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全忠[1]2002年在《中国乡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乡政管理体制是整个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内涵深刻、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很多,本文将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以我国乡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其所处的大环境为出发点,对我国乡政管理体制及其改革的基本问题进行探究。 本文首先从中国乡政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入手,简要回顾了乡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阐明了自1983年政社分开,恢复乡政府以来农村管理体制的基本特点。我认为,只有真正做到借鉴和扬弃我国历史方面的政治管理遗产,古为今用,才能站在一个新的高度去观察建国50多年来我国乡政管理体制所走过的道路及其基本特点,才能遵循着乡政管理本身发展的规律,找到改革的正确对策。 第二部分和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从乡政府的地位、职能、机构入手,比较系统翔实地介绍了当前我国乡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客观公正地分析了现行乡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其突出表现在职能错位职责不明、层级多变关系乱、机构臃肿效率低这叁个方面,并分析了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源,一是我国乡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是按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设置的,二是我国乡政管理体制的法制化建设不健全。找准问题及产生问题的根源是构建新的乡政管理体制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第叁部分探讨了如何才能克服现有乡政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乡政管理体制。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是根据各地乡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和本文的分析论述对比,提示了乡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的主要趋势是体制出现了“以镇带村”的新模式,职能发生了“经济管理职能弱化,公共服务职能增强” d\硕士学位论文 \3L72抄k1AVIr\山mIX 的新变化,公共服务的方式发生了“由直接管理向委托间接管理”的新转变。 同时得出了本文论述的基本结论:①我们在考虑乡政管理体制及其改革时,切 不可脱离其所处的环境和背境,作出改革方案付诸实践时必须充分认识到乡村 的特点及发展的现状以及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据此推理,乡政管理体 制的层次区划目标模式必须正确选择,乡政府的派出机构的阶段性存在,是由 当前中国农村现状决定的。②乡政府职能转变应系统地、整体地推进,而不能 单独的、独立地进行。③依法治乡、依法行政是乡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一 方面要加强法制化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普法教育。
郎秀云[2]2004年在《当代中国乡—村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 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基层农村管理体制中并存着两个处于不同层面且相对独立的权力载体 一是代表国家自上而下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乡镇政府 二是代表村民行使基层社区自治权的村民委员会 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的制度安排 乡镇作为国家基层政权依法行政 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 依法自治 一系列成文法律都已确认村委会的自治性质 并划定了乡政权和村治权各自的运作空间 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和直接的 领导关系 而是工作上的指导与被指导 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 然而 自 乡村分治 以来 人们关于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究竟是 抑或应该是 指导关系 还是 领导关系 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 乡 镇 村关系的调处在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的矛盾和困难 两种权力的运作界限不明 相互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乡 村关系中不规范 不协调甚至相冲突的一面 严重制约着乡镇政府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对农村基层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特别是进入 90 年代中后期 乡 村关系的对抗型特征逐步显现 农民聚众抢 砸乡政府 乡政府 全副武装 进入村庄收粮 收款的报道不断见诸极端 在农村改革讨论和学术研究中 干群关系社会稳定 农民负担 成为人们集中关注的论题 调整乡 村关系不仅是农村基层工作中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而且成为重构乡村治理体系 甚至成为政治体制民主化改革的核心问题 本论文通过对乡 村关系的历史和现实考察 旨在对重构乡村基层政权改革提出对策建议 以促进农村治理结构的现代化发展本文认为 自村民自治实施以来 我国的乡 镇 村关系已经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当前我国农村不同地区的乡 镇 村实际的关系状态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 变动性和非均衡性的特点 不同的乡 镇 村关系状态不尽相同 就中国大多数乡村来说 从乡镇对村委会人事 财务及事务的实际干预和控制能力及干预程度上看 当前我国乡镇与村委会之间总体上依然保持着明显而强烈的上下级行政命令关系 或者说是一种行政化的乡 村关系 与法律规定的 