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民主:从建构主义到宪政主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政论文,民主论文,主义论文,建构主义论文,科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作为现代性的两个支柱,科学与民主是贯穿现代思想史的研究主题。在新兴的STS(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udies)领域,“科学与民主”研究也日益显现出重要性。实证主义主张,决定科学知识内容的是作为研究对象的自然,在此前提下,默顿及波兰尼等阐发了科学与民主共有的“精神气质”并强调民主的社会条件对于科学发展的重要性。社会建构主义的科学观主张社会是科学知识的决定性因素,社会生活中的政治合法性和科学研究中的知识合法性具有形式上的同一性,科学与民主的契合深入到生活形式的一致性之中。 如果知识与政治拥有同样的合法化形式,而现代政治则普遍通过民主程序实现其合法化,就可以合理地提问:科学知识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宪政主义把科学知识及其产生过程看作是政治性的,要求科学经受民主原则及其程序的检验。简单地说,民主政治要求确保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的一致性,并有包括问责制在内的一套制度安排以保障其实现。科学知识声称再现(representing)了自然或实在,恰如政治决策再现了民意,但实证主义或建构主义提供的科学知识合法化模式都不能保证知识及其对象之间民主意义上的一致性,因而是非民主的并有待民主化。 一、民主的科学:从社会规范到生活形式 如果科学只须对事实负责,科学知识仅是逻辑与经验的化合物,那么有关科学与民主的讨论只能以“科学实践的民主条件”的形式出现。面对纳粹德国的种族主义对科学的戕害,默顿把普遍主义置于科学的社会规范的首要位置,并强调了普遍主义的民主实质。科学与民主具有相似的精神气质或规范要求,民主社会能够提供最适宜科学发展的条件。[1]波兰尼把科学共同体描绘成共和制民主的典范,用市场的逻辑来说明科学的高效和自主,以此拒斥源于前苏联的计划科学模式。[2]这些有关科学与民主关系的讨论有明显的时代印迹:在民主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通过论证不民主的政治危害了科学事业来批判那些政治形式。实证主义的科学观包含了这样的看法:科学将沿着固有的轨道通向真理,社会只能加速或延缓它的步伐。 人们认为,科学的轨道主要是由方法论的枕木铺就的。科学方法论的核心可能是证实原则、证伪原则或者精致证伪的程序等。不同的方法论体系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差别,不过也有共同点,比如经验陈述和理论陈述之间的二分法。人们以不同的方式尽其所能把经验陈述锚定在实在世界之中,然后要求理论接受经验法庭的审判。人在这些方法论框架的视野之外,偶尔出场也只能扮演对错误负责的反派角色。 库恩用比蒯因更有力的方式击碎了经验与理论的二分法:在范式主导的科学实践中,经验与理论成了共存亡的伙伴关系。不仅如此,方法论准则仅是范式的一个帮手,没有它范式也能引导科学的常规实践。在很大程度上,范式不过是科学共同体的智识对应物。“科学知识像语言一样,本质上是一个团体的财产,舍此什么也不是。”[3]人们发现,方法论枕木的下面是宽广的社会地基,因而“社会中的科学”应该取代“科学与社会”成为研究的主题。“自然决定科学的内容,社会为其提供条件”成了一个神话。 库恩已经表明,科学事实的认定不是一个事实问题。只是在氧化学说提出之后,我们才能合理地说拉瓦锡发现了氧。科学发现的凸显是一个破坏一建设的双重过程,破旧才能立新。新科学事实的认定会伴随科学理论的调整或更替,新理论的涌现则会带来更大范围的类似变化。新事实或新理论认定的最严重后果就是范式更替。尽管库恩把范式和科学共同体看作一个硬币的两面,但他对科学知识秩序调整的讨论没能延伸到人(共同体)这一方面。 