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俊[1]2014年在《操纵市场行为界定的法解释学分析》文中指出结合《证券法》以及《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之规定,应将操纵市场行为区分为真实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虚伪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信息型操纵市场行为和其他操纵行为等。针对各种类型下各种不同的操纵行为,在解释时不仅应当区分其构成要件,而且要特别注意操纵市场与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其他行为的比较。
蒋维嘉[2]2006年在《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作为证券欺诈侵权行为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痼疾,也是证券法规制的重要对象。论文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的一般理论入手,介绍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的作用、性质与构成要件。为了阐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内涵和具体机制,论文对美国、日本、我国香港地区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法律制度中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了和评判。我国也初步确立了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但是还很不完善。因此,论文对我国现行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进行了深入地分析,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操纵市场民事责任规定的不足——缺乏可操作性,并就立法缺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及相关诉讼程序的设计两方面为我国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吴波[3]2007年在《从操纵市场行为的行政处罚看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操纵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优势或信息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诱导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一种证券欺诈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实质是一种欺诈性的侵权行为,它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公正性、降低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使证券市场资本优化功能得不到实现。本文以完善我国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为出发点,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从对行政处罚的分析中提出完善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叁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了操纵市场行为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就市场操纵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制现状。在厘清操纵市场行为的概念、性质及其危害后,通过对我国规制操纵市场行为的立法现状分析,发现法规主要集中在刑事和行政方面,忽视了对操纵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追究,忽略了对受损害的投资者以私权上的救济,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大量处罚案例都是行政处罚案例。第二部分重点分析行政处罚的事由、形式以及效果之后,指出行政处罚是我国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最主要责任形式,但是在当前民事责任制度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单纯依靠行政处罚是不足以有效遏制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所特有的功能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所无法取代的,完善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制度有助于防止或减少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行为,从而促使我国的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这既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实际的要求,更是广大中小投资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第叁部分按照体系综合的设计思想,在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建设、民事责任制度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叁个方面探讨了完善我国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方案。在实体法方面,探讨了市场操纵民事责任的性质、构成要件、具体实现方式等。在程序法方面,重点论述了诉讼方式的选择、诉讼时效等问题。
杨少南[4]2005年在《证券侵权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理论研究和中外证券发展的历史表明,证券市场是一个充满巨大风险和外部性影响的市场。我国证券市场虽已取得了一定成绩,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各项制度也逐步在建立和完善之中,但总体上仍处于新兴的、未成熟的阶段。加之我国市场经济本身尚处于转型时期,“新兴加转轨”便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资本市场的证券化程度不高和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前者尚可逐步提高、发展,后者的改进和完善则刻不容缓,否则我国证券市场的前景堪忧。 纵观世界各国的证券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般均采用叁种方式进行制裁和救济:由政府证券管理机构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由证券购买人、证券销售人或有关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追究违法者民事责任的方式以及由司法部门对违法者进行刑事制裁的方式。我国目前证券法律规制方面的最大缺陷是,过于注重行政制裁的方式,而疏忽民事责任的方式。中外学者的研究表明,在上述叁种方式中,追究侵权者民事责任的方式在遏制证券违法行为及填补受害人损失方面的作用,较行政处罚及刑事制裁的方式,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主要体现为效率高、证明相对比较容易以及节约国家经费诸方面。因证券违法行为的基本属性为侵权性质,故证券民事责任主要应为证券侵权的民事责任。据此,对证券侵权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价值不言自明。 近年来,我国法学教究和法律实务领域中的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开始重视对证券民事责任相关的理论和司法实务进行研究和探索,所发表的具有一定水准的学术论文已为数不少,相关专着亦开始陆续出版,但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对证券侵权行为进行系统研究者尚鲜见之,且存在概念不甚准确、科学的情况。有鉴于此,本文意欲从较为宏观的角度,以一般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为基础并本着重视投资者权益保护、重视本土市场实情以及兼顾公平和效率的精神,对证券侵权的一般理论以及各种具体的证券侵权行为进行较为系统地研究。 本论文共170000字左右,包括叁个部分,共七个章节: 第一部分 证券侵权行为制度。这部分共有叁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证券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第二章“各种具体类型的证券侵权行为”以及第叁章“证券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侵权”。 第一章 证券侵权行为的一般理论。
