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_教师资格考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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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50/3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69(2006)05—0075—06

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韩国已经形成了较为科学完善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它对促进韩国教师专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韩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教师的种类和法律地位、教师任用标准、教师资格证书的获取方法与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有许多具体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思考和学习。中国的教师教育正在向专业化方向迈进,这对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目前的教师资格证书还存在着诸多现实问题,这与教师教育专业化改革要求很不相称。因此,介绍韩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有关做法和经验,对于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中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韩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一)韩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变迁

解放后的韩国于1946年作出了“教师身份任用规定”,之后实施“教师许可制”,同时还建立“教师资格鉴定委员会”。1948年5月,韩国政府公布《初等、中等学校教师资格检定规定》,并根据该法发给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韩国于1949年12月31日制定《教育法》,由此教师资格制度正式纳入《教育法》,该法规定了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种类、职务和有关教师资格制度的内容。另外,凡是具有专科大学以上学历者都可以做中学教师。同时,为了补充中学教师队伍,实施检定考试制度,该法规定从小学教师队伍中选拔优秀教师,经过短期限培训后输送到中学任教。

韩国政府于1953年4月18日还颁布了《教育公务员法》,同年10月颁布《教师公务员资格鉴定令》,明确规定了资格鉴定的种类、资格授予的对象和资格证书的效力等。资格鉴定方法又分为非考试鉴定和考试鉴定,考试检定可再分为考试鉴定和考核鉴定。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定为10年。

至1963年12月5日,依据法律第1463号的规定,韩国对《教育公务员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教育公务员的范围限制为国公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专职而排除一般公务员。教师资格制度也有所变动,教师资格分为1级正教师、2级正教师、准教师、教导教师、图书管理教师、实技教师和保健教师(校医教师)。原来10年的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时间,因为吸引教师政策和政府行政支援的不足而改为终身制,又把从前分为初中、高中教师的资格证,统一改为中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并增加了特殊教师这一类。

1964年2月26日,根据总统令第1644号的规定,韩国撤消了以前的《教育公务员资格鉴定令》,制定了新的《教师资格鉴定令》,主要内容是把原来规定授予教师证明的最低年龄从18岁改为20岁,专业科目应记在教师资格证书里面,同时规定教师为了取得上位资格应接受在职培训。从1965年开始授予毕业于教育研究生院的学生正教师资格证。1968年授予毕业于临时教师养成所的学生小学准教师资格证。1973年经过考核鉴定可以成为中学准教师。1982年,把教职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平均成绩调高为80分以上,要学习的专业学分调改为42分以上,副专业的学分调改为21学分以上,以强化教师资格的标准。1988年,把教师资格鉴定委托给大学校长,以扩大教师培养机关的自律性。1992年,对师范大学或者大学的教育系学习双专业的毕业者授予双专业资格证书。1997年,为了保障现职教师副专业的教育质量,教育副专业的机关从教育部部长指定的大学改到教育部部长指定的教师进修院。至1998年8月11日,为了调整各科目的教师数量(韩国政府第7次课程改革反映学生的选修课的意见,因此发生有些科目的教师过剩、有些科目的教师不够的现象),扩大副专业的认定范围,不仅使普通大学里学习教职课的学生,甚至在研究生院毕业生的硕士生都可以获得副专业教师资格证书。1999年5月10日,政府解决了由于获得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过剩以及由于退休年龄的缩短所引起的小学教师供给不足的现象,实施将已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人经过培训任用小学教师。2001年12月19日,政府为保证副专业教师的质量,学习学分从21学分增加到30学分。由此可见,韩国随着教育的普及与师资质量的提高,对《教育法》中规定的教师资格与种类进行了多次修订[1]。

(二)韩国教师的种类和法律地位

一般来说,韩国的教师是《韩国教育公务员法》里常用的法律用语,主要指在学校里直接教学生的人。上述的学校意味着在韩国初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各第2条)规定的幼儿园、小学校、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特殊学校、公民学校、高等公民学校、高等技术学校、大学、产业大学、教育大学、专科大学、广播电视大学、技术大学,各种学校包括国立、公立和私立学校。由于韩国对教师资格采用法制管理,无资格者不能当教师,虽然有资格证书,但没经过教师任用的途径,也不能当教师[2](p.170)。

