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我国首例公民诉政府“行政和立法不作为”

评我国首例公民诉政府“行政和立法不作为”

一、我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段梦乔[1](2020)在《论合宪性审查地方多元过滤机制的构建》文中认为自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以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已俨然成为当下宪法学界所关注的重中之重。然而,有关合宪性审查地方实践层面的专门研究却着墨不多,从实践角度而言,将合宪性审查“下沉”或许能起到良好的审查效果。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之间的关系,两者既不能等同而论又密不可分,一方面两者在审查概念、审查范围、审查功能、审查结果的效力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合法性审查是合宪性审查的前置条件,所起到的是基础保障性作用。第二部分描述了当前现状,合宪性审查在地方实践层面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地方立法涉嫌抵触上位法、地方保护主义突出、地方立法部门不作为缺乏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地方层面救济制度渠道不畅通等问题。第三部分提出了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合宪性审查效能,其所起的是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地方人大所承担的“决策引领者”与“规范实施监督者”的角色更能准确地体现民主的正当性,必须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机关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形成工作合力使地方与中央保持同频共振。第四部分构想了通过构建多元过滤机制的途径,设立地方规范审查委员会,强化立法监督机关责任,推进地方立法信息公开,重塑公众的法治信念等多措并举,来实质性推进合宪性审查地方层面实践工作,将工作下沉延伸到基层各个角落,以期实现真正的民主、维护我国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宁佳丹[2](2020)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重点强调要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美丽中国的发展理念,可见,环境污染与生态建设问题越来越受到党与政府的高度关注,建立相应完善的法律制度亦是全社会与全国各族人民的迫切需求。近年来,两河流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环境污染、非法采砂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的案例越来越多,环境污染范围越来越大与行政机关监测管理以及执法不到位是息息相关的,并且破坏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各方面不良影响以及带给国家的经济损失是不可估量的。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能,因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其监督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该制度的立法方面却存在一些缺陷,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保职能的效率,从而不利于治理环境污染与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在新时期环境法治发展进程中,对该制度的立法规制进行完善,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了。除引言之外,本文共分四大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在总体上,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阐述。本部分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以及三个主要特征以,主要是目的的公益性,主体的特殊性和环境损害的严防性。最后又着重论述了该制度的主要特点与意义。第二部分整体上,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综合阐析。本部分,首先对该制度的立法情况、实施情况进行了总结,接着笔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网、最高人民法院网、检察日报网,收集了相关数据,分析了目前我国该诉讼制度的现状;其次,根据结合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发现这个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问题主要有受案标准不明,举证责任不明,诉讼衔接机制不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不健全,诉前程序检察机关的调查权缺乏保障,诉后执行问题未得到全面落实。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域外的相关立法实践。首先对美国、印度、德国、日本等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阐述与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探析这些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的优势,再结合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情况,提出可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该制度目前的设计缺陷,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最后一部分对该制度设计不完善的方面,一一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具体为:明确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标准;完善检察机关的举证机制;完善诉讼衔接机制;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保障检察机关诉前程序的调查权;加强诉后执行程序的监督。

梅傲寒[3](2020)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重视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一个国家法律现代化与民主化的标志。我国通过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纳入了民事诉讼体系,而后经过数年司法实践以及2015年到2017年的试点期的探索,在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正式将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赋予了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并且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有必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和尝试,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应当成为我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目前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等问题,在相关法律中缺乏具体的规定,同时诉前、诉中以及诉讼后续程序中也存在制度规则上的缺陷。因此,当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承担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时,其理论基础为何,制度现状如何,具体存在哪些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为何?带着这些疑问,本文从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入手,探讨所涉及的理论及该制度的意义,并对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同时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一定的介绍并总结出相关经验,最后针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进一步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本文基于以上思路展开研究,除导论、结语外,共分为五章。论文的导论主要是对选题的相关问题的介绍。除导论之外,共有五章。第一章“立论之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基本理论”。