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岳霖的悖论观及其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悖论论文,启示论文,金岳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值此纪念金岳霖先生诞辰110周年之际,本文拟就金先生的悖论观作进一步探讨,以期引起更深入的研究。
一、悖论研究的历程
金岳霖是中国最早系统深入地探讨逻辑哲学问题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也是融会中西哲学并在中国创建逻辑哲学体系的学者。他对自相矛盾和悖论问题的研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他探讨逻辑哲学问题的历程。如果以1949年为界,将金先生的思想分为前、后两期,那么,他的逻辑和哲学思想确实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哲学立场上,他从非马克思主义者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在逻辑立场上,他把形式逻辑“绝对化、无对化、形而上学化”,从只承认形式逻辑、不承认辩证逻辑而主张“同一的逻辑”,转变为提倡建立以辩证逻辑为主的“统一的逻辑学体系”。金先生的悖论观与其逻辑和哲学思想是紧密联系的。与其逻辑和哲学思想的转变相适应,他对悖论问题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在前期,他只承认形式逻辑而不承认辩证逻辑,只承认逻辑矛盾而不承认辩证矛盾,并把悖论归结为一种特殊的自相矛盾。他认为,“思议底限制,就是矛盾,是矛盾的就是不可思议的。”[1](P368)其实,他对悖论问题的研究,始于探讨与逻辑学发生直接关系的自相矛盾,即今天我们通常所说的悖论问题。1927年8月,他在《哲学评论》第一卷第3期上发表了《论自相矛盾》一文,对自相矛盾问题,特别是与逻辑学发生直接关系的悖论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此后,他觉得自己的意见已经改变,《论自相矛盾》“那篇文章不妥当的地方不少”,需要再作进一步研究。1932年初,在《思想律与自相矛盾》一文中,尽管他说“不敢说对于这个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但是结合“思维三律”和二分法的论述,他对自相矛盾和悖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系统的探讨。1932年10月、1934年4月,他两次讨论了“不相容的逻辑系统”,他认为,“存在着不相容的逻辑系统。但这并不意味着存在不相容的逻辑”。1933年11月,他论述了“存在问题”、“废话问题”和“范围问题”,提出了“范围的逻辑”,试图解决“废话中之一部分自相矛盾的问题”。1934年4月,金先生讨论了“不相融的逻辑系统”。1936年,他在《逻辑》一书中虽然系统地介绍了罗素和怀特海合著的《数学原理》的基本内容,但对罗素的类型论并没有介绍。为什么?因为类型论是否解决了悖论问题当时还在讨论之中,那时“批评这个方法的人很多”,所以他说:“批评的对与不对我不敢有所表示。”[2](P506)20世纪三四十年代,他先后著《论道》和《知识论》,建构了自己的本体论和认识论体系,其中论述了“现实并行不悖”和“排除思议中的矛盾”的原则,但并没有专门讨论悖论问题。
在后期,金先生明确地肯定有两种不同的逻辑和两种不同的矛盾,并把悖论归结为思维认识的“不确定性”问题。特别是60年代,他在《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和形式逻辑的头三条基本思维规律》一文中,明确提出两个根本性矛盾需要解决。“一个大矛盾是客观事物的不断运动变化发展和思维认识的僵化,客观事物整体性和思维认识的零碎化……等的矛盾”,“另一个大矛盾是客观事物的确定性和思维认识经常出现的不确定性的矛盾”。金先生认为这两类矛盾是“认识世界的根本矛盾”,“解决前一矛盾的主要是辩证逻辑。解决后一矛盾的主要是形式逻辑”。