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禁烟令不停止进口鸦片的原因_阿芙蓉论文

清朝禁烟令不停止进口鸦片的原因_阿芙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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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论述了在清朝后期,随着鸦片输入形成的泛滥之势,清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禁烟法令,以图阻止鸦片的输入,然而,在当时贿赂公行的腐败吏治下,由于查禁鸦片的大小官吏有法不依、执法犯法,以及清朝国力衰弱等原因,使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禁烟法令,成了一纸空文,鸦片输入依然如故。

关键词 鸦片,禁烟、贿赂

在中国近代史上,鸦片可以说是一个可耻的象征〔1〕。 清朝统治者从自身统治集团的利益出发,曾经先后颁布过一系列禁烟法令,以阻止鸦片的输入。

据史料记载,清政府颁布的第一道禁烟法令是在雍正七年(1729年)〔2〕。这道禁烟法令规定:“兴贩鸦片者, 照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月,发近边充军;私开鸦片烟馆诱发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绞监侯,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地保、邻佑人等,仗伏一百,徒三年;兵役人等借端需索计赃,照枉法律治罪;失察之汛口地方文武各官,并不行监察之海关监督,均交部严加议处;尚未及吸食者罪名”〔3〕由于当时的鸦片输入尚未形成泛滥之势,因而, 这道禁烟法令并没有明文规定定禁止鸦片的入口。加之当时雍正皇帝对鸦片输入的“政策”是“贩卖毒品,严惩不贷;严格区分药用鸦片和毒品鸦片烟,毒品严禁,药用毫不干涉,且照顾到小本商人的正当〔4〕。因此,这个时期的鸦片输入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当的鸦片输入,如供医药材之用等,另一种是非法的鸦片输入,这专指鸦片毒品的输入。对于第一种情况,只要贩卖者能“照药材纳税”,则是准许输入的,对于第二种情况,清政府在法律上规定,则是采取严励打击的措施。然而,这两种情况是很难以区分的,贩卖鸦片毒品者,可以打着“药材之用”的幌子,使鸦片输入名正言顺。再说,这个时期(1727年前后),鸦片的输入每年不超过200箱〔5〕。因而,这个时期的鸦片输入,自然不会引起清政府的多大重视。

然而,到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当英属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开始实行鸦片专卖政策之后,鸦片输入量急剧增加,到19世纪初期,每年输入中国的鸦片已达4000多箱〔6〕。 鸦片输入已经开始形成了泛滥之势。

面对鸦片输入开始形成的泛滥之势,鸦片所带来的种种危害已日趋暴露了出来,鸦片的大量输入,不仅毒化了当时的社会风气,而且还使朝廷府库里的白银大量外流,造成了财政吃紧。于是,禁止鸦片的输入,断其来源的问题,自然也就成了清政府的当务之急。因此从这个时期开始,清政府频频颁布禁烟法令严励禁止鸦片的入口。如,在1800年(嘉庆五年),清政府明文规定:“禁止从外洋输入鸦片和中国内种植罂粟”〔7〕。1813年,清政府又颁布了关于官吏、 兵弁及人民吸食鸦片治罪条例;1815年又颂布了查禁鸦片烟章程,同时还确立了官吏禁烟奖惩办法,然而,所有这些禁烟法令及章程,还是没有能够阻止鸦片的继续输入。据统计,到1821年,鸦片输入量已达5959箱〔8〕。因此, 就在该年(即道光元年),清政府再次颁布了一些禁烟法令,其中有些禁烟法令还是相当严厉的。如该年清政府颁布的一道禁烟法令规定:“凡洋船至粤,先令行商出具所进黄埔货船并无鸦片甘结,方准开仓验货。其行商容忍,事后查出,加等治罪:开馆者议绞,贩卖者充军,吸食者杖徒”〔9〕。这道禁烟法令不可谓不严。然而,“禁之愈严, 而(鸦片)偷漏愈盛;治罪愈重,而(鸦片)走私愈多”〔10〕。到1823年,面对居高不下的鸦片输入(此时已达9035箱),清政府再次颁布了一项条例,要求地方官吏认真禁烟,如果对私种罂粟,夹带鸦片、煎熬鸦片、开设烟馆等情节有失察的,都要给予严重处分。1831年,清政府更加严厉地规定了买食鸦片烟罪名的条款,同时还在全同许多省份调查鸦片种销情况,严厉查禁鸦片。然而,现实无情地嘲弄了这些禁烟法令,其结果出现的是愈查禁而鸦片输入量就愈多的怪象。据统计,这时鸦片的输入量已从1821年的5959箱增加到了1833年的20486箱〔11〕。13 年中增加了近3 倍。 到鸦片战争爆发的前几年, 每年输入中国的鸦片已达40000箱左右〔12〕。这说明,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禁烟法令, 到这时已经是形同俱文、法如虚设了。鸦片的输入依然还是有增无减。

