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诉讼调解

论离婚诉讼调解

王骞[1]2003年在《论离婚诉讼调解》文中指出本文将民事调解程序与离婚制度结合起来,通过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与地区的离婚程序之间的对比分析,对我国离婚调解制度的历史回顾,重点分析了当前我国离婚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与不足,指出当前对离婚调解程序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借鉴西方各国有关离婚调解制度的经验与制度,结合中国国情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的离婚诉讼调解程序的初步设想。从研究方法上看,本文以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将理论阐释与实证分析结合起来,大量使用了比较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在此方法论基础上,深入阐述离婚诉讼调解的基本理论。

陈婷[2]2014年在《论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频发的虚假诉讼现象妨害了司法公正、浪费了司法资源。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虚假诉讼行为都给予了高度关注。离婚诉讼虚假调解是虚假诉讼类型化的表现方式,离婚诉讼虚假调解法律规制的研究是对频发的虚假诉讼的细化研究。由于利益的熏染、矛盾的激化、诚信的丧失,离婚诉讼虚假调解案件不断出现,离婚诉讼的特殊性,使得离婚诉讼虚假调解案件的识别、防范、规制较之其他虚假诉讼类型案件更加困难。本文以“论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的法律规制”为题,分析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现象的本质特征、表现方式、形成原因,结合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出规制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行为的具体建议,为类型化虚假诉讼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上的建议。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叁大部分:第一部分“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的概述”。阐述了虚假调解的概念和相似概念的区别,重点界定了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的含义、特征和分类。第二部分“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的现状和成因”。首先以总结司法数据、案件和图表对比的方式剖析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的现状。从社会环境和法律制度方面来分析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现象的原因。第叁部分“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和法律相关规定,提出并论证了对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规制的具体建议:首先从对制度完善、规则设计、主体识别、审查策略四个方面来甄别虚假调解现象,防止虚假调解现象的发生;其次明确离婚诉讼虚假调解的救济措施;最后结合不同部门法的规定来探究了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徐子铭[3]2009年在《离婚调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离婚调解机制是化解离婚纠纷的重要机制,能够有效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隔阂,解决婚姻矛盾,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我国传统上就存在多种调解机制,共同实现对离婚案件的调解,避免纠纷的激化。国外也构建了特殊的程序,实现对离婚案件的非诉讼解决,我国目前主要通过法院调解机制来实现对离婚纠纷的调解,但是这一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法院调解机制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以离婚调解制度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手段,对如何建构我国的离婚调解制度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马湘莺[4]2005年在《调解还是判决》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是一篇实证调查研究。第一章从法官访谈中发现汨罗法院离婚案件调解结案率低于判决率现象,通过司法统计分析发现该现象的具体特点。在与全国法院办理离婚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对照后,进一步明确了该现象的特殊性,也界定了全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即:为何判决而非调解成为汨罗法院离婚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第二章从司法的视角,也就是从汨罗法院如何具体办理离婚案件的角度展开对现象的解释。首先结合具体案例从整体上把握办案的一般过程和思路;然后,通过调解与判决的对比分析及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发现调解结案优势消减且难以成功,而判决结案克服了自身弊端成为主要的结案方式。第叁章从纠纷当事人视角解释该现象。以占全部离婚案件约 80.1%的女方打工后起诉离婚案件为对象,分析离婚纠纷的产生、发展和解决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同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及其对导致最终判决结案的影响。第四章从社会变迁的视角展开对该现象的进一步分析。把汨罗离婚案件发生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引入研究视野,尤其突出了劳务经济对提高女性社会地位进而导致离婚判决结案的重要影响。正是在社会变迁下离婚纠纷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发生相应变化。结语部分指出本文研究的价值和局限。

