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利事件”对中国媒体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凯利论文,启示论文,事件论文,媒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3年5月29日,BBC播出了记者吉利根的一则报道。报道引述一名英国情报官员的话说,布莱尔政府为了发动对伊战争,授意在2002年9月发表的伊拉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报告中,添加了萨达姆有能力在45分钟内发动生化武器袭击的情报。这一报道使得布莱尔政府陷入了尴尬的“情报门”事件。在随后的进展中,吉利根的情报来源凯利的身份被英国政府泄露,凯利于2003年7月18日割腕自杀身亡,引发英国最高法院法官赫顿牵头的英国议会独立调查小组介入调查。
2003年7月22日,正在中国访问的英国首相布莱尔来到清华大学和学生座谈,一名学生问道:“面对凯利博士的悲剧,你打算如何度过这场政治危机及重获人民信任?”布莱尔回答:“对于凯利博士的家人来说,现在是非常痛苦的时刻,他的丧礼还没有举行。我不想就此事多说,但我们会就事件进行适当的独立调查。”
2004年1月29日,赫顿法官公布了凯利事件调查报告。报告公布前,赫顿在英国最高法院发表了长达1小时45分钟的声明。赫顿称,凯利“没有意识到他与吉利根谈论情报问题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并且凯利是“自己结束了生命”,他的死没有第三方介入,原因可能是心理专家所说,他失去了自尊并对自身处境感到绝望,而归根究底,BBC采编疏失是祸首。
在《赫顿报告》出炉后,BBC遭遇堪称82年来的最大危机。2004年1月30日,BBC董事长戴维斯和总经理戴克、记者吉利根先后辞职。董事会公开表示对公众“毫不保留的致歉”。目前,虽然“凯利事件”尘埃落定,然而由此引发的沉思或许能给中国传媒提供某些启示。
§两败俱伤,知情权是一把双刃剑§
英国传媒经常被称为“公众知情权”的捍卫者。“凯利事件”折射出许多深层次问题值得反思:表面上看,BBC和政府争论的焦点是记者吉利根报道的信息来源;往深处想,这又关涉“知情权”问题。应该说,BBC和政府在“凯利事件”中两败俱伤,“知情权”显示了双刃剑的功能。如何用好“知情权”,这在中国新闻界也是一个备受瞩目的问题。
“知情权”的概念首先是1945年美国记者肯特·库伯首先提出的,主要指公众有权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军事机构的活动情况,公共权力机构有义务对公众公开政务信息。①20世纪50年代以后,知情权得到新闻界和法律界的普遍接受,涵义也扩展为社会成员有权获得自身所处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的各种有用信息。在21世纪现代自由经济的推动下,人类已然进入信息时代。每天的资讯扑面而来,报刊、广播、电台、互联网,构成了一个信息自由流动的媒体网络。在这样资讯高度发达的科技时代,任何言论、消息的封锁都是无能为力的,特别是网络的直接性、互动性、超文本性,使民众的知情权提高到了过去无法企及的高度。只要上了国际互联网,在世界的任何角落,只要点击某个网站,它的内容就会展示在浏览者面前。网站上新发一篇文章,立刻能被世界各地访问到,不仅如此,网络的互动功能使得浏览网站的读者通过一定的程序注册,就能在网站发表言论,所有海量的信息,只需鼠标轻轻一点就能访问。封锁政策在高科技的信息时代已经捉襟见肘了。唯一的办法只能是主动地让民众知情,否则就很被动。美国学者认为,“知情权”不仅是一种理念性的东西,也不仅仅是新闻媒介用来争取和保障自身享有采访报道自由的理念根据,更不仅仅是要求国家权力一方“情报公开”的武器,而应将其视作国民社会生存需要的一种具体权利,即将其视作是国民应该实际享有的信息接受权、信息收集权、要求政府公开信息的请求权和要求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介进行多样化、客观公正报道的参与权、接近权等等。②
知情权的内容基本有以下几种类型:(1)政治知情权,即社会公众依法享有了解知悉国家政治事务及其活动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其活动的义务。这一权利内容,现今普遍被称之为“政务公开化”要求。(2)社会知情权,即社会公众有权知悉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并有权进一步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如生产、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资讯。(3)自我知情权,即社会公众有知悉和掌握有关自己的或与自己密切联系的各方面情况的权利,如公民的出生概况、健康状况、居住环境等基本情况;在不妨碍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法人有权获得一切对他有用的信息,包括法人对其内部成员的有关情况的以及要求加入其组织的人的基本情况。而采访权的内容则是以知情权的内容为核心,并以不断地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为己任,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地提供各方面的资讯信息。
