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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所创造的劳动价值论,将价值的本质界定为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将交换价值表述为在耗费劳动量相等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量的交换比率,即劳动价值的表现形式。西方经济学的效用学派则认为物品的具体效用是价值的基础,价格是物品效用大小的尺度,物品的稀缺程度是物品效用大小的尺度,交换价值则是物品效用价值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贯穿于商品交换过程的既不是单一的劳动价值判断,也不是单一的商品效用价值判断,而是包括所耗费劳动要素价值判断在内的所耗费生产要素效用价值判断与商品效用价值判断的双重价值判断。正是这种双重价值判断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综合,构成了商品交换的共同基础。商品的交换价值既是包括所耗费劳动要素效用价值在内的所耗费生产要素效用价值的表现形式,也是商品效用价值的表现形式。
^一、价值的一般规定及其构成体系
要想弄清商品价值的特殊规定,首先必须明了价值的一般规定。要想明了价值的一般规定,便离不开对主体与客体这一对哲学范畴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与剖析。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观点,实践是人类不同于动物的特殊存在方式。以工具性为本质特征的实践活动,是主体与客体分化的起因与标志。在实践活动中,人把自身之外的一切存在都变成了自己活动的对象,变成了自己的客体,同时也就使自身成为主体性的存在。简言之,主体是指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客体则是指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主体与客体的分化与对立一经形成,便必然发生以下三方面关系:一是实践关系,即主体与客体的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二是认识关系,主体在观念上占有与把握客体,即主体与客体的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三是价值关系,即客体适应与有益于主体的需要、发展的关系,亦即主体与客体的评价与被评价的关系。
与价值关系相对应,便产生了主体的价值观念与价值判断。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马恩全集19卷,第406页,1979年版),价值“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马恩全集26卷,第139页),“表示物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同上第126页)。简言之,价值就是能被主体吸收利用,从而能够转化为主体构成因素的各种客体物质及其属性的统称。价值判断则是主体对客体适应与有益于自身需要、发展的属性亦即有用性或效用性的评价。
既然价值关系是客体适应与有益于主体需要、发展的关系,那么,相应不同存在形式的客体就存在着不同的价值关系。客体有四大基本类型,即自然形式的客体、社会形式的客体、精神形式的客体与自我客体。自然形式的客体,既包括同人的对象性活动发生关系的纯自然物,也包括人们用某种方式改造或制造出来的人工自然物。社会形式的客体,既包括已经对象化了的现实的社会结构,也包括体现在物上的社会关系。精神形式的客体,指的是具有一定物质载体的人类精神生产的结果,包括各种理论、学说、艺术品等等。现实的人,既是主体,也是客体,是主客体的统一。人的认识不仅指向非我,也指向自我,当主体被人认识或主体进行自我认识时,主体本身也就是客体,即自我客体。与客体的上述四大类型相对应,必然存在以下四大价值关系:一是主体与自然客体的价值关系及由其而产生的主体对物的价值判断;二是主体与社会客体的价值关系及由其而产生的主体对社会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的价值判断;三是主体与精神客体的价值关系及由其而产生的主体对各种理论、学说、艺术品等的价值判断;四是主体与自我客体的价值关系及由其而产生的主体对他人活动和自身活动的价值判断。
