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国会与实力派军阀——20世纪20年代罗文干案始末,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军阀论文,始末论文,实力派论文,内阁论文,国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4)04-0026-07
辛亥革命推翻了满清王朝的专制统治,却未能建立一种新型有效的民主共和体制,反倒形成了武人坐大的政治局面。1922年第一次直奉战争后,胜利的直系首领吴佩孚提出并在人们看来也像在恢复“法统重光”。吴佩孚的行为鼓舞了当时尚对政治发展抱有希望的人们,1922年9月19日,学者型政治家王宠惠组建了被称为“好人政府”的内阁,这似乎更加印证了人们对未来政治的种种美好猜测。岂料73天后,王宠惠内阁即告倒台。王宠惠内阁的倒台就是由罗文干案引起的。本文拟从内阁、议会和实力派军阀等多角度对该案进行探析,以揭示历史现象内部不同因素之间的复杂联系(注:根据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20世纪20年代初的罗文干案件虽然是当时轰动一时的要案,但学术界对其研究不多。陶菊隐的《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与丁中江的《北洋军阀史话》专著中,虽然对此事件有较为详细的描述,但颇多演义成分,其中有些史料与观点尚值得商榷。与以往研究中侧重于分析实力派军阀的暗中操作不同,本文试图将问题置于内阁、议会和实力派军阀三方博弈互动的格局中来演示,通过对这一政治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细致的描述和剖析,从中有可能洞悉历史现象内部不同因素之间的复杂联系。)。
罗文干案件的经过
罗文干(1888-1941),广东番禺人。清未曾到英国留学,专门研究法学,获得牛津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历任广东司法司长、总检查厅检查长、修订法律馆副总裁、司法次长、司法总长、大理院院长等职务,当时被公认为是全国的司法界权威之一[1](p373)。罗文干任修订法律馆副总裁时,总裁王宠惠对他的才学就十分赏识。1922年9月,王宠惠组阁,便邀请罗文干担任财政总长。
1922年11月14日,罗文干与华义银行代理人罗森达、格索利签订了奥国借款展期合同。清末民初,中国政府由于财政困难,遂多方筹款。1911至1914年间,政府通过委托奥地利银行团在欧洲证券市场上发行债票的方式,先后六次向奥地利银行团借款,总额大约为475万英镑。1916年债款中部分本金到期时,由于借款多用于非生产性的行政和军政开支,政府无力偿还。于是双方签订展期合同,有了第七次借款,大约123万英镑。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许多债票已经到期,债权人要求换发新债票。又因为当年奥地利银行团所发行的债票并不限定购买者,所以很多英国人、法国人、意大利人等也购买了这种债票。这些国家联合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并且以换发新债票作为承认新增关税的前提条件。此时中国政府财政困窘至极,新增关税意义重大。基于以上种种考虑,罗文干同意和债权人代表华义银行签订奥国借款展期合同,华义银行承诺向北京政府支付现金8万英镑。政府借新债来还旧债,已在谈判中处于劣势地位,而中国是个弱国,罗文干所签订的这项合同已尽力使国家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新合同曾通过外交部审查,当时财政部顾问法国人宝道也认为没有问题。然而,正是这份合同,几天后引起轩然大波。
