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如何纳税?_企业年金论文

企业年金如何纳税?_企业年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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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从1991年开始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00年,国务院决定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截至目前,我国已有3.5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年金制度的人数达到近2000万人。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0日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以下简称“694号文”),该文件第一次对企业年金的计税方法和纳税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94号文件政策要点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694号文要点包括:

一是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缴费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处理方法。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企业缴费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明确了企业缴费部分的纳税时间,即为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

三是明确了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缴纳方法:企业缴费部分应当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举例:某中国员工某月应税工资为15000元(已扣除免税的“四金”),根据公司的年金制度(该年金制度符合相关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为每月1000元,企业缴费部分也是每月1000元。企业缴费部分当月计入个人账户。则该员工本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工资部分:(15000-2000)×20%=375=2225元

年金中企业缴费部分:1000×10%-25=75元

本月个人所得税合计:2225+75=2300元

四是对企业缴费部分由于员工没有满足必要的条件,如雇用期限等,导致员工不能享受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的,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退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的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上述公式中实际领取的企业缴费应该包括已经可以享受的企业缴费。

在办理退税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居民身份证

*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

*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度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

五是对于694号文发布之前,企业缴费部分已经按照规定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但是对于未缴税部分,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企业补缴税款。

补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作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补缴的税款。

而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后出现由于员工没有满足必要的条件导致不能享受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部分的,已经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也可以申请退税。应退税款的计算方法同上。

六是除了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外,对个人取得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操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目前,一些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在实行企业年金计划或类似于企业年金计划的延迟支付奖励计划,这些企业在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税收负担

由于企业缴费部分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收入可以享受较低的税率,所以,是一种优惠的纳税方法。同时,该文件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税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从适用税率的角度来看,企业缴费部分如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其适用的税率通常会低于企业按季度,半年或者年度计入个人账户适用的税率。因此,企业可以考虑改变现有的季度、半年或年度年金缴费方式为按月缴费,从而享受更低的优惠适用税率。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应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2.纳税时点

目前,有些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例如:企业规定对于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企业才会将当年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针对这种情况,即使员工参与了企业的年金计划,但企业未将企业缴费部分实际计入个人账户之前,企业仍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可以在将这部分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时扣缴个人所得税。

3.适用条件

根据694号文,只有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而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才可适用该文件中规定的纳税方法。除此之外的年金计划,企业缴费部分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有些跨国公司向在中国境内雇佣的员工推广使用其在境外总部的企业年金计划。如果该类计划不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要求,则企业需要按照该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全额将企业支付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产生的税负会比适用694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的税负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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