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店简《成之闻之》的编连和命名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闻之论文,郭店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郭店楚墓竹简》一书面世以后,许多学人都认识到其《成之闻之》篇的编连和命名很成问题,因而提出了种种调整意见。
郭沂将《成之闻之》篇称为《天降大常》,将简31至简36调至篇首,再接以简29、30,然后是简1至简3,简24至简28,简4至简23,以简37至简40居尾。(注:郭沂:《郭店楚简〈天降大常〉〈成之闻之〉篇疏证》,《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
周凤五也是将简31至简36调至篇首,再接以简29、30,然后是简1至简3,简24至简28;不同的是以简22、23、21接简28,再以简4至简20接简21,而以简37至简40收尾,篇题则改为《天常》。(注:周凤五:《郭店楚简〈天成篇〉疏证》,未刊稿;周凤五、林素清:《郭店竹简编序复原研究》,《古文字与古文献》试刊号,1999年10月。)
李零认为原书释文十个拼联组,“除(1)(2)两组顺序应互倒,简30后有脱简,大体完整……原来的篇题是拈简1开头四字为之,现在是以‘君子之于教也’开头,似乎可以改题为《教》。上篇论‘性’,此篇论‘教’,正好相承”(注: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载《道家文化研究》第17辑(“郭店楚简”专号),三联书店1999年版。)。这样,简4、简5就调至了篇首,其余则照旧。
王博以简29、30接以简1至简3,再接简7至20,然后接简34至36,简25至28;又说简21至简23接简4至6,简31至简33接简37至简40。至于简24,则未见提及。(注:王博:《关于郭店楚墓竹简分篇与连缀的几点想法》,载《郭店简与儒学研究》(《中国哲学》第21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陈伟将简31至简33、简40归入《六德》篇,其余则加上《尊德义》篇的简1,称为《德义》篇,其编序是:以《尊德义》篇的简1为篇首,接简29、30,再接简1至简3,再接简24至简28,再接简22、23、21,再接简37至简39,再接简19、20,然后是简34至36,最后以简4至简18收尾。(注:陈伟:《关于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载武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编《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李学勤则认为简31至33、37至40,共7支简,当为《成之闻之》的最后一章,简40系全篇之末。(注:李学勤:《试说郭店简〈成之闻之〉两章》,载《清华简帛研究》第1辑,清华大学思想文化研究所2000年版。)
编序和定名的不同,对了解简文的思想关系极大。本文拟就此进行讨论。
一
《成之闻之》篇的定篇问题,学人们一般都同意《郭店楚墓竹简》一书的意见。而陈伟则认为:
《六德》诸篇所用竹简的形制相同。在全部195枚竹简中,保存完好者的长度均在32.5厘米左右,两端修削成梯形,编线两道,其间距为17.5厘米。书写风格也大致相同,至少看不出明显的差异。与此同时,这些简书都是篇幅较长的论述性文体,思想倾向上则显然属于儒家。鉴于这些共同点,将诸篇放在一起讨论应该是适宜的。
另有一些证据显示,原有分篇也存在推敲的余地,或者说原有各篇之间也存在调整的可能……原题为《六德》的一篇,前面数简所说的六德纯粹是就统治者而言,而随后所说的六德则包括君臣夫妇父子这样一个很宽泛的范围,彼此显然有异;与此相关,原题为《成之闻之》一篇中的31至33号简以及40号简、即郭沂先生改订为该篇起首数简及最后一简者,倒是极有可能原本与讲述君臣夫妇父子六德的诸简同属一篇。