本部分以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脉络以及内涵厘定为切入,进一步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检察权配置理论、诉讼信托理论和新型当事人理论以及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展开介绍与辨析,并且通过对该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制约公权力、弥补行政监管不足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分析,阐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第二章“现状阐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该部分首先按照时间顺序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立法发展进程进行介绍,同时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单独且详尽的罗列,并且专门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然后主要对我国自2015年试点至今该诉讼制度的相关司法实践现状进行介绍与分析。在此基础之上,通过研究与分析实践中的立案程序、诉前程序和起诉程序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内容,研究与分析该制度的具体现状。第三章“反躬自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困境”。本章基于第二章对立法与实践的实证研究,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本章对问题的分析按照从宏观制度到微观程序的思路,首先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基础问题,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和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中的缺陷进行探讨。然后按照诉讼程序进程的顺序对诉前程序、诉中程序以及诉讼后续程序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系统分析,并对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背后深层次原因进行探究。第四章“师其长技:域外经验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该章从制度模式差异的角度,对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巴西、法国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其立法模式并总结立法经验。虽然域外各国之间以及各国与我国之间的政治体制都存在许多不同,这种不同也在包括法律文化上和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能上,从主导方式来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也存在差异,虽然存在这些不同但这些国家都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且诉讼主体的多元化特征较为突出。这有助于启发完善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公益诉讼体系。第五章“革新改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本章在前文的基础之上,针对第三章中所探讨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针对该制度中的基础性问题,本文的观点是,应首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准则,同时应当将公益诉权与私益诉权进行有效融合;对于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应当根据其具体参与方式和诉讼的不同阶段进行相应定位。针对在其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诉前程序方面,首先应当扩大案件范围,其次,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完善有关调查核实权的规定,同时还对完善诉前程序提出了较为细致的建议。在诉中程序方面,有关举证规则,本文认为应当明确在该制度中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本文认为应当有限赋予检察机关诉讼处分权。在诉讼后续制度方面,本文对完善二审与再审机制以及健全执行与执行监督机制提出了建议。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研究趋势和进路进行展望。总的来说,本文在三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首先,在分析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基础问题上,是通过利益分析的方法,从民事与社会科学的角度,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研究,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预防与救济二元论为基础;其次,基于实践对理论进行探讨,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这项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则,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如不能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应该根据检察机关在该项诉讼制度中的所处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参与方式来分别界定其对应的身份。最后,在相关立法的设计中建议对受案范围进行一定的扩大,增加能够从该制度中获得保护的公共利益的覆盖面,以及在具体程序方面对诉前、诉中以及诉讼后续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细化的完善。但是由于笔者在理论研究与对文献资料的驾驭等方面的能力着实有限,文章中应当存在不少疏漏之处,主要表现为:首先对于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彻底,没有能够实现对解决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诉权基础的更为深入的分析;其次是对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相关实践状况的研究较为肤浅,所掌握的文献资料不够详实,难以为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提供足够全面的参考;最后是在学术研究中还需提高整体性的科研眼光,研究高度与深度有待提升,对于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相关具体程序制度设计以及对其立法理念的配套衔接方面的论证还缺乏更加深入的探讨。

张英杰[4](2020)在《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监督与控制》文中指出基于现实的需要,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未依照上位法的规定,适时的完成一定的作为义务,展开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立法活动的行为属于行政立法不作为。但不同于传统行政不作为,这种行政不作为在认定方式、法律责任、救济途径等方面具有独特形态。当法律或上一位阶的行政立法已经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而出台,但与之相关的低位阶的法规、规章等并没有废止或修改,而是继续执行。以及原来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甚至与市场经济相背离。行政立法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委托,造成了法律体系的漏洞,阻碍了客观法秩序的形成,而且背离了宪法和法律的宗旨,破坏了公民的合理预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危害性显而易见,至今我国仍有一部分法律规范因为缺少具体实施办法、细则,而无法适用。例如,当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被侵犯时,找不到申诉的法律依据;对行政执法机关而言,则表现为无法开展执法行为。因此,加强对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法律规制,化解行政立法不作为这一难题是现代行政法不容回避也不应回避的一项任务。本文作者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行政立法不作为展开探讨分析:第一部分,行政立法不作为含义界定及分类。主要对行政立法权、行政不作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含义进行考察界定,并研究了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将行政立法不作为分为绝对的行政立法不作为、相对的行政立法不作为以及超越法定期限、超越合理期限的行政立法不作为。其中对于行政立法不作为含义考察界定部分,在结合我国具体案例的基础上,详细介绍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含义、成立条件,突出本文研究的“行政立法不作为”问题的概念含义。第二部分,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构成要件。行政机关怠于行使立法权的行为并不都构成不作为,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时,行政立法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才构成对立法义务的违反。