指导关系尚有相当距离乡 村关系失调表现在乡村层面 而症结却存在于宏观体制之中 总地说来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种种矛盾根源于现行的行政体制 财政体制 党政关系和村民自治制度本身 压力型的行政体制是造成乡村关系失调的压力源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在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和现代化需求的驱动下 在现代化过 1<WP=5>程中选择了赶超型战略 而赶超型战略的实际实施往往以压力型行政体制为制度支持的 乡镇政府作为行政体系中的最基层组织 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 这决定了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 计划和任务 最终都要乡镇政府加以贯彻 落实 面对千家万户的分散小农 为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乡镇政府必然加强对村级组织特别是对村委会的渗透 影响和控制 包括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 乡镇财政危机是乡村关系紧张的直接原因 分税制带来的正税收入不足和 压力型体制 导致的财政支出使乡镇财政面临巨大的压力乡镇财政短缺成为常态 巨大的财政压力迫使乡镇政府将权力的触角延伸到村委会 试图凭借行政权控制与支配村委会 从村庄汲取财政资源 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 两委 体制则为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提供了便利条件 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乡镇党委与乡政府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村支部直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 在这个权力关系链中 村党支部成为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的中介 这种合法的权力格局为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提供了合法 合理而又便利的条件 村民自治是国家主导和法制权威下的授权性自治 自治空间有限 村委会的行政职能过分膨胀 侵蚀自治职能 处于行政紧约束下的村委会自主性缺失无力提出民主的强劲要求 也不能有效抵制乡政府的不正当操纵和控制 村委会的有限自治是村委会过度行政化的内在原因乡 村关系行政化 损害了乡镇政府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 也损害了党组织的领导和权威 降低了党组织的协调能力 而且削弱了社会自主能力和群众自治能力 恶化了政府与农民 干部与群众的关系 阻碍了国家的民主化 法制化和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从宏观层面考察 可以看出 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不甚协调 从更深层次上反映了 国家 与乡村社会之间关系的失衡 在一定意义上说 是国家与农民关系紧张的反映 是长期以来国家推行 剥夺农业 向城市倾斜 宏观政策的恶果 乡村关系的调适须要以国家宏观发展战略和宏观体制改革为前提 民主合作型乡村关系的构建需要在更加宏观的层面上进行制度创新 否则微观层面的努力很可能劳而无功 这要求以全面的科学的发展观取代片面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观 以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取代 一国两策 城乡分治 的发展战略乡村关系的调适是 乡政 与 村治 的双重改造过程 笔者认为 由于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农业仍然是小农经济 对于大多数的农业型乡镇而言 未来相当长时期总体上是一个 温饱有余 小康?
熊竞[3]2008年在《我国特大城市郊区(域)行政区划体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以城市化为表征的城乡转型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也成为中国高速发展的重要动力和主要成就。从地域依托看,在波澜壮阔的城市化进程中,特大城市郊区无疑承担着重要使命。城市化是一个内容极其丰富的逻辑和空间的演变过程和结果,特别是对于中国而言,制度层面的转型至关重要。行政区划作为国家权力空间配置的一项基础性、支架性的体制安排,其在中国的重要性也非同寻常。我国特大城市郊区政区体制在实践中通过积极调整,基本适应了(特)大城市郊区的迅速发展,然而由于旧有体制惯性较大和改革整体性推进中的某些偏差导致以上改革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欠缺和问题。如不及时加以研究和解决,势必影响到城乡的共同富裕、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等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正是基于这样一个逻辑和背景,本文的研究得以展开:第一章:交代了论文的研究意义、篇章结构与研究方法等基本概况。第二章:论文首先从对特大城市郊区(域)行政区划体制概念的理解切入,对这一较长的表述进行了逐个概念的辨析与界定。这里遇到了几个难点,一是“郊区”自身是一个既有明确特征,但又存在一定模糊特点的相对概念;二是我国特大城市郊区的重要性凸显且发展迅速,使其研究更具复杂性;最为“烦恼”的是在体制上,由于我国实行市管县体制,使得郊区的范围“泛化”,更多的“郊区”(行政郊区)已超出“郊区”概念本身的涵义。为此,我们引入了“郊域”的概念,在我国特殊的市管县体制下“郊区”与“郊域”对应于“市区”与“市域”。在明确这一概念之后,我们从政区地理学的角度对文章中经常出现的“行政区划(政区)体制”、“行政区划(政区)调整、变更”、“行政区划(政区)体制改革”等表述做了界定。最后,以图形化的方式给出了本文特大城市郊区(域)行政区划体制改革研究的概念和研究对象与范围。第叁章:是从目前大量郊区、行政区划相关理论和观点的角度做了一个归纳。为更深入的认识郊区发展的动力机制及特点,文章主要选择集中与分散这一组对立又统一的概念出发,从区域、城市、郊区叁个层面进行了探讨。而在认识行政区划的特点上,我们则选择了另外一组对立又统一的概念,即集权与分权,并同时也选择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上下政府之间叁个层面,来分析行政区划的本质特征。此外,对郊区发展中重要的城乡关系理论以及我国城乡关系的特点也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对特大城市郊区(域)政区体制相关的其他理论做了介绍,包括城市型政区设置上城乡分治与城乡合治的讨论,政区层次与幅度理论中尖型与扁型的差别以及城市空间相互作用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这一部分为文后的实证分析提供了全面系统的理论支撑。