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统计的改革_统计调查论文

中国失业统计的改革_统计调查论文

我国失业统计的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失业和就业不足的现象已普通存在,并已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公布的失业率数字一直在3%以内,同世界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是低失业率的国家。但是,我国的失业率与国际通行标准在统计概念、指标定义、调查方法方面都存在着诸多差异。全面分析这些差异、改进我国的失业统计,对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失业统计与国际标准的比较

我国的失业统计是从70年代末为适应当时大批知识青年回城,急待安置的就业形势而建立的,目前已从建立时的几项指标发展成了比较健全的统计报告制度。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要求我国的失业统计向国际标准靠拢。因此要改革我国的失业统计,首先应该了解和比较我国的失业统计与国际标准的不同。

(一)统计定义和概念的比较

我国的失业率是以城镇失业人员为基础计算的,城镇失业人员是指城镇中具有非农业户口,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16岁以上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已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具体包括:

(1)失业青年。指年龄在16岁至25岁的初、高中和职业中学毕业未能升学、参军待业人员和其他社会青年。

(2)失业职工。指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人员、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人员、国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国有企业辞退的人员。

(3)其他失业人员。指失业青年和失业职工以外,年龄在25岁以上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的社会闲散人员。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失业统计的定义和概念基本上是遵照1982年第十三届国际劳工统计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活动人口、就业、失业、就业不足统计的决议(以下简称国际标准)执行的。按照这个决议中对失业人员的统计定义,失业人员是指在一定年龄以上的经济活动人口中,在规定期间内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人员:

(1)“没有工作”。它的含义是:某人在调查周内没有从事任何(或从事不足一小时)有酬工作或自营职业,也未处于就业统计定义中的“有职位但暂时未工作”状态。

(2)“当前有工作的可能”是指当前如果有就业机会,失业者将可以在调查期内应聘。这个条件是为剔除某些当前虽然正在寻找工作,但要在以后才能开始工作的人。

(3)“寻找工作”这个条件要求必须为获得某项工作付诸了具体的行动,而不能仅声明正在寻找工作。它为准确地统计失业人员提供了判定的客观要素。由于从采取寻找工作的步骤到获得工作之间需要有个过程,因此国际标准定义中的“最近的特定期间内”不要求与调查期(一周或一天)相一致,可以根据各国的情况规定得更长些,目的是给出失业者在找到工作到获得工作之间的期限,在此期间内,失业者将不再进行寻找其他工作的活动。对于规定了较长期限的调查,国际标准认为应进一步询问被调查者当前是否有找工作的愿望。

国际标准例举出的寻找工作的方式有:在公共或私人就业机构登记,向雇主申请职位,在工地、农场、工厂、劳务市场或其他类似的地方登记,刊登或回答报纸上的求职广告,向亲友寻求帮助,寻找土地、建筑、机器或设备以建立自己的企业,安排资金来源、申请许可证或执照等。

通过比较我国和国际标准的失业统计口径,可以看出国际标准的失业统计定义具有比较客观严谨的特点。首先它规定了判断失业的期间,即定义中“规定的期间内”,这个期间是指调查周或调查日。其次,国际标准的失业定义是按照某个人在特定期间内实际进行的活动为判断依据的。第三,定义中的三项条件具有不同的作用,第一个条件提供了区分就业和非就业的界限,后两个条件用于在非就业人口中区分失业和非经济活动人口。每个条件涵义清楚,容易操作,定义中涉及的若干量化规定,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情况灵活确定。

与国际标准的失业统计定义相比,我国失业人员的统计口径范围明显不全,表现在:

1.对户籍和地区的限制,我国的失业人员只包括了登记机构所在地区城镇户口的人员;而国际标准的失业人员包括了符合失业定义的全部人口。

2.对年龄的限制,我国的失业人员只包括16岁以上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的人员(现已改为至退休年龄);而国际标准的失业人员一般只规定年龄下限而不规定年龄上限,即包括了已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但符合失业定义的人。

3.对寻找工作方式的限制,我国的失业人员只包括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而国际标准的失业人员包括了以各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二)统计调查方法的比较

我国失业统计的方法是采用劳动部门的失业登记记录,失业人员的数据是通过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逐级汇总上报而来的。其主要问题有:一是这种方法只是在很有限范围内的统计,由于中国农村地域辽阔,农业人口众多,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十分突出,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却只局限在城市,使我国计算失业率的总体严重失真。二是时效性差,失业登记人数是按季统计上报的,由于上期结转的人数占有相当的比重,对这些人的劳动状况,往往不易重新确认。据对一些地区的调查,在登记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已找到了工作(按照劳动力住户调查制度的规定,应列入就业)。三是一些人登记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取得失业救济,他们并不是真正的求职者。这在我国失业救济制度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将表现得日益突出。