张保红[5]2017年在《论《证券法》操纵市场条款的修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操纵证券市场不但破坏市场秩序,而且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必须予以严格禁止。现行《证券法》一方面可操作性不足,使得执法与司法人员无法适用法律;另一方面没有对一些典型的操纵证券市场类型予以规定,从而给了不轨者以可乘之机。《证券法》不仅要增加虚假申报、蛊惑交易和反向操纵等操纵市场类型,还要增加"单次申报或交易数额巨大但不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交易"的操纵市场类型。《证券法》应当明确大宗交易规则为强制性而非任意性规则,使大宗交易系统成为证券的价格与股指避免被操纵的稳定器。《证券法》应当授权监管部门制定各操纵市场类型的认定细则,提高法律条款可操作性的同时也给投资者以明确的行为指引。
张培伦[6]2016年在《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不断大量出现的操纵市场的行为是严重影响我国的证券市场日常良性运行的重要障碍。于是,形成正确认定操纵市场行为并对其进行科学追责的体系成为防止这一违法行为继续影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可是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系统的规定,只是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种类和由此可能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做了概括规定。因此,证券市场秩序的良性运行,离不开对操纵市场行为四种类型中各个具体行为的正确判定以及运用集团诉讼、次级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建立科学的民事赔偿机制。
吴青[7]2007年在《操纵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研究》文中指出本文旨在研究在证券市场国际化背景下,如何完善我国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制度,从而实现证券法民事责任的功能,真正达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从各国证券法制发展的实践来看,操纵市场行为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它与内幕交易行为、虚假陈述行为共同构成证券法制重点制裁的叁大证券违法行为。认定、处罚、监管防范以及通过制度建设抑制操纵市场行为,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效率、公正和透明度,降低证券市场风险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世界各国和地区一直致力于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与防范,但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其手段和动机却不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操纵市场行为呈现出许多新的趋势。中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由于缺乏完备的市场行为规范和必需的社会诚信,自建立之初就一直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最近一段时间,操纵市场行为甚至已经成为市场上不可回避的严重问题。同时,监管机关和司法系统也一直对操纵市场行为进行着查处和惩罚,这对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处罚和预防决不是一劳永逸的简单运动,同时,有些深层次的制度和观念因素使得对操纵市场行为性质和危害的认识不够清楚和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实践的有效进行。因此,充分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操纵市场行为立法和监管实践,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教训,对于未来高效监管、有力处罚和有效预防操纵市场行为将十分有益和必要。当前,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各国在打击证券操纵市场交易方面都或多或少的有所合作。因为证券市场国际化涉及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对一国的经济发展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客观上形成了各国对证券市场进行竞争监管和协调监管两种监管方式。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尽管欧盟协调计划和美国——加拿大多边披露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距离监管制度一体化目标还很遥远。所以,国际证券市场还远远未能达到协调监管的程度,在很长时期将依然保持竞争监管模式。虽然竞争监管不能从根本上防止金融风险蔓延,而且可能产生市场参与者面临几种监管制度的混乱局面,并可能造成不同监管制度事实上的不平等监管,但是监管竞争客观上会促使各国逐渐完善投资者保护和风险防范制度,并进而使各国监管制度趋向协调和统一。本文欲从国际证券市场对证券操纵行为规制入手,对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深入研究。从国际范围考察,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去注意:一是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苛求已不再是先进的潮流,尤其是英、美、德等国家均已放弃了对市场操纵必须以谋取利益为目的的要求,而我国的立法仍然坚持市场操纵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为目的,甚至在执法实践中还升格为必须精细计算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或量化其转嫁的风险,这种做法有悖逻辑。二是对操纵行为的类型化和构成要件主义分析,我国在这方面立法还相当的滞后。叁是与国外的操纵行为的监管发达制度相比较,目前我国监管防范体制存在滞后、被动、低效、随意等问题。IOSCO在其报告中认为,完善对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包括制定明确而具有弹性的监管规则、建立市场侦测系统,其中市场侦测系统包括对交易市场的直接监视和对媒体的监视,市场直接监视系统应与技术和市场发展保持同步。一个完善的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体系是整个证券监管体系的一个功能区域,它包括监管法律及规则、执行体系、市场监视制度等叁个方面。笔者分析个中原因,提出了加强专业监管、构建多层次监管体系的具体建议。总之,本文对此通过对国际上一些国家的经验研究,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改进思路。有鉴于此,本文意欲从较为宏观的角度,以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为架构,对各国证券市场上的各种证券操纵行为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一方面向学界同仁求教,共同探讨一些难点问题;另一方面也求启迪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以期共同努力对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贡献力量。就本文的研究方法而言,本文以操纵市场基本理论为依托,以比较法为基本研究方法,辅之以实证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目的分析方法等研究方法、把实证与规范相结合,借鉴运用了哲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以美国、英国、日本、德国证券法上操纵市场的有关立法、司法和理论为主要研究对象,兼顾欧盟和中国香港、台湾地区证券法上操纵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司法理论,在认真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设性的想法,以期对我国证券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甘德健[8]2003年在《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民事责任研究》文中认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又名操纵证券市场(以下简称操纵市场),是一种典型的欺诈行为和具有垄断性质的不公平竞争行为,它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公正性,降低了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加剧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因此,加强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制已经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证券立法上的共同特征。 