第四章:是对已有相关文献的搜集与述评。我们分别从(特)大城市郊区的发展与管理的文献综述,(特)大城市郊区制度与创新的研究进展,以及(特)大城市郊区政区体制中区县级政区、乡镇级政区、村居级政区的研究述评叁个方面进行了梳理,并从研究方法、研究视野、研究内容上提出了现有研究的相对不足之处。第五章:是对我国现代市制开创以来,(特)大城市郊区政区体制的近代演变进行了耙梳。我们将(特)大城市郊区政区体制演进的这段历史划分为叁个时期,一是晚清民初至改革开放初期,城乡分治主导下的狭域农村型郊区制;二是改革开放初20世纪初,城乡合治主导下的广域城镇型郊区制;叁是20世纪初至今,我国出现了城乡分治下适域城市型郊区的苗头。最后,从形式合治(分治)与实质合治(分治)的两个概念出发对我国郊区(域)政区体制的演变做了一个发展进程的总结归纳。第六章:是对境外若干典型郊区区划体制概况的介绍、评价和对我国的启示。其中美国的边缘城市、市政自治体、特别区,英国的郊区新城,澳大利亚的田园型市镇(Rural City),日本的市分等制,我国台湾地区的县下辖市等在我国大陆目前特大城市郊区发展态势下具有借鉴意义。第七章与第八章:是对中央直辖市上海的郊区政区体制的实证分析。第六部分是侧重上海郊区区县级政区体制的探讨。以城乡关系为视角,描述了1927年上海建市以来,郊区(域)政区也走过的一条分治理念与合治理念转换下的体制演变之路,进而,对目前上海郊区区县级政区的现状我们作出了四个思考,并引入断裂点模型构建了一个探讨郊区县改区标准问题的分析框架。第七部分着重对上海郊区的基层政区(乡镇级与村居组织)情况做了分析,有总括性的历史分析,也有更为详细的以浦东地区为主的梳理。在此基础上,再次提出了对基层政区改革的若干思考。第九章:是本文的政策建议,指出了我国特大城市郊区(域)政区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现状问题、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并区分了中央直辖市与省辖特大城市在未来郊区(域)政区体制改革上的不同模式框架和方案设想。第十章:最后一章从主要观点、创新努力与论文不足等方面对做了一个总结。
胡建华[4]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朱余斌[5]2017年在《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文中认为"农村兴,天下兴。"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仍将有相当比重的人口居住、生活在乡村,乡村社会的繁荣稳定与否事关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乡村问题千头万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应当是乡村治理体制问题。乡村治理体制,也称为乡村治理模式或乡村治理结构,一般是指乡村治理主体在各自权力、职责范围基础上的行为模式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乡村治理体制合理与否直接关乎乡村治理的成效,而乡村治理的效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和命运,也与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紧密相连。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成功经验之一,在于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乡村治理,形成了以"县政绅治"为主要内容和特色的乡村治理体制。建国以来,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也与同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结构与特点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治理概念第一次正式载入党中央的文件中,标志着党对治国理政规律和趋势认识和把握上的进一步深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项最新成果。治理理论的基本要义在于承认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基础上,强调多元治理主体通过互动、协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善治"的目标。科学合理的国家治理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条件。乡村治理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制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能力与乡村治理体制的安排密切相关,有效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对于实现乡村乃至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来说具有基础性意义。但是,现行的乡村治理体制本身还存在着党政不分、乡镇基层政权"悬浮化"和"谋利化"、村民自治组织过度行政化、"乡政"与"村治"之间的过度博弈和不协调、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与治理理念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变革的趋势和取向何在?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如何建构?这些时代主题问题,需要我们作出有效回应。我们既要充分汲取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营养,也要在中国历史发展脉络中寻找基因,以我国乡村治理中遇到的问题为导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内建构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突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研究史上的一个重要坐标就是"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的兴起。这一理论范式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以极强的影响力迅速羼入各学科并形成一股新的学术思潮。"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比较有效的分析和解释的理论工具,但从西方社会引入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范式是建立在市场机制比较健全以及竞争性政党制度的社会基础之上。因此,运用"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中国问题时,需要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实现"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的中国化。