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墨家刑罚思想中包含了“罪不在禁、帏害无罪”的罪刑法定思想、“赏当贤、罚当暴”的适用刑法平等思想和“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的罪责刑相适应思想及反对严刑峻法的思想,这些刑罚思想与现代刑法学中的基本原则具有一致性和可借鉴性,研究墨家法律思想对我国刑法的发展和其他法学的发展都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现实价值。
关键词:墨子;兼爱;刑法;刑罚;原则
墨家是我国战国时期一个地位显著,影响深远的思想学派,更是将其思想致力于社会实践,关注现世现实的实干学派。墨家的创始人、代表人是墨子,名翟,是一位“好学而博”,及具创造精神和激进主义的伟大思想家、教育家、科学家、军事家,他和他的学派代表当时底层社会, 结合社会现实,及时适应各国变革及颁布成文法典的社会政治发展趋势,在“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中心下,构建起独具特色的治国体系和法律思想框架,并要求在各国各地围观的墨家学者以身作则,积极践行,达到维护公理与道义的社会目的,同时墨家也是最早起来与学者强大的儒家学派分庭抗礼的第一人,在先秦时期乃至后世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被称“显学”。
一、墨家法律思想的基础是其“兼爱”,即“兼相爱,交相利”
“兼爱”是墨家理论思想的基础、实践的出发点和最终的目的。在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下固有的社会制度和思想文化已经不足以应对当时的社会矛盾。所以,墨子及其学派急需找到一条新的治国救世之道,来治理国家,恢复良好的社会秩序。他们以其睿智的思想和大胆的创新,提出了一整套完整的社会思想体系,即为“尚贤、尚同、节用、节葬、非乐、非命、天志、明鬼、非攻、兼爱”。贯穿墨家思想或者法律思想始终的核心和起点就是“兼爱”或“兼相爱,交相利”,而这也是墨子及其学派的信仰共识,是实现政治抱负,维护社会公理与道义的基石,同时也是他们法律思想体系和构筑社会政治框架的指导原则。
墨家学者认为要治理纷乱动荡的天下,国家应该有一套完整可行、运行流畅的法律制度,以什么为法和法什么是他们探讨和需要解决完善的课题。在他们的法律思想概念中高度重视“法”、“法仪”或“法度”的作用[1]。认为在社会生活中生产经营不管做什么事都要有“法”、有相应的规范予以调整和约束,同时认为必须尊重自然和社会规律“以天为法”和“莫若法天”。实质上以天为法就是制定法律规范要尊重自然和社会规律,起到良法善治的作用,以求达到“兼相爱,交相利”的政治目的和社会秩序。墨家强调以天为法其实也就是想让“兼相爱,交相利”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尺度,成为评价一切社会功过、是非、曲直、善恶、美丑的统一客观标准。其实,他们的法律思想体系是以“天志”,即客观的自然和社会规律为基础,以“兼爱”,即平等博爱不分亲疏为原则,从而达到良法善治、平等博爱、太平治世的“尚同”社会。他们还看到了国家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提出了“一同天下之义”的法律起源的概念,然而这一概念也是从“兼相爱,交相利”出发的。这种国家与法的起源论,其实也是希望能使“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上升为国策和法律,以使用国家的强制力自上而下地保证贯彻施行。墨家提出“赏当贤,罚当暴”的“赏罚论”思想,其还指出“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和“杀盗人非杀人”的刑事量刑原则,“兼爱”都贯穿了其始终。墨家的这些法律思想与现代刑法学都有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墨家对刑赏和死刑的慎重,及严格执法和“罪不在禁,帷害无罪”的思想与现代刑法学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定极为符合,可见墨家法律思想具有交高的历史价值。
墨家的政治抱负和法律思想始终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主干,以此为基础不断丰富学说内涵和体系,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墨家刑罚思想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指导原则,高度重视和强调“天志”,充分体现和尊重自然与社会规律在立法中的作用,所以又强调“以天为法”。墨家提出的“兼爱”治世思想,并不完全否认个人的利益价值,而是积极主张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和谐共存、互利共赢,人与人之间和谐友善、互爱互利,摒弃等级轻贵、亲疏远近的区分。墨家学说的宗旨是通过践行“兼相爱,交相利”的治世理念,积极维护以底层广大“农与肆之人”为主体的平民阶层的利益,对于墨家的理想社会来说,是要达到一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使民众在合理的社会规范中安居乐业,勤劳致富。所以他们要求在立法上要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使他们能得到应有的利益,从而物质生活得到极大的丰富,使工、农、商、官皆有所用,社会关系友善而和谐,从而减少刑杀、贼盗和混乱,以达到治理国家和巩固统治的目的。
