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华反倾销与人民币汇率关系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人民币汇率论文,国外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汇率是两国货币的相对价格,汇率的变动会影响一国整体的国际竞争力。理论上,人民币升值会使得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优势减弱,从而抑制我国的出口。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预期国外对华发起的反倾销数量会减少。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自2005年7月汇改以来的7年间,人民币累计升值已经超过20%。但是,伴随着人民币的大幅度升值,中国遭遇的反倾销数量有增无减,不断创下历史新高。根据WTO的统计数据,1995-2011年,对华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为853件,占全球总数量的21.27%;截至2011年,中国已经连续17年成为反倾销的头号目标国。
在影响反倾销发起的众多经济因素中,汇率究竟发挥了怎样的作用?人民币升值是否真的可以帮助减少国外对华的反倾销呢?为了明确汇率和反倾销发起之间的关系,本文将在Knetter & Prusa(2003)的研究基础上,结合中国作为反倾销目标国的具体情况,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和人民币汇率变化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
二、汇率与反倾销的文献综述
理论上,反倾销是为了限制不公平贸易和竞争而发起的。如果企业或行业协会认为国外的生产商存在倾销行为,并且可能对国内的行业造成实质性损害,他们就会向相关政府机构提出发起反倾销诉讼的请求。因此,倾销行为存在和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是决定进口国厂商是否发起反倾销的两个重要因素。
Feinberg(1989)认为,美元贬值会使得用出口国货币表示的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价格下降,而这个价格是美国商务部认定倾销行为存在的参照标准;因此,如果存在汇率的不完全传递或出口商价格调整行为的滞后,那么被认为是倾销的可能性以及认定的倾销幅度都会增大。Feinberg的研究着眼于短期,并且仅仅是从汇率变动对倾销行为的认定角度进行的。Knetter & Prusa(2003)通过一个垄断竞争模型,从倾销行为的认定和产业损害的认定两个方面研究了汇率变动与反倾销发起的关系;他们认为,美元贬值通过降低进口渗透率而使进口产品被认定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能性降低,这与汇率变动对于倾销行为认定的影响是反向的,最终结果取决于倾销和损害认定二者的重要性。
鉴于理论分析中结论的不确定性,运用不同数据进行的检验结论也不尽相同。Leidy(1997)、Knetter & Prusa (2003)①、Sadni-Jallab等(2006)、Blonigen(2005)、Irwin(2005)、Feinberg(2005)②、Niels & Francois(2006)等的检验结果均表明,进口国货币升值会使其发起的反倾销数量增加③。Feinberg(1989)的检验结果表明,进口国货币升值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数量是负相关的④。Becker & Theuringer(2000)以欧盟对美国发起的反倾销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反倾销案件的数量与汇率不存在显著的联系。
将人民币汇率作为解释变量之一进行的检验结论也不尽相同。张燕和谢建国(2011)的检验结果表明,进口国货币升值会使进口国发起的反倾销数量增加⑤。鲍晓华(2011)研究发现,反倾销对于人民币汇率的弹性更大,进口国对人民币汇率每升值1个百分点,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将增长0.122~0.158个百分点;但是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发展中国家对华的反倾销诉讼数量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而对发达国家对华的反倾销诉讼没有显著影响。沈国兵(2007)以1978-2006年美国对华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为样本进行了研究,发现美元对人民币汇率的上升会增加美国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但影响效应甚小⑥。谢建国(2006)以1980-2004年美国对华发起的反倾销案件为样本进行了研究,发现人民币汇率并非美国对华反倾销的格兰杰原因。
在汇率改革和贸易摩擦频发的大背景下,本文首次从目标国的角度出发,以13个发起国对华的反倾销案件为样本,研究人民币汇率变化是否会减少中国遭遇的反倾销诉讼。国内研究反倾销的文献中,虽然都将汇率引入了模型,但都没有针对汇率波动对反倾销发起的影响进行理论性的分析,仅仅就实证分析的结果给出了简单的阐释;此外,在引入汇率变量时,本文使用了均值标准化的方法消除了各国双边汇率之间存在的规模差异,使得分析结果更加可靠。本文的第三部分是理论模型的建立,第四部分是对实证方法和数据的说明,第五部分是对实证结果的分析,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论。
三、理论框架
反倾销是由进口国的代表性企业针对某一特定出口国的特定行业发起的。因此,反倾销与汇率的关系研究不能只停留在宏观层面,还要考虑到中观及微观层面。在两国的汇率发生变化时,出口商定价策略的调整、汇率传递的程度、进口国消费者对相关产品的需求弹性等因素都会影响汇率与反倾销的关系。在人民币升值的大背景下,出口商为了维持国外市场份额可能会降低以人民币表示的出口产品价格,从而使国外对华发起反倾销的可能性增加;但是如果这种价格的调整不能完全抵消汇率的相对变化,即汇率对价格的传递是不完全的,则中国出口产品的竞争性将会减弱、在进口国的市场份额会减少,从而使进口国竞争厂商或行业对中国发起反倾销的可能性降低。
