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的价值冲突与人文精神--文化价值冲突及其调整_全球化论文

全球化背景下的价值冲突与人文精神--文化价值冲突及其调整_全球化论文

全球化背景下的价值冲突与人文精神(笔谈)——文化价值冲突及其调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冲突论文,价值论文,笔谈论文,人文精神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2)06-0005-12

在全球化的视野中,原先一些只具有区域意义的文化价值冲突,如某个地方的新风气 与旧习俗之间的冲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冲突,便往往溢出原有的范围,具有 了超地域的意义;一些传统的具有超地域性的文化价值冲突,如专制体制与民主制度之 争,现代化之“西方化”与“东方化”之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人权标准之争, 更是普遍地空前地得以强化;而一些新的问题和冲突,诸如因特网上“异地犯罪”的管 辖权问题,普遍伦理能否确立及确立的程序问题,也不断闯入人们的视野;……而且,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深入,这些文化价值冲突还将不断被赋予许多新的内 涵。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地说明、把握、调适这些价值冲突,就成为一个时代性的 新课题。

1993年,亨廷顿在美国《外交季刊》夏季号上发表了《文明的冲突》一文,对世界文 化和文明作了新的区分,认为冷战后全球政治在历史上第一次成为多极的和多文化的, 世界格局的决定因素表现为八大文明,即中华文明、日本文明、印度文明、伊斯兰文明 、西方文明、东正教文明、拉美文明、以及可能存在的非洲文明。冲突的基本根源不再 是意识形态的或经济的争夺,而是不同文明之间存在的根本的差异,主宰全球的将是所 谓“文明的冲突”。全球政治的主要冲突将发生在不同文明的国家或集团之间,文明的 冲突将主宰全球政治,下一次世界大战将是“文明大战”,不同文明之间的地理分界线 ,将是未来的战争分界线。这一假说的提出,在国际政治界、学术界产生了极大的震动 ,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和众多的批评。总之,在全球化背景下,不同主体之间的文化价值 冲突正成为一种广泛、普遍、激烈的文化现象,而说明、理解、调适这些价值冲突的理 论与策略之间,实际上,也存在广泛而激烈的争论与冲突。

所谓价值,是以现实生活实践为基础的一种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它表现和反映的 是人与对象、主体与客体关系中的“主体尺度”(目的、需要和能力等),从而呈现出依 主体不同而不同、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特征。目前世界上文化价值的多样化、多元 化、以及它们之间普遍而激烈的冲突,主要根源于价值主体的多层次、多样化,根源于 具体主体之“主体尺度”的不同。

一个基本的事实是,在现实世界上,人的主体形态并不是抽象单一的,而是具体地多 层、多样化的。个人、群体、民族、宗教、国家(地区)、直至人类整体状况、以及意识 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别和对立,以及其生活方式、活动内容等的不同,他们彼此之间在 生存发展条件、方式、目的、利益、需要和能力等方面,都具有各自不尽相同的内容, 从而构成了主体多元化的现实。并且,这些同时并存的多元化主体自身,还与时俱进, 处于不尽的动态、发展过程之中。

主体自身的多元化及其动态发展,意味着具体的价值关系和价值标准也必然是多样化 的、动态发展的:以人类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整体意义上的普遍性,以民族为主体的价值 有“民族性”,以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们为主体的价值具有教派差异性,以国家或地区为 主体的价值具有鲜明的“国家或地区特色”,以不同个人为主体的价值具有其独特的“ 个性”,等等。

而且,这种多元化主体不仅自身是动态发展的,而且自身还具有“多面化”、多层次 的丰富内容,因而其个性、特性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在不同的价值情形之下,还会有 不同的内涵、不同的表现。这典型地体现为某一特定时刻、某一主体(人)内心之中的价 值冲突。

正因为人的主体形态是多元化、动态发展的,正因为多元化的主体之间、甚至同一主 体内心之中,存在着不同的目的、利益和需要,存在着不同的“主体尺度”,存在着多 样化的价值关系和价值标准,而在人们的相互交往、活动过程中,必然会发生这样那样 的碰撞与冲突。这是一种十分正常的、并将永恒存在的现象。因而,并不是一切文化价 值冲突都需要去“消灭”。在不存在根本性的利害冲突之时,只要我们能够意识到这种 差别和冲突,并给予相应的尊重和宽容,就是明智恰当的选择。例如说,通常情况下,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人们选择什么样的特色服装,偏好什么样的颜色式样就根本用 不着煞费苦心地去统一,因为各自主体的需要、欲望、兴趣、爱好不尽相同,因为有些 价值差异和冲突与他人并无利害相关,无需争论是非曲直,如所谓“趣味无争辩”。那 种消灭了一切矛盾、差异和冲突,消灭了个性和多样化的抽象的大一统,是不存在的、 或者是虚假的。

在历史与现实中,由于不能理解价值的这种多样化,由于不能接受价值冲突普遍存在 的事实,曾导致许多简单化、极端化的观念和做法,如完全盲从或简单排斥他人的价值 观念和价值标准;或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强加于人;甚至在整个社会强行推行 某种“最高的”价值标准,这造成了许多冲突、战争和血泪斑斑的惨剧。前述亨廷顿先 生之文明冲突论的失误,并不在于他“发现”了文明的多样性和冲突的存在,而在于他 从西方中心论出发,坚持西方文明应该成为整个人类文明的主宰,其他文明对之的服从 才是“正常的”;在于他视非西方国家认同、彰显自己的价值为一种“危险”,为不可 避免的“文明的冲突”的根源,应该予以警惕和压制。这实际上也体现了亨廷顿先生的 霸权主义心态。