11月18日晚,众议院议长吴景濂、副议长张伯烈和华义银行买办李品一三人拜见总统黎元洪,指责财政总长罗文干擅自签订奥国借款展期合同,使国家损失达五千万元。在向黎元洪递交的公文中,他们列举了罗文干的三点违法之处:1.奥国借款经巴黎和会决定已作为赔偿中国的一种债票,不需要签订新约换发新债票;2.罗文干贪污受贿。证据是华义银行支付的三张支票,分别为8万英镑、3万英镑和5千英镑;3.新合同事先未提交国务会议讨论,没有呈请总统和国会同意,手续不当。[2](p1011)吴景濂要求总统下令立即逮捕罗文干。随后,黎元洪命令步军统领、京师警总监于深夜逮捕罗文干和财政部库藏司司长黄体濂,将其送往警察厅暂时看管。
实际上,吴景濂指责罗文干的三点理由并不充分。关于债票无效问题:巴黎和会并没有规定借款一律要赔偿中国,只说协约国或参战国与奥国间的债务应彼此结帐抵消。更何况“凡国家债票为敌国人民所持有者,不得因战争之故而没收之,为国际法学者之通说”[3](p63)。这项借款“虽名为奥国借款而持票各国人士皆有”[4](p34);关于三张支票问题是:8万英镑为对方按合同规定付给中国政府的,折合成华币约80万元,转给交通部50万元,余下作为行政日常开支。3万英镑是付给安利银行经理巴克的手续费,5千英镑是付给安利银行买办的手续费[5](p439);关于手续问题:这份合同确实未经国务会议讨论,也没有请求总统和国会的同意,但财政部办理展期合同一向如此,也算有章可循。吴景濂知道其指责经不起推敲,所以当检查厅要求他和张伯烈出庭作证时,二人都将责任推到黎元洪身上,“谓系总统交办,与彼毫不相干”,拒绝到厅[5](p413)。狱中的罗文干却乐观地认为“俟吴(景濂)张(伯烈)到厅,即可水落石出。……此案蒙冤,不日即可大白于天下”[5](p419)。罗恐怕也未想到这不是个简单的案件。
罗文干被捕后,国务总理王宠惠、外交部总长顾维钧、交通部总长高恩洪等人立刻深夜看望,探听原委,要求保释。总监不允许,称如要保释,“须向总统要求撤回命令”[5](p415)。素为人所敬重的财政总长居然被秘密逮捕,消息传出,朝野震惊。次日王宠惠召开紧急国务会议。他指出“以现任之财长,仅以嫌疑二字,未经阁议讨论,擅行逮捕,自有未当”[5](p428)。会议最后决定,内阁通电声明“吴景濂坐迫总统,立召军警长官逮捕(罗文干)。……此案是非虚实,自有法律解决”[2](p1032)。同时通过决议,要求将案件交由法庭处理,“实则严惩,虚则反坐”[2](p1031)。王宠惠要求总统副署这项决议时,吴景濂和张伯烈联合多位议员阻止副署。第二天发表决议,称“令法庭依法办理,务期真相尽得,以昭公道”[2](p1031)。罗文干也请求法庭审理此案,并表示“非俟水落石出,决不离开法庭”[2](p1031)。同时,吴景濂和张伯烈分别通电叙述事件经过,称罗文干为“卖国奸贼”,证据确凿。20日,众议院通过查办罗文干丧权辱国、纳贿渎职案和奥国借款展期合同无效案,声称“此案若不彻底追究,何以惩官邪而维国纪;除奸蠹而快人心”[2](p1035)。21日,国务总理王宠惠、外交总长顾维钧、内务总长孙丹林、海军总长李鼎新、教育总长汤尔和及交通总长高恩洪联合通电,表示责任内阁已被破坏,待罗文干案件判决后,将集体辞职。23日,财政部通电解释奥国借款不能不还和取消购物合同的原因,认为罗文干所签订的合同较以前的合同能带来更多利益。25日,迫于各方的压力,内阁在案件未能解决的情势下,提出全体辞职,但如案件有所牵涉,阁员仍将“束身司法”。4天后,辞职请求被批准。11月27日,众议院通过了查办王宠惠、顾维钧“渎职祸国”的议案,认定王宠惠、顾维钧在罗文干案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1月20日京师地方检查厅开始审理此案,华义银行代理人罗森达和格索利前往作证。21日交通部函复检查厅,称已如数收到财政部拨交的50万支票。22日,英国和意大利公使致函外交部声明展期合同并无手续上的不妥。