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基础,以中国化的"国家——社会"关系为研究范式,对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进行研究,试图找出内在的趋势与规律,并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为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和完善提供建议。具体而言,不同于西方语境下将国家等同于政府,本文将国家分为党和政府两个层面予以考察。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作为革命和建设的核心力量,它往往是顶层制度设计者和推动者,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乡村治理的成效和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市场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本文将市场的定位与作用这一变量纳入到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的研究中。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论文将西方语境下的"社会",细化、中国化为乡村正式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农民、乡村精英等社会主体要素分别予以详尽考察。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较高。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民的数量将会逐渐减少。但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然会有相当数量农民的存在。农民不仅仅是乡村治理的对象,作为乡村社会的真正主人,他们更应该成为乡村治理的有效主体。本文将农民这一乡村社会重要构成要素独列出来予以考察,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成效乃至新时期乡村社会"善治"目标能否实现。基于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之道的经验借鉴以及在当代乡村治理中实际重要作用发挥方面的考量,在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创新路径研究中,本文还将乡村精英这一重要的乡村社会构成要素单列出来予以更加深入细致的考察。论文通过探讨政党(中国共产党)、政府、农民、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乡村治理主体要素,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变迁中的定位、作用发挥和相互关系以及相应的历史经验教训,为新时期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完善提供借鉴。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主要是由相应历史时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决定的,并受不同的时代特征、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主体的视域来看,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历史嬗变主要受四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党和国家的战略理念和制度设计、市场的地位和作用的场域、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意识、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和作用空间。"莲发藕生,必定有根"。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设计"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绘图,而是在乡村社会既有格局基础上,通过对现有治理困境的深度反思和审视来寻找灵感和答案"。据此,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我们应在现有的"乡政村治"模式基础上进行变革与创新,积极构建"政党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场引导、全社会参与"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乡村治理体制,保证政党、国家、市场、农民、社会组织等不同治理主体要素之间结构的合理化,实现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发挥它们各自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之达至。
杨勇[6]2011年在《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全国范围内已经进行了多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而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同乡镇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水平,甚至是不同的乡镇类型,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被提上日程,2010年4月,中央多部门联合发实通知,在全国13个省的25个乡镇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选取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这一研究主题,深入江苏省试点凤凰镇进行调查,以期对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有直观直接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结合所学专业,对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做出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而任何改革如果要取得成功,都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取向、指导原则,在论文写作中,笔者同样遵循这样的原则。