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娜[1]2015年在《预测性信息披露立法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预测性信息是上市公司对未来发展趋势、经营业绩及重大事项等做出的推测。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预测性信息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从公司管理者的角度观察公司未来的独特视角,对投资者的投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预测性信息毕竟是一种推测,往往会与实际结果存在偏差,具有不确定性,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将预测性信息纳入传统的历史信息的法律规则中,无论是对于投资者,上市公司及其他的证券市场主体都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我国立法中《证券法》与《公司法》没有直接涉及预测性信息的规定,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所制定的一系列信息披露准则性规范中虽然有所涉及却也将预测性信息与历史性信息混为一谈,未做区分,使得我国立法上对于预测性信息的立法规制处于缺失状态。本论文的核心内容就在于:基于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立法制度缺失的现实情况下如何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从理论上分析,预测性信息更加能够反映出证券未来价值走向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弥补证券市场中各主体间信息分布不均的状况,减少投资者为获取信息而投入多余成本,增强证券市场的博弈性,使证券市场的信息能够在各主体间达到一个良性循环。有效市场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博弈论,信号理论反映了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对于证券市场的正义价值以及效率价值,揭示了建立预测性信息披露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故本文通过对美国预测性信息的深入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基本法律框架构建的建议。美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安全港规则与预先警示性语言,即为信息披露主体构建一个免责机制以达到鼓励披露预测性信息的目的,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也应当将重点放在免责规则的构建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尚未发展成熟,证券主体披露积极性不高,投资者并不符合理性标准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构建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应以任意性的指引规范和免责规范为主,并将我国预测性信息的构建分为四个方面:基本指引规则的构建以为证券市场主体提供行为依据,区别于历史信息的虚假陈述的认定规则,安全港规则,责任的承担规则以达到鼓励披露的目的。
王树同[2]2007年在《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预测性信息指的是那些表明企业未来发展和经营业绩的信息。预测性信息因其具有未来指向性的固有属性,其重要性在证券市场上也越来越凸显出来。在证券市场发展完善的国家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预测性信息披露的体系。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也要不断的完善,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独立完整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概述,首先介绍了预测性信息的定义、特征、分类。其次介绍了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体系。最后,阐明了证券市场设立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由。第二部分介绍了成熟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首先重点介绍了美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美国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原则、安全港制度、预先警示理论以及及时更新预测性信息的义务。其次,介绍了英国、加拿大、新加坡、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的预测信息披露的制度。第叁部分说明了我国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立法现状并指出了我国当前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首先说明了我国目前关于预测性信息披露的立法现状。其次,在与成熟证券市场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比较的前提下,分析我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所在。笔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证券法》中缺乏对预测性信息明确的界定以及对预测性信息披露原则的规定。第二,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缺乏规范性。第叁,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预测性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第四,我国缺少类似于美国“安全港规则”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的规定。第五,中国证监会监管力度不够,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第四部分针对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规范的不足,借鉴了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先进制度,在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前提下,笔者建议首先在《证券法》对预测性信息进行界定并规定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原则。第二,对我国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自己的建议。第叁,笔者认为应当在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下,建立我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同时在预测性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应当取消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引入美国的集团诉讼。第四,对我国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免责制度设计进行设想,包括可以免责的预测性信息披露人的范围、可以免责的预测性信息的等种类等内容。第五,提出要加大证监会的监管力度,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薛原[3]2005年在《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指明预测性信息是指上市公司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预测或展望。内容主要包括目标和计划、盈利预测、风险因素、前景性信息等,并且还在不断地变化和增加。在经济环境变化不显着时,人们可以简单利用反映公司过去经营成果及其行为的历史性信息去预测公司的未来,但随着知识经济环境下的科技进步、现代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的日益成熟,市场竞争全球化加剧,企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加大,人们难以直接利用过去的信息去推断未来。证券市场中,投资者更需要公司直接披露预测性信息来以判断公司的投资价值。 任何对未来的预期估计,均会产生一定的偏差,预测性信息也不例外,表现为预测与实际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常常会发生。虽然预测性信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日益增加,但其本质上的不确定性却使监管者感到为难。要鼓励公司为投资者多提供预测性信息,又要防止公司利用预测性信息欺诈投资者,还要将诚实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公司从投资者集团诉讼的噩梦中解救出来。对预测性信息是禁止披露、强制披露、还是让公司自愿披露,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对建立于大量假设之上的财务预测,多数国家采取了自愿披露的政策;对有着较为坚实的事实基础的预测性信息如管理层已知的趋势或不确定性,有些国家要求强制披露;但即使是自愿披露的财务预测,也被要求遵照严格的编制和披露格式。 在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比较完善的美国,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受到了来自投资者集团诉讼的强大威胁。为鼓励发行人更多地披露相关信息,从而方便投资人作出正确选择,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美国国会通过立法、SCE通过制定规则、法院通过判例发展出了为发行证券的公司强制性或自愿性披露预测性信息提供免责的制度——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为诚实披露预测性信息的公司提供保护,特别是明确赋予了法官在诉讼的早期阶段就能够处理无理由的证券欺诈诉讼的权力,使公司免于继续诉讼的巨额费用。 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相当数量的预测性信息,主要包括业务发展目标、盈利预测、业绩预告、风险因素、管理者讨论与分析中的前景性信息等,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却没有采用预测性信息这一概念,相关的行政、民事制度也付之阙如。中国证监会在几乎成为中国证券市场上
参考文献:
[1]. 预测性信息披露立法机制研究[D]. 张丽娜. 上海师范大学. 2015
[2]. 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 王树同.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3]. 证券市场预测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D]. 薛原.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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