因此1923年1月11日,北京检查厅宣告证据不足,对罗文干免予起诉,罗文干、黄体濂无罪释放。数万字的《京师地方检查厅侦查罗文干等办理奥国借款展期合同一案不起诉处分书》详细陈述了其理由,结语为:“是此项合同本属利害互见。况债款到期无法偿还,而易以新债票。在债权者以不得现金之故而提出较苛之条件,亦属情理之事。加以法、意各国公使迭次迫索,意国复系以此为增加关税之条件。当局者为顾全国际信用,及希望关税早日增加,以便实行整理内外债计划起见,徇债权者之要求,订立此约,诚亦有不得已者……考其当日交涉情形,凡一条件皆几经磋议而始定,受贿一节复经查无实据……应予不起诉之处分。”[2](p68)
事件到此似乎告一段落。然国会议员对判决结果非常不满。1923年1月17日,众议院通过续行侦查罗文干案,“请咨政府交由主管官厅迅将该犯等严重羁押”[5](p496)。并要求审查此前办案的法官。新任教育总长彭允彝为迎合国会,在国务会议上提出再议此案,随后司法总长程克饬令检查厅“准彭教育总长提议地方检查厅宣告罗案诉讼不成立,认为与国家有莫大损害。应请求再议等语。兹经国务会议议决交司法部查照办理”[5](p496)。罗文干第二次被捕。迫于当时复杂形势,法院采取拖延的办法。1923年4月初,王宠惠和顾维钧前往保定为此事向曹锟疏通,得到首肯。6月,北京发生政变,黎元洪逃到天津,由高凌霨内阁代行总统职权,这就为曹锟贿选总统扫清了障碍。保派(直系内部以曹锟为首的派系,因大本营在保定,故称保派)为了“在全世界面前维持一个政府”,“使内阁看起来更象一个政府”,邀顾维钧担任外交总长。当顾维钧表示“只要罗文干的案件一天不澄清,我就一天不任职”后,高凌霨、吴景濂(他当时正与曹锟进行政治合作)和司法总长程克一起向顾维钧保证释放罗文干。“那时罗文干案件已不是严重的事件,最重要的事情是在全世界面前维持一个政府。”[6](p261)顾维钧任职的第二天,罗文干无罪释放。
事情很快又有了新的变化,检查厅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罗文干第三次成为被告。直到1924年春天,王宠惠出任内阁司法部总长,顾维钧任外交部总长,上诉才撤回,罗文干重获自由。此时,距案件初发,已经有一年半的时间。
案件背后的政治斗争
罗文干案的发展和当时政治局势的变化紧密相连,反映了复杂的政治斗争,主要为洛派(直系内部以吴佩孚为首的派系,因大本营在洛阳,故称洛派)与保派之间,以及国会与内阁之间的斗争。
1922年11月20日,《京报》发表评论,认为罗文干被捕的原因极为简单,“仍属天津派谋倒阁及张绍曾欲与吴景濂联合而起组阁”[5](p412)。这种分析颇有几分道理。王宠惠内阁虽被称为“好人政府”,但也被称为“洛派政府”。它是在吴佩孚的支持下才建立的。不仅王宠惠与吴关系极好,内阁中的内务总长孙丹林和交通总长高恩洪也都是吴的亲信,整个内阁中只有农商总长高凌霨属于保派。因此内阁政策总体上倾向洛派。
罗文干签订展期合同前,因中秋节将至,保派和洛派都已多次来电催索军饷。展期合同提供的现金只有80余万,除去支付日常行政费用20余万,余下50万本应由保派和洛派平分。洛派为独自获得此款,采取了瞒天过海的办法,不将展期合同议案交由国务会议讨论,而是由总理王宠惠批准,口头报告黎元洪,然后将这笔借款转给交通部,“名义上作为偿还铁路债务之用,实际上再由交通部转给洛派。这样就可以瞒过保派而将50万元全数交给洛派”[7](p1204)。尽管如此,保派还是知晓此事,华义银行副经理徐世一是保派军师边守靖的亲戚。保派希望借此推倒内阁,驱逐总统。
