导型或混合型;而在一些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但中央政府对教育严格监督和控制的国家,如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等,高教改革或表现为政府主导型或表现为混合型,呈多样化特点。总之,由于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高等教育改革模式的不同,因而改革的主体、目的、手段、形态和结果等也随之不同。
其次,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和地区高等教育的改革模式不同,但总的来看,当代各国高等教育改革更强调通过高校政府与社会等多方面的合作,发挥整体优势,满足各方面的需要,使高等教育在推动科技发展、培养人才和创造新文化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再次,由于高教改革模式随着时代不同、国别差异而表现出不同形态,因而处于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不同教育管理体制的国家,必须在密切关注世界高教改革一般趋势的同时,从本国实际出发,选择和实施最佳的高等教育改革模式。
最后,任何改革模式都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解决所有的教育问题。无论是大学主导型还是政府主导型改革模式,都存在着利弊两重性。正如前所述,前者由于较为注重知识内在逻辑发展和学术权力,改革往往游离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求之外,带有保守、缓慢、反复和妥协的特点,而且难以影响整个高等教育制度的变革。后者虽然能够集中国家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目标明确,步伐统一,时间短,见效快,但易于忽视高教自身发展特点,不利于高校自主权的发挥;而且由于投资大、牵步面广,一旦出现失败,后果难以设想。即使是较为理想的大学、政府、社会合作型也存在着如何兼顾各方利益和权力分配等问题,而且尽管它较为稳妥和全面,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不发达、高等院校没有充分的自主权或雄厚资金来源的国家和地区,也还存在着如何操作和实施的问题。总之,由于高等教育自身的特点,其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加强,以及高教改革模式的成功实施都带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等原因,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将会是不断探索求新、反复协调调整、注重科学论证、强调综合社会和经济效益、渐进和缓推进的变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