因此,文章在探讨具体改革之前,梳理出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既有与其他层级政府改革相一致的地方:从全能向有限、从人治向法治、从管制向服务,也有作为基层政府特殊的目标,总的来讲是需要一个经济发达镇基层管理新的架构,这在文章中将具体阐述。而原则最重要的是遵循分类改革、因地制宜,把握经济发达镇的类型特点,解决历次改革中出现的“一刀切”问题。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如何改?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是一个能一蹴而就的问题。目前,在理论研究上,学术界对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并没有成熟的理论指导,笔者对已有的一些论文进行搜集、整理和评述。在论文的主体部分,为便于实章研究和展开,笔者把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剥离分成几个部分:职能、事权财权、机构人员,之所以这么分,是因为,尽管职能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职能约束和规范着乡镇其他所有活动的开展,职能转变因此就是整个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出发点,指导和规范着其他改革的进行。事权财权是作为一级行政机构开展活动的前提条件和必备基础,同时也处于改革的关键环节。而机构人员是职能、事权财权的落脚点,也是改革最终看得见摸得着的环节。当然,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改革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困难和难题,但只要把握改革的重点难点,特别是注意配套措施的建立,就可以顺着既定的目标和方向,把改革推进下去。
刘玉明[7]2011年在《我国乡镇行政体制改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建设服务型政府已经成为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在基层的代表,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基层政权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关系到叁农问题的解决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及其改革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本文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以新公共管理理论、政治体制改革理论等为理论依据,对我国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思路,展开较为全面的分析,为相关部门政策制定提供建议。首先,文章阐述了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相关概念和理论,指出我国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历程及当前我国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指出当前我国乡镇行政体制的特点。其次,着重对我国乡镇行政体制及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当前在乡镇政府职能定位,权责关系,财政体制,机构设置与人员素质等方面尚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与其管理体制及财政体制不健全密切相关。乡镇行政体制改革有其动力,也有阻力,但只有改革体制才能创新体制,才能产生更大的动力来促进社会的发展。最后,提出并分析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思路和途径:明确乡镇政府权责配置和职能定位;搞好乡镇机构精简和改革,合理进行人员分流;搞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推动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赵鲲鹏[8]2011年在《公民参与乡镇治理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国家,从地理上看,农村占据了最广阔的空间,从人口上讲,农民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对农村工作的重要性做出了清晰的论述,农民占据中国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中国社会能否稳定,中国经济能否发展,首先要看农村社会能否稳定,农村经济能否发展①。近年来,在中央一系列惠农支农政策的导向安排下,各种发展资源加快向农村地区流动,农村经济、农民生活、农村社会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但随着乡村社会发展由经济层面向社会层面深入,乡村社会阶层逐渐分化,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在乡村地区已初见雏形,农民对政府职能的需求呈现出前所未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但长期处于行政体制末梢的乡镇政府依然习惯于通过“上传下达”的工作方式处理乡村事务,缺乏与社会、公民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导致乡镇政府职能与农民利益需求之间的不均衡,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几乎丧失了财政汲取能力,“入不敷出”、“拆东墙补西墙”已成中西部地区乡镇财政的普遍现象,在这种财政能力的限制下,乡镇政府除去支付工资、办公费用等刚性支出已难以承担为乡村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使乡镇政府职能与农民利益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与此同时,乡镇政府有限的公共资源在乡村社会发展中也未能得到公平分配,进一步拉大了乡村地区贫富差距,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冲突、甚至激烈对抗的情况也不鲜见。可以说,如果社会不满得不到有效疏导,长久积累下去就有可能引发“社会爆炸”,甚至有可能葬送“中国奇迹”的成果②。历次乡镇机构改革的实践反复证明,推动乡镇机构改革不仅需要自上而下的行政动力,更需要自下而上的社会动力,而且依靠草根力量的推动往往更为有效。从改革的推动力量考察前几次乡镇机构改革,不难发现行政机关既是改革的推动者,又是改革的操作者,同时还是改革的客体,来自行政体系外部的力量很难介入这一过程,由于自身利益限制,难以避免乡镇机构改革不彻底的结果。