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政策法规为中心的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要素分析_上市公司监管论文

以政策法规为中心的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要素分析_上市公司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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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积极引导支持,宏观经济持续向好

现代市场经济是资本支持的创新型经济,企业必须通过产品与制度的创新达到科学发展、循环发展、滚雪球式发展,故足够的资本支持必不可少。在此过程中,政府必须提供科学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法律环境。根据我国政府与WTO组织达成的协议,从2007年3月开始,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随之国外金融机构踊跃进驻中国,申请经营金融业务,带来了新的国际金融业务惯例和金融产品,其中既包括传统的储蓄信贷业务,又包括保险、期货、证券、金融衍生品等国际金融理论下的全新业务模式——“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以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企业集团的形式参与资本市场,对此我国政府必须从容应对,改革我国的货币和资本市场。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涨,企业融资扩股、再创规模的困难加剧,民众可支配收入的急剧积聚也使寻求投资套利的社会压力加大。同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新问题,诸如企业明晰产权、经营监管分离、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等,这些都要求政府提供科学完善的资本货币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

为有效化解商业银行风险,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化解企业、民众投融资结构单一等一系列矛盾,迅速化解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资本融通问题,我国政府借鉴西方金融发达国家的做法,确立了金融现代化战略,设计了特征各异、期限长短相接、特征各不相同的投融资工具,从政策上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予以支持。自2004年底以来,我国政府综合运用税收杠杆、货币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股票市场进行了多组合的政策性调整,引进新的债券融资工具,完善债券交易机制,扩大银行间金融债券投资主体,完善投资基金制度,探索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建立更严格的证券、金融监管规则,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基本确立了建立先进、发达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目标。2007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国务院分别召开金融改革专门会议,最高领导层以乐观的态度发出明确信息,即在完善征信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要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要大力推进金融创新,全面提高金融业竞争力和服务水平;要继续推进银行业改革和发展,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银行业体系;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要深化保险业改革,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要完善金融调控机制,有效发挥金融调控的作用;要积极稳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保障国家金融安全;要推进金融监管能力建设,强化金融法治。

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平稳增长,企业整体效益稳步提高,对资金的需求量增大。2003~2006年,我国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势头,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平均增长10.4%,各年均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在此期间,我国的经济增速不仅大大超过了世界经济平均增长4.9%的水平,在世界各国(地区)中也是少有的较快增速;人均GDP继2002年突破1000美元后,2006年突破了2000美元,达到2010美元,比2002年翻了一番;工农业生产迅速发展,生产能力持续大幅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得到明显加强,对外经济迅猛发展,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利用外资发展也比较快。2005年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603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48.2%,平均每年增长8.2%,2003年到2005年,对外直接投资额(非金融部分)分别为29亿、55亿和69亿美元。

在出口、内需双优的大环境下,我国企业整体效益稳步提高,并开始寻求在产品结构升级、企业规模、产业市场拓展及产品附加值的提高等诸要素上大做文章。特别是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发现,在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前提下,企业如能自如地增资扩股、重组或参与并购,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产品服务质量,不仅易于形成品牌效应和规模效应,而且还将直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力。因此,企业急于从货币、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二、完善证券监管法律,提供制度体系保障

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及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相互衔接和完善,优化了股市的制度环境。第一,拓展了股市创新和发展的空间。比如在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混业经营、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等方面予以解禁,这些前瞻性的法律规定将为股市的创新保驾护航;又如为国有企业资金合规入市提供法律支撑,为股市注入新的活力,鼓励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改善股市的资金结构,为股市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第二,充分确认并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所有权,特别强调了对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优化了股市的投资环境。比如,不仅确认和细化了股东享有的投资收益权、知情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等各项股东权,还扩大了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民事赔偿的适用,并通过司法救济机制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从而强化了各类投资者的信心。第三,培育成熟完善的上市公司,夯实股市基石。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上市审核制度的加强从源头上保证了上市公司的质量;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诚信义务、预披露制度、公司内部治理、财务会计制度等制度规定则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第四,构建了多层次的有效监管体系,使得证券监管机关的行政监管职能得以加强,监管范围和手段、监管权力得以扩大;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会员的自律监管以及对交易的监控等自律监管得到重视并确立了基本的法律框架;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市场监督作用也予以明确。