主体对不同类型客体的价值判断尽管存在种种差异,但其基本的规定性却是共同的、一致的,其价值关系都是客体有益于主体需要的满足与发展的关系;其价值范畴都内涵着主体对客体的有用性或效用性的界定;其价值判断都是主体对客体相对自身需要与发展的有用性或效用性的有无、大小的评价。就此意义而言,把价值归结为效用价值就是顺理成章的。只不过在谈及效用价值时,决不能把效用价值仅仅视为自然客体或物的有用性,而应该把效用价值视为包括自然客体、社会客体、精神客体与自我客体在内的所有客体所具有的有益于主体需要的满足与发展的有用属性的统称。坚持了这一点,便是坚持了主体价值观的统一性与一元性。我们在剖析与认识任何价值关系、任何价值范畴与作出任何价值判断时,都应该从价值的这一共同规定性出发,否则,就无从把握价值关系的本质,就可能导致价值范畴、价值判断的矛盾与混乱。
二、商品价值的本质与尺度
本文的主旨不在于剖析与认识所有的价值关系、价值范畴与价值判断,而在于剖析与认识存在于商品交换中的价值关系、价值范畴与价值判断。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笔者以不借助货币为中介的商品交换为分析对象。
就不以货币为中介的商品交换而言,商品交换就是发生于买者与卖者之间的商品所有权的互换。在这一交换行为中包含着双重价值关系,一是卖者与其欲售商品的价值关系,二是买者与其欲购商品的价值关系。因交换双方都同时充当着买者与卖者的双重角色,故交换双方无例外均处于这双重价值关系之中。
先来看卖者与其欲售商品的价值关系。对于卖者来说,欲售商品的价值显然不在于其消费效用,而在于其交换效用。更确切地说,欲售商品相对卖者是不具有消费效用的,或其所具有的消费效用小于欲购商品所具有的消费效用,否则,出售行为便不可能发生。欲售商品对卖者来说,只是一个交换物,之所以要把它生产出来,就是因为它具有交换效用,换言之,交换效用是欲售商品的价值所在。欲售商品对卖者来说,又是一个生产物,是投入与耗费诸种生产要素的产物,因而,卖者在欲售商品时,必然要将欲售商品的交换效用与获取它所付出的代价相比较。也就是说,卖者对欲售商品交换效用亦交换价值的判断必然要受制于对获得该商品所付出代价的判断,并依据这一判断去界定商品的出售所应该得到的回报。若出售商品所得到的回报小于获得该商品所付出的代价,商品的生产、交换行为便不可能发生,即便发生,也不可能持久地进行下去。从这种意义上说,获得欲售商品所付出的代价是卖者判断欲售商品价值的基础。
那么,获得欲售商品所付出的代价又包括何内容呢?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将其界定为生产商品劳动的耗费。生产商品劳动的耗费,既包括活劳动耗费,也包括物化劳动耗费。这一观点,相对人类的生产规模还比较狭小,尚未面对自然资源短缺的威胁与未对自然界的平衡造成破坏的阶段而言,无疑是正确的。因为在这一阶段,自然资源相对人类低下的生产力来说,还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人类对大自然的索取,完全被视为是大自然的恩赐,无须给予任何回报;人类为获取产品所付出的,且必须得到补偿或回报的,只是自己的劳动。然而,伴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与生产规模的急遽扩大,情况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自然资源对人类来说,不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人类开始面对自然资源短缺的威胁。而且,由于对自然界不给予回报的索取而导致对自然界平衡不同程度的破坏,人类开始受到大自然的惩罚,这种惩罚实质上是自然界以强制的形式向人类索取的代价。自然资源短缺与自然界平衡被破坏这一严酷的事实,使人类逐渐认识到,为获得欲售商品付出的代价决不仅仅是劳动耗费,也必然包括自然资源耗费,两种耗费都必须得到补偿,否则,人类的再生产活动就难以为继,人类的生存就会受到威胁。人类一旦认识到这一点,便开始了对自然界自觉补偿的历程。在现阶段,对自然界的补偿还主要由国家来承担。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向生产者收取资源税等方式建立对自然界补偿基金,再通过社会性成本支出的方式,使遭到破坏的自然界平衡得到不同程度的恢复与修复。既然如此,卖者对欲售商品的估价便不能不考虑劳动耗费量与自然资源耗费量双重因素,因而,也就不能不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作必要的修正。有的同志至今仍把自然资源耗费排斥在商品的价值构成之外,只能表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对价值理论的研究已经大大落后于实践。因为实际经济部门早已把自然资源的估价问题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并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再来看一下买者与其欲购商品的价值关系。对于买者来说,欲购商品的价值虽然不在其交换效用,而在其消费效用(这里所说的买者是指最终的买者,而不包括中间商。中间商就其本质属性而言,应归入卖者之列,他是为卖而买,他追求的是欲购商品的交换效用,而不是欲购商品的消费效用)。换言之,欲购商品的价值在于可以一定程度地满足购买者(假定购买者自身就是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并通过其消费,可以使购买者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欲购商品者不具有这一属性,就不具有任何价值,也就不会发生任何购买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说,消费效用是欲购商品的价值本质,消费效用的大小决定着欲购商品价值的大小。