墨家代表的是小生产者,而他们需要的是物质生活的满足,所以墨家特别注重劳动和利益,强调劳动是致富的关键,反对不劳而获,指出劳动是利益的直接来源。而这种劳动与利益和谐的状态是需要一定的制度来维护的,因为人与人之间总是各种利益交叉,难免出现冲突,解决冲突的办法就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所以指出杀盗人,非杀人。墨家正是看到了这一点,所以提出了“兼相爱,交相利”的立法思想和杀盗人非杀人的量刑原则,当然要达到社会利益和谐,即“交相利”是有前提条件和具体要求的,要求世人要平等博爱不分亲疏的为社会贡献,维护社会公理和道义,即以“兼相爱”作为“交相利”的前提条件,只有这样“天下之人皆相爱”社会的公理和道义才会得到维护、利益才会稳定和谐。不论是在刑赏,还是在立法、执法中,“兼相爱,交相利”都是不变的原则,并且“兼爱”是一切立法、治国的基础,它始终贯穿整个社会的全部,是整个社会群体的共同价值观。因此,就很容易得出“兼爱”,即“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家学派学者奔走各国宣扬学说、为官做人、救世治国的基础和核心,而这些思想又都集中体现在其极力构建的刑罚体系中。“兼相爱,交相利”的立法思想主张成为墨家学派思想体系中最为璀璨和注目的闪光点,现今研究墨家思想,特别是刑罚思想,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和刑法学的发展都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二、“罪不在禁,帷害无罪”与罪刑法定原则
墨家虽然主张重罚“盗人”,但他们同样主张对待刑罚要持慎重态度,在定罪量刑,特别是死刑,要求认真慎重、执法者要勤于政事、慎用刑,务求做到刑法公正和准确,即“贤者治国也,早朝晏退,听狱政,是以国家治而刑法正”[2]。墨子在《经上》说:“罪,犯禁也”;又说:“罪不在禁,帷害无罪”,意思是说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定罪的依据必须是以违反现有的法律制度、刑罚禁令为标准,如果现行的法律制度、刑罚禁令没有规定为犯罪,也没有违反“天志”,就算妨碍了他人也不能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而科以刑罚。墨子的罪不在禁,帷害无罪思想与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极为相似。
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通过不断地发展和实际运用,逐步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之中,形成刑法特有的原则,用来确定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划分与刑罚处罚及其相互关系,并对刑事立法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的根本性准则。现代刑法中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和通常表述是:行为之定罪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而墨子及其学者早在《经上》篇中就提出了与之相应的“罪不在禁,帷害无罪”法律观点,和现代刑法原则中形成的罪刑法定原则并无多大的出入,要墨家提出的刑法观点要早于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思想的提出,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搜查或逮捕[3]。”与墨子在《经上》篇“罪不在禁,帷害无罪”,相比较《自由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更为具体和详细,像是一种解释和阐述。然而墨子却更为明确,直接给出了只要不犯禁令(刑法),即使有害,也不构成犯罪这一命题,而且墨子提出的这一思想命题远远早于《自由大宪章》第29条的规定。