冉启玉[5]2011年在《人文主义视阈下的离婚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文主义泛指以人的价值为中心,尊重人的本性,维护人的尊严,实现人的平等、全面、自由发展的思想或观念。尊重人、关心人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人类不懈努力追求的目标。离婚法人文主义就是要以为离婚法的目的,其基本理念是“以人为本”。这要求离婚法应以坚持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及保障弱势群体权益为指导思想,并发挥法律的引导功能、保护功能及维护婚姻家庭的功能。本文从人文主义视角,以离婚法人文主义的应然性和实然性两个层面为研究思路,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进行人文主义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我国离婚法的建议。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五章,共计约23万字。第一章探讨人文主义基本理论及从人文主义视角研究离婚法的意义。本章对人文主义的语源及其内涵进行了分析,并对中西人文主义思想进行了比较,提出应在我国传统人文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借鉴西方人文思想中有利于推进民主、法治发展的人文主义精神,以促进我国新时期人文主义法律的研究与制定。西方人文主义萌芽于古希腊,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到了启蒙学派,人文主义思想已具体化为“自由”、“平等”等内容,并逐渐成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在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律中确立下来。人文主义奠定了西方法治的基础,推动了西方法治的进程,并为自然法学派、人权观念等提供了思想滋养。我国古代的人文主义思想产生于西周,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人性善”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成为几千年中国法律哲学的主流思想。儒家的人文思想,主要包括“人本”、“民贵”、“民本”及“爱人”等思想。在儒家人文思想影响下,“以礼入法”、“德主刑辅”等是我国古代法的特色。这些思想对近代思想家的人本思想及我国政府新时期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产生了重要影响。人文主义法律观强调人的自由、平等价值及维护人的尊严,对制定以人为本的法律提供了基本理论框架。从人文主义角度研究离婚法,是从人的出发考察离婚法的制定、遵守及执行,是离婚法研究视角的转换,也是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斗争研究范式”、“义务本位研究范式”向“以人为本、尊重并保障人权”的研究范式的转变。第二章分析离婚法人文主义之应然性。本章从离婚法的人文主义历史演变角度分析了离婚法具有的人文主义内在品性。离婚自由经历了从制度的多元功能到个体的婚姻幸福,离婚夫妻法律地位从不平等到渐趋平等,离婚法子女地位从客体到主体地位的转变无不沿着人文主义进路前进,体现法律以人为本的基本价值。现代社会,针对现实中的婚姻家庭信仰危机,许多国家采取措施巩固家庭,走“回归家庭”之路。离婚法人文主义符合现代人的现实需求,也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从社会学角度看,家庭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初级社会群体组织。作为初级社会群体组织,家庭是家庭成员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在满足人类情感需要、减轻心理压力、防止人性异化、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考虑人类对家庭的需求及该群体所交织的成员之间的利益,此即离婚法应有的人文关怀。在哲学上,对人的认识和关心是哲学的永恒话题,也是哲学的终极目标之一。离婚法应体现对人的认识和关注,应以实现人的价值和维护人的尊严为目标。从现代民主政治角度看,民主政治的民主、自由、追求平等等思想既为人文主义离婚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与人文主义离婚法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婚姻家庭既是伦理性组织,人文主义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也是伦理学的要求,伦理学规范何为正当和如何行为的内容为人文主义离婚法奠定了伦理学基础。第叁章探讨离婚法人文主义的基本理念及要求。