考虑到成31至成33所说的“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和“夫妇之辨”,实与原《六德》篇主体部分所述“六位”、“六职”、“六德”对应,故改以原《六德》篇的主体部分接于其后。(注:陈伟:《关于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载《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64页。)
这是说:从形制上看,《成之闻之》篇与《六德》篇无异,故《郭店楚墓竹简》一书的分篇可以打破;从内容上看,《成之闻之》的31至33号简以及40号简亦论“君臣”、“父子”、“夫妇”六“伦”、“六位”,故可归入《六德》篇。
笔者不同意将《成之闻之》的31至33号简以及40号简归入《六德》篇。从内容上看,《成之闻之》的31至33号简以及40号简与37至39号简有密切的联系,所谓“天降大常”,当为“天大常”。李学勤认为:
“”字,学者多读为“降”,恐不可从。此字系“徵”字省体,可参看李守奎《楚文字编》(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586及其《归字说明》。《广雅·释诂》“徵,明也”,“天徵大常”即天明大常。(注:李学勤:《试说郭店简〈成之闻之〉两章》,载《清华简帛研究》第1辑,第25页。)
其说可从。简31的“天(徵)大常”、简40的“巳(似)天常”与简38的“顺天常”、简39的“(敦)大常”(注:李学勤:《试说郭店简〈成之闻之〉两章》:简文“”下部从“脽”声,其“隹”旁借“月”旁竖笔,此字当读为“敦”,《释诂》:“敦,勉也。”),前后相承,是不能分开的。
从形制上看,《六德》篇与《成之闻之》篇表面上无异,实质还是有差别的。比如《成之闻之》篇的字体较粗,而《六德》篇的字体较细,将《成之闻之》的31至33号简以及40号简放到《六德》篇中,对比非常明显。而且《成之闻之》的31至33号简“也”字、“之”的写法与《成之闻之》其他各简是相同的,。(注:详见张光裕主编《郭店楚简研究》第一卷《文字编》,艺文印书馆1999年版,第33-41、19-27页。)所以,从字体和字的写法上考察,将《成之闻之》的31至33号简以及40号简编入《六德》篇,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陈伟又将《尊德义》篇的简1加诸《成之闻之》(他称为《德义》)篇首,而下接以简29、30,认为《尊德义》篇简1“是谈人君的修养,与原《尊德义》的主体部分是论述如何治民有别。故移于此”(注:陈伟:《关于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载《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73页。)。
按:这一调整也是不可信的。如《尊德义》篇简1的“可”字上有饰笔,而《成之闻之》简30“可”字上则无。《成之闻之》篇“可”字14见,除简16一例外(这一例饰笔短而小,与《尊德义》长而粗还是不同),其他13例都没有饰笔。而《尊德义》篇“可”字21见,除简3一例无饰笔外,其他20例皆有饰笔。又如“也”字,《尊德义》篇简1的写法与《尊德义》其他简同,与《成之闻之》简29、简30乃至其他各简,明显有别。(注:详见张光裕主编《郭店楚简研究》第一卷《文字编》,第33-34页。)因此,单从字的写法上,将《尊德义》篇的简1归入《成之闻之》篇就通不过。
由此可知,无论是将《成之闻之》篇的简31至简33以及简40编入《六德》篇,或是将《尊德义》篇的简1归入《成之闻之》篇,都是缺乏理据的。《郭店楚墓竹简》释文将《成之闻之》篇的40支简定为一篇是经得起考验的。
二
《郭店楚墓竹简》一书实际将《成之闻之》篇的40支简分成了10组:简1至简3为第一组,简4至简6为第二组,简7至简20为第三组,简21至简23为第四组,简24为第五组,简25至简28为第六组,简29至简30为第七组,简31至简33为第八组,简34至简36为第九组,简37至简40为第10组。学人们对各组简谁先谁后虽有不同的意见,但对分组和各组之内简序却没有多大的分歧,只有周凤五和陈伟有一些调整。
周凤五认为第四组简的简21、22、23之序应改为简22、23、21之序,这是很有眼力的。简23的“敧之术也,彊之工也;椭之弇也,治之功也”(注:从周凤五《读郭店竹简〈成之闻之〉札记》说,见《古文字与古文献》试刊号,第50-51页。)是两个比喻,如果以此收尾,由此得出的结语尚未点出;而接以简21“是以知而求之不疾,其去人弗远矣”云云,则涵义凸现。再则在简21后接简22,“是以”后又是“是故”,显得重复啰嗦。所以,周凤五的意见是正确的,第四组简应以简22、23、21为序。