韩国教师的种类包括幼儿园的园长、副园长、教师;中小学的校长、副校长、教师;大学的校长、院长、教授、副教授、专任讲师、助教。韩国不区别公立和私立学校。由于公立与私立学校并存,教育公务员的范围是包括公立学校的教师和教育专门职员,不包括私立学校的教师。而且韩国的教师和教职员是有区别的。教师是指持有教育部部长授予的资格证书并且在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教职员包括教师和在学校里专门负责学校行政的人员。韩国教育公务员的分类如表1。

表1 韩国教育公务员的分类表

教 教师 幼儿园教师、副园长(园监)、园长

育中小学教师、副校长、校长

公副教授、教授、院长(学长)、校长(总长)

务 教育 教育研究师、教育研究官

员 专门 奖学师、奖学官

职员 教育局长(教育长)、教育厅长(教育监)

(三)韩国教师的资格标准

韩国的教师跟其他职业一样,对资格有严格的规定。由于教师是专业性(professionality)职业,社会要求教师有专业的能力和素质,同时为了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需要建立一种教育制度。教师的资格和资格标准是在初中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公务员法里规定的。教师资格是根据学校类别和教学科目特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幼儿园、中小学和特殊学校可分为正教师(1、2级)、准教师、专门指导教师(1、2级)、司书教师(图书馆管理教师)(1、2级)、职业技术教师、保健教师(校医教师)(1、2级)和营养教师(1、2级)。在初中等教育法规定的各类别学校的教师的资格,即幼儿园、小学校、中学校、特殊学校和教育专职的资格标准中小学校、中学校的资格标准如下[2](pp.117—178)。由于各种学校对图书馆管理教师、职业技术教师和校医教师要求的标准一样,所以不包括在学校类别里面(见表2初等教师的资格标准和表3中等教师的资格标准)。

(四)教师资格证书的取得方法

在韩国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方法有考试鉴定和非考试鉴定两种方法。按照资格的种类可分为新教师资格与上岗资格两种。这都是严格遵照《教师资格鉴定令》和《教授资格鉴定令》来进行的。

表2 初等教师的资格标准

职别资格标准

小学校 持有小学副校长的资格证,具有3年以上教龄并受到再培训者

校长得到教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推荐和教育部长官认可的德高望重者;

有特殊学校校长资格证者。

小学校 持有小学正教师(1级)资格证,具有3年以上教龄并受到再培训者;

副校长 持有小学正教师(2级)资格证,具有6年以上教龄并受到再培训者;

有特殊学校副校长资格证者。

小学校 持有小学正教师(2级)资格证,具有3年以上教龄并受到再培训者;

1级正教师

持有小学正教师(2级)资格证,具有3年以上教龄,广播电视大学小学教育科的毕业者;

持有小学正教师(2级)资格证,在教育研究生院和教育部长官指定的研究生院的教育科

中以小学教育课程为专业的,取得硕士学位并具有1年以上教龄者。

小学校 教育大学的毕业者;

2级正教师

师范大学小学教育专业的毕业者;

在教育研究生院和教育部长官指定的研究生院的教育科中以小学教育课程为专业并取得

硕士学位者;

持有小学准教师资格证,具有2年以上教龄并受到再培训者;

持有中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并受到必要的再教育者;

专科大学或具有同等以上学历的毕业者并接受临时教员培养机关培训的人员;

持有小学准教师资格证,具有2年以上教龄,广泛电视大学小学教育科的专业者。

小学校 小学准教师资格鉴定的合格者;

准教师 高级中学和具有同等以上学历的毕业者并接受临时教员培养机关培训的人员;

广播电视大学小学教育科的毕业者。

专门持有小学正教师(2级)以上资格证,具有3年以上教龄并在教育部长官指定的教育研究

指导教师生院和研究生院中修完一定的专门指导教师培养课程的人员。

1.考试鉴定

考试鉴定是国家根据需要选拔教师,经过考试授予教师资格证书的制度。一种是取得幼儿园、中小学学校和特殊学校的准教师资格证书的考试;一种是一部分职业技术教师、音乐、美术、体育和校医教师的技能资格考试。考试分为学历考试、技能考试和口试考试[3]。

2.非考试鉴定

非考试鉴定的对象是校长、副校长、幼儿园长的资格鉴定和教育大学和师范大学毕业者、学习普通大学里的教职课程者、在教育研究生院学习教职课程者等取得2级正教师或者已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取得上一层教师资格。