范式更替会带来经验一理论整体的变化、方法论的变化以及问题重要性的评判标准的变化等。在此情况下,援引“解题能力”及给予其追随者以“指望”等来说明范式更替至少是可质疑的:解题能力或指望一点也不比方法论准则更为明确或更易追踪。对于库恩来说,离开科学共同体,科学知识就什么也不是,而关于科学共同体,你只能从科学知识的角度去认识。方法论准则不足以说明科学实践及其结果的本性,科学共同体就是库恩给理解科学所需的其他成分预备的新容器。但除了“主观因素”及“意会知识”等条目外,这个新容器差不多空空如也。 在那些最重大的争论中,从“事实”到形而上学预设都可能是分歧所在,人们无法依据解题能力在科学共同体内部解决争议:谁能被认定为科学家而处于科学共同体内部、一个陈述(系统)符合怎样的条件才能被称为知识都成了问题的组成部分。这不是经验可以裁决的理论之争,也不是解题能力可以裁决的范式之争,而是“生活形式”之争。霍布斯和波义尔之争就属于这类最重大的争论。 霍布斯质疑实验能够产生确定性知识的能力,他认为几何学是确定性知识的典范:从公认的起点出发,运用无可辩驳的推理,使整个知识体系具有普遍的逻辑强制力。感官经验不能为知识的确定性提供基础,即便加上有限人群的亲眼见证也是一样。“事实知识在建构我们的整体知识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拥有的并非是那种可担保确定性及普遍同意的功能。”[4]96 波义尔则强调个人的自由见证的重要性,当众人所信者相同,知识就此构成。合法的知识只要是由集体产生,且获得构成这集体之成员的自愿的同意,就可以说它是客观的。波义尔的事实生产过程涉及三项技术,即物质技术、书面技术和社会技术。[4]71-73但在实证主义的视野中,后两项技术总体上被忽略了。 结果,“霍布斯和波义尔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知识生产的组织方式,铺陈两种不同的理想社群形象。霍布斯对实验者发出的指控,针对的是这种生活形式对政治的影响。”[4]304霍布斯抨击任何类似教会及自然哲学之类的意欲独立于世俗王权之外的知识小圈子,认为它们正是内战及政治混乱的源泉。 实验主义者则主张,实验生活能够有效地满足国家及其机构的需要,处理出现在复辟时期各种经济、政治、宗教和文化活动中的问题。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确保了实验活动的合法性,并使实验室及科学角色的完整性获得保障。实验空间成了可以讨论并综合多种利益的地方,科学角色得以制度化,科学社群得以合法化。[4](324) 这样,夏平和谢弗把霍布斯和波义尔围绕科学知识的争论置于整个社会政治秩序的调整之中进行考察。有关科学知识的争论是作为有关社会政治秩序的争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呈现出来的。霍布斯在争论中败北的决定性因素,是波义尔及实验知识团体设想的知识形式及理想社会模式适应了王政复辟时期重建社会秩序的政治需求,霍布斯则没能做到这一点。夏平和谢弗想证明,“复辟政体和实验科学之共同处乃是某种生活形式”。[4]326历史地看,复辟政体中的王权已大大削弱。[5]尽管实验社群有明确的资格要求,并被限定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因而很难称之为“民主”的模式,但相较于霍布斯明显具有专制色彩的知识合法化模式,实验社群确立的是一种更具民主意味的知识合法化形式。 二、民主的科学:表征问题 社会建构主义的科学观反对“无主体的认识论”,人的因素被置于研究视野的核心,科学知识被揭示为人的作品。原则上说,科学知识当然是人的作品,但是这种说法也让人担心科学由此被贬低。人们可能认为,科学这种“人为”作品的独特性恰好在于它的客观性,即它的内容和人没有关系,人只会构成对它的玷污。这种朴素的观点无法成立,休谟在有关因果性的研究中对此所作的说明产生了深远影响。休谟强调了在科学知识的构成中心理因素的不可或缺,康德则明确了主体知性范畴在知识构成中的重要性,主张“人为自然立法”。 科学知识中人的因素是什么,它发挥了怎样的作用?社会建构主义对此做出了和康德迥然不同的回答。