在中国,知情权虽然并没有被作为一项法定的公民权利加以规定,但是不难看出,在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是有宪法保障的,而且在实践中也逐渐得到重视和推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新闻活动中,《宪法》规定的这条权利的主要内容于是逻辑性地包含:(1)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获得和传播国内外信息,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2)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重大事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实行监督;(3)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的重大事务、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尊重和保护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和反映真实情况的权利;(4)公民有权获取知识、参加娱乐、满足文化生活的需要。③显然,包括作为权利主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实现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础。因为人们先要知情,才谈得上去行使其他的权利。1990年新闻出版署的《报纸管理暂行规定》规定了报纸“宣传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方针和政策;传播信息和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职能,可以推理受众有从报纸获取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各种信息、知识的权利。中国共产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提出“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更体现了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对知情权的承认和重视。
目前在中国,知情权的落实和保障至少需要做以下工作:(1)明确界定知情权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来说,受众是通过大众传媒知晓政府事务,这包括三方面关系:一是受众知晓政府;二是传媒知晓政府;三是受众知晓传媒。政府和传媒有义务发布信息,民众主要是通过媒介知晓政府事务,因此有学者认为新闻媒体对知情权负有特殊责任。另有学者认为,不能把知情权扩大到滥用的程度,否则会侵犯国家秘密和公民隐私。(2)协调理顺知情权与司法权力的关系。这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媒介干预司法活动;二是司法机关干预媒介信息来源保护权。二战以来,许多记者因为拒绝提供消息来源而被判处藐视法庭罪。这几年出现较多的问题是,新闻媒介过多暴露法庭审判过程;甚至未成年人法庭审判过程,或是在判决未做出前,误导民众对案件的定性。(3)知情权与传统政治运作上存在冲突。民主政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而传统的政治是秘密运作。知情权规定了受众获取政府情况的权利和政府报告工作的义务,问题在于法律对知情权涉及的信息种类、范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而为政府特权腐败留下托词。
§壮士断腕,仅有独立性是不够的§
BBC成立于1922年,被称为英国惟一吃皇粮的新闻媒体,其公司总经理和总编一般由政府任命,经济收入主要靠征收电视广播执照费和国家资助。在英国,看电视也必须持有电视执照,根据英国1990年制定的广播电视法,BBC是非营利性电视台,电视节目没有任何广告,其收入来源主要是向观众收取电视执照费。同时,BBC在所谓“距离政策”保护下,可不受政府干预而维持新闻报道的独立品性。
由于资金来源是广大老百姓,BBC在报道原则上一直坚持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几十年来的苦心经营使BBC渐渐在世界范围内赢得了客观和公正模范的美誉。在这几十年中,BBC尽力避免与英国政府在一些政治事件上发生摩擦,但其独特的公共广播性质又常常使它无法避免这些摩擦。BBC经常受到政府大臣的炮轰,要么被称为“激进左派的温床”,要么被骂作“狭隘的保守派恐龙”。1940年,温斯顿·丘吉尔在出任英国首相后还不到一周就致信英国新闻部,要求加强对BBC的监管和控制。在1991年的海湾战争之后,BBC被人戏称为“巴格达广播公司”(英文缩写也是BBC);1999年科索沃战争之后,BBC又被戏称为“贝尔格莱德广播公司”(英文缩写也是BBC)。
在英国,报纸揭露坏人坏事的作用也被认为是极其重要的,负责调查“凯利事件”的英国高等法院法官赫顿早在十年前曾说:“揭露欺骗行为和丑陋是报纸的职责之一。”英国伦敦城市大学新闻系主任罗德·艾伦说:“每个英国政治家最想做的事情就是驾驭BBC。他们可以收买一些具有明显政治取向的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体,但BBC的影响力是其他媒体无可比拟的,其独立的视角和由此产生的影响力让政治家们妒火中烧。政治家们仇恨这一点,绝对地仇恨。”④
不过,这次冲突对BBC的影响却不可同日而语,不仅因为《赫顿报告》对它大加鞭挞,而且它现在还受到了不同利益集团的全面围攻,似乎无路可退。由此可见,BBC实施舆论监督仅靠独立性很难取得重大成效。
像其他国家一样,英国法不允许报纸刊登诽谤性文章,但它规定在某些场合,为了公共利益,某些言论可以免于诽谤诉讼的危险,这就是法律界赋予新闻特许权。这种特许权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特许权,享有其权的言论可以受到法律的绝对豁免;另一种是有限特许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发表某些言论不受诽谤指控:一是报道要公正而准确;二是所报道的事项同公共利益有关;三是发表时没有恶意。
英国新闻的舆论监督作用,一方面表明英国民主的积极方面,公共官员的一切政治性与社会性行为必须暴露在媒体的关注之下;另一方面,也不能过分夸大这种揭露性的作用。这种揭露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可能为英国党派政治和利益集团所左右。英国的现实却让我们看到,舆论监督沦为资产阶级内部各党派争权夺利的斗争工具,成了媒介老板们不断刺激受众吸引注意的兴奋点。舆论监督在资本主义基本政治经济制度的融合之下,逐渐失去它原有的战斗锋芒,舆论监督神圣的社会职责正在日益凋敝。马克思主义的舆论监督思想与资产阶级“第四权力”的“新闻自由”观的一个根本区别在于,新闻媒体不可能独立于政党之外。在资本主义社会,宣扬报刊独立于政党、政府之外,虽然有其揭露和批判政府的进步意义,但是这也掩盖了资产阶级报刊的政治面目。