非考试鉴定由教育人力资源部行使,考试鉴定由教师资格鉴定委员会行使。非考试鉴定是指审查具备一定条件的人的资料以授予给其教师资格证书;考试鉴定是以让一定的学历者经过考试授予教师资格证书的方式。非考试鉴定的标准见表4。

2002年统计数字表明,韩国取得教师资格人总数109780人中师范系毕业生的比率占45.9%,学习教职课程者占42.8%,教育研究生院毕业生占11.3%。

二、中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现实问题

虽然中国在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方面有所进展,但是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中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开放型教师教育体系的需要;还不能有效地发挥对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制度保障和促进作用。归纳起来,中国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现实问题。

表3 中等教师的资格标准

职别资格标准

中学校校长 持有中学副校长的资格证,具有3年以上教龄并受到再培训者;

得到教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推荐和教育部长官认可的德高望重者;

有从事教育大学或专科大学校长经历的人员;

有特殊学校校长资格证者;

中学校 持有中学正教师(1级)资格证,具有3年以上教龄并受到再培训者;

副校长 持有中学正教师(2级)资格证,具有6年以上教龄并受到再培训者;

有特殊学校副校长资格证者。

中学校 持有中学正教师(2级)资格证,在教育研究生院和教育部长官指定的研究生院的教育科

1级正教师

中取得硕士学位并具有1年以上教龄者;

未取得中学正教师资格证,但在教育研究生院和教育部长官指定的研究生院的教育科中取

得硕士学位并具有3年以上教龄者;

持有中学正教师(2级)资格证,具有3年以上教龄并受到再培训者;

教育大学,专科大学的教授或副教授并具有3年以上教龄者。

中学校 师范大学的毕业者;

2级正教师

在教育研究生院和教育部长官指定的研究生院的教育科中取得硕士学位者;

受到临时教员培养机关培训的人员;

大学教育科的毕业者;

大学毕业者并在学校期间取得一定的教职学分的人员;

持有中学准教师资格证,具有2年以上教龄并受到再培训者;

持有小学准教师以上资格证的大学毕业者;

教育大学,专科大学的副教授或专任讲师并具有2年以上教龄者。

中学校 教育部长官指定的大学(不包括专科大学)的工业、水产、海洋及农业学科的毕业者

准教师 中学准教师资格鉴定的合格者;

中学的技术教师,具有5年以上教龄并是大学相关学科的毕业者;

专门持有中学正教师(2级)以上资格证,具有3年以上教龄并在教育部长官指定的教育研究

指导教师生院和研究生院中修完一定的专门指导教师培养课程的人员。

第一,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各类教师资格的起点学历要求偏低。中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小学教师的起点学历为中师,初中教师的起点学历为专科。这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小学教师起点学历定为大学本科的现实有很大的差距。

第二,教师资格鉴定手段缺乏严格性和科学性。在定向式教师培养模式下,中国教师资格的认定标准主要以毕业证书为准,即使对非师范院校毕业生的考试,也只是简单地测试教育理论知识,对学科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缺乏有效的评估手段。即使目前已经开展了教师资格证书考试,但对于这种考试是否能全面衡量教师候选人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与素质,仍然没有肯定的答案。

第三,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试用制度。教师的专业发展不仅体现教师在职前教育阶段对学科知识、教育理论知识以及教育教学技能的掌握上,更体现在他们在真正走进职业生活后对教育教学工作的适应、感悟、体验以及教育智慧的积累上。国际上很多国家对要求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都要有一至两年的试用期,这种试用期不应该是形式主义的,对于那些通过试用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教师坚决实行淘汰制度,而中国教师资格制度虽然也要求新教师必须有一年的试用期,但种种迹象表明,这种试用期基本是一种固定程序,而没有实行严格的筛选制。

表4 根据非考试鉴定取得的2级正教师资格

资格 2级正教师资格

师范大学毕业者;

教育研究生院毕业者或教育人力资源部部

长指定的研究生院教育系的硕士毕业生;

临时中等教员养成所结业者;

中学 普通大学的教育科毕业者;

大学或产业大学的学习教职科者;

持有中学准教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的教龄

者受到需要的培训者;

持有小学准教师资格证书,大学毕业者;

教育大学或专科大学的副教授、专任讲师有

2年以上的教龄者。

小学 教育大学毕业者;