那么,欲购商品消费效用的大小以何为尺度呢?笔者认为,其尺度便是欲购商品的稀缺程度。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表明,伴随消费者所消费的同一商品量的增加,消费者从单位商品的消费中得到的满足程度是不同的,最先消费的单位商品给消费者带来的满足程度最高,其后依次递减。当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完全得到满足时,若再增加该商品的消费,非但不会提高消费者的满足程度,反而会降低消费者的满足程度,甚至给消费者带来负效用。换言之,单位欲购商品所具有的消费效用量不是一个常量,而是一个变量,在消费者需求强度既定的前提下,它随着供给量的增加而递减,或随着供给量的减少而递增。经济学家通常用“稀缺性”(注:这里的稀缺性是指相对有支付能力的市场需求而言的市场供给的稀缺性,而不是指相对社会需要量而言的稀缺性。)这一范畴来界定商品供给量相对需求量的状态。某商品稀缺程度的高低,可以通过该商品的供求差率来描述。供求差率即市场供给量与需求量的差额和市场需求量的比率。当商品的供求差率等于零时,表明该商品不具有稀缺性;当商品的供求差率小于零时,表明该商品具有稀缺性,供求差率的绝对值越大,稀缺程度越高,供求差率的绝对值越小,稀缺程度越低;当商品的供求差率大于零时,表明该商品存在无效供给,供求差率越大,无效供给程度越高,供求差率越小,无效供给的程度越低。当买者用稀缺性这把尺子去度量单位欲购商品的消费效用量大小时,欲购商品的稀缺程度越高,单位欲购商品的消费效用量就越大,其价值也就越大;反之,欲购商品的无效供给程度越高,单位欲购商品的消费效用量就越小,其价值也就越小。
综上所述,进行商品交换的双方都要作出双重的价值判断:作为卖者,他们必须对为获得单位欲售商品所付出的代价进行准确的计量,据此对欲售商品所具有的交换效用价值量进行估计;作为买者,他们又必须对欲购商品的稀缺程度作出判断,据此对单位欲购商品所具有的消费效用价值量的大小作出评价。这样,交换双方均作为卖者,就必然存在一种对各自获取单位欲售商品所支付的代价的计量及其比较关系;交换双方均作为买者,又必然存在一种对各自单位欲购商品的消费效用价值量的判断及其比较关系。两种商品之间的交换比率即交换价值就由上述双重关系及其状况来决定。
交换双方均作为卖者,对各自获取单位欲售商品所支付代价进行计量及相互比较的基本要求是使自身所支付的代价得到补偿或回报。只要一方所付出的代价小于其所得到的补偿(对于另一方来说就是所付出的代价大于其所得到的补偿),那么,这种交换关系就不是稳定的,而是会被继续加以调整与发生变动的。只有基于双方的立场,支付的代价与得到的补偿或回报均相等,这种调整与变动才会告一段落,从而进入一种相对均衡状态。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交换双方作为买者,又是以一定数量的欲售商品去交换对自己具有一定消费效用价值的商品。如前所述,买者对欲购商品消费效用价值量的评价是依据欲购商品的稀缺程度进行的。基于对欲购商品效用价值量的评价,买者再决定所欲出让商品的数量。具体说来,当欲购商品的稀缺程度较高时,买者为得到同量的欲购商品,所欲出让商品的数量就会大些;当欲购商品的稀缺程度较低时,买者为得到同量的欲购商品,所欲出让商品的数量就会小些。假设市场上进行商品交换的主体只有甲乙两方,甲方用A产品与乙方的B产品交换,且A的稀缺程度高于B的稀缺程度,则甲方用同量的A可以购买到较多的B,乙方用同量的B则只能购买到较少的A。对甲方来说,付出同量的代价可得到较多的收益,对乙方来说,付出同量的代价却只能得到较少的回报,甲乙双方的比较利益关系处于一种非均衡状态。然而,在趋利避害动机的驱使下,A商品的生产规模进而供给规模会扩大,若A商品的市场需求量不增加,对单位A商品消费效用价值量的评价便会降低,为得到同量A商品所愿意提供的B商品数量就会相应减少。与其相对,B商品的生产规模进而供给规模会缩小,若B商品的市场需求量不减少,对单位B商品的消费效用价值量的评价便会提高,为得到同量B商品所愿意提供的A商品数量就会相应增加。甲乙双方对A、B商品的生产规模进而对其供给规模的调整会一直持续下去,直至交换双方付出相同的代价得到相同的消费效用价值量为止。这一点既是交换双方所付代价相等的点,也是交换双方通过交换所得到的消费效用价值量相等的点。而这一使双重均衡得以实现的点,正是A、B商品的供求平衡点。