(一)形分析
假设国外市场是垄断竞争的(如图1所示),D曲线表示的是进口国市场的需求曲线;MC曲线表示的是国内出口厂商的边际成本;MR曲线表示的是国内出口厂商的边际收益;价格、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都是用进口国货币表示。
在汇率完全传递的假设前提下,汇率的变化会立即引起价格的同比例调整。因此,汇率的波动不会使得同种产品的价格在不同的市场产生差异,也不会对进口国发起反倾销的数量产生影响。但是,现实的经济世界中,汇率完全传递的假设条件不能被满足,汇率的传递是不完全的。⑦从图1我们可以看到,以进口国货币表示的产品价格的上升幅度要小于人民币升值的幅度,从而使得同一产品在进口国的售价要低于在本国或第三国市场的售价,这就使得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性增加。
(二)模型分析
假设产品i的国外市场需求函数为:
产品i的外币价格和人民币价格满足等式:
其中:e是以一单位人民币可兑换外币的数量表示的汇率。人民币对外币升值表现为e增大,反之e减小。
将(1)式和(3)式代入(2)式并整理可得:
求解利润最大化问题,我们可以得到出口厂商利润最大化时的出口数量:
将(4)式带入(1)式,可得出口厂商利润最大化时的国外市场价格:
根据上述图形和模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基本结论:汇率变动对于反倾销发起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人民币升值会使中国的出口产品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性增加,而被认定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能性降低。
但是,在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与人民币汇率变动之间的关系时,我们必须要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一个相对确定的结论。由于中国在入世时未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国外对华的反倾销案件中都采用了替代国的价格作为认定反倾销的依据。而各国在选择替代国时均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认定中国的出口产品存在倾销的障碍几乎不存在。发起方更多地是考虑是否存在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因此,我们预测人民币的升值会使得国外对华的反倾销数量减少。
四、实证方法与数据
(一)模型的设定
为了检验人民币汇率变动对各国向中国发起反倾销的影响,本文将模型设定为:
就进口国内部宏观经济状况而言,反倾销的发起一般表现为“逆周期的”,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失业率、实际GDP增长率、工业生产总值及工业增加值等⑧;但是,Mah(2000)和Mah(2006)的研究证实了只有GDP增长率与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存在长期的协整关系。就进口国外部宏观经济状况而言,汇率、贸易余额、进口渗透率、是否缔结区域贸易协定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反倾销的发起⑨;在将汇率、贸易余额及进口渗透率等变量分别引入模型后,我们发现无论是总的贸易余额还是双边贸易余额对于各国对华的反倾销行为都不存在显著影响。在本文的模型中“进口国的自华进口份额”被用来替代了“进口渗透率”这个指标,这不仅可以反映进口国厂商对国内市场份额的关注,而且还可以反映对特定竞争性出口国市场份额的关注。此外,一国对华发起反倾销的数量还取决于该国是否将反倾销作为一种常用的贸易保护措施,在模型中我们用一国在各年对外发起反倾销的总规模来衡量。根据本文的理论模型和已有的研究结论,各解释变量的预期符号见表1。
(二)实证方法
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t年i国对华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数量”是一个离散的非负整数变量,无法通过对数变换转化为线性模型进行估计,因此我们使用计数模型(Count Model)来对该变量和宏观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参数估计。计数模型是将期望值模型化为一个指数函数:
E(y| X)=exp(XB)
(7)
计数模型中应用较广泛的是泊松模型(Poisson Model)。泊松模型假定事件的发生率v与解释变量的关系满足方程(8)。
事件发生的期望数量是事件发生率v和观测期的时间单位数量的乘积。本文的模型选取的均是各国一年里反倾销案件发生的数量,因此只需要考虑案件发生的频率v。
泊松模型需要满足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随机变量的期望值等于方差。而现实中,这一条件往往不能被满足。如果被解释变量过度发散(Over-dispersed),那么采用负二项回归模型(Negative Binomial Model)进行估计会更为有效。在本文选取的样本中,发达国家样本组反倾销案件数量的期望值和标准差分别是3.54和3.28,发展中国家样本组的期望值和方差分别是3.57和4.45。发达国家样本基本上满足泊松模型的条件,而发展中国家样本存在过度分散的情况。因此,我们选取泊松模型对发达国家样本组的混合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选取负二项模型对发展中国家样本组的混合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
(三)数据
样本选取的是1995-2010年对华发起反倾销数量最多的前13个国家,案件数量占同期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的88.04%。发达国家包括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和韩国;发展中国家包括印度、阿根廷、土耳其、巴西、南非、秘鲁、墨西哥和哥伦比亚,具有很好的代表性⑩。