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和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各国法律制度的进步,资产阶级的发展,必然反对封建特权、君权、神权,随着资产阶级大革命的风起云涌,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诞生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欧洲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原则从理论上的学说演变为立法上的规定,首次明确的表现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后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那么墨子在《经上》提出“罪不在禁,帷害无罪”与资产阶级革命中提出的罪行法定原则有什么关系?当然和今天罪行法定原则相比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墨子是站在人治的立场上讨论罪刑法定原则的,而现代罪行法定原则是从法治出发的,但也不能完全否定墨子及其学派这一法律思想的进步性和前瞻性。通过具体比较可以看出墨家的罪不在禁,帷害无罪思想和罪刑法定原则是有相似之处的。
其一、有相似的阶级基础,墨家代表的是小手工业者和小私有阶级,他们是当时社会新生的力量和阶级,有像西方资产阶级发展之初的手工工场一样的性质,只是两者发展的规模和环境不同,造成资本主义在我国未能发展起来,所以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不可能超越社会现实;
其二、社会利益和政治要求相似,不论是西方的启蒙运动还是墨家活动的时代,都存在社会的变革和制度的更替。有着同样的社会环境,都反对特权、压迫和剥削,都希望在社会生活和政治上得到认可和保障;
其三、都主张依法定罪,墨家以天为法,法当以仁,在刑罚中主张赏善罚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防止权贵肆意刑杀他人,所以主张依法定罪。现代最想法定原则同样也是为了防止执法者肆意应用法律,而无辜刑杀他人,所以也要依法定罪;
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慢长的发展,最终形成了今天刑法学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墨子的“罪不在禁,帷害无罪”思想虽然未能成为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但其思想已远远超越了他所在的时代,对法学的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罪刑法定原则是经过不断地资产阶级革命和洗礼而来,是民众思想不断解放和对社会认识不断加深而得来,是社会法治的不断进步而确定的,对于墨家而言在他们那个时代不可能使“罪不在禁,帷害无罪”思想成为法定的原则用于法治,所以我们只能赞叹墨家思想的超前性和先进性,同时也为墨子等伟大思想家感到惋惜。
三、“赏当贤,罚当暴”与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墨子及其学派非常重视法与刑赏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感化和规范的作用,着重指出要“劝之以赏誉,威之以刑罚”,而统治者规定刑赏的目的在于对社会的赏善罚暴。“是故古之圣王发宪出令,设以赏罚,以劝贤沮暴”所以说,国家制定法律和设置刑赏的目的,就是为了“劝贤沮暴”,奖励善良,制止凶暴,以维护社会秩序[4]。并且对待赏罚应持慎重态度,既不滥赏,也不滥罚,不询私情,公正执法,为此,他提出了一些原则:对赏罚的处理要及时、准确。各级官吏在得知善与不善的事情,要“驰驱以告天子,是以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同时赏罚应当结合社会舆论和他人意见,做到与社会规范道德价值相一致,即“若苟上下不同以,赏誉不足以劝善,而刑罚不足以沮暴”,赏罚要公正无私,“勿有亲戚弟兄之所阿”。当然,墨家的刑赏论也体现了其思想核心价值“天志”。这样看来,墨家的刑赏论,在当时的社会下确实是一种进步的理论,从维护小生产者的利益出发,在客观上对统治者的滥赏滥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限制作用。
墨家的“刑赏论”特别是提出的“善人赏而暴人罚”的观点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墨家的“刑赏论”在执法中对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具有规范性作用,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应该保持慎重,不得滥用刑罚,更不能询私情,执法要公正严明,保持法律的正义和平等。墨家指出刑法不应避其君、臣、父等有特殊身份之人,应当做到“不党父兄,不偏富贵”。通观墨家言论,对赏罚中持慎重态度、不滥赏、不滥罚、不询私情、执法公正是贯穿其法律思想体系的始终的,即“兼相爱”是其高度的概括。当然墨家的刑赏论与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有区别的。适用刑法平等的原则是指:任何人犯任何罪不管高低贵贱、财富多寡、社会影响、职业性质、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凌驾法律之上、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5]。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墨家主张兼相爱、交相利,反对亏人自利地的行为,同时也主张在使用刑罚时要慎重,不避亲疏、君臣等有特殊身份的人,应做到“不党父兄,不偏权贵”应一视同仁的适用刑法,适用刑罚的标准就是“赏善人,罚暴人”。