人文主义离婚法的基本理念是“以人为本”,即以人为离婚法律制度的中心,强调人的目的性、尊重保障人权。离婚自由是社会文明的体现和要求,也有利于促进婚姻幸福。由于婚姻家庭符合人的普遍需求,但的理性的不完备性缺点,存在着离婚当事人对利益判断考虑不周而轻率离婚的情况。加上“人性恶”假设,有人可能会利用离婚自由损害他人的利益,故对离婚自由须加以一定的限制以防止轻率离婚。由于社会多种因素的影响,女性易成为离婚中的弱势群体,未成年子女也因无力自我抚养及理性发育不健全而成为离婚中的弱者。因此,离婚法应根据人文主义“以人为本”理念,以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保障离婚弱势群体权益为离婚法的指导思想。既然离婚法的基本理念是“以人为本”,人的能动性及一定自律性要求人文主义离婚法应发挥对人的行为的引导功能,尊重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人性中的非理性因素及“人性恶”的本性,存在家庭成员侵犯其他成员的人身利益或财产利益的可能性,人文主义离婚法应发挥保护家庭成员人身及财产的功能。由于亲属身份亲密关系具有不可替代性、团体性特征及家庭的特殊职能,决定了人文主义离婚法应发挥维护婚姻家庭的功能。第四章为我国离婚现状及离婚法人文主义的实然性分析。我国离婚现状的特点包括:离婚绝对人数多;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离婚人数急剧上升,登记离婚比例增长更快;近年来,“80后”在离婚主体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在离婚过程中,离婚当事人获得诉讼外的帮助少;离婚原因复杂多样。多种原因导致以上现状的出现,其中不乏法律制度对某些离婚现状的影响。针对我国离婚现状,有必要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进行人文性反思,分析其中符合人文主义的方面,并对人文精神体现不足的规定进行完善,以更好地体现离婚法“以人为本”。我国离婚法的指导思想体现了离婚自由原则,符合人文主义要求,但防止轻率离婚、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措施存在一定的不足。我国《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尊重人的精神需求,具有人文主义品质。但宜进一步完善现行法以减少“感情破裂”认定上的难度,以更好地尊重当事人的精神需求。在我国,离婚女性贫困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经济贫困是女性权利分配保障不足的结果。我国现行法规定了一些保障离婚女性经济权益的措施,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和保护,但对女性权利分配保障力度不够。在离婚离婚亲子法未成年子女主体地位方面,我国《婚姻法》以尊重和维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基本原则,但在未成年子女监护、探视等方面仍然存在未成年子女独立地位尊重不足的情形。在离婚程序法方面,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调解作为离婚的必经程序,体现了对身份利益的尊重。但现行法仍然存在婚姻挽救的机制不健全、离婚调解制度人员专业性不强、调解功能发挥不足及登记离婚有些规定对未成年子女及离婚弱势方利益保障不够等不足。第五章从人文主义角度完善我国的离婚法。本章从人文主义离婚法“以人为本”理念出发,根据人文主义离婚法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国离婚法人文精神体现不足的规定,确立了人文主义离婚法的立法指导原则,即离婚自由与适当限制原则、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原则、尊重个体、平衡家庭其他成员利益原则、离婚亲子法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为维护满足离婚当事人及子女利益,满足其需要,根据上述原则,建议在我国离婚法部分建立符合人性需求下的多元性离婚纠纷解决机制以体现离婚法“以人为本”:建立政府性婚姻指导、服务机制;完善离婚调解制度;在离婚程序中增设离婚等待期的规定;设立专门化、专业化的家事法庭;完善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为保证离婚女性经济权益,建议在离婚法中增强性别意识,推行社会性别主流化。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经济补偿、离婚后的扶养、离婚妇女的住房优先照顾权等方面完善离婚女性的权利分配保障措施。为进一步体现未成年子女在监护和探望中的主体地位,建议促进父母协商性养育计划的制定;完善离婚未成年子女监护制度;保障未成年子女“全面交往权”的实现,并设立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监督保障机制。