模型中的被解释变量是每年各国对华新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数量,准确的数据无法获得,我们用每年各国对华反倾销的立案数量代替,根据各国向WTO提交的半年报整理得出。主要的解释变量是双边实际汇率,数据是根据美国农业部数据库的数据换算得出。实际GDP增长率的数据取自世界银行的数据库。各国的自华进口份额表示各国每年从中国的进口额占总进口额的比重,是根据UN Comtrade的进口国数据计算得出的。
数据处理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人民币与各国货币的双边实际汇率存在规模差异。13个反倾销发起国在样本期内的双边实际汇率均值从0.114398到292.3799不等,标准差达到了87.47。在面板数据中,为了消除规模差异可能对实证分析结果造成的影响,本文将变量进行均值标准化后再取对数,从而使得检验结果更加可靠。
五、实证结果分析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发起反倾销的动因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我们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分组检验,回归结果见表2。
(一)人民币汇率与中国遭遇的反倾销数量存在负相关的关系,尽管在发展中国家样本中不显著
人民币升值会使发达的贸易伙伴国对华发起的反倾销数量显著减少,人民币较均值每升值1%,反倾销的数量就会减少0.94~0.97件。一方面,汇率传递程度的不断上升使得出口产品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性较之前降低。随着人民币汇率改革不断深入,人民币汇率变动对于价格的传递程度在不断地上升,汇率在中国出口商的定价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毕玉江、朱钟棣,2007)。无论出口商以出口国货币定价(Producer-Currency Pricing,PCP)还是以进口国货币定价(Local Currency Pricing,LCP),汇率的不完全传递都是存在的。但是,出口商以出口国货币定价时,汇率传递的程度和进口价格波动的幅度要大于以进口国货币定价时的情形(Flodén,2006)。国内有研究表明,中国出口产品采用的是人民币定价模式(陈斌开等,2010)。另一方面,汇率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影响差异是由需求弹性差异所致。发达国家对华出口产品的需求弹性大于发展中国家(安礼伟,2010)。当价格上升时,发达国家对华产品需求数量的减少要比发展中国家明显,国内进口竞争厂商的收益提高更为显著,进而降低了发起反倾销诉讼的可能性。
(二)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行为表现出明显的“逆周期性”,而发展中国家对华的反倾销行为表现出明显的“顺周期性”
发达国家实际GDP增长率与反倾销行为之间的负相关性已经被Leidy(1997)、Becker & Theuringer(2000)和Knetter & Prusa(2003)等人的研究所证实。从实证检验的结果可以看到,发达国家的实际GDP增长率每下降1%,反倾销案件的数量会增加约10件。在经济萧条时期,发达国家更倾向于对外发起反倾销。相对于经济繁荣时期,萧条时期的国内需求会下降,从而使得国内的生产商对于进口竞争的压力更为敏感。国内的生产商更加容易提出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希望以此来缓解经济萧条所带来的压力。
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行为的“顺周期性”主要是由于贸易自由化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实施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地发展,同时对外发起反倾销的国家和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在与外界加强了贸易联系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使用一些政策工具来保护本国产业的发展。发展中国家样本中,南非、印度、阿根廷、墨西哥和巴西都是在走上贸易自由化道路的同时,制定了本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或成为使用反倾销措施较多的国家。1995-2011年间,对华有过反倾销诉讼的30个国家中,发展中国家21个,案件数量占比62.25%。
(三)自华进口份额对发达国家对华反倾销行为没有显著的影响,但却是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重要动机之一
在发展中国家,自华进口份额每增加1%,对华的反倾销案件就会增加4.90件。这种差异是中国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竞争优势和需求结构差异的一种表现。中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是一种优势互补的形式,而与众多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是一种优势竞争的形式。林德在其1961年的论文《论贸易和转变》中提出,国际贸易是国内贸易的延伸,国内需求是一国能够出口某种产品的前提条件。因此,为了培育本国的竞争优势、增强国际竞争力,这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必然会运用一切可能的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为国内工业发展保驾护航。