此外,还应该看到,双重价值判断是在不同的价值决定层次上发挥作用的。基于买者立场对欲购商品效用价值量的评价,就商品交换的总体而言,必须展现为错综复杂的市场需求者总体对不同商品的相对价值的评价体系。这种评价体系决定着各部门所供给的商品的相对价值关系体系(其货币表现便是市场的相对价格体系)。各部门所供给商品的相对价值关系,又进而规定着各部门总投入所应得到的总收入或总回报的限度,或者说规定着各部门在社会总收入中的分配比例。
各部门在社会总收入中的分配比例一经确定,部门的分配关系也就可以确定。在同一部门内部,因为在各生产经营者之间,只存在商品数量的差异,(注:这里所说的商品数量,是指剔除了质的等级差异的标准商品的数量,为了便于进行理论分析,这种抽象是必要的。)而不存在商品种类的差异,所以决定部门内部各生产经营者在部门总收入中分配份额的,显然就不可能是对不同种类商品效用价值量的相对评价关系,而只能是同种商品的数量关系。就一般规律而言,各生产经营者产出同种商品的数量多寡与其投入或支付的代价大小是同向变动的,因而决定部门内部分配比例的最终尺度,便是各生产经营者的投入量或所付出的代价量。当然,这里所说的投入量或代价量,是指剔除了效率与强度差异的标准投入量或标准代价量,而不是指内涵投入要素效率差异与作用强度差异的个别投入量或个别代价量。
简而言之,某生产经营者的投入究竟具有多大的交换价值或可得到多大的回报,取决于双层次的价值判断:一是市场需求者总体基于市场供求状况对该生产经营者所在部门供给商品效用价值总量的评价;二是部门内部对该生产经营者为供给该商品所付出的标准代价量,亦即投入要素的标准价值量的评价。前者决定着该生产经营者所在部门参与社会总收入分配的比例,后者则决定着该生产经营者参与所在部门总收入分配的比例。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市场供求不均衡所导致的需求者对商品效用价值总量评价差异的存在,生产经营者即使进行相等的投入或付出相同的代价,得到的回报也是不相同的。只有当市场供求均衡进而需求者对各种产品的边际效用价值量评价相同时,生产经营者进行相等的投入或付出相同的代价,才能得到相同的回报。
三、几点结论
综合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笔者认为,既然“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那么,商品价值这一概念顺理成章便应该是对商品可以适应、满足交换者的某种需要的有用性的概括。欲售商品的价值在于其所具有的交换效用。因卖者基于商品供给者的立场,只能从投入或付出代价的角度对欲售商品的价值作出评价,故卖者对欲售商品交换效用价值的判断,便必然转换为对自身为获得欲售商品所进行的投入或所付出代价的判断。欲购商品的价值在于其所具有的消费效用,买者对欲购商品的价值判断即指对其所具有的消费效用价值的判断。笔者虽然认为商品交换受制于双重的价值关系、双重的价值判断与双重的价值运动,但并不主张二元的价值观,而是认为,无论哪一种价值判断,归根结蒂,都是对对象物效用价值的判断,因而坚持的是一元的效用价值观。
第二,无论是卖者对欲售商品的价值判断,还是买者对欲购商品的价值判断,都是以稀缺性作为计量价值量大小尺度的。假定欲售商品供求平衡时,卖方要求投入具有的交换效用价值量等于1;欲售商品供不应求稀缺时,卖方要求投入所具有的交换效用价值量会大于1;欲售商品供过于求,存在无效供应时,卖方要求投入所具有的交换效用价值量会小于1。同理,假定欲购商品供求平衡时,买方对该商品消费效用价值量的评价等于1;欲购商品供不应求稀缺时,买方对其消费效用价值量的评价会大于1;欲购商品供过于求存在无效供给时,买方对其消费效用价值量的评价会小于1。可见,稀缺性作为商品价值量的尺度,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所谓绝对的,是说在既定的供求状态或稀缺程度下,人们对某商品价值量的评价是确定的;所谓相对的,则是说随着供求状态或稀缺程度的变动,人们对该商品价值量的评价也会相应变动,从而具有不确定的性质。正是由于稀缺性这一价值尺度具有绝对性,市场的交换行为才得以发生,市场的交换关系才得以形成。也正是由于稀缺性这一价值尺度具有相对性,既定的市场交换格局才会被打破,经历着非均衡到均衡又到非均衡的循环往复的周期变化。
第三,笔者认为,贯穿于商品交换过程的并不是单一的劳动价值关系,也不是单一的消费效用价值关系,而是卖方与其欲售商品交换效用价值关系和买方与其欲购商品的消费效用价值关系的双重价值关系。与此相应,决定商品交换行为是否发生或以何种交换比率发生的,不是单一的基于供给立场的劳动价值判断,也不是单一的基于需求者立场的消费效用价值判断,而是基于供给者立场的交换效用价值判断与基于需求者立场的消费效用价值判断的双重价值判断。正是这双重价值关系、双重价值判断及由此而展开的双重价值运动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才构成了现实的错综复杂的商品交换关系与商品经济运动。笔者认为,只有从肯定上述双重价值关系、双重价值判断、双重价值运动存在这一前提出发,才可以有效地克服劳动价值论或商品效用价值论的片面性,对错综复杂的商品经济现象予以科学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