胥栖梧[6]2018年在《社会工作介入离婚诉讼案件处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与社会的广泛变迁,我国的婚姻家庭问题越来越突出,近些年来离婚数量持续走高,离婚诉讼数量也随之不断升高。大量离婚案件的出现,既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审判压力,也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压力。而社会工作,特别是家庭社会工作在婚姻家庭方面有着长久的实践,而近年来我国面对司法领域的社会工作也在不断地进行扩展和探究,以柔性的方式介入离婚诉讼案件处置成为可能。本文以社会支持理论和危机干预理论为支撑,利用文献法、访谈法、观察法、个案工作法,以笔者实习所在的G律师事务所S团队为平台,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离婚诉讼中抚养权争夺及家庭暴力、财产分割、调解以达成撤销诉讼等叁个案件的个案介入,并结合对律所合伙人、专职离婚官司律师、法院法官等进行无结构与半结构式访谈,对离婚诉讼程序、典型的监护权撤销案例、司法不足以及社工介入的需求进行离婚诉讼案件处置的探究。本文通过叁个个案、一个典例分析及访谈对社会工作介入离婚诉讼的程序性问题进行厘清,并总结社会工作在离婚诉讼介入过程中的通用模式,得出社会工作介入在抚养权争夺、家庭暴力危机处理、财产分割调和,以及在调解撤销诉讼,挽回家庭,促进家庭和谐中有一定的作用。同时也对社会工作介入离婚诉讼过程的载体、优势和不足、伦理困境、工作内容、离婚家事法庭的迫切需求等内容进行了反思,以期对于社会工作介入离婚诉讼在研究和实务中提供一些经验。