[2](P635)其实,这段论述不仅涉及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而且明确提出了解决两类不同矛盾的不同逻辑。但对于悖论问题,金先生明确指出:“确定性或不确定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悖论我就不懂。”[2](P640)但从其文章内容看,他把悖论归结为思维认识的“不确定性”问题,并作为一种与普通的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相并列的矛盾。
金先生一生努力排除逻辑矛盾。无论在前期还是后期,“自相矛盾”问题都是他长期关注和认真研究的课题。在前期,他没有使用“悖论”一词,但多次提到并认真研究了这种特殊的自相矛盾;在后期,他明确使用了“悖论”一词,但他说自己不懂得悖论。这说明,悖论问题实际上一直是困扰他的难题。
二、研究思路及主要观点
悖论是数学哲学和逻辑哲学中的重要问题,在西方思想史上曾引起多方面广泛而持久的探讨,但一直未能获得圆满的解决。应当说,金先生对这种研究状况是相当熟知的。其实,他也知道悖论“是历史上很有趣的问题”,而且“讨论这问题的人很多”。金先生曾说,悖论“这类问题,似乎是一种丢圈子的走马灯,供小孩子的玩意则可,摆在哲学里似乎是不合格”。“如果它的意义仅仅限于它自己的本身,至多也不过是一种有趣的问题,用不着把好好的光阴对付到它身上去”。然而,他紧接着指出:“无论批评与建设哲学都离不开自相矛盾的问题。”[3](P288)
从研究历程看,金先生的悖论观确实有很大变化,但笔者认为,其悖论研究主要有以下三个思路。
第一种思路:把悖论归结为一种特殊的自相矛盾
在《论自相矛盾》一文中,金先生分析了自相矛盾的普遍情形和特别情形。他认为,就其普遍方面来说,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自相矛盾是几句话的事,不仅是一句话的问题;二是多数句话发生矛盾,一定有它们发生矛盾的情形。自相矛盾的条件有三,即同一的范围、同样的前提和意义的一致,否则不能有矛盾发生。
金先生还重点分析了自相矛盾的特别情形,探讨了程序问题和悖论的成因。他认为,“我说谎”这句话似乎自相矛盾,但“不把程序混乱,就不会有矛盾的情形,而其所以表面上发生矛盾情形者是因为程序没有分清楚”。他还指出,“程序不是很根本的问题”,“这里的理论不但不分程序而且混乱全体与部分”,所以“更根本的问题就是全体与部分的问题”。[3](P296)金先生认为,这问题“不是普通的全体与部分的问题,是一句话,或一命题中的全体与部分的问题”;“这问题是哲学上逃不脱的问题”,“如果我们以为全体可以包括部分,而同时部分又可以包括全体,那么,我们永远跳不出圈子来,永远免不了我们所讨论的这种自相矛盾”。[3](P297)
《论自相矛盾》一文发表后,金先生发现该文“不妥当的地方不少”。于是,在《思想律与自相矛盾》一文中,他对悖论及其相关问题又重新作了深入的思考。其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悖论就是站在一种逻辑学范围之中说站在那一种逻辑学范围之外的话所发生的矛盾情形。他认为自相矛盾可以暂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一命题本身的矛盾,第二种是由一命题所能推论得到的前提彼此矛盾。然后,他又把第二种矛盾再分为两种:一是与逻辑学本身没有发生直接关系的矛盾。如“无谷的山”、“方的圆”、一篇文章前后自相矛盾,这些矛盾与逻辑学本身大都没有什么直接关系,因此,“如果一个人善于运用论理学,他大约可以免除这种矛盾。”二是与逻辑学本身有直接关系的矛盾。他特别注意与逻辑学发生直接关系的第二种自相矛盾。他认为,这种自相矛盾虽然与逻辑学本身发生直接关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逻辑学本身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如果一种论理学本身有自相矛盾的情形,而这个又不能免除,那么它就不能成为论理学。”[2](P489)