因此,在乡村社会分化和利益多元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就必须打破改革的路径依赖,依靠社会力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构建制度化的途径,保障公民能够直接参与乡镇治理过程,将民意作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巨大压力,才能从根本上推动乡镇政府从命令转向服务,实现乡镇治理格局由单一走向多元、由封闭走向开放。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这样的原则:一是坚持政府职能的有限性原则。改变政府以往大包大揽的行政方式,主动从社会自治领域中退出,通过市场手段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使政府专注于社会、市场难以有效调节的领域,促进资源的公平配置;二是坚持政府职能的公共性原则。公共性是政府职能的基本属性,它要求政府公平地供给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社会进步和公民发展。当前乡镇治理过程中财政公共性缺失造成了农民社会保障不足、农村教育落后、农民生活环境恶劣等系列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推动乡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都必须立足于改变乡镇财政能力与公共性不足的问题;叁是坚持政府职能的包容性原则。提升政府职能的包容性,能够使政府职能更好地契合社会利益多元化的发展需求,发挥治理机制对不同利益的弥合作用。现阶段增强乡镇政府职能的包容性,应当积极鼓励公民通过制度内的途径和方式,就政府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和建议,促使政府审慎对待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和不同阶层的利益,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乡村地区的不稳定因素,推动乡村社会持续发展。从理论上看,参与式治理应当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虽然市场与政府是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方式,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现象亟需治理机制对之补救。共同发挥民间组织和政府、市场的作用,能够有效地填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造成的空白,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多层次需求;社会契约思想、人民主权理论为构建参与式乡镇治理格局提供了政治和法治保障;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过程中形成的群众工作路线、人民民主理论、政治协商理论等,为构建参与式乡镇治理提供了符合国情需要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就社会发展而言,经过叁十年的改革开放,乡村社会经历了以下几个转变:经济上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从社会结构上从封闭向开放的转变;思想理念上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政府行为上从命令向服务的转变;政治氛围上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乡村社会中这些深刻的变革,使参与式乡镇治理的兴起和拓展成为可能。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政权不断下沉,打破了传统社会“皇权不下县”的国家与社会的治理格局,伴随着行政下乡,国家快速建立了乡村行政机关,形成了“议政合一”的乡镇治理模式;进入1958年后,随着农业合作化浪潮的兴起,各地普遍建立了人民公社;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乡镇政府全面恢复,随着经济改革和社会改革逐渐向深水区迈进,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转变政府治理方式是实现乡村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型的重要保障,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力量都致力于推动乡镇政府改革,形成了乡镇长选举、参与式决策、民主恳谈等一系列参与式治理实践。公民参与乡镇治理的意愿日趋强烈、公民参与乡镇治理的渠道日益增多、公民参与乡镇治理的有效性稳步提升,客观地说,农民的参与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挥和实践。但同时也能看到,这些零散甚至是地方政府自发的治理改革,并未形成科学的政治理论,也存在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地方,造成参与式治理在发展过程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公民意识淡薄导致多数公民参与行为重视私利而忽视公益、乡镇财政困境客观降低了公民参与的真实性、参与式民主发展面临扩大与失序的风险、公民参与乡镇治理的制度保障不足等。那么,在乡镇治理改革过程中,如何破解公民参与的困境?本文认为,从宏观上完善乡镇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机制,应当首先构建一个充满活力的公民社会,使之成为参与式治理稳步发展的社会基础,才能打破乡镇机构改革“膨胀—精简—再膨胀”的路径依赖。构建乡镇公民社会应当遵循以下几点认识:公民权是构建公民社会的权利基础、发达的市场经济是公民社会形成的物质条件、政府适度让权则为公民社会发展提供必要政治空间、理性的公民精神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内发力量。历次乡镇机构改革都面临乡镇机构臃肿和农民负担过重的困境,改革过程始终围绕强大的行政体系与弱小的农业财政之间的矛盾进行,而缩减乡镇机构规模、减少乡镇财政支出则是乡镇机构改革的外化表现。但财政压力推动的乡镇机构改革在缓解农民负担过重问题的同时,也难以避免地削弱了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发展参与式治理必然要求政府具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财政能力,一旦政府能力无法有效回应公民的参与需求,就会损害公民参与乡镇治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破解制约参与式治理发展的财政困境,应当坚持公民权利平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法治为原则优化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财权分配,以民主理财制度为核心构建乡镇财政决策机制,构建多元主体的乡镇公共产品供给平台,彻底扭转乡镇财政干不了坏事也无法干成好事的窘境。