案件发生后,洛派阁员向吴佩孚求救。11月20日吴佩孚给黎元洪发电报,称:“窃查现行内阁制度、照章俱由内阁负责。罗财长及该司长等纵有违法事件,应提出阁议公决,经国务员副署,解除官职,方能送交法庭。未经解职遽送法庭,似属不是事体,殊蹈违法之嫌。非所以保持威信昭示国人也。”[2](p1039)这个电报用上司的口吻训斥黎元洪,使黎元洪颇为不满。他在随后回复吴佩孚的电报中称:“言废督而督军日尊,言裁兵而兵额日增,言停战而战祸日滋,言止债而债务日起。元洪孤寄白宫,如同聋聩,辞职咨文,犹存国会。既属不成事体,正宜别立贤能,不愿执事遥断朝政,轻折元首。为仇者快,为亲者痛。”[2](p1040)虽然黎元洪发表了措辞激烈的电文,但他性格懦弱,一向对吴佩孚敬畏几分。恰在此时,检查厅厅长熊元襄认为罗文干无受贿嫌疑,要求无罪释放罗文干,故黎元洪又让汪大燮、孙宝琦等保释罗文干,并用自己所乘的汽车接他出狱,向罗文干道歉。
11月23日,黎元洪收到保派曹锟的电报,这个电报指责罗文干丧权辱国,纳贿渎职,建议组织特别法庭予以彻底追究[2](p1069)。曹锟知道内阁签订奥国借款展期合同,“吴佩孚得了50万后,马上令人到交通部查帐。查出半年来,交通部共转交洛派军饷5099000元,而转交保派仅有2424000元”[2](p1069)。所以他对吴佩孚逐渐不满。保派分子王承斌密电各直系将领支持曹锟,一致通电批判罗文干。如果吴佩孚敢“偏袒”罗文干,就加以卖国之罪。24日王承斌通电要求黎元洪派遣军警逮捕与罗文干案件有关的人犯,并公开批评吴佩孚不应该袒护内阁。作为吴佩孚的上司,曹锟尚未对吴佩孚进行正面指责,王承斌却公开表态,由此可见吴佩孚在直系将领中的地位已有所动摇。此后,齐燮元、马联甲、杜锡圭、田中玉、蔡成勋、马福祥、卢永祥等先后通电,响应曹锟,一致指责罗文干,要求依法治罪。这种忽然而来一面倒的局势,使吴佩孚顿时处于孤立的境地。25日,他只得通电解释,对罗文干犯罪成立与否毫无成见,对曹锟则始终服从[2](p1070)。北京的政治气候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王宠惠内阁提出辞职,罗文干回到检查厅听候审讯。检查厅对罗文干案件不提起公诉的文件也不敢发表,决定再加研究。
11月30日,吴佩孚通电,说明对罗文干案件“谨遵曹帅主旨,主张依法办理”,否认自己是王宠惠内阁的后台老板,称与王宠惠、罗文干素未相识,并且生平“嫉恶甚严虽亲不贷,岂肯自违初衷,曲庇素昧平生之人”[2](p1210)。曹锟和吴佩孚有着父子般的情谊,又有更为一致的利益,二人并不愿意合作关系破裂。12月9日,曹锟61岁生日时,明确表示:“保洛时铁一般的关系,如何分得开!子玉(即吴佩孚)办错了事,我不说话,谁来说话!以后不许任何人再谈保洛两个字。”[7](p1211)保派和洛派的风波日渐平息。
罗文干案件是保派与洛派斗争中的一个棋子。曹锟借此打击吴佩孚的嚣张气焰,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吴佩孚既然已经屈服,曹锟便反对将此事件多有牵涉,主张对王宠惠、顾维钧等人给予适当抚慰。他们毕竟是处理各种专业事务的专家,在未来的政府组织中需要这种人物的支持与合作。罗文干被捕后,王宠惠、顾维钧等人积极奔走,他们认为责任内阁就是应该彼此信任、合作、共同承担责任的一个整体。1923年春天,曹锟积极准备贿选,极力拉拢社会贤达。此时王宠惠和顾维钧同往天津向曹锟疏通,得他肯定。不久,罗文干无罪释放。
与案件发生紧密联系的还有国会,它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国家的政体为议会政党制,内阁由议会产生,向议会负责,从而达到行政决策的统一和施政的高效。民国初年,内阁存在的前提是有实力派军阀的支持,实际上并不由议会产生,在法理上又须向议会负责,故二者极易发生冲突。在某种程度上吴景濂和曹锟有共同的目标——推翻王宠惠内阁。曹锟要借助吴景濂在国会中的势力来实现总统的梦想,吴景濂则利用曹锟强大的军事实力为后盾,满足不断增长的权力欲望,当时国会中尚无人可以与之分庭抗礼,这更助长了其气势(注:台湾学者管美蓉对吴景濂在民国初年的活动有过一定深度的研究,她认为吴景濂权力欲望的膨胀使他以操纵国会的方式积极干涉内阁,最终导致了王宠惠内阁的垮台。参考其书《吴景濂与民初国会》,台北:国史馆,1995年6月初版。)。