第二,自相矛盾包括悖论一定有一种逻辑学作为它的背景。在同一种逻辑学情形之下有些命题是不能承认的,有些命题是不能否认的,而悖论命题就是一种“肯定不能肯定的命题,或者否定不能否定的命题”。金先生认为,自相矛盾的形成,与逻辑上的肯定和否定有关。“肯定与否定是自相矛盾的中坚问题。”“自相矛盾的命题是一种不能肯定的命题,而与自相矛盾的命题发生关系的命题是一种不能否定的命题。”“肯定不能以相干的方式去肯定的命题,其结果就自相矛盾;否定不能以相干的方式去否定的命题,其结果也就是自相矛盾。”[2](P492)这里所说的逻辑上的肯定与否定,是指命题的二分法,也就是“把彼此不相容而又无遗漏的二分法引用到命题上面去”。他指出,在逻辑学的范围之内,“二分法所连带出来的情形均不能否定”。如“无命题”、“无真理”、“无矛盾”,这三个命题都反对普通二分法逻辑学的前提。若“引用二分法,它们就均各自相矛盾。矛盾律之所以不能否定也就是因为否定矛盾律的那一个命题是不能引用二分法的命题;不引用二分法,它可以既真且假,引用二分法之后它就不能既真且假”。[2](P495)
金先生认为,由这类命题所能推论得到的前提彼此矛盾,它们都是具有悖论性质的命题。当然,我们可以想一方法使这类命题不自相矛盾,但这类命题不自相矛盾的时候,二分法及其逻辑学就要受到一种新的限制。这时,“二分法的论理学也不是教科书的论理学了。”[2](P497)
金先生还认为,悖论不仅与逻辑上的肯定和否定有关,而且与一定的逻辑系统相关。现在的趋势似乎是以一种逻辑学所不能否认的命题为哲学的前提。这样一来,哲学受逻辑学的影响比从前更大。[2](P489)
第三,悖论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自相矛盾命题。实质上,它是一种相对于一定的逻辑学系统所包含的特殊的推论。在金先生看来,自相矛盾是几句话的事,不仅仅是一句话的问题。“一句话也无所谓矛盾,因为矛盾是一种理论上的情形,而理论又是多数句话中间的一种特殊关系。既只有一句话,就谈不到理论,既谈不到理论,就不能有矛盾的情形发生。如果有矛盾的情形,就不是一句话的问题。所谓一句话自相矛盾者,是那一句话可以分作几句话,或包含几句话,而这些话在理论上发生冲突不能融洽,所以发生矛盾的情形。”[3](P292)他说:一句话可以包含几句话,如果包含的几句话相矛盾,这一句话就自相矛盾。但“照这样说法,自相矛盾的问题仅仅是平常的矛盾问题,似乎是没有什么特别。其实不然”。[3](P295)
金先生认为,悖论总有一种逻辑学作为它的背景;悖论之形成,也离不开推论。他说:“一种论理学有它的推论标准,违背这种标准的推论,在这种论理学范围之内,不能成立。承认一种论理学等于承认一种大前提,一种推论的工具,一种对与不对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之下,有些命题似乎是不能以相干的方式去肯定,有些命题似乎是不能以相干的方式去否定的。”[2](P495)那么,悖论是否表明逻辑学本身有矛盾呢?它是否违背这种推论标准呢?金先生认为,悖论虽然与逻辑学本身发生直接关系,但“这不是说论理学本身自相矛盾”。当时,有些逻辑学家提出逻辑学本身是否有矛盾的问题,而对于这个问题有一部分人觉得他们只能说他们的逻辑学没有矛盾而不能证明他们的逻辑学不至于有矛盾。针对这个问题,金先生指出:“要证明论理学不至于有矛盾,有一派人提倡一种‘超论理学’或‘论理学书后’。但这个办法虽有好处而对于根本问题简直没有用处,因为对于‘超论理学’,我们也可以问它能不能证明它本身不至于有矛盾。”“如果论理学不能证明自己不至于有矛盾,超论理学也就不能证明它自己不至于有矛盾;如果论理学要利用超论理学去证明论理学不至于有矛盾,超论理学也得要利用超超论理学去证明超论理学不至于有矛盾。”这个问题不易解决。所以,金先生认为,“论理用不着系统之外的标准。我们对于论理学只要它满足两个条件就够了,其他可以不问;这两个条件就是:(a)它自己没有矛盾,(b)我们不能证明它有矛盾。”[2](P496)
第四,金先生还从层次与类称、层次与共相等方面分析了悖论的成因。他指出,从层次方面说,“命题层次不同,不能混而为一”。“层次不能相混的理由可以从两方面说,‘A是命题’是一个命题的确不是‘A是命题是命题’那一个命题。从论理方面说,如果层次相混就有类称彼此循环丢圈子问题。”“把彼此循环包含的情形取消,自相矛盾至少可以减少。”但是,“层次不宜相混是说在一类称之下两件不同的事物不能相混,不是说两件不同的事物在一种类称之下没有相同的共相”。如“无命题”与“无命题是命题”是两个不能相混的命题,但它们都是命题,有相同的共相。所以,对于“无命题”这类命题“不能仅以层次的方法去消灭它们矛盾的情形”。“如果两方面都引用那个方法,自相矛盾固然免除而推论也就取消。”[2](P490-492)