在推动参与式乡镇治理发展的同时,还必须警惕制度外的公民参与对乡村政治和社会秩序的冲击。通过有序民主原则,维护乡村社会稳定,保障政府决策效率;通过依法参与原则,落实公民宪法权利,优化参与的程序支撑;通过维护公民个体自由原则,确保参与式治理以公共领域为限度,拒绝多数人的暴政等,多维探索公民参与的合理限度,为参与式民主提供循序渐进、拓展与规范并重的发展路径。就构建公民参与乡镇治理机制的具体路径而言,第一,完善政党层面的公民参与。确立基层党员是党内民主建设主体力量的地位,尊重和保障党员权利行使,将制度建设尤其是程序化的制度建设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核心任务,保障党员权利行使有章可循。同时,积极发挥党代会功能,探索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互动的方式。现阶段,可以充分发挥党代会的选举功能,以差额选举和公选的方式,实现基层党员通过党代会直接参与乡镇党务领导的选举,以“票决权”方式间接实现对乡镇领导的监督和制约。第二,完善行政层面的公民参与。提升乡镇政府职能的包容性和公共属性,实现政府与农民在管理共同事务时的身份对等,将农民作为政府职能行使中不可或缺的决策主体和利益主体。同时,规范上级政府对乡镇政府的直接干预行为,在保障党的领导和国家统一前提下赋予乡镇政府管理地方事务的自主权。从行政层面完善公民参与乡镇治理机制,一要构建乡镇政务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二要构建乡镇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保障农民参与权;叁要构建政府职能对公民需求的回应制度,保障农民参与的真实性。第叁,完善人大层面的公民参与。从国家政治结构上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体制内实现公民参与乡镇治理最直接的制度安排,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为农民参与乡镇治理提供了参政、议政的平台,这一制度安排不仅能提高农民参与乡镇治理的效率,还能保障参与式民主发展的有序与稳定。当前完善人大层面的参与应当从叁个方面开展:一要增强乡镇人大选举工作的吸纳性,优化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提名制度,有序增强乡镇人大选举工作的竞争性;二要增强乡镇人大代表工作的吸纳性,逐步探索乡镇人大代表职业化,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归纳、整合民意的作用;叁要增强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吸纳性,转变以往乡镇人大“依附”于乡镇政府的弱势地位,不断优化乡镇人大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寻求以法治化的途径将村民自治意愿转换为国家权力机关意志的方法,保障行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运行,从而实现对村民自治权的保护。第四,完善社会层面的公民参与。首先要实现农民现代化,包括农民意识现代化、乡村社会结构现代化和农民政治行为现代化;其次要优化农民组织化,可以遵循培育、壮大农民经济组织→完善、优化农民社会组织→探索、构建农民政治组织的路径有序发展;最后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在参与式民主发展进程中,政府的适度让权、资金扶持、政策引导都是促进村民自治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完善政府主导的关键是合理分配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权力,可以通过法律层面的制度规范,以立法方式保障村民自治组织的独立性,规范政府主导乡村政治的手段、范围、程序和救济,寻求二者调适与互动的结合点。第五,完善司法救济层面的公民参与。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是权威、终局的救济措施,然而由于村民自治救济立法上的不足,造成村民自治权在乡镇治理体系中得不到应有的司法保障。在完善立法时,考虑到村民自治体是公民参与乡镇治理的最基本单元,应当设置司法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保障机制,这种保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以立法形式明确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之间的关系;确立由司法机关负责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合法性审查制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针对特定侵权行为建立村民自治权行政诉讼救济制度;扩大《民事诉讼法》中“选举诉讼”的受案范围,保障村民所享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当然,司法救济也不是万能的,要从根本上完善村民自治权,还有赖于社会整体进步和政府职能转变,只有真正实现政府从“命令”到“服务”的转变,才能为村民自治的发展提供广阔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村民自治在乡镇治理格局中的创新活力。
彭润金[9]2016年在《当代中国县域政治发展研究叁十年述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叁十年来,有关当代中国县域政治发展研究,主要在县级政治发展、乡镇政治发展、村民自治建设叁个层面展开,此外是县域政治发展的综合研究。当代中国县域政治发展研究主要取得了叁个方面的成绩:实证研究积累了可观的经验素材;理论研究概括了可验的解释模型;对策研究规划了可取的改革方案。但也在四个方面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实证研究与历史研究有待融合;理论研究问题意识有待明晰;理论研究框架与方法有待反思;对策研究战略性和操作性有待加强。因此,今后应着力于拓展县域政治运行的实证研究、对接县域政治传统的历史研究、深化县域政治发展的理论研究、加强县域政治发展的比较研究、夯实县域政治发展的对策研究,从而提升当代中国县域政治发展研究的学术水准和资政质量,从学术上助推当代中国县域的经济发展提速、社会和谐稳定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到实处贡献更大的学术力量。
