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价值理论的两个争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个论文,理论论文,自然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然价值是环境伦理学的理论支点之一。西方环境伦理学家认为,不讲自然价值(尤其是内在价值),就没有环境伦理学;我国学者认为,从承认自然界的价值出发,积极把伦理道德的概念扩大到生物和自然界的其它实体的研究,架起了直接通往中国环境伦理学的桥梁。评估自然价值的思维方式既是环境伦理学立论的依据,又是环境伦理观分野的症结。自然价值理论为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开启了新领域,提供了新课题。
自然价值概念扩大了传统价值范畴的范围,认为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与人们的兴趣、爱好、意识关系不大,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同时,自然价值还把系统论、生态学与价值论有机地结合起来,指出了人的价值以及人对价值的评价只是自然价值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因此,自然价值理论成为一种不同于传统价值观的、全新的、颇有争议的价值观念和价值理论,尤其是遭到人类中心主义者的诘难。
作者着重讨论两点:(1)自然是否具有主体性;(2)自然价值是否混淆了价值和存在的关系。
一、自然是否具有主体性
传统价值(观)认为,价值就是以人的主体性(“为我”目的性、需要、能力等及其发展等)为尺度的一种关系。任何时候说到的“价值”,都是指对于人的意义,价值的主体只能是人。也就是说,只有人才具有主体性,一切非人存在物皆没有主体性,即使自然有价值也只是对于人有价值。
美国哲学家诺顿指出:“环境伦理学家中的道德论者……试图从生物中找到一种独立于人类评价活动的价值。他们这样做,是忘了对任何事物的评价中最基本的一点,即评价活动总是由一个有意识的评价者进行的。……只有人类能作为评价活动的主体。”[1] 日本学者岩佐茂认为,“承认人以外的存在物也具有固有的价值与权利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他把价值观点分为三种立场:(1)认为价值是独立于人的客观存在的一种属性;(2)认为价值以人的评价意识为媒介而成立;(3)认为价值是在主体(人)和客体(物)的关系中成立。他从第三种立场出发认为,自然具有价值是因为其特征对人这一主体有用,而与人的存在无关的所谓自然界固有的价值是不存在的。承认自然的固有价值将会导致人类在历史上形成的、极具人格特征的概念的严重混乱。[2] 傅华认为,“西方学者所谓没有人在场,大自然只是一片‘价值空场’的说法无疑是正确的,人类具有评价意识,是全部价值之源”;“价值这个概念不能运用到非人类社会的领域,在动物与动物之间、动物与植物之间、植物与植物之间乃至动植物与其他一切自然物之间,都不存在价值关系”;“离开人和人对自然界的实践和认识活动,就既没有主体也没有客体,区分主体和客体就毫无意义。自然物不能成为价值主体”;“在人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中主体只能是人,必定是人,而决不能是其他的生命形式,更不能是物。自然物无论具有什么价值,都是相对人而言的,人永远是自然价值的主体,自然永远是客体”。[3] 国内学者、发展伦理学代表人物刘福森教授认为,价值作为主体对客体评价的“后果”是在评价中形成的,是依赖于人类评价者的,说“自然物的价值不依赖于人类评价者”是不正确的,因为只有人才具有主体性。[4] 甚至有学者指责说:“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就贬低了人的内在价值和庄严,在一定意义上取消了人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把人降低到一般动物水平,要人类消极服从自然规律的摆布。”[5]
与此相反,自然价值论者认为人并不是价值的唯一主体,即并不是人才具有主体性,自然同样具有主体性。也正是因为如此,自然和自然物才具有与人类一样的内在价值。
自然是否具有主体性?这成为问题争论的焦点。也就是说,自然价值理论能否成立,首先必须能充分论证自然和自然物也有主体性。
传统定义认为,主体就是指动作的发动者——人,主体性就是指“是一个主体”( being a subject) 或“是与主体有关的”( being of the subject) 这样一种性质,或者说,主体性就是指人是主体这样一种性质。主体性作为主体——人的本质特征,它包含有主动性、主导性、能动性、创造性等内容。难道惟独只有人才具有主动性、主导性、能动性、创造性等特征吗?走入大自然,我们会发现,自然同样具有主体性所要求的特征。