第五,金先生还考察了具体的悖论案例,提出了“暂拟的解决方法”。他考察的主要悖论案例有:
1.类的分子包含类的本身,这可导致悖论。金先生认为,这个东西可以是书,而“这个东西是书”的这一件事实不是书;这张桌子可以是方的,而“这张桌子是方的”这一个情形不能是方的。“至于大多数的事物,我们可以说类的分子不能包含类的本身”,“但‘实在’,‘事实’,‘命题’,都是例外,它们的分子在常识方面都可以包含它们的本身”。[2](P497-498)这个悖论类似于罗素悖论。
2.“有些东西是命题”、“有些命题是真的”、“有些命题不是真的”,这些特称命题都是不能否定的命题。若否定它们,就会导致悖论。“没有一个东西是命题”、“所有的命题都是真的”、“没有一个命题是真的”,这些全称命题都是不能承认的命题。若肯定这些全称命题,也会导致悖论。
3.有甲、乙两个命题:甲说“乙是真的”,乙说“甲是假的”。“这两命题均有自相矛盾的情形:‘乙是真的’,‘乙就是假的’,甲就是真的。”这个悖论涉及的是两个命题的相互包含。金先生说,这个例子是周培源先生给他的。其实,这个悖论类似于中世纪威尼斯人保罗提出的“苏格拉第-柏拉图”悖论。
4.关于“说谎者”悖论,金先生说,“所有的人都是说谎的”这一命题不必自相矛盾。他认为,“如果这句话是真的,则说这句话的人说谎,而这句话是假的”。但“这种理论曲折太多,彼此又无必然的关系”。他是这样解决这个悖论的:(1)这个命题不必有说者;(2)这个命题如必有说者,他不必是人;(3)如果有说者而说者必定是人,这个人也不必以假命题说谎,他可以以真命题说谎。
受罗素类型论的影响,金先生提出了“暂拟的解决方法”。[2](P498-499)
1.如果有一类,其分子之中有可以包含这一类的本身者,则这一类为层次类。层次类之分子有层次之分别。逻辑学的符号不必有系统之外的意义。
2.承认常识方面所承认的类的分子包含类的本身这一层次类,但把有这类情形的类称提出普通类称范围之外。承认一层次类之“N”层次分子不属于N-1层次分子之内,所以不同层次的分子不至于相混。同时,承认不同层次的分子有普遍的性质,能在一类称范围之内;所以-(-P)与P层次虽不同,而能同为真命题类称中之分子。
3.任何命题都可以引用二分法,二分法引用于普通类称一定普及于所有的分子,引用于层次类称不普及于所有的分子。以层次类称为主辞或宾辞的命题不必有其他全称命题所有的普遍性。
上述方法类似于但不同于罗素解决悖论的方案。但在金先生看来,依据这一方法,矛盾律及其公式在二分法的逻辑学范围之内仍然成立,而他所讨论的自相矛盾和悖论似乎可以得到相对的解决。
第二种思路:把悖论归结为一种“形式废话”
把悖论归结为一种特殊的自相矛盾,上述方法是否就能解决悖论呢?对此,金先生是没有把握的。正如他自己所说:“我现在的意见已经改变,但不敢说对于这个问题得到圆满的解决。”既然上述方法并不能解决悖论,那么,解决悖论问题就必须另辟蹊径。
金先生认为,必然为逻辑之所取,矛盾为逻辑之所舍。“所谓一致者即无矛盾”。但是,“我们不能以系统之内的方法证明基本命题的一致,结果也就是以系统范围之外的方法表示它们一致”。既然悖论涉及逻辑系统的元逻辑问题,而我们又不能在逻辑学系统之内解决悖论,那么,有必要把悖论问题提升到元逻辑的层次或逻辑哲学的高度来解决。
金先生试图建立一种“范围的逻辑”[2](P502-510)来消除悖论。他认为,“逻辑里的(一)存在问题,(二)废话问题,(三)范围的宽狭问题,似乎可以连在一块得一共同的解决”。在逻辑的范围内,我们似乎只能说“存在”的意义是可能的,不存在即不可能。而废话有两类:实质废话和形式废话。实质废话如“道德是红的”与“道德是非红的”,它们是无意义的,无所谓真假,所以逻辑可以不理它们。而“所谓‘形式废话’者只能说是不在一系统范围之内的话”,“对于形式废话这问题的唯一解决方法至今还只有罗素的方法”。如“所有命题是真的”这一命题似乎直接影响到逻辑本身,我们不能不设法对付这一种自相矛盾的命题。但“所有命题是真的”其所以为废话,可以说是因为它不在逻辑的真假二分范围之内。所以,存在和废话问题都牵涉到范围问题。