王宠惠内阁刚刚建立,吴景濂就扬言众议院将否决内务总长孙丹林和交通总长高恩洪的提名。王宠惠决定不将内阁阁员名单提交国会审批,国会就无机会否决任命。国会屡次催促内阁送交阁员名单,王宠惠都置之不理。国会同内阁之间的关系开始恶化。1922年10月11日,参议院、众议院联合召开第三次常会,黎元洪与全体阁员前往致贺。议长刚宣布开会,就有议员质问:“黎元洪乃是平民,凭什么资格出席国会!”;有的议员谈到“第二次解散国会是不是黎元洪干的事。今天还有什么脸来致颂词!”会场秩序大乱。合影时,有议员大骂王宠惠内阁是“私生子内阁”,不许王宠惠就座。[7](p1196)议员中鱼龙混杂,使本应庄严的国会乌烟瘴气。
不久,王宠惠和吴景濂又在公开场合发生争执。11月15日顾维钧在外交大楼举行宴会时,吴景濂当面质问王宠惠:“国会要你下台,你为什么赖着不走?”王宠惠说:“难道你就是国会?”吴景濂骂王宠惠“混帐”,并说“议长当然可以代表国会”。王宠惠说吴景濂不配当议长,“议长怎么可以说出下流话来”。[](p1197)
罗文干是内阁中的重要成员,又是王宠惠的好友,他对吴景濂的跋扈相当不满。吴景濂向他领取国会经费时,罗文干认为财政困难,各机构经费多积欠未发,拒绝支付。国库确实空虚,但显然他以此作为对抗国会的武器。吴景濂为解决经费问题,和比利时银行签订一项贷款合同,须附有财政总长的说明和外交总长副署,而罗文干拒绝进行说明。后经过顾维钧周旋,国会得到了这笔贷款,但吴景濂和罗文干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
当吴景濂得知罗文干与华义银行签订了奥国借款展期合同后,就向黎元洪报告,导致罗文干被捕、王宠惠内阁倒台。报纸评论“大头(吴景濂)之计毒,手段之辣,洵可畏也!”[8]内阁与国会之间展开了通电战:国会斥责罗文干“卖国”,王宠惠、顾维钧等人“包庇”;内阁则批评国会的种种违法行为。11月25日,曹锟发表了措辞强硬的电报后,国会始占上风。12月5日。王宠惠内阁倒台后,众议院请北京政府查办高恩洪、罗文干擅自订立铁路材料合同案。新成立的临时内阁为讨好国会,12月7日认定奥国借款展期合同无效。
罗文干的第二次被捕也与国会有关。为使国会能顺利通过新内阁名单,新任教育总长彭允彝迎合国会意愿,提出再议罗文干案,第二天新内阁的阁员名单就被通过。罗文干第三次被捕,仍因为检查厅宣布罗文干无罪释放后,部分议员极为不满。议长“揭发”,议会通过查办罗文干“纳贿渎职”案导致罗文干被捕。若罗文干无罪,议长、部分议员岂不负有责任?因此,只要这些议员还在国会中,罗文干就有可能被上诉。直至1924年春天,曹锟贿选总统成功后,他开始在国会培植自己的势力。并渐渐削弱国会权力。吴景濂的专制行为引起部分议员的不满,其势力大减。在这种情势下,罗文干才被无罪释放。
值得一提的是,民间的舆论大多持理性态度支持罗文干。案件发生之初,舆论多认为罗文干不幸卷入这场政治斗争中,案件却应该由法庭进行公正裁决。罗文干第二次被捕时。舆论对“罗案所生之悲观,以为不限于罗案本身问题,而实际影响于法律之生命也”[5](p498)。北京大学校长蔡元培有感于行政权力干涉司法独立,人权遭蹂躏,愤而提出辞职,辞呈曰:“元培目击时艰,痛心于政治清明之无望,不忍为同流合污之苟安,尤不忍于此种教育当局之下,支持教育之残局,以招国人与天良之谴责。”[5](p484)他的辞职引起北京大学的学潮。修订法律馆总裁江庸以“司法总长破坏法令,司法独立绝望。法律徒存具文。何必从事修订,因于本日辞职”通电全国,受到多数法律界人士的支持[5](p504)。1923年1月28日,东北三省特别法院通电谴责司法部破坏司法独立,各地(湖北、安徽、奉天、河南、山东等)司法界一致响应。司法总长程克予以压制,将特别法院院长李家鳌免职,于是特别法院宣布全体辞职,并指责司法总长程克的行为违反了约法。《临时约法》第52条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因此程克无权免去院长职务,特别法院全体公务员坚决抵制司法部的命令[5](p500)。