许才明[10]2005年在《民族乡政府管理研究》文中提出散杂居民族工作是我国整个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散杂居少数民族人口约有3,000万,占整个少数民族人口的32%。为了保障这部分民族的各项权利和利益,为了贯彻党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政策,国家在不具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条件的较小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建立了他们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乡级政权——民族乡,这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最具特色的形式之一,到2003年底,全国已建立1,173个民族乡。 自建乡之日起,民族乡政府就在散杂居民族地区的各项社会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散杂居民族地区的建设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全面小康;没有散杂居民族地区的和谐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和谐。同时,民族乡政府在建立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巩固边疆安宁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地方与全国其它地方各方面的发展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还有扩大的趋势。民族乡政府管理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群众对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需求,甚至有时还成为发展道路上的阻碍。究其原因,有内外环境的变化也有相关政策的调整,但主要还是传统体制下民族乡政府管理自身存在许多缺陷:机构设置不合理、政府职能转变滞后、行政行为失范、管理方式落后以及公务员队伍建设缓慢等等。为了适应时代的要求、为了散杂居少数民族各方面的进步,也为了民族乡政府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加快民族乡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提升民族乡政府管理的能力已是迫在眉睫的事了。然而,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的学者还是实践中的管理者都没能给予民族乡政府管理足够的研究和重视。基于这些因素,本人选择了《民族乡政府管理研究》作为博士论文的题目。 论文的写作是把民族乡政府管理放在一个相对较大的系统中加以研究的,即与它具有直接联系的县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一个“县一乡一村”的系统。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改革现行的县乡政府管理体制、调适乡村关系,从而借助县级政府的拉动作用和村级组织的推动作用来加快民族乡政府管理的改革。不过,外因决定于内因,任何外因都最终要通过内因来起作用的,因此,民族乡政府管理能力的提升最根本的还是要靠自身的改革和完善。当然,这种改革是在中央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指引下结合各个民族乡的实际情况进行的。 该论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内共分五章。“导论”部分,主要谈谈该论文的选题依据、研究意义,与论文相关的研究现状及其评论,相关概念说明、研究方法,写作思路、结构安排以及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一章“民族乡一般问题的概述”,从民族乡的内涵、建乡的基本原则与条件、民族乡政权的特点以及民族乡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二章“民族乡政府管理探析”,内容涉及民族乡政府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地位与作用、管理的原则以及管理的特点;第叁章“县乡领导体制与民族乡政府管理”,首先分析了县乡领导关系对民族乡政府管理的负面影响,接着分析了造成的因素,然后提出了提升民族乡政府管理能力的对策;第四章“乡政村治格局与民族乡政府管理”,在阐述村民自治对乡政管理的影响后,对造成乡政管理能力弱化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第五章“民族乡政府管理的改革与完善”,相对来说,这是该论文的最核心部分,该章内容紧紧围绕如何加强和提高民族乡政府管理能力这一中心进行阐述,内容包括现阶段管理中所遇到的困难、改革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改革的目标取向、改革的影响因素以及改革的基本思路。文章的“结语”部分主要是对几个未能论述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说明,并对整个论文的写作进行了小小的总结。 到目前为止,这篇论文可以说是第一次较为系统地对民族乡的政府管理进行研究的论文,而且在研究的过程中把民族乡政府管理与县级政府管理、村级组织管理结合起来进行系统地思考。通过本论文的写作,希望能为我国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充实一点内容;希望能为散杂居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也希望能有更多的人认识、了解民族乡并支持民族乡政府的改革。但是由于本人写作水平有限、专业理论功底不足、实践经验缺乏等因素,能否达到上述写作目的,文中观点是否妥当,敬请各位专家、学者给予批评指正,以期使该论文日臻完善。关键词民族乡;政府管理;县乡领导体制;乡政村治;改革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中国乡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姜全忠. 华中师范大学. 2002
[2]. 当代中国乡—村关系研究[D]. 郎秀云. 复旦大学. 2004
[3]. 我国特大城市郊区(域)行政区划体制研究[D]. 熊竞. 华东师范大学. 2008
[4].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5]. 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D]. 朱余斌.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7
[6]. 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D]. 杨勇. 南京大学. 2011
[7]. 我国乡镇行政体制改革问题研究[D]. 刘玉明. 山东大学. 2011
[8]. 公民参与乡镇治理机制研究[D]. 赵鲲鹏.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9]. 当代中国县域政治发展研究叁十年述论[J]. 彭润金. 地方治理研究. 2016
[10]. 民族乡政府管理研究[D]. 许才明. 中央民族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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