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对称信息下税收征管的多重博弈分析_税收征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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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2年,Allingham和Sandmo首次进行了企业偷税问题研究以来,偷税问题已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1,2]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满足其支出需要的重要保证,政府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方法来取得税收收入。从另一方面来看,税收是应税企业既得利益的一种减少,应税企业纳税后必然使当前的收入水平下降。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和应税企业具有各自的目标函数,而且双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应税企业知道自己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不知道,这种现象为应税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针对这种情况,大量国内文献资料进行了税收的监督博弈分析[3~5],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了解决偷漏税问题的方案。本文通过分析发现,这些监督博弈模型都忽视了两个重要的现实问题,一是这些博弈模型都假设税务机关一旦实施稽查,就能查出应税企业的偷漏税行为,但实际上税务机关的稽查能否成功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比如稽查技术、稽查力度以及应税企业应对稽查的策略等等。二是这些监督博弈模型都属于单重博弈,且隐含了一个基本假设:应税企业的偷漏税行为不会给其带来额外损失或额外损失很小。事实上,应税企业的纳税行为属于重复行为,根据KMRW定理[6],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应税企业的偷漏税行为将会给其带来额外的损失,比如税务部门将会更多的检查纳税诚信度低的应税企业,从而增加了纳税成本,使融资更加困难,进而增加融资成本,降低盈利能力等。本文根据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将上述两个因素引入税收监督博弈模型,进行税收征管的多重博弈分析。

一、基本假设

①假定有两个时期:,两个参与人:应税企业和税务机关。

②应税企业和税务机关都是经济上的理性人,都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能根据具体情况来调整自己的决策,且应税企业和税务机关不存在合谋情况。

③应税企业知道自己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不知道,即博弈双方存在应纳税所得额方面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种现象为应税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

④应税企业在申报纳税,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R(R>0),税率为t(我国现行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四种类型,为了分析的简便性,本文选择比例税率进行讨论)。假定应税企业选择偷税漏税的概率为p,则其据实申报纳税的概率为1-p。若应税企业不偷漏税,其应纳税款为Rt。若应税企业选择偷税漏税,假定其申报纳税金额为D(0≤D<R),则偷漏税金额为(R-D)t。

⑤应税企业的偷漏税行为一经发现,将会给其带来一定的长期额外损失,比如税务机关更多的对纳税诚信度低的应税企业进行税务稽查,从而增加纳税成本;金融机构将会更加谨慎的向偷漏税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增加筹资成本,降低盈利能力等。本文定义该长期额外损失定义为诚信损失L,L=增加的纳税成本+增加的筹资成本+盈利能力降低所减少的收入+其他额外损失。

⑥税务机关选择于时期实施稽查的概率为u,其中税务机关的稽查成本为,应税企业接受税务稽查所造成的纳税成本为。再假定应税企业偷税漏税的条件下,税务机关能够稽查出应税企业偷税漏税的概率为ε(0≤ε≤1)(决定ε的因素包括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稽查技术、应税企业应对税务部门稽查的策略等),即税务机关有1-ε的概率不能稽查出应税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并假定税务机关在稽察出应税企业偷税漏税行为时,能发现全部的偷税漏税金额。若税务机关稽查出应税企业偷税漏税行为,除了要求应税企业补缴税款(R-D)t外,还将根据偷漏税金额(R-D)t处以n倍的罚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偷漏税行为的罚款按照偷漏税额的倍数进行处罚)。

二、多重博弈

附图

三、多重博弈均衡分析

附图

附图

图1 博弈双方支付矩阵

际图

图2 混合战略纳什均衡

因此,可以得到博弈混合战略纳税均衡为:

附图

四、结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博弈混合战略纳什均衡不仅与税务稽查成本、罚款倍数n、应税企业的偷漏税金额t(R-D)有关,而且与税务机关能否稽查出偷漏税的概率ε,应税企业的诚信损失L有关。

1.应纳税所得额及稽查成本与博弈均衡。对于应税企业而言,应纳税所得额越小、税务机关的稽查成本越高,其偷漏税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则越小。这是由于小规模应税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往往不健全,对大规模应税企业进行税收稽查的相对成本要小于小规模应税企业,由于税收稽查成本的差异,小规模应税企业具有比大规模应税企业更大的偷漏税的可能性。税务机关的稽查成本主要取决于征管方式、征管技术水平、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征管效率以及征管机构的合理分布和科学的稽查方法选择等因素,努力降低税收稽查成本将有效抑制偷漏税行为,减少税收损失。

2.罚款倍数及税务机关稽查出偷漏税的概率与博弈均衡。从博弈均衡结果可以看出,罚款倍数n、税务机关稽查出偷漏税的概率ε越大,应税企业偷漏税所冒风险越大,被查处时的损失就越大,从而偷漏税的积极性就降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偷漏税行为可以处以所偷漏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若n=5,均衡稽查概率也就是说,如果处罚较轻,在税务机关稽查成功的概率ε相等的情况下,必须扩大税务稽查的概率,才能将偷漏税的概率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相反,如果从重处罚,则可以适当降低税务稽查的概率。

3.应税企业的诚信损失与博弈均衡。应税企业的诚信损失L越大,企业偷税漏税的可能性越小。一般而言,应税企业是否据实纳税取决于道德因素和经济因素两个方面。道德因素包括整体的社会信用水平、文化教育水平、道义惩罚力度等;经济因素是由不诚实纳税所获得的损失与据实纳税所获得的收益相比较决定的,由于应税企业是经济上的理性人,当偷漏税的损失大于据实纳税所获得的收益时,应税企业就会倾向于据实纳税,反之,则倾向于欺诈,即偷税漏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建立应税企业的纳税诚信档案,加强与银行、工商等部门的合作,使诚信纳税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合作、申请贷款等方面更为便利等措施,降低应税企业偷税漏税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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