作者从“行政立法机关负有立法义务”这一前提入手,详细分析行政立法机关立法义务的来源及理论基础,将其义务来源总结为四个方向,分别是法律文本明示授权、法律文本默示授权、特别授权以及依据职权本身而获得;加之“行政立法机关未履行立法义务”这一条件,要求其具备“存在行政立法不作为状态”以及“超越时限”这两个条件,并详细分析行政机关行政立法裁量的界限。在具备这两个条件时,行政立法不作为才成立。第三部分,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责任。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责任主要包括“法律责任”、“赔偿问题”“行政责任”三个部分。在借助文章中一些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分析了当行政机关由于立法不作为造成实际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并着重分析了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国家赔偿问题,探讨了在我国宪政体制及社会发展条件下,进行行政立法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可能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对我国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法律规制问题。这一部分着重探讨我国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立法不作为进行监督规制时的模式选择。作者在前几章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对如何规制行政立法机关立法不作为问题作出一个回应。要做好规制工作,就要先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现象及产生的原因进行研究,作者通过对我国出现的行政立法不作为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了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后在综合分析、对比国外对这一现象进行规制的渠道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的制度安排之下,对行政立法机关立法不作为的控制模式,详细分析了对行政立法不作为进行控制的必要性,同时探讨了我国语境下对行政立法不作为进行规制的模式选择,得出既要发挥行政系统内部自我规制的功能,又要兼顾行政系统外部监督的途径,综合内部外部共同的优势,并考察在我国对这一现象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以期寻求适合在我国对行政立法不作为现象的预防与补救之道,促进行政机关合法谨慎地行使立法权。

李博[5](2017)在《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控制》文中研究表明二战以来,行政立法在各国得到确立,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蓬勃普遍发展。最近几十年行政立法在中国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原因是行政立法以其高效性弥补了权力机关立法的滞后性。但中国社会在改革开放的催化作用下变化太快,再加上社会关系复杂化,行政权缺乏有效监督,就出现了行政立法不作为问题。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中存在比较完善的救济渠道,而行政立法不作为目前并没有行之有效的规制方式,建立行政立法不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制方式成为当务之急。在我国,行政立法是一个经过学术界长期探索而抽象出来的概念,法律上并未直接使用这一词汇,学术界对于行政立法也存在不同的认识和见解,所以有必要重新界定行政立法的内涵。行政立法不作为中,“行政立法”就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作为”指违法的行政立法不作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行政立法制定不作为、行政立法修改不作为和行政立法废止不作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消极影响包括影响行政效率、妨害相对人权利实现和损害政府公信力。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成因主要包括:上位法的授权条款存在缺陷,行政立法主体立法经验的欠缺,未建立有效的行政立法民主决策机制,行政立法主体裁量偏差。本文对域外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控制作了一定研究,主要包括英国、法国和美国的行政立法模式。英国更倾向于事前控制;法国则恰好相反,倾向于事后监督;美国也是倾向于事前控制。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得出我国应选择事后监督并兼采事前控制的方式。在完善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控制机制方面,首先是提升授权条款的可操作性,使行政立法不作为判断标准明晰化,以及使行政立法时间的规定具体化;其次是提升立法者的立法素质,途径是加强行政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沟通、不断积累立法经验;第三是完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我国的立法听证多为“走过场”,必须完善现有的立法程序,建立一套公民诉求表达畅通的民意反馈机制;第四是加强同级人大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避免行政立法主体滥用裁量权;第五是建立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制度,以促使行政机关履行立法职责。

张欣[6](2015)在《美国行政规则制定请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制定的行政规则制定请愿制度将以公民为代表的各方主体纳入行政规则制定的规划环节。该制度由美国行政程序法、国会颁布的一些成文法中的规则制定请愿条款以及各行政机构在权限范围内颁布的有关请愿程序的具体规定构成。该制度在降低行政机构被利益团体俘获风险、改善行政机关的狭窄性决策行为、降低行政规则制定主体收集制度需求信息成本、弥补行政立法决策信息投资不足和传递行政机构的政策偏好信息等多方面体现出制度优越性。作为该项制度的监督机制,美国的司法机关一直积极探索如何尊重行政机构专业性优势、不干涉行政机构合理范围内的裁量权以及积极履行审查职责三者间的平衡策略并由此经历了审慎审查、审查介入和实质性介入三个阶段。就我国而言,现有的行政立法工作计划制定环节中缺乏公众参与和对民意的吸纳,有关行政立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未规定赋予公民、社会团体和相对方以权利提出行政立法动议或者提出行政立法请愿。我国行政立法中公众制度需求传递渠道的缺乏使得政府主导型的法律制度供给模式因信息获取和信息处理能力的不足无法及时获取法律制度需求而逐渐呈现出被动回应性和滞后性特征。

陈梦瑶[7](2015)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环境问题已然不是新的社会问题,由此产生的环境公益诉讼却是这些年来被学界和实务界反复探讨的话题。虽然环境公益诉讼中民事诉讼的建立使环境公益的损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司法救济,但环境公益损害事件层出不穷,侵害主体繁多且侵害形式复杂多样,仅通过检察机关和民间公益组织对民事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无法使环境公益得到充分救济。环境公益应实现公民对环境部门等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得以维护,尤其是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对众多企业有关排污审批、环境评价等点对面的管理。行政机关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治理环境污染的法定职责和重大权力,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落脚点也应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在行政诉讼中的建立,将会使更为广泛的社会主体参与到维护公益、监督政府中来,通过司法手段监督行政机关来规范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行为,从而预防违法行政行为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也为建设福利政府、法治政府作出制度上的努力。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2014年2月所发生的石家庄市李某因雾霾诉环保局一案的基本情况以及此案所引发的三种分歧意见,将雾霾一案与域内外几个近似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讼性质与原告资格的问题。第二部分对案件所涉的相关法理问题进行了剖析,包括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阐释,并对案中李某是否具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争议焦点作出了评析,得出了本案中李某应当具有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结论。第三部分,笔者通过对环境公共利益应受司法保护法理基础的进一步阐述,详细分析了公民享有环境公益诉权的权源所在,论述了公共信托理论、私人检察总长理论、市民共和主义理论和环境权理论为公民享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供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笔者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设计作出了具体的设想,认为赋予公民个人、符合一定条件民间公益组织以及检察机关以原告资格能够充分实现公民对环境公共利益司法救济的愿想。

