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观念研究的三大趋势_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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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概念研究中的三种倾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种论文,倾向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出版学研究起步至今,关于出版概念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也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固定的或被大多数研究者认可的定义。仔细对照形形色色的出版概念,笔者发现其中有三种倾向值得注意:一是技术倾向论,认为造纸术或印刷术出现以后才产生出版活动;二是机构倾向论,认为只有在出版社范围之内的活动才叫做出版活动;三是经济倾向论,认为经济因素是出版活动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出版物的销售与购买就没有出版活动。这三种判断大致代表了当前出版概念研究中的三种主要倾向。

出版概念不是封闭的、静态的,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性的概念。它的内涵与外延不断地随着社会情境、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同许多其他概念一样,出版概念的限定也不能立足于历史发展长河中的某一个阶段的特征,而是能够统括其整个发展过程的。出版一词在中国的出现不过100多年,[1]但是我国出版活动的产生却远远不止这一个世纪。在这一认识之下,通过对上述三种研究倾向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出版概念研究中存在的主要分歧与问题。

一、技术倾向论分析

持这一观点的研究者认为,造纸术与印刷术是出版活动产生的前提条件,此前没有出版活动存在。例如国内曾有以下表述:“凡将文字、图画或其他符号印刷到纸上,或把它们印成为图书报刊的工作,都称为出版。”[2]“把著作物编印成为图书报刊的工作。”[3]“把书刊、图画等编印出来。”[4]有意思的是,国外的表述倒没有这样局限于造纸术与印刷术,例如:日本学者认为:“采用印刷术及其他机械的或化学的方法,对文稿、图画、照片等著作品进行复制,将其整理成各种出版物的形态,向大众颁布的一系列行为,统称为出版。”[5]英国学者认为,出版是指“向公众提供用抄写、印刷或其他任何方法复制的书籍、地图、版画、照片、歌篇或其他作品”[6]。而在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就已经认定,出版就是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并没有规定载体形式、复制方法。

科学技术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一个时期先进的技术在另一个时期可能是非常落后的,所以不能以某一项技术的出现作为出版概念规定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毕竟这是一个变动不居的因素。造纸术与印刷术是当代出版业的支撑技术,但是我们不能保证它们以后仍然是出版业不可或缺的核心技术,在电子出版锋芒毕露、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更应该深刻认识到这一点。

在这一立论下,古代的简牍、帛书都不在出版活动的范围之内,因为它们没有应用造纸术与印刷术。但是它们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竹简、木牍、帛书与现代书籍的差别一是在载体材料的区别上,一是在复制技术的差异上,这些差别都是技术层面上的,是与当时的社会发展相联系的。在本质上,竹、木、缣帛与纸张一样,都能够承载人类的文化信息,都可以用于知识的传播与保存,在功能上是完全一致的;手工抄写与印刷一样,都是为了扩大文化传播的范围,都是人类精神产品的物化过程,在目的或意图上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将造纸术与印刷术的应用作为判定一项活动是否是出版活动的标准,作为出版概念规定的必要因素是不可取的,将功能与目的都与当代书籍一致的竹简、木牍、帛书排除在出版活动之外是没有道理的。

二、机构倾向论分析

持这一观点的研究者认为,出版活动发生在出版机构之内,出版机构以外不存在真正的出版活动。例如以下表述:“出版是指出版机构根据一定的方针和计划,选择、整理人类的思维成果和资料,通过出版生产赋予它们一定的物质形态,然后向社会传播。”[7]“社会上各种作品,包括文稿、图片、信息、音响、录像制品等等原件,汇集到出版机构以后,经过审定、选择、编辑和加工,使用一定的物质载体,复制成各种形式的出版物,通过流通渠道传播到全社会。”[8]

出版机构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与生产要素不断集中的体现,是出版活动长期发展的结果。原始的出版活动是粗糙的、分散的,而出版机构的出现正是出版活动由分散到系统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这与国家与集权政府的产生类似,出版机构的产生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我们不能否定出版机构出现以前的出版活动。随着各种工作室、个体书商的出现,特别是网络出版的兴起,出版机构有逐渐边缘化的倾向,以后出版机构的变化或存在都是不确定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出版机构的出现必然晚于出版活动,是出版发展史的某一阶段的标志,而不是整个出版活动历史的共有特征。中国许多朝代都有专门的图书编撰与出版机构,但民间不被承认的出版个体仍然从事着相同的出版活动,并且为我国出版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另外,即使在现代,报纸、期刊的生产与制作也是在出版社范围以外进行的,我们不能说它们不属于出版活动。