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在为建设一个丰富而令人满意的文明社会的努力奋斗过程中,法律制度发挥着重要而不可缺少的作用。”当前,我国政府正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持续提供法律与政策的双重支持。在金融国际化浪潮席卷全球,多数国家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跨国发展,巨额国际资本通过国际金融中心按国际通行规则在全球范围内迅速运转的背景下,我国资本市场方兴正艾,这些都为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地方性、非垄断行业的中小型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改组、改制并快乘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东风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三、股权分置改革成功,产权清晰流动顺畅

随着新《公司法》、《证券法》的颁布施行和我国金融市场新一轮的深化改革和开放,拯救股票市场的诸类“组合拳”相继出台。其中,由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主导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下称“股权分置改革”)于2005年正式启动,历时一年多基本顺利完成。所谓股权分置改革,是指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由A股市场相关股东在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基础上,通过配售或以一定方式、比例对流通股持有者的收益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上市公司股权全流通,大大缓解了原非流通股股东(大股东)与原流通股股东(中小股东)之间完全不协调甚至对立的利益状态,为他们创建了一个坚实、平等的平台,切实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逐渐恢复了被股权分置扭曲的资本市场定价机制,使得资源配置功能得到有效发挥,资本运营有了市场化的操作基础;公司股价能够对大股东、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市场化激励和约束,公司治理建立在了共同的利益基础之上。股权分置改革这项完善市场基础制度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不仅解决了历史问题,也为资本市场其他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创造了条件,是中国资本市场持续成长的制度基础,有助于实现资本市场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新局面,资本市场由此形成一次质的飞跃。

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市场发展基石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上市公司质量是证券价值的源泉。而注入优质资产、鼓励优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等措施,能够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

首先,通过收购、兼并、资产置换等一系列的资产重组,或者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向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等途径,优质资产被注入上市公司。注入的资产质量较高、盈利能力较强、与上市公司业务关联比较密切,使得上市公司资产效益得以提高,经营状况得以改善。另外,通过资产重组,不良资产或被剥离,或被置换,上市公司就可以甩掉包袱,加快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其次,鼓励海外蓝筹股回归,鼓励国内优质企业加快改制上市步伐,通过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具体来说,一是不断发展国内机构投资者,积极稳妥地开放国内资本市场,支持已经在海外上市的大型国有企业有步骤地回归国内A股市场,对虽未在海外上市但符合国内A股市场上市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则鼓励其在A股市场上市。二是通过加强证监会和地方相关部门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对各地区的企业改制行为予以规范,加快优秀本土企业的上市步伐。推动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实现整体上市,而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发行上市。

最后,通过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引入股权激励机制等措施,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有利于形成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内部检查和自我评估,并结合外部审计进行核实评价,能有效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另外,被誉为“金手铐”的股权激励机制逐步在我国上市公司得到推广和实践,有效地股权激励制度把经营者和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经营者通过降低成本、扩大产出、提高效率等增强竞争力的手段切实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实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五、监管工作日趋完善,自律各方协力共赢

证监会把信息披露监管视作对上市公司监管的中心环节,强化监管协作,切实提高了监管有效性。

首先,在不断完善信息披露规则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把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收购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中介机构都纳入到监管的对象中,并明确了其各自的义务;强化了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要求;在增强信息披露有效性上下工夫,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把处罚公司与处罚责任人相结合,建立了相关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次,建立了包括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中介机构、社会监督等在内的多层次的监管网络系统。第一,在中国证监会内部,由有关机构负责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以及日常监管工作的协调,并由证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相关政策的具体执行,使二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第二,在充分发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导作用的同时,加大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水平,及时预警会员公司风险隐患,督促会员公司防范和化解风险。第三,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自律职能,以行业自律代替部分行政管理,推动行业规范的建设,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对监管工作的辅助作用。第四,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使其承担相应的明晰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的责任,同时,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强化其法律责任和执业纪律要求,建立中介机构证券业务诚信记录,推动中介机构评级。第五,强化投资者教育,并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社会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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