六、结论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对华反倾销行为都明显地受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但发挥主要作用的影响因素存在一定的差异。在选择的经济因素指标中,双边实际汇率和国内宏观经济状况对于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数量影响较大。总体而言,人民币升值和进口国国内宏观经济状况良好时,发达国家对华的反倾销会显著减少。自华进口份额的变化和国内宏观经济状况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数量影响较大。在自华的进口份额显著增加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对华的反倾销数量会有较快的增加;另一方面,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增长对华的反倾销数量也有显著的增加。
从影响因素的不同,我们可以看出,反倾销已经不再是发达国家用来保护国内市场进而促进国内幼稚产业发展的政策工具,在传统产业方面更大程度上受到市场力量的驱动,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形式;在新兴产业方面,反倾销主要是发达国家抵消经济危机的影响、为国内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政策工具。尽管人民币在不断地升值,但近几年金融危机所引发的全球经济萧条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推升了对华反倾销的势头,尤其是在光伏、风电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因此,在人民币升值和发达国家经济萧条的背景下,我们应该摒弃将市场重心放在国外的观念,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并实现国际市场的多元化。对于新技术和新能源产业方面,国家应该继续推行鼓励发展的有效政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反倾销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非常明显,其目的是为本国的优势提升保驾护航。随着其他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程度不断加深和竞争力的不断增强,一方面在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时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市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过度集中;另一方面要着眼于提升我国企业的创新能力,提升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上的分工地位。
总之,在积极应诉、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同时,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关键是加强国内市场一体化程度,提高国内贸易水平,加强企业自身实力提升国际分工地位。
作者感谢匿名审稿人宝贵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注释:
①所用样本为1980-1998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和美国对外发起反倾销的数据,使用负二项模型进行检验;结果表明,进口国货币每升值一个标准偏差,发起的反倾销案件数量会增加33%。他们利用针对Feinberg(1989)的研究结论,Knetter和Prusa对同期的样本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发现进口国货币升值的确会使其发起的反倾销数量减少,但统计上并不显著。
②所用样本为1981-1998年72个季度美国对15个国家(不包括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数据;结果表明,美元每升值10%国内发起反倾销的数量将增加13%。对于两种相反的结论,Feinberg认为是学习效应的积累所致,进口国币值与案件数量之间的负相关关系仅仅是特定时期的暂时性现象。在1979年《国际贸易法案》生效伊始,潜在的发起人还没有意识到倾销的认定比较容易,因此作为宏观经济因素之一的汇率对于反倾销的发起影响不大。当发起人都认识到倾销的认定较为容易时,唯一的决定因素就是ITC是否能够认定存在实质性损害,因此宏观经济因素对于反倾销的发起有了显著地作用。
③即出口国币值与案件数量的负相关性,案件数量是指进口国对出口国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数量。
④使用1982-1987年美国对日本、巴西、墨西哥和韩国发起反倾销的季度数据作为样本,使用Tobit Model进行检验。
⑤本文用“进口国”代替原文中使用的“发起国”。
⑥在1%水平上,美元对人民币当期实际汇率变动率对期望的美国反倾销调查数量产生统计上显著的正效应,其影响系数为0.0335。在5%水平上,滞后一期的美元对人民币实际汇率变动率对美国反倾销调查数量产生统计上显著的负效应,其影响系数为-0.0183,尽管产生的影响效应较小,但是与预期符号相反。因此,考虑到滞后一期抵消效应后,美元对人民币实际汇率变动对美国反倾销调查数量的影响效应甚小。
⑦尽管不同产业的汇率传递程度是不同的,但总体而言汇率变动的幅度只有部分可以表现为目标市场的价格变动,其余部分被依市定价(Pricing to Market,PTM)行为抵消掉了。(Goldberg,P.,Knetter,M.M.,1997."Goods prices and exchange rates:What have we learned?"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35,1243-1272.)
⑧见Leidy(1997)、Becker和Theuringer(2000)和Knetter & Prusa(2003)的研究。
⑨Feinberg (1989)、Becker和Theuringer (2000)、Knetter & Prusa(2003)、张燕和谢建国(2011)的研究。
⑩其余国家对华发起反倾销的总数量较少,且案件零星地分布在个别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