三、经济倾向论分析

持这一观点的研究者认为,只有当出版活动中包含了商品交换等经济活动时,才有真正的出版活动。没有出版物的销售与购买就没有出版活动。出版学研究刚刚起步时,并没有人提出经济因素是出版概念的必要因素,但是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这种观点,其具体表现就是认为发行是出版活动必需的一个环节。例如以下表述:“所谓出版,就是将知识信息产品经过加工后,以商品生产的形式大量复制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并使其广泛传播的过程。”[9]“出版是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10]

这一观点涉及出版活动的终极目的与出版活动本质属性的问题。其实,出版活动的终极目的是传播而不是发行,发行只是商品社会里出版物进行传播的一种途径。在前商品社会,出版物在多数情况下是以赏赐、借阅等方式进行传播的,那时对出版物的需求一般通过自己抄写的方式就可以解决。即使在当代社会,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发行活动也只是出版物的各种传播手段之一,有许多政治性或宗教性的书籍都是通过免费发放的形式进行流通的。迄今为止,世界上发行数量最大的书籍——《圣经》就主要是通过赠阅达到传播目的的。在商品社会里,出版活动不可避免地具有商品属性,正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事业向出版产业的转变,但是从人类的整个历史发展来审视出版活动,就会发现社会性才是出版活动的本质属性。对这一问题,杨晓鸣在《出版是什么》一文里也认为:“随着网络出版的诞生,发行不是出版的本质特征愈来愈明显,公之于众作为出版的本质特征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表面上看来,发行就是为了公之于众,而公之于众也意味着发行。”“但两者还是有很大的区别,至少发行纯粹是一种经济行为,而公之于众就不一定如此,它可以是政府为了宣传政治主张的政府行为(免费提供),也可以是一些个人的爱好和性情所致,如网络出版。”

四、出版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

通过以上论述,笔者认为出版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概念。这一表述有如下两点涵义:1.出版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因时代不同而不断变化;2.变化不等于缺乏规定性,不同历史阶段的出版活动都有着某些共同的属性,对这些属性进行归纳,就会产生一个能够涵盖古今、定位明确的出版概念。

首先,出版活动所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信息载体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的。甲骨、玉石、青铜、缣帛、竹子、木材、纸张、软盘等都是人类曾经使用或正在使用的信息载体,它们在本质上都是信息的承载物,区别只在于形式与流行年代。所以出版概念的界定不宜以是否书写或印刷于纸张为判断标准。甲骨文、竹简、木牍、帛书等都是出版萌芽时期的出版物,虽然原始,却具有后世出版物的基本功能。

其次,出版活动所依赖的技术手段是不断变化的。从早期的手工刻写、传抄到后来的雕版印刷,再到后来的活字印刷与激光照排、复印,虽然技术水平有高下之分,其目的却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信息的保存与传播。虽然现代的复制技术远比印刷术发明前的手工抄写要先进,但本质上都是对信息的复制,都是为了扩大传播范围,所以出版概念的界定也不宜以印刷术是否得到应用为判断标准。

再者,出版活动的工作流程也是不断变化的。从原来的编著合一到后来的编著分离,再到编辑职业的出现;从零散的出版环节与漫长的出版周期到出版流程的系统化、规范化,再到出版机构的出现,所体现出来的都是出版活动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境下的发展与变化。出版社与编辑职业的出现只有100年左右的历史,与此前出版活动发展的漫漫历程相比,这只是出版历史的某个特定阶段的产物。因此,我们如果以出版机构与编辑职业是否出现作为界定出版概念的标准,也是不科学的。

最后,出版活动在社会结构中所扮演的角色与作用也是不断变化的。从国家的垄断到平民的广泛参与,从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直接体现的出版活动到作为经济增长生力军的出版产业,从单纯追求社会效益到双效并重,从注重人鬼交通到重视上通下达、扩大传播范围,出版活动的角色和作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各不相同。经济因素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不是出版活动产生的必然条件与本质属性。所以,我们不能以出版物是否成为商品作为判定出版概念的标准。由于传播范围与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因此我们也不能以出版活动是否面向现代意义上的“大众”作为判定出版概念的标准。

综上所述,物质材料、传播技术、工作流程、地位作用等虽然对出版活动的发展非常重要,但是它们都是不断变化的,不是出版活动的本质属性,不能够作为出版概念必需的构成因素。因此,我们认为,所谓出版就是将知识、思想或信息产品经过加工以后,以手抄、印刷或其他一切方式复制在一定物质载体上,并通过出售或其他途径向社会传播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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