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中,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与党和政府的工作不是根本对立的,它本身就是党和政府工作的一部分。我们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决定了党没有独立于人民之外的“自身利益”,而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因此,我们的新闻媒体既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也是人民的喉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既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党和政府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舆论监督既是党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通过新闻手段的反映,也是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所行使的民主监督权利。新闻舆论监督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观点,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弘扬主旋律,弘扬正气,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服务。
江泽民在2002年11月的十六大报告中说,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他特别强调:“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工作中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农民和城镇部分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失业人员增多,有些群众的生活还很困难;收入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市场经济秩序有待继续整顿和规范;有些地方社会治安状况不好;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和弄虚作假、铺张浪费行为相当严重,有些腐败现象仍然突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有的党组织软弱涣散。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这不正是舆论监督的丰富素材吗?
2004年1月,胡锦涛在中央纪委第三次会议上说,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要把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紧密结合起来,使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在党内大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进一步健全党内生活制度,经常听取群众的意见。
在我国,高层次的监督还没有发展起来,由于机关报的等级制度,报纸批评是层层往下批,对象往往是普通群众和低层公务员,这就使得我们的新闻工作者,总是在批评下层坏人坏事上做文章。舆论监督由于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所以尚缺乏高层次的监督,比如对执政党、政府的决策监督,对高级公务员施政活动的监督,还没有发展起来。有学者指出:揭露几个支部书记是没有什么风险,但解决的只能是个别问题,有些事是归纪委、公检法管的,记者调查很难做到全面,甚至记者本身会被人利用。舆论监督需要对政策进行批评、监督,上面问题的解决才能解决根本问题。⑤当然,低层次的舆论监督,也是社会需要的,我们要继续进行下去。在这方面我们已经积累不少经验。
§沉疴猛治,新闻专业主义是良药§
新闻专业主义的职业要求是客观、公正、平衡的报道方式和实事求是、通情达理的评论方法。这是新闻媒介的报道和评论获得公信力的有效途径,采用专业主义的方式方法有利于新闻媒介获得更多的公众支持,发挥更大的社会影响。⑥对于BBC而言,它过去的辉煌源于坚守新闻专业主义精神,而这次失落又在于丧失了新闻专业主义精神。
在《赫顿报告》中,BBC从新闻报道、编辑制度到投诉机制再到集团管理无不受到抨击。BBC播出这样一个不负责任的报道,除了资深编导没有善尽审查的责任之外,BBC董事亦没有就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它的行政部门也因为没有对首相办公室的申诉,提出适时适当的响应,难辞其咎。总之,任何涉及吉利根指控的人都不能幸免,BBC成了与政府对抗中的大输家。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虽然BBC在英国乃至世界享有盛誉,但是它毕竟不能代替英国媒体。我们不会忘记,1997年11月26日,英国王妃戴安娜命丧巴黎,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在公众要求下,颁布了修订过的《职业准则》,新规则有针对性地就一些旧条例进行修正,对新闻从业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从而被称之为“欧洲最严格的传媒准则”。⑦那么,“欧洲最严格的传媒准则”究竟“严格”在哪些方面,与旧准则相比,又起了哪些变化呢?