墨家代表小私有者和小手工业者的要求和愿望,他们处于社会的最底层,过着艰苦的生活,无政治权利可言、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任由权贵压迫和剥削。墨子看到了社会现实,于是他们希望能够在社会中获得普遍的认同和利益的保障,这就需要相应的制度和完备的法律来实现,墨子提出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和政治诉求,强调以天为法,用天的博大无私、公平正义、平等友爱和赏善罚恶来约束天子、王侯将相和“农与肆之人”的底层平民百姓,使他们在统一的法制里兼相爱、交相利的生活,任何人都不能违反和超越这样的制度,违反就要受到“天法”的惩罚。同时墨家还指出在定罪和量刑上也要人人平等,劝贤沮暴,不滥罚、不乱善,应以所犯之罪,定以刑罚,不避亲疏权贵,执法要公正严明,勿有亲戚弟兄之所阿。墨家认为施行赏罚必须贯彻“赏必当贤,罚必当暴”的原则,“得善人而赏之,得暴人而罚之也。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矣”。反之,如果赏罚不明,善恶不分,就会造成社会公理和道义遭到破坏,行善者不知道如何行事,作恶者也会增多,故“赏不当贤,罚不当暴,其所赏者已无故也,其所罚者亦无最”[6]。纵然,现代刑法学中的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与墨家赏罚论中的思想有出入,但也有相似、相同之处。相近之处在于都有确切的法律条令作为支持和规范;在主体适用上必须是有相应的机关存在;在适用的对象上都要求是有过错和违反法律制度的人,即“犯罪人”和“暴人”;现代刑法学中的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所具有的精神和思想,墨家在其“刑赏论”中也有体现和表述,就这一点而言墨家的“刑赏论”已经很伟大了。不同之处在于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包含在保护社会利益上的平等和定罪量刑上的平等以及在执行刑法上的平等等方面,相比较墨家只是规定适用刑罚的主体平等,远不及现代刑法中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所规定的范围宽泛。但在应用刑法平等原则时仅仅作用于刑法中,而墨家的刑赏论是使“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矣”,适用的对象比较宽泛不仅是“善人”和“暴人”,目标也不仅是“劝贤沮暴”,赏善人,罚暴人,而是从治理整个国家,调整整个社会来研究的。墨家侧重点在于统治者治理国家、规范民众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不是之规定刑罚的适用。墨家的这个“刑赏论”是从整个国家的治理出发的,更像是一套治理国家的行政法,它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适用范围大大的超越了刑法。刑法或者刑罚在墨家的法律观点中只是一种维护社会公理和道义的手段和方法,它普遍适用社会的各个阶层和方方面面 ,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作为刑法的一项原则,主要是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保证法律的正确应用和维护社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和法律的公正严明,只是在规定任何人在犯任何罪的情况下能平等的受到刑法的处罚,而不受到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从而保证每个人的权利。
四、“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和“杀盗人非杀人”是墨家刑罚思想的重要内容。这些刑罚思想与墨家思想贯穿的“兼相爱,交相利”思想具有一致性,讲究在社会治理中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交相利,行善避恶,反对相互之间不良的争斗和彼此之间的阴谋诡计,相互争斗,即反对“别相恶,交相贱”。正是这种价值追求,墨家主张一切社会活动都应该在法度里,每个主体都应该循规蹈矩,统治者更应该遵章守律,并严格执行法律。同时,墨家对于法律裁判、定罪量刑也有明确的要求和主张,特别是在死刑适用上,主张慎重,并且一再强调“刑法正”,要求不杀不辜,不失有罪。