石雷[7]2014年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研究英国的离婚制度于我们,有两层意义。一是英国作为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源头,对英美法系许多国家的制度都有重要影响。因此,英国法的地位在英美法系中不言而喻。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各国都已认识到,要想谋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就需要建立一个与世界各国普遍要求基本协调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发展自我,做大做强。可以说,在国际商法领域,这一点非常明显。但实际上,法律的这种趋同化趋势在家庭法领域同样有所表现。大部分国家的家庭法制度中,已普遍实行了破裂主义离婚,在立法理念上,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都力求体现男女平等,类似的共同制度和共同趋势不一而足。处在国际社会中的中国不可能隔离于国际社会之外,况且,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借鉴他国优秀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改革完善,因此,研究英国离婚制度十分必要,同时也能为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提供参考。二是了解掌握英国离婚制度。21世纪的中国见证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中国学习生活,同时国人物质生活的改善为更多人走出国门提供了经济支持。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我国的涉外婚姻越来越多,婚姻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也更加复杂。了解掌握英国离婚制度,对于未来处理涉及中英跨国婚姻纠纷不无裨益。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五章。正文合计约20余万字。前两章阐述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演变和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内容,后叁章在前两章基础上对英国现代离婚制度进行评析,分析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及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对中国的启示。第一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发展演变。本章主要围绕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建立的历史轨迹展开,从社会政治、宗教、女权运动等层面分析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建立的基础。在此发展背景下,阐述了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主体的变化轨迹,从而分析无过错离婚主义如何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中生根、萌芽。到20世纪后半叶,新一轮的社会思潮促使英国离婚制度应时而变,先是无过错离婚主义最终得以建立,而后儿童权利运动和1998年《人权法》的颁布实施,为离婚制度的改革注入了新的元素。第二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考察。着重对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为后文的分析打下基础。本章主要论述了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指导思想,其主要内容是:保障离婚自由;维护婚姻稳定,防止草率离婚;保障离婚法律后果的正义最大化,损害最小化。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法定理由是婚姻无可挽回地破裂,离婚当事人须通过证明存在以下法定事由之一,也即:被告的通奸行为;被告的不合理行为;两年以上的遗弃;分居已满两年并且被告同意离婚;分居已满五年。在离婚程序上,英国离婚必须由法院做出绝对离婚令,双方的婚姻关系才结束。经法院判决离婚大体可分为无争议的离婚和有争议的离婚两类。实践中,主要的离婚程序仍是无争议的离婚,即双方达成合意的离婚,主要有原告起诉,被告答辩,法院做出暂准离婚令,法院做出绝对离婚令四个阶段。除了基本离婚程序外,英国法上还设置了限制离婚条款,主要包括离婚考虑期,对离婚后经济困难一方的特殊保护,对当事人宗教自由的保护以及对不满16周岁儿童的保护。英国的离婚调解程序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但英国现有立法鼓励诉前调解、诉中和解。部分律师事务所还会提供协作调解服务,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供当事人选择。司法分居是离婚程序的特别类型。在法律后果上,离婚后,夫妻关系终止,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离婚后财产分割及离婚扶养的指令:包括定期支付令、一次性支付令、财产调整令、出售房产令等。在父母子女关系上,离婚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综合考虑各类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有关子女抚养和交往的指令:包括居住令、交往令、禁为令和指定事项令。在子女抚养费方面,英国法主要由儿童抚养费服务署处理,在此之外,法院作为补充救济手段,可以做出有关儿童抚养费的指令。第叁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评析。笔者结合实践对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具体制度进行评析。首先,在离婚指导思想上,“保障离婚自由”,“维护婚姻稳定,防止草率离婚”,和“保障离婚法律后果的正义最大化和损害最小化”叁者相辅相成。从离婚法定事由观察,由于原来的离婚制度过于依赖过错型的离婚法定事由,而且过错在离婚程序中也可能加剧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因此1996年《家庭法》删除了离婚法定事由的有责事由,但这一改革最终未能成功。这有其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但司法实践中,过错型法定离婚事由只是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手段;司法从业人员及政策部门中,都有支持删除有责事由的支持者;删除有责事由符合立法者的目的;这也是欧洲家庭法的发展趋势。基于此,删除有责事由应是离婚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从离婚程序考察,家事纠纷和家事司法体制都有其特点,这就决定了离婚程序在制度设计中应符合家事纠纷的特点。从离婚法律后果考察,法院处理离婚财产关系的叁原则:需要、补偿、平等都是为了实现公平。在有关家庭房产、养老金问题,注意保护弱势方权利。对于婚前协议和婚后协议,由于英国法在传统上认为,双方无法对未来婚姻的情形,比如生育子女等做出精准预测,因此双方对未来若干年后的财产分割制定协议有违公平,且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意在逃避法律的规制,因此,法院对这些协议的干预力度较大,旨在保障协议的合法性和公平。实践中,这类协议大多不予认定。但最近的案例中,司法上有所转向,对于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法院也予以认定。在处理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问题上,英国法律界强调正确把握儿童福利原则。交往令的执行现状与人们设想的情况并不相同。原来负责子女抚养费工作的子女抚养费代理处将被子女抚养费服务署代替。子女抚养费服务署仍将帮助离婚后的弱势方计算子女抚养费;对于确有需要的,可帮忙收取子女抚养费,但需支付一定费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之改革具有保守性,方法上注重实证调研,在改革路径上,案例法为纲,注重实质公平。第四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取向。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内涵有其特殊含义,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是指英国社会和英国民众在适用法律处理离婚问题的实践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以离婚纠纷的解决以及离婚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合法保护为尺度的主客体关系,是英国现代离婚制度是否与离婚当事人以及社会解决离婚纠纷的目的及需要等相一致、相符合、相接近的关系。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价值的特殊性表现为:整体上,以个人的离婚自由权为主,家庭稳定为辅;两性关系上强调男女平等;亲子关系上强调子女最大利益优先。具体而言,英国现代离婚制度追求自由、公平、平等、秩序价值,其中秩序价值又具体表现为支持、调适、保护方面的价值。在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的诸价值出现价值冲突时,应将公平价值放在优先位置。第五章为英国现代离婚制度对我国之启示。针对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笔者分析了我国离婚制度中的现实问题,分别从离婚指导思想、离婚法定理由、离婚程序、离婚法律后果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立法上存在的一些不足,在与英国现代离婚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后,借鉴英国现代离婚制度中的有益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立法以及司法的一些建议。