潘申明[8](2009)在《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 ——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文中指出法律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应社会现实之需而产生,并随社会发展和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完善的。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整个国家进入转型期。在这一时期,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由于各利益主体追逐利润和部分民众道德失范,而国家法律体制又不完善等原因,公共利益不时受到侵犯。如何保护公共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如何让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及时获得救济?是亟待我们解决的迫切问题。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基本治国方略的我国,诉讼作为权利救济最后屏障,不应将公共利益的诉讼救济排除在外。但是,由于民事公益诉讼不要求原告与诉讼标的具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而且,为实现纷争一次性解决的理念,公益诉讼的裁判既判力范围进行了扩张,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产生了巨大冲击,加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上的复杂性,我国若要在立法上确立科学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必须以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为基础。在笔者看来,民事公益诉讼引入我国应属历史必然,而目前我国之所以没有完善的立法,司法界又不敢完全放开、大胆尝试,就是因为相关理论积淀还不够。目前,国内有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以提出问题居多,解决问题的甚少。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整体深入研究难度很大。所以,攻其一点的居多,系统而论的很少。笔者认为,要在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必须论证必要性与可行性,其次要围绕“案件范围”、“起诉模式”、“程序建构”三大板块进行深入探讨。即什么是公共利益?哪些公共利益需要借助民事公益诉讼方式进行救济?谁可以代表公共利益出现在民事法庭?如何建构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模式?如何根据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建构诉讼程序?是否有必要单独创建一套独立的诉讼程序?还是立足现行民事诉讼程序进行适当修正?等等。总之,要构建科学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必须从历史、比较法、法社会学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论证,明确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定位和框架。然后,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上要根据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现行诉讼制度的不同而提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制度设计。只有这样,我们的立法才会站在一个比较高的高度构建出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切实可行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整篇论文分导言、主体、结语。导言部分主要阐述了问题的产生与选题的意义、国内研究状况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架构与主要内容、论文创新之处与突出贡献。论文主体分三篇:第一篇“民事公益诉讼基本范畴研究”分三章。第一章是“民事公益诉讼概论”,主要解决什么是民事公益诉讼、确立民事公益诉讼会对传统理论带来怎样的冲击,以及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章“公共利益界定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此部分不避难点,对公共利益进行分析和界定,跳出诉讼来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然后,结合论文主题,就我国现阶段公共利益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作了比较分析。第三章“比较法视野下的公益诉讼代表人及其起诉模式”,公益诉讼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公益出席法庭,实现公益的人,论文通过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得出了公益诉讼代表人呈现出如下过程:由公民到国家行政机关;而后,随着国家官僚体制发展,检察机关产生并成为重要的公益诉讼代表人;随着社会发展,国家本位开始向社会本位发展,公益团体在社会中作用越来越大,体现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就是,公益团体争取自身作为公益诉讼代表人的斗争获得胜利。三种类型的公益诉讼代表人中最为主要的应为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故文章对世界范围内三大类型的公益诉讼代表人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结合论文主题,分析了民事公益诉讼类型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模式。至此,文章不仅解决了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而且也粗线条地勾勒出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框架。第二篇“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比较”,主要是对世界范围内典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为下文论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重构作铺垫,共五章。第四章“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主要对美国集团诉讼、英国代表人诉讼和集体诉讼、我国台湾地区的选定当事人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对各制度的优缺点等进行比较分析。第五章“域外公民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以美国公民诉讼和示范诉讼为典型,展开论述,进行评析。第六章“域外公益团体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主要对德国团体诉讼和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团体诉讼、投资人团体诉讼进行论述和评析。第七章“域外行政机关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对俄罗斯国家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官提起不作为诉讼制度进行了论述。第八章“域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以上各章在制度介绍之后,均有专门一节用作对该章所论及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或者经验、得失的论述。第三篇“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共三章。第九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行立法与司法实践”,主要是对我国现行立法中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整体介绍,并对司法实践中的有益尝试进行了整理、评析。第十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一:现行制度的完善”,主要是结合上文所论述的域外各种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比较法经验对代表人诉讼、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缺陷评析、制度完善。第十一章“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二:新制度的创建”,主要是结合比较法考察经验,论述我国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公民和公益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如何创建。