当然,承认人的主体形态的多元化、动态发展,承认人类价值的多样化、相对性现实 ,承认价值冲突的广泛存在,并不意味着在任何事情上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天下无公理”,并不意味着无原则的价值多元主义和相对主义。或者说,并不意味着 可以走向一个极端,即绝对排斥价值一元论、绝对性,否认调适一切价值冲突的必要性 ,绝对排斥任何普遍价值的追寻。

因为,虽然价值在不同主体之间是多样的、相对的,但并不意味着各主体的价值不存 在统一性、绝对性,不需要、或不可能实现任何意义上的价值观的对话和统一;同时, 价值多样化、相对性也并不否认,在每一主体自身、在统一的最高主体(如人类)那里, 不存在某种绝对性、确定性的一元价值。例如,在当今世界上,由于全球化的力量,许 多落后的“与众不同的”制度、法律、风俗习惯、行为方式正受到前所未有的考验,基 于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体制的制度、法律与行为模式正普遍确立;特别是在面临许多重 大问题和激烈冲突时,如是否必须对生态环境给予基本的保护,是否禁止研制和使用大 规模毁灭性武器,是否禁止有损人类人格尊严的科技研究……尽管分歧严重,尽管各执 一端,但由于它们都不是主体自身的“私事”,而是事关各相应价值主体的根本利益和 需要,甚至关系到人类整体的前途和命运,因而健全理智的人们都会负责任地承认,其 中是存在着共同的统一性因素的,对之需要采取协调有力的措施。

表面看来,在具体的多样化的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上,现实中总是存在着不同主体之 间的差异和冲突。但实质上,差异和冲突的存在,恰恰是基于统一的、共同的价值前提 。辩证法的常识告诉我们,斗争性与同一性是相辅相成的,全然不相干、风马牛不相及 的事物、对象之间,是无所谓差异与冲突的。也正因为此,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存在 着差异、冲突的各方之间,特别是存在着重大分歧、冲突的各方之间,才最需要寻求共 同点,寻求交流、对话、沟通与合作的可能。只有冲突各方在交流、对话、沟通之中, 逐渐确认共同的价值前提(根本利益和需要的一致),才可能缓和或化解分歧与冲突,从 而避免导致两败俱伤、甚至共同毁灭的后果。

而这种寻求共同点,进行对话、交流、沟通和合作的意识和行动,就是对价值冲突的 现实消解,对普遍价值的具体追求。

价值冲突的消解,普遍价值的形成,只能在具体主体的现实的、历史的交往和实践活 动中,在基本的目的一致、在共同的利益和需要之上,通过求同存异、相互协调才能形 成。这是一个漫长的、艰苦的历史过程,需要各具体的价值主体(民族、宗教、国家、 地区、群体、个人等等)在充分发达的个性和能力基础上,自觉地清醒地共同参与、一 起探求。

也许,不可调和的重大价值冲突的彻底消解,完整的全人类的普遍价值体系的确立, 只有当个人与社会高度地自由与全面发展,真正形成了一个利益体戚与共、需要基本一 致的共同主体之时,才有现实的可能。在目前看来,这还是一个十分遥远的目标,也许 只是我们努力的一个方向,一种神圣的社会理想。过去和现在的各种具体共同体,如民 族、国家、地区、政党、教派等,虽然曾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过类似的价值统一或曾宣布 达到过类似的价值统一,但都证明是局部的、阶段性的统一,有时甚至是在强权之下达 到的虚假的统一。

在价值冲突的消解、普遍价值的追寻过程中,从具体操作的角度而论,并没有什么固 定的路径,并没有什么现成的模式,在理论上,任何理性的、符合人文精神的方案都是 可以探索的。它甚至也并不排斥各类精英们的主观设计,包括政治家、思想家们的主观 构想,包括强势主体对自我认同价值的“推销”。只是,无论出自哪一层次、哪一个主 体(人)的主观设计或“推销”,都必须基于相关主体的普遍认同,即在理论与实际中, 均切合各相关主体的目的、利益、需要、以及现实条件。

目前值得警惕的是,西方一些强势主体仅仅是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认同的文化价 值观念“最先进”、“最合理”,就企图将自己所认可的价值模式粗暴地“输出”、强 加于其他人,并消灭一切与之不相协调、一致的文化价值。

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普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整齐划一,不是消灭独特性和个 性,更不是某一种文化价值霸权高高在上,假借经济的或军事的力量对其他文化价值观 强制趋同。在目前世界文化多元化、西方文化占据强势地位的情况下,由于多元化的各 具体主体的自身发展、成熟程度不一,各自的“力量”或能力并不均衡,甚至相关甚殊 (包括自我意识上的差别,例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发现”的,奴隶确有“奴性”), 因此,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应该在如何调适价值冲突,进而达到普遍价值的出发点、程 序、途径、方法上,优先寻求共识,寻求“普遍”和一致。咀嚼历史,必须坚持的是, 要让那些弱式文化资源充分地呈现,要尊重那些弱式文化主体的声音,要让他们平等地 参与这一过程。否则,听凭强势主体主宰这一过程,某些弱势主体是很难摆脱诸如“西 方中心主义”或其他强权的控制的,或是很难避免“迷失自我”、从而“不知好歹”、 事后追悔莫及的。历史证明,只要类似的过程沦为单纯当下势力的比拼,那必然将是人 类文明的悲剧和浩劫,因为许多弱式文化资源将难免在冲突与竞争中,无可挽回地永远 地流失。

因此,从合理地调适价值冲突,达成更广泛的普遍价值的出发点、程序、途径、方法 的角度考虑,必须更多关注的是、也只能是多元化的主体之间的交往、交流、宽容、尊 重、理解、对话、沟通、合作。达成真正意义上的普遍价值。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 却是一条现实的道路。

收稿日期:200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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