首先,加强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在“隐私”条下,“旧则”只规定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允许侵入和探究私人生活,包括使用长镜头拍摄私有设施处的人物。这种做法,只有符合公众利益时才能证明是正当的。“新则”细分为二条:任何人不得妨害他人的家庭生活、居所、健康和通信。报刊未经允许进入任何个人的私人生活被要求证明是正当的。未经允许使用长镜头拍摄私下场所的人物是不可接受的。对“私有设施”旧解释为:“包括私人住所、附属花园和其他附属建筑物,但不包括住所毗邻地或停车处。除此以外,还有旅馆房间(不包括旅馆内的其他地方)、医院或疗养所内病人接受治疗和日常起居地点也不属私人设施。”“新则”注:私下场所指有理由成为私秘的公共或私有设施处。可见,“新则”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受长镜头侵犯下的私下场所范围扩大了,也不存在“符合公众利益”的例外了,公众尤其是公众人物有了更多的安全感。
其次,限制了媒介借口“公众利益”滥用权力的可能。“旧则”提出了3种出于公众利益之需的“例外”,要求在此3种情况外的以“公众利益”为由的“例外”须做出解释;“新则”则要求“任何”援引“公众利益”的“例外”都必须有充分的解释,更强调了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报道中必须证实有“异常的公众利益”可凌驾于“正常的”“首要的”儿童的利益之上。在“收听设备”条中,“旧则”为:除符合公众利益而被判定为正确者之外,新闻工作者不应获得或发表秘密监听或电话窃听材料。“新则”删除了“出于符合公众利益而被判定为正确者之外”的特殊可能,杜绝了任何借口。这种变动,限制了新闻工作者的权限,减少了新闻侵权的可能。可见,“公众利益”不再是新闻工作人员滥用新闻自由,随意侵害公民权利的保护伞。
再次,禁止在新闻信息获取中的有偿行为。除禁止向未成年人付款以交换新闻信息外,在“稿酬”一条中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旧则”规定:犯罪或犯罪过程的目击者,或从事犯罪活动的人及协从者(包括家人、朋友、邻居和同事)提供的消息、图片或其他信息,无稿酬。报社也不应主动付款,不应直接付也不应通过这些人的代理人付给。“新则”分为两条,把“罪犯及协从者”和“证人或可能的证人”分开陈述,并提出了“公众利益”和为“获取材料不得不如此”双重条件下的例外,同时指出“新闻工作者必须尽所有可能以确保证人提供的材料不受金钱交易影响”。这种分别阐述较原先的合理,也更易于接受。
从英国报刊投诉委员会修订颁布的《职业准则》可以发现:新闻专业主义的概念,远远超出了职业的基本社会学特征。它包括一套关于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的信念,一系列规范新闻工作的职业伦理,一种服从于政治和经济权力之外的更高权威的精神,和一种服务公众的自觉态度。
反观中国新闻界,我们缺少的不是《准则》,而是对准则的行之有效的执行机制。就有关涉及传媒职业道德和工作规范的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而言,这方面已经相当全面,对绝大多数传媒业的违法和违规行为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要求。另外,自1991年起就由全国记协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现在缺少的是执行和监督机制。现在少数传媒在内部已经有专门的部门负责按内部自律检查工作,接受并处理群众举报。但是,多数传媒还没有健全这样的机制,我国传媒的职业化进程,仍需时日。⑧
为了提升中国新闻媒体在国内受众和国际新闻界的信誉和影响,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有必要提升自己在中国新闻界的权威性。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或许就是成立一个由学界、政界和新闻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的投诉委员会,负责接待和处理公民对媒体的投诉,其裁决在国内各新闻媒体具有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准法律效力。同时,各新闻机构也可以向英国报业学习,把《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写进员工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