金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1)范围的意义从狭,将“非”的范围限制住,从狭而不从宽;(2)另设范围逻辑。但是,他在自己提出的“范围的逻辑”中也发现了废话。为此,他提出五个联络类的系统与范围逻辑之间的关系的命题,以及三个基本思想、一个基本命题和一个定义。他很自信地说:如果此提议说得通,则存在问题、废话问题、废话中之一部分自相矛盾的问题,似乎都可以得一致的解决。”然而,他又指出:“‘所有的范围都无所谓空’这样的命题在范围逻辑里似乎是不能说的话。”这表明金先生想建立一种消除包括悖论在内的废话的逻辑,但他又发现了新的废话。其实,新的废话的发现,表明这种“范围的逻辑”并没有真正解决“废话中之一部分自相矛盾的问题”。
第三种思路:把悖论归结为思维认识的“不确定性”问题
建国后,金先生关于逻辑和矛盾的思想的确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思想和情感上来说,他从只承认形式逻辑而不承认辩证逻辑,转变为既承认形式逻辑又承认辩证逻辑,从只承认逻辑矛盾而不承认辩证矛盾,转变为既承认逻辑矛盾又承认辩证矛盾。1962年,这两个转变在《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和形式逻辑的头三条基本思维规律》一文中得到了集中体现。他晚年对这篇文章“比较得意”。
但是,笔者以为,在这种变化之中还有一些不变的东西。其实,金先生一生相信和追求的“只有一个逻辑”。在前期,金先生称之为“同一的逻辑”;到后期,他称之为“统一的逻辑学体系”。
金先生认为,有两个根本性矛盾需要解决。“一个大矛盾是客观事物的不断运动变化发展和思维认识的僵化,客观事物整体性和思维认识的零碎化……等的矛盾”,“另一个大矛盾是客观事物的确定性和思维认识经常出现的不确定性的矛盾”。他认为,这两类矛盾是“认识世界的根本矛盾”,而“逻辑是为真理服务,为认识服务的工具”。“解决前一矛盾的主要是辩证逻辑。解决后一矛盾的主要是形式逻辑。”[4](P383-402)这段论述明确提出了解决两类不同矛盾的不同逻辑。
1958年,金先生在一份《思想检查》中说:“我口头上赞成学习辩证逻辑,可是骨子里是另外一回事。”[5](P411)虽然他对辩证逻辑和辩证矛盾持有误解,但是一直坚持辩证矛盾不能分析为逻辑矛盾。“据梁志学回忆,1974年金岳霖想写文章表示自己关于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的意见,但时候不到,他没有来得及写。”[6](P121)
既然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是两种不同的矛盾,那么,悖论是什么矛盾呢?金先生说:“悖论我就不懂。”当然,这是他谦虚的说法。实际上,他不仅明确使用了“悖论”一词,而且把悖论归结为思维认识的“不确定性”问题。他认为,一个句子说了什么,或者有意义,或者有真有假,该句子就是确定的;反之,如果一个句子没有说什么,或者没有意义或者既不可能是真的也不可能是假的,那么该句子就是不确定的。他指出:“确定性或不确定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自相矛盾的句子,就是不确定的句子,而自相矛盾是极其复杂的。”他还说:“大体说来,形式逻辑里所讲的形式的和部分的实质的错误也可以说是不确定性的分类,纠正这些错误是避免不确定性;遵循形式结构的要求也是对确定性的保障。”他强调:客观事物的确实性只有一个,即同一、不二、无三。形式逻辑的头三条基本思维规律的作用正是克服这个不确定性。
金先生指出,“只有在形式逻辑上不矛盾的思维认识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所固有的矛盾”。但是,他又指出:“科学愈发达,思维认识也愈来愈复杂,愈精确,愈精密。随之而来的是新的不确定性。”他还指出:“有些自相矛盾,是跟着数学或逻辑学的发展而出现的,这些是古时候所不可能有的。”[2](P642)
值得指出的是,金先生虽然明确区分了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但是,他把悖论作为一种不同于普通的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矛盾,并把悖论归结为思维认识的“不确定性”问题,并且明确地说:“悖论我就不懂。”这似乎说明,到了后期,悖论这种特殊的自相矛盾仍然是困扰金先生的难题。