20年代初,虽然多数人认识到民主潮流的必然性,然民主立宪政府的运作又极其复杂。对此,很多议员和阁员也未能深切领会。顾维钧后来回忆说:“民国初年——甚至后来亦然——国会议员的大多数,不论其作为参议院还是众议院议员,都把他们的地位和特权当作政治武器。”[6](p370)根据宪法,他们有弹劾高级官吏的权力和同意总理任命阁员的权力等等。“他们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为了政治的或个人的利益而使用这些武器;他们并不理解赋予国会这些权力是一个有秩序的立宪政府的必要部分。国会议员们的这种以宪法特权作为政治武器的倾向,使得国会的信誉扫地”[6](p370),并最终导致了民众对他们、进而对立宪政府的厌恶,称他们为“猪仔议员”即是明证。另一方面,“政府成员自总统而下,对国会的立法职能的理解相当差。总统或总理在我(顾维钧——引者)看来不像完全明了国会在政府中应起的并理应为政府行政部门尊重的合法作用”[6](p370)。比如国会有权批准内阁成员的任命和内阁的财政措施,“由于对国会的这一合法任务缺乏了解或领会,常常引起几乎是连续不断和永无休止的国会和内阁的冲突”[6](p370)。罗文干案件就是内阁与国会冲突发展到极端的典型事件。无论是王宠惠还是罗文干,都对国会持有厌恶心理,在处理正常事务中,难免感情用事,罗文干拒绝向国会提供经费即为一例。国会要求总理王宠惠提交内阁成员名单,而内阁对这一合理要求始终置之不理,使彼此之间的矛盾更加激化,而没有试图寻求一种正当程序上的妥协。从某种角度说,政治是一门妥协的艺术。无论是阁员还是议员,都很少意识到他们之间的权责划分,互相制约是组成一个有秩序立宪政府的必要条件。而民国初年的政治舞台上还始终存在一种强大的影响政局的力量——实力派军阀。比较内阁与国会,他们有更为明显的利益驱动。他们总体上缺乏对民主含义的深刻理解,对于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实现民主也很茫然,希望通过武力统一全国。混乱政局中的多数政客投机取巧的行为,又使实力派军阀不断怀疑民主政治,以为民主政治实质上是一种“暴民专政”。在强大的现世功利面前,这种民主政治越发显得苍白无力,实力派军阀往往选择一种更为直接以诰和有效的统治方式——专制统治。
对罗文干案件的思考
罗文干是民国初年各种政治力量之间斗争的牺牲品。国会借此推倒内阁,保派借此打击洛派。罗文干及整个内阁都处于一种尴尬、艰难的境地。
1922年5月14日,《努力》周报第二期发表了由胡适主笔的《我们的政治主张》。文中提出组织一个“好人政府”,即由道德高尚的好人建立政府,进行社会改良。蔡元培、李大钊、汤尔和、罗文干等社会名流纷纷表示支持。9月王宠惠内阁成立时,有人认为这是“好人政府”理论的一次实践。虽然也有人担心王宠惠内阁不过是军阀的玩物,但还是“不能不抱有希望的”,因为“学者的本来面目是有些傻气,是不肯牺牲他的主张,这也是医软骨的官潦政治的良药”。更何况,“恶浊的政治生活也是不值得王宠惠内阁来牺牲的”[9]。
王宠惠内阁处于政治斗争的中心地带,很难做到既使各方都能满意,又实现自己的主张。王宠惠也意识到“徒为军阀所利用,究竟事与志远,一事不能事竟。反招各方面误解,致责难四起。故觉得不论总统如何苦留,誓不再干。王之左右手罗财长亦同抱此决心”[10]。上任未久,他就提出辞职,未获批准。财政总长在各种政治斗争中往往首当其冲。有人认为财政部不过是军阀的“钱袋子”,而民国初年的财政总长也很少有平坦的政治生涯。1926年,得知顾维钧将出任财政总长时,王克敏(曾任北洋政府几届财政总长)提醒顾维钧“财政总长一职不仅是最难担任,而且最有危险”[6](p282)。王克敏历数财政部的九位前任,他们或者被杀,或者被监禁,或者出逃避难。在政局动荡,内战不息的局势下,“中央财政困难已极,各省解款完全停止,各项税收常被截留”,“而各方面应付各款,又急如星火,万不得已即以盐金抵借债款,借应急需,日积月累,为数甚巨”。”