首先,自然具有主动性。一年四季的周转,白天黑夜的交替,生态系统的平衡,山川河流的呈现,有哪一个能够离开自然的主动?人的主动性是相对的。一场大洪水或一次大地震常会使人类束手无策;人类面对突如其来的" SARS" 的表现就是惊慌失措;“疯牛病”“禽流感”的出现使人类陷入被动。……大自然永远存在着无限的、人类征服不了的力量。人类可以征服自然中的具体事物,但不可能征服作为整体的大自然,“大自然永远隐匿着无限的未为人知的奥秘,所以大自然永远握有惩罚人类的力量,从而永远具有高于人类的主动性”。[6] 其次,自然具有主导性。长期以来,人们扬言要征服自然,实际上大自然绝对不可征服。在洪水肆虐时人们不得不把大量的物资往水中填;在" SARS" 肆虐时人们不得不采取封、堵、限的手段;在“疯牛病”“禽流感”肆虐时人们只好去宰杀牛羊、鸡鸭。……人类在这些自然现象面前如临大敌,惶惶不可终日,这时是大自然处于主导地位还是人处于主导地位呢?再次,自然具有创造性。日月星辰、山川河流、人类自身,有哪一个不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产物?人类因为过分欣赏自己的创造而忽视了大自然造化的奥妙无穷,从而忽视了大自然的创造力。人本身是大自然创造出来的,大自然又创造出无数人类根本无法创造的事物,那么谁更有创造力?当然是大自然!最后,自然具有能动性。人的能动性是指人随机应变地适应环境的能力和有目的、有计划地改变环境以达到自己目的的能力,亦即通过努力而实现自己目的的能力。并非只有人的行为才具有目的性。佘正荣曾论证:目的性并非人类所独有的特征,自组织系统普遍具有目的性。这种目的性是说自组织系统在开放的环境中向环境学习,能够区别自身与环境,具有适应和调节环境的能力,努力将自己保持在一种稳定的有序状态下,并且还能向更高的自组织水平进化。整个自然界都具有自我认识、调节环境、追求自我保存和自我超越的能力(目的)[7]" SARS" 、“疯牛病”、“禽流感”等病毒的出现,对人类来说也许是一种灾难,但对大自然来说也许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这种目的不是为了惩罚人类的无知,而仅仅是为了维持大自然的生态平衡。
从以上论证我们得出一个结论:自然和自然物同样具有主体性。
从本质上讲,否认自然具有主体性的观点还是建立在传统价值观基础之上,即将价值界定为主客体关系,主体性是价值的本质,它专属于人类这一特殊领域。事实上,将价值的属性仅仅归结于人的主体性是缺乏根据的,它只是人类的一厢情愿。在人类出现之前,自然就已经存在了,它们理应拥有自己的内在价值。我们不能说价值是人类赋予自然的,那种只以人类的主体性、人类的利益为依据来判断事物是否具有价值,是极为狭隘的和有局限性的。价值在根本上不一定就要以人的主体性(包括需要、情感、目的等)为尺度,不能是由于人的存在,世界才成为有意义的世界。否则,事物就失去了价值形成的条件,这只是人类中心主义思维之下的产物。实际上,认真审视人类几千年来的探究历程和生活遭遇,虚心倾听大自然的声音,我们就会意识到,最高的主体并不是人,而是大自然,人类的主体性远远低于大自然的主体性。“人并不是唯一的主体,也不是最高的主体;…………非人存在物也具有不同程度的主体性,从而亦有自己的内在价值和权利”[6]。
基于此,自然价值论者认为,即使所有的意识突然消失,某些价值仍然会存留于自然界。罗尔斯顿指出,如果人能够进行价值判断,那么这种能力也适用于非人类。他认为,评价者是能够捍卫某种价值的实体。地球上生命实体有不同的层次,在它们的生活中,面对各种不同的可能性,需要做出不同的抉择,捍卫自己的价值,从而发展出“能进行评价”的能力。他认为地球上具有“能进行评价”能力的共有七个层次,即有价值能力的人类、有价值能力的动物、有价值能力的生物、有价值能力的物种、有价值能力的生态系统、有价值能力的地球、有价值能力的自然。[8] 这种价值能力的扩展消除了价值是以人为中心的观念,同时也说明了人并不是价值的唯一主体,即并不是人才具有主体性。另一方面,自然价值理论并没有贬低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更没有将人类降低到动物水平。承认自然价值,正是人类不断自我超越和自我发展的表现;对自然价值的确认,反映了人类对自然认识的加深,并进一步克服了人类的盲目自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自然价值是否混淆了价值和存在的关系
在西方,古代的思想家往往是把价值与存在、人事与自然、应然与实然视为一体的。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最早提出了是与应当、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实然世界与应然世界的划分。当代英国哲学家摩尔进一步指出了是与应当的逻辑矛盾,并称之为“自然主义谬误”。从此,是与应该(应当)之间、事实(存在)和价值之间有了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与鸿沟,即从“是”这一客观事实不能推导出“应当”这一价值性判断。
人类中心主义论者继承了这种二元论观点,并以此为理由向自然价值理论提出了挑战。刘福森认为,自然价值理论“完全抛开人类生存利益的尺度”,企图从生态学规律之“是”中直接推导出生态道德“应当”;[4] 实质上是把事实等同于价值,把“是”等同于“应当”,把存在论等同于价值论,混淆了价值论与存在论、科学与伦理的区别。[9] 甘绍平认为,如果按照自然价值理论的逻辑,存在着的就是有价值的,那么就必然得出希特勒、艾滋病病毒的存在也有价值的荒谬结论。[10] 还有学者明确指出,这种混淆“价值”与“存在”关系的理论“是将生态科学领域的事实性关系直接地等同于哲学范畴的价值性关系,只是在生存论的意义上表达了自然界及其生态系统内部的结构性特征和事实性关系”;“价值的存在只是一种关系特性,离开了关系的内涵,也就无所谓存在价值与否”。[11] 他们普遍认为,生态事实具有不依赖于人的客观存在的属性,这同自然界本身是否具有内在价值是两回事。然而自然价值论在对内在价值的论证中认为,自然存在的本身就意味着事物的内在价值,事物存在(“是”)就等于价值(“应当”),这显然是一种谬误。
