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张彦嵩

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张彦嵩

曲阜市交通运输局 山东曲阜 273100

摘要:招投标是目前我国建设市场的交易方式之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的一种买卖行为,其特点是由唯一的买主(招标人)设定标的,招请若干家卖主(投标人)公平竞争,通过秘密报价,择优选定投标人并达成协议的过程;招标投标是建筑产品的价格形成方式之一,是价格机制在建设市场产生作用的体现。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问题及对策

前言:

改革开放以后,招投标制度逐渐引入到我国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随着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和财政投融资制度的逐步完善,目前已经基本上形成了“财政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充分利用外资”的财政投融资体制。

1 公路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1招标单位对供应商资质审查力度不够

按照国际惯例,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大致有三种方式:第一,采用集中审查与分散审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审查可以由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制定供应商资格审查办法,再由执行机构统一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建立供应商库。第二,采用两阶段招标方法。先招资格标,专门评审供应商的资格,再招商务标,且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才能参加下一步的商务招投标。第三,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要求供应商提交资格证明文件,采购人先评阅资格证明文件,再对资质合格的供应商进行招投标。

在实际的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无独立资质的二级法人肯定是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但是这些资质不合格的单位却屡屡中标。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谋取中标,出钱购买资质证书、盗用他人证件,或者一个资质证书重复使用多次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会直接影响到工程施工质量,政府采购的形象也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影响和践踏。

1.2地区和部门垄断现象普遍存在、尚未形成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

在公路工程这样的地方政府采购项目中,有些地方的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目的,进行公开招投标只是走形式,公路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就已经确定,随便指定几个建设单位围标、陪标,达到指定单位中标的目的。另外,有些地方领导机关越权插手招投标过程,要求其指定的建设单位中标,地方保护主义和垄断现象严重。

1.3串标、陪标、围标现象普遍

串标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找别人之间就投标事宜互相串通,目的是要排挤其他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公开竞争。串标有两种情况: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串标行为有悖于政府工程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和政府采购市场制度建立不久,尚不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也很不到位,所以出现上述两种串标情况是在所难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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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各个建筑单位轮流中标等现象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和建筑工程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使政府部门的公开招投标流于形式,造成财政资金和政府相关部门时间的大量浪费。

围标是指在同一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同一个建设单位,即投标者同时挂靠几个施工企业,以不同的名义制作相应的标书,进行投标甚至最后中标的违法行为。围标有完全围标和不完全围标两种形式。完全围标是指只有一个投标人,制作不同的标书,以不同的建设单位的名义参加招投标的过程;不完全围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以不同建设单位的名义参加招投标的过程。

1.4评标指标不规范

评标指标有定性和定量两种。定性指标技术含量不高,再加上评标专家也都是社会闲散人员而非专业人员,同时评价模型的运用也有失公允,评价模型有专家评价法、经济分析法、层次分析法、多目标决策法、模糊数学方法和数理统计方法等等,每一个模型都包含了大量的数学思想和数学模型,有很高的技术含量,在具体的评标过程,无法描述评标结果的可信度。

2 公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2.1 完善现行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现行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虽然几经修改,但仍存在较多不太完善之处,还需在实践中迸一步修改和完善。这往往给了有些人可乘之机,利用其中不完善之处大做文章,或者是办法本身就存在的一些漏洞,导致招标信息发布渠道不畅,某些信息不公开,资格后审易掺杂人为因素等,严重影响了公开招标的有效公平竞争。今后还应多积累经验,调查研究,针对新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创新,从制度和方法上杜绝不公正现象。

2.2 加强招投标过程的监督与约束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工程交易中心、建设单位的监督,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让纪检、监察部门介入,成立督导小组,对招投标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避免和查处违规行为,保证工程按基建程序实施。在很多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违规案例中,很多是与建设单位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内外串通。在国道105线从化段招投标的过程中,由于行政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组成了督导小组,对工程的招投标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了招标文件中部分歧视性另面视前一篇情况可加可不加条款,保证了建设单位和交易中心严格按程序的规范化操作,通过招投标,选择了来自全国的多家资质好、信誉高、力量强的单位中标,为控制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工程建设赢得了良好的开局。

2.3 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

招标的组织者与具体操作者要行为公正,对其工作内容要严格保密。要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要尽可能准确,以确定合理标的。工程定价模式要尽可能采用国际通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统一量,放开价,工程造价要随行就市。编写合同应全面、详细、缜密,技术规范内容应详实、准确、可操作。要做好招标过程中关键时间的控制,这包括:编制招标及投标文件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评标时限与签订合同的时间等。

2.4 建立健全招投标违法投诉举报制度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整个招投标管理过程的监督,加大审计、稽查、监察、检查等工作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若有投标人或利害相关者投诉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决定受理的,受理单位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暂缓确定中标人,并及时调查处理。同时,建立健全招投标违法投诉举报制度,将本部门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向社会公布。对招投标违法案件处理终结后,按规定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传至有关部门及相关网站上,将处罚信息予以公示,以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失信惩戒和警示力度。

结论: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其中的公路工程招投标是20世纪末才逐渐建立的,发展到今天仍然是一个新新事物,所以在实践中肯定会暴露出这样那样的缺点,但是,我们只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不远的将来,定会迎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和公路工程招投标市场的春天。

参考文献:

[1]田艳.基于风险矩阵的公路工程招投标风险评价[J].交通科技与经济,2008,(6).

[2]刘爽.公路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6).

[3]孙志华等.公路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J].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7,(11).

论文作者:张彦嵩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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