师范大学毕业以后学习初等教育科者;

教育研究生院毕业者或教育人力资源部部

长指定的研究生院教育科的初等教育科硕

士毕业生;

持有中学准教师资格证书,2年以上的教龄,

受到培训者;

已持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受到培训者;

以专科毕业或专科同等学历以上的资格在

临时小学教员养成所受到培训者;

已持有小学准教师资格证书,有2年以上的

教龄,广播远程大学初等教育科毕业者。

第四,资格证书的终身性。目前,中国还没有就教师资格证书的有效年限作出正式规定,教师一旦获得了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便可终身享用。这种终身性的资格证书不能适应信息时代知识迅速更替的特点,对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和继续教育缺乏激励作用,也不利于严格的教师聘任制度的建立。

第五,没有等级规定。国际上为鼓励和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激励教师的在职学习,很多国家都将资格证书分成等级,以此促发教师的专业发展,而中国没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中国的教师专业标准尚未真正建立起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只是对教师的职业道德做出了规定,而且也有学者说,中国目前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大部分是从一般的职业道德推演出来的,教师的“专业道德”标准尚有待确立。同时,教师标准的其他方面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对教师标准应该包含的内容和维度也不十分清晰。

第七,中国在《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在学历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没有针对不同学科提出具体要求。由于教师资格有七种,每种教师资格相应的学校中学科很多,不同学历所涉及的专业更是多达上百种,所以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教师资格的学科要求。从实际需要看,初中以上的学校,分学科教学明显,故对初中以上的教师资格,应当有学科要求。而且从长远看教师资格的种类还应当分得细一些多一些。

第八,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和《教师法》颁布后,才明确提出不同层次学校的学历要求。很多在职教师、社会人员是通过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途径取得的合格学历,不同专业的难易程度不一致,所以形成已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中出现“教非所学”的现象。形成这种局面不完全是个人原因,有组织安排、教育本身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其实,要解决“教非所学”并不难,首先是动员尽可能多的社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多,学校选择的余地大,就容易根据不同学科教学要求选择教师。其次,解决“教非所学”不能完全依赖教师资格制度,还应当依靠教师聘任、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促使教师选择与所教课程一致的学科学习或提高学历层次,使学校能够根据学科教学的实际需要聘任教师[4]。

第九,义务教育学校的中级及以上职务教师比例,城乡间、地区间差距较大。2004年,全国农村小学高级教师的比例为35.9%,农村初中一级及以上职务教师的比例为32.3%,分别比城市低8.9和14.5个百分点。小学高级教师、初中一级及以上职务教师的比例,东、西部地区都相差12个百分点。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团的专项督导检查,目前部分地区农村学校教师不足,城镇学校大班额现象严重,校际之间优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也比较突出[5]。

三、韩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一)实施国家教师任用考试制度

随着中国教师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入,实行开放型教师教育模式成为大势所趋。这对于中国教师教育来说,无疑是一大历史进步,但同时也要看到,毕业于资质不同的教师教育机构的教师候选人在为师从教方面的素质也肯定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韩国对此采取的措施值得中国的教师教育改革者思考。现在,韩国政府为了弥补开放型的培养体系的缺点,在任用国公立学校的教师时,各市、道的教育厅要实施国家教师任用考核制度,并开始采用新的录用制度。韩国无论国立还是私立师范院校毕业者都要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招聘教师的权力下放到各地,由市、道教育厅主持教师录用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次进行。这种教师国家考试制度被认为是韩国保证教师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

(二)及时修改和完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

韩国从20世纪四五十年代起就建立了教师资格、任用和进修制度,并随着时代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而不断修订法规,完善有关制度。不仅韩国如此,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以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不断审视自己国家的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并及时地调整有关标准。中国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虽然已有时日,但是教师资格证书制度中存在的许多不完善之处已经日益凸显出来。当前,中国教师教育正在向专业化、一体化、综合化、本科化、终身化、信息化等方向发展,未来的中国教师教育必将是崭新的教师教育,中国教师教育正处于快速的变化之中。为适应变化了的教师教育实践,中国应该对教师资格证书制度进行改革,及时地完善有关教师聘任的法规、条例、操作程序等制度,这是推动中国教师专业发展、造就适应21世纪教育教学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重要保障。[收稿日期]200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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