社会经济与财政同陷绝境”[4](p286)。当时政府无力偿还借款,只好采取借新还旧、展期、再展期的办法。“整个北洋时期,严格意义上的借新债来还旧债共有78笔,债务总额达4.3亿银元。占北洋债务总额的27.7%,也就是说,每借3.7元,就有1元还不起。”[11](p18)到了北洋后期,借新债还旧债成为家常便饭,以至于政府外交人员的薪水也要靠借债来解决。而借外债常引起国人反感,由“总长”变为“卖国贼”,也许仅有一步之遥。遇到罢工、罢课、索薪水、索军饷的风潮,风雨飘摇中的财政部更是不堪一击。
罗文干任职时,财政状况糟糕已达极点。他认为在职一日,不能不制订具体计划。1922年发行支持政府经费的公债将期满,罗文干提议整理外债,公开财政,然而遭到孙丹林和高恩洪的极力反对,因为这样会损害军阀利益。王宠惠希望罗文干让步,称“我是请老朋友来帮忙的,不是请来闹别扭的”。罗文干也很生气,说:“我只能伺侯一个总理,可不能伺候三个总理。”[6](p1195)意思是除王宠惠一个总理,孙丹林和高恩洪合起来(代表洛派)是一个总理,高凌霨(代表保派)也是一个总理。“财政公开”成了一句空话。罗文干计划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整理旧债,维护中国在国际上的债信。签订奥国借款展期合同是整理旧债第一步,既可使政府渡过眼前的财政难关,也可在不增加国家新债务的情况下,获得可供直接使用的贷款。可惜计划开始就受挫,不能不是政府一大损失。
在案件的发展中,罗文干始终保持了不卑不亢的人格。为维护自己清白名誉,他坚持要求案件交由法庭处理,要求吴景濂、张伯烈出庭对质。在监狱,罗文干继续思考中国如何建立现代政治体制的问题,并将思考所得写成《狱中人语》一书。事实上罗文干为人廉洁自守,刘师舜在回忆录中提到:“对我的印象最深的一点,就是他的廉洁……罗部长原来生在一个富有的家庭,但是他家里的钱财,不但没有因为他做了大官而增加,反而有人说他是做官做穷了的。据我所知的几桩事实,或者可以证明这一点是不错的。”[12](p120)
顾维钧有一段话对王宏惠、罗文干、顾维钧这种人作了精辟的分析:“我想,我们的力量就在于不参与他们之间的倾轧,超脱于各派斗争之上。这样各军事集团就能利用象汤尔和、王宠惠、罗文干、颜惠庆和我自己这些文官。我们在人们的心目中,被以为是独立的。未直接卷入政治斗争,更没有参加旨在统治国家的军事斗争。北方军阀之所以利用我们,是因为我们没有统治中国的野心。我们也没有政治组织和军事力量。我们只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即中国的福利,以个人身份从事工作的,我们没有取得成效。因为这并不能阻止那些认为只有战争才能解决问题的军事集团。”[5](p297)这是顾维钧的自谦之词,他们也取得一些成绩,尤其在教育、外交和法律领域。由于采取超党派的姿态,很容易受政治斗争的影响而时起时浮。但当各派政治势力平衡时,他们往往成为大家都能接受的过渡人物,其拥有的对政府事务的专业学识也是能长时期活跃在民国政治舞台上的一个原因。1924年5月26日,为组织银行,罗文干和吴蔼诚拜访了当时农商总长颜惠庆。[13](p145)这表明获自由后不久,罗文干就参与了政府工作。1924年11月,罗文干担任俄国退还庚子赔款委员会中国委员,后任顾维钧内阁司法总长,1931年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
这些人虽然为不同政治派别的政府服务,但所忠于的不是任何一个实力派人物,而是心中的信念:尽个人微薄的力量去推动中国政治的现代化发展。正因为这是一个万分艰难的过程,所以发展也同样万分缓慢,但不可以忽视这种积极健康的力量,可以说,这是历史发展的一条隐线。
【收稿日期】 2002-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