三、几点启示
从悖论研究的历程和思路来看,金先生对各种自相矛盾及其相关问题的分析包含着丰富的悖论观点。应当说,他对自相矛盾和悖论的论述,不仅有不可忽视的历史意义,而且对于今天的悖论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方法论意义。
首先,金先生关于悖论研究的三种思路,特别是第一种思路及其主要观点集中体现了金先生的悖论观,对于后人进一步研究悖论问题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学术界关于悖论研究的许多观点,以及不同学者提出的拒斥、容纳、扬弃悖论的解决方案,在某种意义上说都与其有关。
其次,金先生关于自相矛盾的分类,对于“认识世界的根本矛盾”的划分,以及所揭示的悖论与普通的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区别,对于今天我们认识和把握悖论的矛盾归属问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现在,国内学术界有的学者将悖论视为一种特殊的逻辑矛盾,有的把悖论归结为一种特殊的辩证矛盾,还有的主张悖论是一种不同于普通的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新型矛盾。其实,金先生把悖论作为一种与普通的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相并列的情形,并划归为一种思维认识的“不确定性”问题来研究,这种做法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
其三,悖论究竟是命题还是推论?这个问题,现在国内学术界也有不同看法。金先生认为,在一定的思维认识过程中,悖论不仅仅是一种特殊的自相矛盾命题,它实质上是一种相对于一定的逻辑学系统所包含的特殊的推论。悖论是一种特殊的推论,也就是说,是一个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悖论之形成,离不开推论;但是,悖论与作为出发点的悖论语句及其所表达的悖论命题不同,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最近,张家龙先生给悖论下了一个定义,[7](P194)认为“悖论是一种论证”。这一看法,与金先生的观点是一致的。
其四,悖论是一种逻辑哲学问题。金先生认为,悖论是一种与逻辑学本身发生直接关系的矛盾,这种矛盾一定有一种逻辑学作为它的背景。在同一种逻辑学情形之下,悖论命题就是一种“肯定不能肯定的命题,或者否定不能否定的命题”。这就告诉我们,悖论涉及逻辑学的出发点,“这问题是哲学上逃不脱的问题”。因为“哲学中的其理论上最根本的部分,或者是假设,或者是信仰;严格地说起来,大都是永远或暂不能证明或反证的思想。如果一个思想家一定要等这一部分的思想证明之后,才承认它成立,他就不能有哲学”。[3](P625)在金先生看来,这种“循环论证”或“绕圈子”所包含的悖论情形,决不限于哲学,逻辑学和其他学问也会遇到。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在科学认识过程中,跨学科性就是悖论的一个重要特征。金先生说:“与论理学发生直接关系的自相矛盾大都是站在一种论理学范围之中说站在那一种论理学范围之外的话所发生的情形。”这是金先生的“特识”。一般说来,悖论总是相对于某一逻辑学系统而言的,但就与其他矛盾的区别而言,悖论有自己的特点,它不仅是相对于某一逻辑学系统而言的,而且是跨越这一逻辑学范围而产生的矛盾。这个看法,对于我们开展悖论的跨学科研究也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标签:逻辑学论文; 二分法论文; 自相矛盾论文; 命题的否定论文; 命题逻辑论文; 金岳霖论文; 哲学研究论文; 系统思维论文; 辩证思维论文; 关系逻辑论文; 辩证关系论文; 形式逻辑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