蒋月[8]2009年在《改革开放叁十年中国离婚法研究回顾与展望》文中研究表明无论何时,离婚条件、离婚程序、离婚效力、离婚救济等问题,都事关人们对自由、公平、正义的追求。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叁十年间,中国内地年获准离婚人数,从1978年28·5万对、1988年65·5万对上升到1998年119·1万对,

南善玉[9]2010年在《中韩两国离婚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毕竟阶段。离婚是社会和婚姻家庭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也是各国普遍关心的问题之一,离婚制度在一个国家的立法中占据有重要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经历了从不被允许到被允许,从困难到容易的过程。近年来,随着世界各国离婚率的逐年上升,各国纷纷开始审视自己国家法律规定的离婚制度。本文根据对中韩两国离婚制度进行比较与分析,找出共同点和不同点,并探讨韩国的离婚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本论文对两国的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后果进行比较研究。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展开论证。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分析了研究目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并对有关离婚制度的文献进行了综述。第二部份针对离婚制度的概念及离婚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和中韩两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研究,总结了两国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成果。第叁部分是对中韩两国的协议离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叙述,经过比较分析发现两国在协议离婚的条件上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在办理协议离婚的机关、程序方面存在区别,而且韩国在协议离婚的无效与取消,熟虑制度方面具有独特的规定。第四部分是对中韩两国离婚制度的诉讼离婚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中韩两国在诉讼离婚的法定理由、调解、起诉主体、诉讼程序上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而且我国在现役军人离婚和妇女特殊生理期限内的离婚上,做了限制,这是我国独创的特点。第五部分是详细比较了中韩两国法律规定的后果,并在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财产分割、法律救济等方面找出了异同。第六部分是结语。总结了中国与韩国在离婚制度方面应相互借鉴的必要性。离婚制度是人们解除婚姻关系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行为准则,中韩两国的离婚制度在基本理念上具有相似之处,所以,对中韩离婚制度的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离婚制度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李微微[10]2017年在《我国离婚诉讼纠纷特殊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离婚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虽然从性质上讲,此类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范畴,需适用民事诉讼法,但与一般诉讼程序相比,有许多独特之处。离婚诉讼解除的主要是夫妻间的身份关系,附带还需要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等问题进行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虽对其作了特殊规定,但面对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少量又简单的特别规定是远远不够的。针对离婚诉讼纠纷,必须对其特色进行分析,从整体上把握解决机制的特殊性,才能在审理中有效的维护离婚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本文立足于我国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诉讼各阶段进行层层分析,对比国外离婚诉讼的特殊规定,分析我国离婚诉讼纠纷的特殊解决机制。本文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对我国离婚诉讼现状的介绍和分析,及对域外部分国家离婚诉讼现状的介绍和认识,唤起大家对离婚诉讼的重视,关注离婚诉讼纠纷特殊解决机制,以求更有效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妥善解决家庭内的矛盾和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本文一共写了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列举了四个一般民事诉讼案例和离婚诉讼案例,通过对比分析案例的不同之处,得出离婚诉讼是特殊的,其解决机制是特殊的。在第二部分,笔者从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展开,分析我国的离婚诉讼相关概况。第叁部分研究了美国、日本、德国关于离婚诉讼的相关法律和制度,了解各国对离婚诉讼纠纷的特殊解决机制。结合前叁部分,本文第四部分从价值取向、案件内容、适用程序以及辅助性作用等方面探讨了我国离婚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性。

参考文献:

[1]. 论离婚诉讼调解[D]. 王骞. 南京师范大学. 2003

[2]. 论离婚诉讼中虚假调解的法律规制[D]. 陈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3]. 离婚调解机制研究[D]. 徐子铭. 黑龙江大学. 2009

[4]. 调解还是判决[D]. 马湘莺. 北京大学. 2005

[5]. 人文主义视阈下的离婚法研究[D]. 冉启玉.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6]. 社会工作介入离婚诉讼案件处置研究[D]. 胥栖梧. 南京大学. 2018

[7]. 英国现代离婚制度研究[D]. 石雷.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8]. 改革开放叁十年中国离婚法研究回顾与展望[J]. 蒋月. 法学家. 2009

[9]. 中韩两国离婚制度的比较研究[D]. 南善玉. 延边大学. 2010

[10]. 我国离婚诉讼纠纷特殊解决机制研究[D]. 李微微. 甘肃政法学院.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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