其中,对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一些特殊程序问题,也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结语部分主要是针对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共利益诉讼保护机制这一主题,结合全文内容提炼出如下观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一定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立法应采取广泛借鉴,逐步推进的方式;要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民事公益诉讼要有国家干预的成分,但一定要把握“有限干预”的原则;民事公益诉讼要正确处理起诉激励与滥诉防范之间的关系;为了应对社会形势的变化,司法机关应当从原先的“司法消极主义”向“司法能动主义”转变。本文创新之处与突出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体系完整。系统、全面地构建起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体系。文章从何为公益诉讼到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从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到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和起诉模式;从国外的各种民事公益诉讼形态介绍与比较,到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既有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有大量的国外制度介绍,又是服务于国内的;既有制度层面的,又有何为公共利益等重大理论问题;第二、资料新。文章资料上有不少地方也是起到了国内补白的作用,比如美国集团诉讼作为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的典范,国内介绍较多,但是,美国集团诉讼1966年修正后,在1987年、1998年、2003年、2007年经历了多次修正,尤其是2005年还出台了《美国集团诉讼公平法》,国内资料只有个别介绍到2003年,其后资料并无人涉及;在示范诉讼中,2005年德国的《投资人示范诉讼法》为大陆法系立法典范,本文将相关内容在文中作了系统介绍,并将其翻译为中文作为附录放在文后,可供其他学者研究参考。在读博期间,有幸在2007年5月至6月在台湾政治大学访学两个月,收集了不少资料,其中既包括台湾选定当事人制度、消费者团体诉讼等台湾本土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手资料,也包括台湾法学界对国外相关制度的研究资料;第三,实践性强。作为一名从事检察工作十三年的实务工作者,有幸目睹、乃至亲历亲为了很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感触颇多。所以,论文在实务资料和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层面能够展现出一定优势;第四,观点创新。在观点和内容上,本文对“公共利益”进行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有助于提升国内对“公共利益”概念的研究水平:从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发展到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和起诉模式的演进分析,开拓了研究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模式的视野,提升了研究层次;通过对域外典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介绍和比较分析,然后针对我国立法、司法现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系统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无论是从资料层面还是思考路径上,都为今后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论文的结论中所列的几个观点,虽然不是解决公益维护的万能良药,但足以引发我们在此论文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思考。

王莹丽[9](2007)在《建立行政“立法”不作为侵权可诉性的建议——对中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的思考》文中提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领域对立法完善的要求日益强烈。中国第一例行政"立法"不作为侵权作为此要求的先声,意义十分重大。在结合此案界定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前提下,本文对行政"立法"不作为侵权情况下的救济问题深入的分析,就行政"立法"不作为侵权国家赔偿问题,提出了"特殊领域立法先行"的实践建议,以期为相关部门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有益参考。

杨涛[10](2007)在《试论立法不作为表现、危害及其规制》文中研究说明立法不作为是指对于应当进行立法的事项没有进行立法,从而造成公民权利无切实保障,国家权力滥用。立法不作为可分为隐性和显性的两类,因此,对立法不作为的规制也可分为两方面,对于隐性的立法不作为,主要通过完善民主政治来加以解决;对于显性的立法不作为,则可以通过"宪法司法化"和"违宪审查制",以及建立公民监督立法制度加以解决。

二、我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论合宪性审查地方多元过滤机制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首要关键点是厘清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的关系
    2.1 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两者不能一概而论
        2.1.1 审查概念不同
        2.1.2 审查性质不同
        2.1.3 审查范围不同
        2.1.4 审查功能不同
        2.1.5 审查结果不同
    2.2 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两者之间交错重叠
        2.2.1 审查内容上两者有重叠部分
        2.2.2 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施宪法
        2.2.3 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成果的转化
    2.3 合法性审查是合宪性审查的基础保障
        2.3.1 法律秩序是由基础规范构建的
        2.3.2 从政治体制上保障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
        2.3.3 加强国家管理效率的整体系统协调
第3章 合宪性审查在地方层面的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3.1 地方立法涉嫌抵触上位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3.1.1 有偿补课“禁令”的合宪性
        3.1.2 “风能太阳能属国有”规定涉嫌违宪
    3.2 地方保护主义突出,监督缺乏刚性
        3.2.1 地域限制平等就业权
        3.2.2 新能源汽车不能让“垄断”驱动
    3.3 地方立法不作为缺乏责任追究
        3.3.1 地方立法不作为的现象仍然存在
        3.3.2 抽象行政不作为出现监督缺位
    3.4 地方层面救济渠道不畅通,公民挤占司法资源
        3.4.1 我国司法机关没有违宪审查权
        3.4.2 地方法院越权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第4章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合宪性审查效能
    4.1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中的重要作用
        4.1.1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
        4.1.2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准备阶段可以提前介入
        4.1.3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能亟待加强
    4.2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合宪性审查中的积极性
        4.2.1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4.2.2 备案审查信息平台需要继续推进
        4.2.3 传统文化中协商共事理念的影响
第5章 构建多元过滤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地方层面的实践工作
    5.1 将合法性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过滤机制
        5.1.1 借鉴“他山之石”
        5.1.2 建立审查“过滤”机制
    5.2 设立地方规范审查委员会
        5.2.1 扁平化管理转向等级式管理
        5.2.2 严格限定职能,保障宪法秩序
    5.3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立法监督机关责任
        5.3.1 应同步完善监督机制
        5.3.2 行政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
    5.4 推进地方立法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
        5.4.1 完善相关制度,扩大开门立法
        5.4.2 健全公众参与立法建议反馈与评估机制