自然价值理论真的简单地把“存在”等同于“价值”了吗?持此种反对观点的逻辑前提是“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是脱离的,即从“是”中推导不出“应当”。实际上,当我们把命题严格地区分为事实命题和价值命题的时候,我们又重新掉进了二元论的泥沼。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并不是无关的,相反,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我们做出价值判断,都是基于对事实的了解这一基础上的。随着我们对事实了解的丰富,我们的价值判断也会随之调整。因此,现代社会的价值判断更多地是通过如哈贝马斯所说的“沟通理性”而建立起来的,它更多的是一种“共识”,非人类中心主义对自然价值的理解就是这样一种共识,虽然它是基于自然存在这个事实的认识。逻辑并不能构成对自然价值的反驳。罗尔斯顿认为,在西方哲学思想中,事实(存在)与价值之间存在着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令伦理学家困惑而又惊奇”,这是由于以往人们一直忽视考虑人类主体以外的价值,或者干脆认为自然没有价值,或者仅仅把自然视为只有满足人类需要的某种工具性价值的缘故。环境伦理学考虑自然价值问题,正是要突破这样一个难点。建立在生态学基础上的自然价值理论已经在沟通事实(存在)与价值的关系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持自然价值理论把“存在”等同于“价值”观点者有一个经典的例子,即“花是红的”是一个存在论的事实判断,“花是美丽的”是一个价值判断。花美丽还是不美丽,当然与红相关,但只有“红”还不能形成价值判断,对花的价值判断还同人的主体选择相关。因为“花是红的”,又因为“人类喜欢红色”,所以才有了“花是美丽的”价值判断。要确认某个存在物及其固有的存在属性是有价值的,就必须以某种主体的选择与评价为前提,否则它就始终只是一个存在论的事实而非价值。[4] 这个例子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有主体的选择与评价为前提,那么可以从事实判断推导出价值判断,即可以从“是”推导出“应当”的;二是所谓主体的选择与评价也就是“人”的选择与评价。他们一方面承认只要条件具备,是可以从事实判断推导出价值判断,即可以从“是”推导出“应当”的,另一方面又认为事物的存在作为一个客观、中立的事实不包含任何价值性判断,即从“是”这一客观事实不能推导出“应当”这一价值性判断的,这难道不是一种矛盾吗?再者,难道仅仅只有“人”才是唯一评价主体吗?通过我们上面的分析得知,大自然同样具有主体性,那么,人类能够评价他们的世界,同样具有主体性的大自然也一定能够评价自己的环境。进一步分析这个例子,说因为“人类喜欢红色”,所以才有了“花是美丽的”价值判断。社会上是有很多人喜欢红色的,但并非人人都喜欢红色。人类是一个类概念,不能因为有很多人喜欢红色,就得出“人类喜欢红色”,更不能把它作为前提,它只是一个假设而已。所以用上面这个例子来反驳自然价值理论是没有说服力的。自然价值理论认为,存在与价值是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自然的属性,其中,对自然的生态学描述,即是对自然的价值评价。“事实上,一旦某处充满了事实,也就有了价值,而且无论是价值还是事实,往往是与系统的性质相同的。”所以,自然界无论是动植物,有感觉的生命还是没有感觉的生命,它们都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实际上,自然价值论在价值论上坚持了一种更为广义的存在论价值观,它力图突破传统对事实与价值的截然分开。例如,罗尔斯顿认为,超越事实与价值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承认自然的价值是环境伦理学理论得以展开的前提,而且这也是对传统伦理学的超越性之所在。所以“这里的应该并不是亦步亦趋的从是中推导出来的”,“是与应当的截然分开又不复存在了。我们只要拂去事实上的灰尘,那里的价值似乎就自然而然地显现出来了”。[12] 而且,应该存在于实然之中,离开实然,我们无法判定应然的合理性。在表述非人类的自然内在价值时,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二分法失效,或者说,对于这种自然的内在价值,可以用事实判断来表述。因此,把西方近代机械论哲学的理论矛盾当作评判一个具有后现代意味的理论问题的标准,显然是不充分的。
关于自然价值的争论还有诸如“自然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等。争论至今仍在继续、仍无定论。作为一种新的理论,缺点与不足肯定是存在的,争论也是难免的,但是,自然价值理论毕竟为我们人类建构了一种关于自然界价值的哲学。在它的指导下,我们真正理解到“伦理”是用来生存的,而且学会了诗意地栖息于地球。自然价值理论不仅是一种理论,也是一种精神,“它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环境中,将把我们人类带向希望之乡。”自然价值理论虽然未必能使所有的人信服,但它把我们人类带入了对现实的思考和对未来的憧憬,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一种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