核心区别是,康德的人是“理性的人”,而理性的特征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社会建构主义的人是“利益的人”,而利益当然是“言人人殊”。不过,既然把原初的人际关系比作是“狼与狼的关系”的霍布斯也指出了人们获得“公序良俗”的适当方式,冲突中的“利益的人”取得一致意见也可以期待。结果,一致意见取代了休谟的心理联想和康德的普遍理性,成为科学知识的必要组分。知识并非与意见相对立,包含经验内容的一致意见就是科学知识,“社会为自然立法”。 然而,科学知识仅是一些一致意见吗?这是在“相对主义”、“唯名论”甚至“唯心主义”等旗帜下对社会建构主义展开的各种抨击的靶心。问题的关键不是建构主义者是否承认外部世界在科学知识形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而在于他们能否以适当的方式把那种作用恰如其分地展现出来。声明不能代替论证,立场也有相应的方法论要求。当那些批评指向社会建构主义明显表现出的“硬社会,软自然”甚至“只见社会,不见自然”的总体倾向时,社会建构主义者没能依据恰当的方法论提出论证,呼应他们的声明: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在科学知识的形成过程中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6] 只要科学知识被看作是认识者对认识对象进行静观的产物,认识对象就只能是被动的、有待反映的惰性的东西,就不可能有人与物的对等关系。但在实践活动中,情况大为不同,物对人的制约作用明显地表现出来。皮克林把科学知识看作物质的、概念的及工具的因素在实践中不断“搅拌”的结果。他强调了物对人的“阻抗”和人对物的“适应”过程[7],但当然也存在人对物进行改造和物对人的服从过程。在实践的网络中,物的重要性突出出来了。 在某些情况下,对于立法者而言,尽管立法对象就在那里,但和不在那里又有多大区别呢:他们只是有待依法规制和调节的对象,法具有外在于他们的强制力。不过,在民主的理想条件下,立法者代表公众立法,立法者、法和立法对象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能够设想“社会为自然立法”的民主条件吗? 不论是共和主义、自由主义还是试图调和二者的商谈理论,民主的概念都要求政治行动必须是公民的意见和意志的施行。公民通过选举,委托少数人代表公民全体采取行动保障公共福利,作为代表的少数人施行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在于其与公众意见和意志之间的一致性。科学也强调科学知识与作为其对象的自然或实在之间的一致性,而且由于科学知识的有效性及可靠性,这种一致性似乎是无可否认的。然而,人们已经以不同的方式对此进行了质疑。如果这些质疑是可信的,那么如何重新获得科学知识与其对象之间的一致性就是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民主理论也就可能在回答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派上用场。 无论如何,科学知识的有效性及可靠性是明摆着的。可质疑的是,这些作为自然或实在之表征(representation)的科学知识是否如声称的那样再现了真实的自然?或者,如弗朗西斯·培根所说,科学知识是我们拷打自然的结果? 海德格尔把科学的本质归结为技术,并强调以科学—技术为中介的人与自然之关系是强制性的。科学声称其是纯粹理论性的,它的目标是把握现实,而不干预现实。但是,科学通过把现实作为受作用物呈现出来,使现实成为可追踪的,科学借助表象与作为可追踪之物的现实相符合。因而,现代科学是对现实的一种极具干预性的加工。不仅如此,这种特定的强制性加工方式并不是唯一的。“对于现代自然科学来说,自然在其对置性中只是一种方式……这种对置性也永远不可能包容自然的本质丰富性。科学的表象决不能改变自然的本质,因为自然的对置性自始就只是自然展现自身的一种方式。”[8] 在很大程度上,建构主义科学哲学(包括女性主义科学哲学)提供的大量案例研究可以看作是为科学知识对自然具有的那种强制性所作的注解。建构主义内部的差别在于它们对那种强制性的来源、强度及模式给出了不同的回答。