操纵市场包括洗售、相对委托、连续交易、联合操纵、恶意散布制造虚假信息或不实资料等类型。对于操纵市场,我国证券立法上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对于其法律规制还仅限刑事和行政方面,忽略了对操纵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追究,忽略了对受损害的投资者以私权上的救济。产生这种现状,主要是因为我国重刑(事)轻民(事)的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立法者十分注重《证券法》的公法属性,淡忘了其私法属性。民事规制的缺失非常不利于中国证券市场长期的繁荣和发展。因此,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实践缺乏指引的情况下,为因操纵行为而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寻求诉讼救济提供法律上的理论支持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理论上而言,操纵市场的私权救济制度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内容,本文偏重从实体法救济措施上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包括责任性质、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不可否认,尽快建立和完善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实际的要求,更是广大中小投资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
程啸[9]2001年在《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文中研究指明操纵市场行为是一种扭曲价格机制 ,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破坏证券市场公正性的违法行为。操纵市场行为可大体分为“虚伪交易型”、“实际交易型”、“恶意散布、制造虚假信息型”与“其他操纵行为”等四大类。建立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能够有效遏止操纵市场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王艳红[10]2003年在《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以责任构成和责任实现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操纵市场行为的大量存在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成熟证券市场国家的实践表明,追究操纵者的民事责任对遏制操纵市场行为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证券法律没有对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问题作出相关规定。本文从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构成和实现机制出发,试图为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的建立提供理论支持和立法建议。本文以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研究对象,以民事责任的构成和实现为中心,运用了比较研究、案例分析、实证研究和综合分析等研究方法,参照了证券市场发达国家及地区的有关制度设计,吸收和借鉴了国内外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从构成要件和实现机制的角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了构建我国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的建议和设想。本文的引言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法学界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问题研究的现状,提出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及建立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正文部分分五章对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系统和详细的探讨。第一章主要讨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问题。首先概述操纵市场行为的定义,类型,然后简要陈述我国证券市场操纵市场行为大量存在的现状以及操纵市场行为大量存在的危害性。从而说明,运用法律手段规制操纵市场行为是迫在眉睫的任务。第二章从分析我国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出发,探讨建立我国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必要性。我国证券法对操纵市场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小投资者缺乏利用法律手段追究操纵市场者的民事责任,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建立民事责任制度对于遏制操纵市场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操纵市场民事责任制度。第叁章以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为核心,借鉴国外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做法,从四方面具体论述了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的存在;操纵市场行为的存在;操纵者主观上存在故意;因果关系。同时,附带研究了损害赔偿的实现和计算问题,并提出建立民事赔偿的物质保障的措施。<WP=3>第四章从操纵市场行为的特殊性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出发,以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实现机制为中心,讨论实现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保障措施——集团诉讼和次级举证责任在辩方。第一节,讨论集团诉讼制度。由于操纵市场行为的特殊性,应当采取特殊的诉讼形式,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建立集团诉讼制度。以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第二节,讨论举证责任问题。借鉴美国的初级举证责任在控方而次级举证责任在辩方的原则,对应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提出按照次级举证责任在辩方的原则,投资者应当完成的举证责任,并以亿安科技案为例说明投资者追究操纵者民事责任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第五章结论。根据前几章的讨论,提出我国亟待建立操纵市场行为民事责任制度,同时,必须建立以集团诉讼和次级举证责任在辩方为核心的实现机制。
参考文献:
[1]. 操纵市场行为界定的法解释学分析[J]. 魏俊.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4
[2]. 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研究[D]. 蒋维嘉. 吉林大学. 2006
[3]. 从操纵市场行为的行政处罚看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D]. 吴波.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4]. 证券侵权法律制度研究[D]. 杨少南.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5]. 论《证券法》操纵市场条款的修订[J]. 张保红. 证券法律评论. 2017
[6]. 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研究[J]. 张培伦. 法制博览. 2016
[7]. 操纵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研究[D]. 吴青.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8].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民事责任研究[D]. 甘德健. 湖南大学. 2003
[9]. 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J]. 程啸.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1
[10]. 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以责任构成和责任实现为中心[D]. 王艳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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