第6章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2)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现状
    (三)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1、受案标准不明确
        2、举证责任分配不明
        3、诉讼衔接机制不完善
        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不健全
        5、诉前程序检察机关的调查权缺乏保障
        6、诉后执行问题未得到全面落实
三、域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一)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概览
    (二)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特点
    (三)德国特有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环境团体诉讼制度
    (四)日本特有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民众诉讼制度
    (五)我国对域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借鉴
四、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标准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举证机制
    (三)完善诉讼衔接机制
    (四)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
    (五)保障检察机关诉前程序的调查权
    (六)加强诉后执行程序的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三、本文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
    四、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章 立论之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基本理论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嬗变与脉络启思
        一、公益诉讼的源起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
        三、民事公益诉讼与公共职能部门的结合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与制度辨析
        一、检察权配置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诉讼信托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三、新型当事人适格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关系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二、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与职能
        三、制约公权力和弥补行政监管不足
第二章 现状阐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立法
        二、两高的相关解释
        三、刑事附带民事的相关立法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践现状
        一、试点以来的实践状况
        二、几起典型案例
        三、实践上主要案件来源与检察机关的参与方式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程序机制
        一、立案程序的实践现状
        二、诉前程序的执行效果
        三、提起诉讼程序的运行状况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开展
第三章 反躬自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困境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基本规则不明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定位不明
    第二节 诉讼前置程序限制过多
        一、案件范围过窄
        二、调查取证权不足
        三、诉前程序虚置问题严重
    第三节 诉中程序制度欠明朗
        一、举证责任不明
        二、检察机关处分权规则模糊
    第四节 诉讼后续程序制度缺陷
        一、二审与再审机制不完善
        二、执行机制不健全
第四章 师其长技:域外经验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
    第一节 社会化的公益诉讼模式
        一、美国多元化的公益诉讼制度
        二、日本的“集团诉讼制度”和“公益通报者保护法”
        三、德国多样化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节 检察机关主导的公益诉讼模式
        一、英国检察长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二、巴西检察机关提起公共民事诉讼制度
        三、法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第三节 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分析与价值借鉴
        一、社会主导与检察机关模式的多元化制度设计
        二、程序设计与保障效果并重
        三、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迪
第五章 革新改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
    第一节 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规则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二、细化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定位
    第二节 完善诉讼前置程序
        一、扩大案件范围
        二、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三、完善诉前程序
    第三节 健全诉中程序规则制度
        一、明确举证规则
        二、有限赋予检察机关诉讼处分权
    第四节 完善诉讼后续制度建设
        一、完善二审与再审机制
        二、健全执行与执行监督机制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4)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监督与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二 学界的研究状况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行政立法不作为含义界定及分类
    第一节 行政立法不作为含义界定
        一 行政立法权的含义考察
        二 行政不作为的含义考察
        三 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含义考察
    第二节 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分类
        一 绝对不作为和相对不作为
        二 超越法定期限和超越合理期限的行政立法不作为
第二章 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行政立法机关负有立法义务
        一 法律文本明示授权
        二 法律文本默示授权
        三 特别授权
        四 由职权立法责任获得的行政立法权
    第二节 行政立法机关未履行立法义务
        一 存在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状态
        二 超越时限
        三 行政立法裁量的范围
第三章 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责任
    第一节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赔偿问题
    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行政立法不作为规制模式的选择
    第一节 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实证分析
        一 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实证表现
        二 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成因
    第二节 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监督规制
        一 行政立法不作为监督规制的必要性
        二 行政立法不作为监督规制的模式——内部控制
        三 行政立法不作为监督规制的模式——外部监督
        四 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致谢