清政府颁布的这一系列法令,为什么还是没有能够阻止鸦片的输入呢?研究表明,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认为根本的原因应该是以下几点。

第一,有法不依。随着鸦片的输入及其形成的泛滥之势,清政府虽然颁布了一系形列禁烟法令,然而,那些负责查禁鸦片的许多地方官员,却很少按照这些禁烟法令去执行。那些负责查禁鸦片的水师警备官员,当他们遇到有运载鸦片的走私船只时,常常是登上这些船只的甲板,“象演戏似地高声宣读禁令”〔13〕。这些官员把禁烟法令宣读完后,不是去收缴鸦片而是被运载鸦片船只的船主领进船仓,借机向这些鸦片贩子索取“默许费”〔14〕。只要默许费到手了,什么禁令不禁令,将全被这些有法不依的官员们抛在脑后。在邓庭桢主政两广期间时,署督标中军副将韩肇庆及其下属的一些官员,对鸦片贩子不是绳之以法,而采取的是一种明查暗纵”的态度〔15〕。这种行为助长了鸦片走私贩子的嚣张气焰。本来,在针对鸦片输入及“洋人”等问题上,清政府是有许多明文规定的。然而,这些法律“在一般的执行中,他们的条文是经常被忽视的。很多其它法令都有同样的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只有制造麻烦和敲诈的机会”〔16〕。在这种有法不依的现实情况下,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禁烟法令,设有能够阻止鸦片的输入,自然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这一历史现实表明,在任何一种社会里,如果仅仅颁布法律条文,而不去认真执行这些法律条文,那么,再好的法律条文,也将是毫无意义的。

第二,执法犯法。对于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禁烟法令,如果清政府的那些负责查禁鸦片的地方官员,都秉公执法,切实查办,那么鸦片的输入是完全有可能阻止的。民族英雄林则徐在担任湖广总督期间的禁烟成效,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明。然而,遗憾的是,在当时负责查禁鸦片的大小官吏中,大多数是一些执法犯法的腐败分子。其中,有的官员自己就参与了鸦片的走私活动〔17〕。不仅如此,一些在执行追缉鸦片的巡缉官船,还常常用作鸦片走私之用〔18〕。这种露骨的执法犯法行为,显然是不可能阻止鸦片输入的。因为,欲正人必先正已。“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一个执法者都是如此地公然践踏法律,要他人遵守法律,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妄想。清政府虽然颁布了一些较为严厉的禁烟法令,但是,由于执行者的践踏破坏,使得这些禁烟法令,变得毫无意义了。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阻止鸦片的输入?

第三,贿赂公行。贪污受贿是官僚政治的产物〔19〕。在“官以贿成,刑以钱免”的清朝社会后期,上至朝廷,下至吏胥,兵弁,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鸦片受贿集团〔20〕。可以肯定地这么说,鸦片之所以屡禁不止,与这个庞大的鸦片受贿集团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必要的时候,这个庞大的鸦片受贿集团,就完全有可能“摇身一变”而成为鸦片走私集团的保护伞,从而为鸦片走私大开绿灯。特别是那些在地方上直接负责查禁鸦片的官吏、兵弁,更是直接的鸦片受贿者。他们要么收受鸦片烟贩的现银,要么收受鸦片烟贩的鸦片,从而在鸦片贩子的手上才劳取利益。对此问题当时有人揭露说:“水师有费,巡船有费、营汛有费、差保有费、窑口有费,自总督衙门以及关口司事者,无不有费”〔21〕。由此可见,当时的鸦片受贿面是非常之大的。