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失业统计方法看,失业统计调查的主要方法有住户调查、失业保险记录或失业登记。从失业登记、失业社会保险的行政记录中可以获得失业人员的数据,并可以节省调查时间和调查费用。但使用这些方法得到的失业人员数,由于覆盖范围小,一般不作为计算失业率的依据,而只是用于进行专项的分析或用于地区之间的比较以及反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程度。1992年美国登记失业人数只占调查失业人数的51%,这个数字较好地说明了登记失业人数与调查失业人数的关系。其次,登记的失业人员并非都符合调查失业人员的口径,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文件中也曾提出,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不能全部视为失业人员,对于一些并非出于寻找工作,而只是为领取失业救济的人员不应统计为失业者,而应统计为非劳动力人口。第三,使用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的行政记录进行国际比较也存在很多问题,不少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健全这类机构,有的国家即使建立了机构,一般也多局限在城市和只服务于某类人口,况且各国对于登记的规定也有不同,并且随着政策的需要经常变化。事实表明,住户调查可以避免登记方法的弊端,它是贯彻国际标准的最佳途径,也是国际劳工组织向世界各国推荐的方法。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已采用了住户抽样调查,在住户调查中,通过灵活的问卷形式可以准确地体现国际标准的失业口径,并且可以同时得到经济活动人口、家庭或住户的社会经济状况的完整资料。

二、改革我国的失业统计,建立和完善劳动力住户调查制度

参照国际通行的统计口径,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重新确定我国失业人员的统计定义;采用国际通行的统计方法,研究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力住户抽样调查制度,真实地反映我国的就业状况,是我国失业统计改革的目标,也是近年来国家统计局的一项重要工作。经过努力,我们在进行了小范围的调查试点后,于1996年第四季度正式开始实施劳动力住户抽样调查。

(一)劳动力住户调查制度概况

建立城镇劳动力住户调查的目的是为国家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城镇失业情况,研究制定劳动就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劳动力住户调查的范围是全国的城镇地区,具体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以及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县辖镇的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地区。

调查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以全国为总体,省级单位为次总体,全国的样本量大约为2.5万人。

调查的组织方式是:利用国家统计局每年的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的样本进行跟踪调查。

调查时点为季度末月包含15日的周日,对调查期的规定采用了国际标准,即调查时点的前一周。调查对象为16岁及以上的城镇地区人口。

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1.个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登记状况、与户主的关系、受教育程度等。

2.劳动状况的调查项目 包括调查周内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劳动、调查周内累计工作时间、就业身份、目前是否有工作单位或场所、调查周内未工作的原因、过去三周采取过何种方式寻找工作、如有工作机会能否在两周内应聘、未工作的时间等。

调查表采用了问卷形式,这种问答方式是为了适应调查对象的特点,便于将调查对象分步划分为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和非劳动力人口。

在问卷中设置的就业人员的判断项有“上周内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劳动”,这个问题是为了在全部调查对象中划分出“正在工作的就业人员”,以在调查周内劳动一小时为标准,对作出肯定回答的人列入就业人员,对于有工作单位和场所的休假、学习等人员列入“暂不工作的就业人员”。

在问卷中设置的失业人员的判断项有“在过去三周内采取何种方式寻找工作”,“如有工作机会能否在两周内应聘”。对符合肯定选择项的人员列入失业人员。

(二)劳动力住户调查方案的不足及改进意见

1.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要建立对全国范围的调查还十分困难,因此目前劳动力住户调查的范围仍然局限在全国的城镇地区。

2.在调查问卷的思路上没有完全贯彻国际上通行的“就业优先”的规则,虽然1997年的方案作了某些改进,但仍存在一定不足。所谓就业优先是指就业应领先其他活动。在这个规则下,形成了以下划分顺序:就业、失业、非劳动力人口。为了确保对调查的人口只划入就业、失业和非劳动力人口中的一类,第一步,对在某一特定年龄以上的人,在一较短的时间内,判定其是有工作,还是暂时未工作(对作肯定回答者列入就业);第二步,对未进入第一类的人再判定其是否正在寻找工作以及是否可能工作(对作肯定回答者列入失业)。对第三类没有工作,也未寻找工作或不可能工作的人,列入非劳动力人口。

3.设置的调查项目过粗。使一些定义和概念在问卷中没有得到准确地体现,如对选项中的其他项目包容过大,有些则过多地依赖调查表外的指标解释。如有收入劳动的含义、暂不工作的含义、对当前是否有工作可能的判断等。

4.与其他国家的同类调查相比,所能提供的信息量明显不足。如目前我们仍没有设置就业人员、包括兼职人员的行业、职业,有工作经历失业人员的原行业、职业,就业人员的所得或收入等,此外也没能提供我国不充分就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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