(5)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控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二、行政立法不作为的界定
    (一)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含义
    (二)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三、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及消极影响
    (一)行政立法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二)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消极影响
四、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成因
    (一)上位法的授权条款存在缺陷
    (二)行政立法主体立法经验的欠缺
    (三)未建立有效的行政立法民主决策机制
    (四)行政立法裁量的偏差
五、域外行政立法不作为法律控制的借鉴
    (一)域外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控制方式
    (二)域外控制行政立法不作为经验的借鉴
六、我国控制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对策
    (一)增强授权条款的可操作性
    (二)提升立法者的立法素质
    (三)完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
    (四)加强同级人大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五)建立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7)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案例基本情况及同类案例对比分析 (一)案由及案件介绍 (二)案件引发的分歧意见 (三)本案与域内外近似案例的对比分析 (四)雾霾案的争论焦点 二、本案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 (二)对李某是否具有本案原告资格不同观点的评析 (三)李某具有原告资格的法理分析 三、本案焦点剖析及考察 (一)环境公共利益应受司法保护的法理基础 (二)公民享有环境公益诉权的权源分析 四、本案启发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设想 (一)确定原告资格的标准 (二)原告资格的类型设定 (三)两个相关问题的讨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 ——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篇 民事公益诉讼基本范畴研究
    第一章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论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的突破与应对
        一、民事公益诉讼概述
        二、民事公益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理论的突破
        三、民事公益诉讼对传统民事诉讼既判力理论的突破
        第二节 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原因分析
        二、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考察
        三、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公共利益界定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
        一、公共利益概念的特点
        二、公共利益的法律功能与作用方式
        三、公共利益的内涵与界定方式
        第二节 我国现阶段的公共利益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公共利益的表述
        二、确定我国现阶段公共利益必须考虑的要素
        三、我国现阶段公共利益的界定
        第三节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一、公共利益界定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之关系
        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比较研究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界定基本原则
        四、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体类型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
        第一节 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论
        一、公益诉讼代表人的概念与产生背景
        二、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三种类型
        三、民间公益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与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展望
        第二节 域外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介绍
        一、欧陆国家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
        二、英美国家官方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
        三、前苏联与俄罗斯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
        四、域外官方公益代表人制度的启示
        第三节 我国官方民事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
        一、建国以前官方民事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
        二、建国以后官方民事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
        三、我国官方民事公益诉讼代表人制度展望
        第四节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与起诉模式
        一、民事公益诉讼类型
        二、起诉模式
        三、我国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及起诉模式
        本章小结
第二篇 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第四章 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第一节 美国集团诉讼
        一、历史沿革
        二、集团诉讼的要件与类型
        三、集团诉讼的进行
        四、集团诉讼公平法对集团诉讼制度的修正
        第二节 英国代表人诉讼与集体诉讼
        一、代表人诉讼
        二、集体诉讼
        三、英国代表人诉讼、集体诉讼与美国集团诉讼的比较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选定当事人制度
        一、台湾地区选定当事人制度
        二、选定当事人制度与英国代表人诉讼、美国集团诉讼的比较
        第四节 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评析
        一、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共同点
        二、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差异
        三、域外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的比较法经验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域外公民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节 美国公民诉讼
        一、立法背景
        二、基本内容
        三、配套制度
        四、理论质疑与实务运作
        第二节 示范诉讼
        一、示范诉讼与示范诉讼契约
        二、示范诉讼契约相关理论
        三、英美法系国家示范诉讼立法
        四、大陆法系国家示范诉讼立法
        第三节 域外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
        一、公民诉讼的准确定位——补充而非替代
        二、放宽公民诉讼原告资格和滥诉防止的平衡
        三、配套制度的必要性
        四、激发参与热情的有效手段——利益刺激
        五、示范诉讼一多数人纷争有效的另类解决方式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域外公益团体提起之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节 德国团体诉讼
        一、团体不作为诉讼——德国传统团体诉讼
        二、消费者团体损害赔偿诉讼
        三、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穷尽不当利润"团体诉讼