至于那些封疆大吏,朝廷重臣,他们则往往是通过下级各种形式的送礼纳献而间接分润受贿的〔22〕。在这种贿赂公行的情况下,清政府一次又一次所颁布的禁烟法令,实际上已成了那些鸦片受贿者向鸦片走私分子索取更高贿赂的一个又一个筹码。因为,“在贪污成风的清朝官场中,查禁鸦片一般都成了发财致富的手段”〔23〕。很明显,查禁鸦片能发财致富的秘密是靠受贿。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禁烟法令,之所以没有能够阻止鸦片的输入,这与当时贿赂公行的社会风气是有着密切联系的,道理很简单,“中国官吏在接受贿赂以后,云南一般的事情都会睁眼闭眼的”〔24〕。所谓“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就是这个道理。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禁烟法令,在这种贿赂公行的情况下,其禁烟法令对禁烟问题,诚然就不会发生任何作用,鸦片输入也就自然会一如既往。

第四,清朝国力衰弱,无力使它颁布的禁烟法令对西方殖民者生效。我们知道,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是一个拥有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强大的封建国家,它并不是历来就落后。在中国封建史上,有过象汉唐盛世的繁盛的局面,然而,当历史发展到清朝统治后期时,由于封建专制统治已经走到了它的尽头,清朝国力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衰弱趋势。特别是在嘉庆、道光年间,清朝的国力更是每况愈下。在这种国力衰弱的情况下,面对西方殖民者一年高过一年的鸦片输入,清政府虽然颁布了一系列禁烟法令,然而,这些禁烟法令却遭到了以英国为首的西方殖民者的频频践踏和破坏。到鸦片战争爆发的前几年,西方殖民者的鸦片走私贩子更是无视中国的禁烟法令,由暗中偷运已发展到公开强运。这些鸦片走私船只,如果碰到中国巡船果真要检查,鸦片贩子们“就以武力抗拒”〔25〕。对于西方殖民者的这种武力破坏,衰弱的清政府显得无能为力。他们所能采取的唯一措施是,实行落后的闭关锁国政策,中断与西方世界的联系。然而,闭关锁国的政策是行不通的。即使如此,西方殖民者还会用它的船坚炮利来“践踏”你的规定和法律。1840年6 月,随着鸦片战争的爆发,清政府所颁布的一切禁烟法令,在西方列强的枪炮声中,也就灰飞烟灭了。这一痛苦的历史事实说明了,任何一个国家,如果要想在国际事务中,推行自己的意志和法令,那么,首先自己必须强大起来,才能可行,这是一个“物质”前提。否则,你所制定和颁布的任何法令法律,随时都有被强于你的敌国所践踏和破坏。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禁烟法令,最终没有能够阻止鸦片的输入,这与清朝国力衰弱,西方列强的破坏,也是有着很大关系的。

总之,在清朝统治后期,在贿赂公行的腐败吏台下,由于查禁鸦片大小官吏的有法不依和执法犯法,以及清朝国力衰弱等原因,从而使清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禁烟法令,成了一纸空文,法如虚设,这就决定了这些禁烟法令,不能,也不可能阻止鸦片的输入。

注释:

〔1〕鲁凡之著《鸦片战争与香港》,集贤出版社1984年8月第1 版,第29页。

〔2〕〔8〕〔10〕〔11〕〔25〕牟安世著《鸦片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8月第1版,第12页,第33页,第38页,第39页,第62页。

〔3〕〔9〕《鸦片战争》(6),第140页,第141页。

〔4〕冯尔康著、《雍正传》,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版, 第409页。

〔5〕涂鸣臬主编《中国近代史》,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 年第1版,第7页。

〔6〕〔12〕〔17〕〔23〕胡绳著,《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版,第33页,第36页,第42页。

〔7〕马士著《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199——200页。

〔13〕〔14〕〔24〕陈舜臣著,《鸦片战争实录》,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5年第1版,第41页,第42页,第33页。

〔15〕《鸦片战争》(5),第8页。

〔16〕《鸦片战争资料选译》,广东文史馆译,中华书局出版社,1983年第1版,第24页。

〔18〕转引至《林则徐与鸦片战争研究论文集》,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版,第152页。

〔19〕范世华著《戊戍维新——近代中国的一次改革》,求实出版社,1987年第1版,第4页。

〔20〕〔22〕杨国桢著《林则徐传》,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 版。

〔21〕《鸦片战争》(1)第4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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