出于“兼爱”,墨家总是反对无辜杀人。所谓“杀人者死”,正是反对滥杀无辜的表现,尤其反对贵族仗势欺压百姓,滥杀无辜[7]。墨子《小取》中,又提出了“杀盗人,非杀人”的命题,他们认为,之所以杀盗人,是因为“不以其劳获其实,以非其所有取之故”,因此应当受到惩罚,甚至可以刑杀。墨家强调杀盗人,而不是杀一般的人,目的就是把杀违法犯罪破坏社会秩序的不法分子与杀害无辜的人区别开来,“杀盗人,非杀人”,盗人在墨家法律思想中并非简单的指“盗窃者”,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所制定的《法经》中将《盗》篇列为六篇之首,主要是指“危害财产安全和经济安全的犯罪”,墨子作为小生产者和手工业者的代表,十分重视经济和生产,所以在这里主要是指对破坏经济生产和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的惩罚,而非单纯的盗窃者。当然盗窃行为也属于侵犯他人人生财产安全的行为,故应在此列。
从墨家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上来看,墨家与儒家的“重农抑商”思想是格格不入的。我们试想,如果墨家的救世治国的思想能被当时的统治者所采纳,那么我们国家的资本主义萌芽就不会出现在明清,而是会更早甚至会超过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但是历史不容我们假设,自从西汉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墨家便慢慢的走进了历史的尘埃。墨家的兴起和消亡足以说明任何超前的治国思想都必须顺应当时的社会发展,墨家重视生产和经济的思想虽然未能引发历史的巨变,却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财富,对今天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他们认为亏人自利或不劳而获不是人,尤其是那些不顾人民死活,一味骄奢淫逸,暴敛钱财的贵族,是造成富贵的人奢侈无度,孤寡的人冻馁无告,虽欲无乱不可得的局面的根源[8]。人民饥寒交迫,故为奸邪,不过是求得活命而已,所以杀盗人,非杀人。
墨家在其思想体系中极力主张和推崇“兼相爱,交相利”的价值追求,反对“别相恶,交相贱”基于这种精神,墨家在定罪量刑方面,一再强调要严格执行法律,在死刑方面要特别慎重,要求“刑法正”,不杀不辜,不失有罪。这些要求和主张体现的正是定罪量刑要依据犯罪事实和刑事法律为准则的原则,在死刑犯上要审慎使用,极具死刑复核程序的特色。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避免冤、假、错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生安全,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得到法律保护。同时在刑罚时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具体的刑罚,即“刑法正,不杀不辜,不失有罪”。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程序,其意义在于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便于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贯彻少杀方针;还有利于国家法律的统一执行。墨家反对无故杀人,所谓“杀人者死”,正是反对滥杀无辜的表现,尤其反对贵族仗势欺压百姓,滥杀无辜[9]。所以墨家从“兼爱”出发,反对无故杀人,“杀人者死”,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意义和精神是相符的,都在于控制死刑,贯彻少杀,反对滥杀的思想。墨家的赏罚论与现代刑法学中的罪责刑相适应的精神是具有一致性的,认清墨家我国在执行刑罚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
因为主张尚贤的原因,墨家在法律上也相应主张“赏当贤,罚当暴”。国家制定律令规章和设置刑赏的目标,为的就是“劝贤沮暴”,奖励善良仁慈、制止凶暴残忍,以匡正社会秩序。墨家的赏罚论也明确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刑罚要做到所犯之罪要与所受刑罚要适应,不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这样就需要一个司法标准,标准就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不论司法还是执法都应该以此为准绳和原则。墨家之所以说“杀盗人、非杀人”是基于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利益提出的,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小私有者和小手工业者在社会中的经济利益,保障“赖其力”的劳动者的生存权利。所以在经济和财产上就要严法止暴,酷罚止刑。所以说墨家的一些主要的刑罚命题对现代刑法学的发展是有指导意义的。
五、刑罚要仁,不仁不可为法