        四、团体诉讼与美国集团诉讼、公民诉讼等的比较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团体诉讼
        一、立法概述
        二、消费者团体诉讼
        三、投资人团体诉讼
        四、台湾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一与之三解读
        五、民诉法修正后与消费者保护法、投资人保护法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团体民事公益诉讼的比较法经验
        一、滥诉防范的有效途径——严格团体资质
        三、请求权的适度扩张,从单一不作为之诉到允许请求损害赔偿
        四、团体诉讼的出发点——保护弱者
        五、体现社会自治—一条介于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中间道路
        本章小结
    第七章 域外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节 俄罗斯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一、诉讼形式
        二、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
        第二节 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官提起的不作为诉讼
        一、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官制度
        二、消费者保护官不作为诉讼的适用要件
        三、评价
        第三节 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比较法经验
        一、赋权范围的有限性
        二、参与方式的多样化
        三、诉讼地位的平等性
        本章小结
    第八章 域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第一节 大陆法系之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一、检察制度的发源地——法国
        二、大陆法系的典型——德国
        三、两大法系的交融点——日本
        第二节 英美法系之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一、美国检察官——国家利益的扞卫者
        二、英国检察官——王室利益的维护者
        第三节 前苏联及俄罗斯之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一、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
        二、社会变革与制度转型的典型——俄罗斯
        第四节 域外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比较
        一、案件范围比较
        二、法律地位比较
        三、职权配置比较
        四、几点启示
        本章小结
第三篇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第九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第一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
        一、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行立法
        二、代表人诉讼现行立法
        三、支持起诉现行立法
        四、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现行立法
        第二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一、民间民事公益诉讼的兴起
        二、国家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尝试
        三、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四、支持起诉的实践分析
        五、我国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的实践分析
        本章小结
    第十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一:现行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一、从比较法经验看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缺陷
        二、我国多数人纷争解决程序的完善路径
        第二节 支持起诉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一、从"法院之友"等比较法经验看我国支持起诉制度的缺陷
        二、我国支持起诉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比较法经验
        二、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
        三、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完善
        第四节 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一、从比较法经验看我国行政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
        二、我国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本章小结
    第十一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之二:新制度的创建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具体程序的建构
        一、案件范围
        二、程序建构
        三、几个特殊问题
        第二节 我国公民、公益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一、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建
        二、公益团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创建
        本章小结
结语: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共利益诉讼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附录一:2005年《美国集团诉讼公平法》中译文
附录二:2007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中译文
附录三:2005年德国《关于资本市场法律争议之示范诉讼法》中译文
附录四:2002年德国《不作为诉讼法》中译文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成果
当写作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代后记

(10)试论立法不作为表现、危害及其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立法不作为”类型与表现
二、“立法不作为”之危害
三、“立法不作为”域外视角与现行制度对策
四、“立法不作为”的规制与完善

四、我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合宪性审查地方多元过滤机制的构建[D]. 段梦乔. 南昌大学, 2020(12)
  • [2]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宁佳丹.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 梅傲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4]行政机关立法不作为的监督与控制[D]. 张英杰.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论行政立法不作为的法律控制[D]. 李博. 华中科技大学, 2017(03)
  • [6]美国行政规则制定请愿制度研究[J]. 张欣. 人大法律评论, 2015(02)
  • [7]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D]. 陈梦瑶.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8]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 ——兼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D]. 潘申明. 华东政法大学, 2009(03)
  • [9]建立行政“立法”不作为侵权可诉性的建议——对中国首例公民状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的思考[J]. 王莹丽. 法制与社会, 2007(11)
  • [10]试论立法不作为表现、危害及其规制[J]. 杨涛. 法治论坛, 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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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我国首例公民诉政府“行政和立法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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