这些回答在展示那种强制性的丰富多样的同时,也带出了这样的问题:那种强制性的根据是什么?它依然具有根据所应有的可靠性与明晰性吗? 拉图尔把自然与社会、科学与民主等二分法的根据称为现代性的“宪法”。如果考虑到宪法未必一定要采取成文法的形式[9],而且也可以指一个时代或社会的根本议程[10],那么拉图尔对宪法一词的使用就会显得特异性较少而近于符合常规了。现代的自我意识把自己标示为能够分清什么是自然、什么是社会的特定时代,而前现代社会则不能做出这样的区分,它们把人与物混杂在一起。在现代世界中,“以实验室为媒而对事物进行的表征,与以社会契约为媒而对公民进行的表征,被永久地割裂开来”[11]32。现代性的宪法对政治家和科学家的权力进行了分割:“政治发言人代表着那些争吵不已的计算式公民群体;科学发言人则代表了那些毫无声息的物质客体。前者转译了其委托人,他们无法同时发声;后者也转译了其委托人,它天生就是个哑巴。”[11]34 当然,拉图尔这样的说法已经把科学和政治做了对称性的处理,因而把科学政治化了。顺理成章的一个问题是:作为政治的科学符合当前的民主原则及理论的要求吗?如果科学仅是通过发现事实追求真理的事业,那么与民主就没有本质的相关性。但是,如果科学知识中既有来自事物的成分,也有来自社会的成分,并且科学要履行再现认识对象的承诺,那么科学的民主化就具有了双重性:既要忠实于人,也要忠实于物。为此,拉图尔要求人们重新讨论民主问题,通过把民主扩展到物而设想“物的议会”。[11]162 如果我们把科学家称为“自然的代言人”,可能会显得不够谨慎,不过政治家多半会乐于成为或被称为“公众的代言人”。科学家曾有的被信任程度使“代言”这样的用语也有离间自然与科学家之间关系的嫌疑,而政治家则尽力要缩小与这个被人不屑的角色要求之间的差距。显然,只是在科学的文化地位因为广泛的质疑而下降的情况下,对科学提出民主的要求才有可能不被看作是一种杵逆行为。即便如此,科学政治化蕴涵的巨大风险不仅有沉痛的历史教训为证,也有可见的现实症候需要诊治。 作为政治的科学不单对我们的科学观念提出了挑战,要求我们用丰富的政治理论及实践智慧来检查我们有关科学的理论及制度安排,而且也对我们的政治观念提出了挑战,要求我们用丰富的科学哲学成就来反思政治观念及制度安排。要面对的共同问题是“代言”或表征的约束,即民主化问题。 三、结语 科学知识建构主义立场的令人忧虑之处在于,它把科学归结为一种有特色的社会活动形式,把独特的科学知识消解为人类建构的产品之一。这种忧虑的依据是,科学堪为理想生活形式的典范,科学的精神品格和方法论准则是理想社会的楷模。建构主义是对这种主张的一种逆动,它削弱了人们要求科学引领社会进步这一主张的可信性。建构主义声称,如果没有恰当的社会地基,根本就不会有科学这回事,历史回顾显现出来的科学对社会的引导作用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 实证主义的科学观及其后续发展应对这种忧虑负责,它们先是把科学看作完全理性的事业,然后用一道鸿沟分割理性与社会:社会意味着非理性。在理性主义的科学哲学中,社会被污名化了。不过,理性与社会的正当联系在晚期维特根斯坦哲学、知识社会学的强纲领以及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中也已得到了形式多样的探讨。胡塞尔对处境真理和科学真理的区分也具有重要的价值。胡塞尔主张存在两种真理,一方面是日常实践的处境真理,另一方面是科学真理。而且,对科学真理的论证可以追溯到处境真理,“科学真理按照其固有的意义并未受到损害,因为它恰好也要使用并且必须使用这些真理”[12]。 拉图尔把自然与社会、科学与政治等二分法归咎于现代性的“宪法”。为此,对自然与社会、科学与政治以及理性的本质等问题的思考最终将会导向一种新的制宪活动。作为对建构主义立场的一种修正,宪政主义可能只是更加深入地提出了问题而非给出答案,但是,对于以一种更加聚焦的方式思考科学与民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等问题而言,它具有深刻的启发性。科学与民主:从建构主义到宪政_科学论文
科学与民主:从建构主义到宪政_科学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