墨家认为在社会生活中,不管做什么事,懂应该在银锭的范围内进行,不能没有法和法度,即“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墨家希望看到的社会是在治理国家和社会管理中都有相应的规则制度加以约束,即在一定的法度里井井有条的生活,从而实现他们的“兼相爱,交相利”理想社会;基于此墨家进一步提出了治理社会需要的法的特征,即法要仁,“法不仁不可为法”。墨家仁法,反对阶级性不是指对有特定身份的人的仁,而是对所有芸芸众生、普罗大众都要施仁法。墨子认为一些具有特定身份和地位的人所制定和提出的法令,都不符合法要仁的特征,不能作为治国的法度。于是墨家探索更符合仁法的制度,为法找一个公共的标准,这就“天”。墨家认为天的品行博大而无私,光明而长久不衰,具有仁的特征,从而明确了以天为法[10]。同时立法还仁,立法的目的就是要保障民众的人生财产安全,如果所立之法不遵循天志、不仁,墨家就会认为此法非善法,不得做为治理国家和执行刑罚的法律施行,必须废止而新立。法必须顺应天志,还要仁是墨家法律思想的立法原则不变的准绳。
中国古代各个朝代都重刑轻民,主张严刑峻法,最为突出的学派即为法家,其代表人物为商鞅、李悝、韩非子等人,法家认为在人们将要犯罪而尚未构成犯罪时,就应处以刑罚。《商君书.开赛》说:“刑加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所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两赏不能止过者,必乱。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过不失”[11]。标题:从违法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将要犯罪仅仅只是犯罪的主观意识方面,并没有真正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且也没有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就不应科以刑法。因此,处罚“将过”实质上是按主观定罪而不是按行为定罪。法家将有犯意的人和有犯罪行为的罪犯等同起来,给予同样的刑罚,这与墨家的“赏必当贤,罚必当暴”的刑罚思想极不相符的。此外,法家这种“刑用于将过”的理论,还与墨家的“罪不在禁,帏害无罪”的思想严重不符,无疑是重刑主义的表现。在法家学者看来,严苛峻法是社会治理的力量源泉,是打击和禁止犯罪的根本,可以起到“无刑”的作用。子产曾经说过:“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这可谓重刑论的萌芽。在法家看来,之所以“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是因为“刑重而必得,故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因此,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法家学者在做官时都被贴上酷吏的标签。法家主张“刑用于将过”墨家主张“法要仁”,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墨家和法家在法律特别是在刑罚上的思想是不同的。
墨家是我国古代最早提出法要仁的思想学派,他们以“兼爱”为法律思想的基础,就注定了他们在法律和刑罚上必然反对严刑峻法、无故杀人。所以墨家在刑赏论中指出“赏必当贤、罚必当暴”,执行刑罚要慎重,不滥赏、不滥罚,做到刑罚适中、公平公正,特别要做到依法定罪、罪责刑相适应。墨家的刑罚思想有别于法家的刑罚思想,在刑罚上反对严刑峻法主张刑罚要仁,在执行刑罚时要依法、依据,减少刑杀和苛罚,保障案件的透明和公正,从而减少冤假错案,保障犯罪人的基本权利[12]。墨家刑罚思想仁德特征,具有进步意义,他是法律特别是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进化的重要一步,是对传统的苛刑峻法的反抗,是对羞辱刑的直接对抗。墨家法要仁,对于犯罪者人生权利具有保护作用,使其在身体和精神上具有不被侵犯的效果,是人生权利的保护,所以墨家的法律和刑罚思想在我国古代具有超前的进步意义,是一颗璀璨的明珠,但由于时代的局限性墨家的思想被淹没在了历史的尘埃里。
墨家提出“以天为法”的思想,是因为他们认识的局限性所致,但法要仁却具有广泛性的民主性和平等性,并含有人权保障的意味。墨家法律思想的基础是兼相爱、交相利,既法要“仁”,不论是立法、司法、执法还是具体的刑罚都与此相关,所以说墨家刑法思想与现代刑法学中的基本原则具有一致性和可借鉴性,墨家思想是我国法学史上一颗闪耀的明星,研究其思想对我国现代刑法学及其他法学的发展就有极高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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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蔡朝龙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6
标签:墨家论文; 刑法论文; 刑罚论文; 思想论文; 墨子论文; 社会论文; 法律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1月5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