陈伟对十组简中的三组的分合做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他在第七组简前加上了《尊德义》篇的简1;又将第十组简一分为二,将其中的简40归入了《六德》;又将第三组简一分为二,将其中的简7至简18上接第二组,简19、简20则上接第十组的简37至简39,下接第九组即简34至36。前两种分合上文已讨论过了,这里只讨论他对第三组简的处理。
陈伟将第三组简一分为二,非常精巧。以简18断后,无后顾之忧;以简39下接简19,则成:“是以复之,可不慎乎?”这样,既使简39的“是”字有了着落,又使简19的“可不慎乎”与简38的“言慎求之于己”相应。更重要的是,按照这种编排,解说《尚书》的部分居前,非解说《尚书》的部分居后,澈然不混。但是,从文意上看,简37至39等是说人伦与天道有一致性,求人伦可顺于天道;而简19、20讲的却是“复”的问题,即己之所为决定人之待己,别人如何对待自己关键在自己如何对待别人,这与简17、18的“反”,特别是“智而比次,则民欲其智之遂;富而分贱,则民欲其富之大也;贵而能让,则民欲其贵之上也”的逻辑完全是一致的。因此,将第三组简一分为二,实为不妥。
三
《成之闻之》篇10组简的先后应如何编排呢?我们从篇首开始讨论。
《成之闻之》篇的篇首,目前至少有四种方案。
《郭店楚墓竹简》释文以“成之闻之曰”的三简为篇首,学人们多有批评。郭沂认为“‘成之’二字与”“‘闻之’连读,文义难解”(注:郭沂:《郭店楚简〈天降大常〉〈成之闻之〉篇疏证》,《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第64页。),当以“成之”上接简30的“是以君子贵”。这一拼接是正确的,目前已被普遍接受。
既然简1当接在简30后,简1至简3的第一组自然就不能作为篇首。那么,哪一组简作篇首才合适呢?郭沂、周凤五提出了以第八组简即简31至33居首的方案。
李学勤认为简31至33与简37至40是“一气呵成”的,因此将它们归为一章,称为天成章(注:李学勤:《试说郭店简〈成之闻之〉两章》,载《清华简帛研究》第1辑,第24-25页。);王博也认为它们“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从文字和语气上分析,他们也可以相连接”(注:王博:《关于郭店楚墓竹简分篇与连缀的几点想法》,《郭店简与儒学研究》(《中国哲学》第21辑),第259页。)。这是很有道理的。除上文指出的简31的“天(徵)大常”、简40的“巳(似)天常”与简38的“顺天常”、简39的“(敦)大常”前后相承关系外,我们还应考虑这两组简的体例。金安平认为《成之闻之》篇是《尚书》的一篇传文。(注:Annping Chin:Chengzhiwenzhi in light of the Shangshu,载《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283-293页。)其说不管是否能成立,但至少《成之闻之》篇的第七、六、四、八、十组有解说《尚书》的内容。我曾经论述过:
《尚书》有《大禹谟》篇,“大禹谟”可称大禹曰。因此,简文的“大曰”当属先秦《尚书·大禹谟》篇,是简文引《尚书·大禹谟》篇之文。今传《古文尚书》记载大禹言行事迹的有《舜典》、《大禹谟》、《皋陶谟》、《益稷》、《禹贡》5篇,皆无简文所引“余才厇天心”句。这5篇除《大禹谟》外的4篇都见于今文,其属先秦《尚书》无疑,有争议只有属于所谓“晚书”的《大禹谟》。而且也只有《大禹谟》称“大禹曰”。因此,简文所引出于《大禹谟》的可能很大。(注:廖名春:《郭店楚简〈成之闻之〉、〈唐虞之道〉篇与〈尚书〉》,《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3期。)
李学勤也认为:
“《大禹》”是《尚书》的《大禹谟》篇。据孔颖达《尧典》疏引郑玄注《书序》,西汉孔壁所出古文《尚书》有《大禹谟》。《孔丛子·论书》即称《大禹谟》为《大禹》。(注:李学勤:《试说郭店简〈成之闻之〉两章》,载《清华简帛研究》第1辑,第25页。)
因此,简33的“大曰余才厇天心害此言也言余之此而厇于天心也”,肯定是解说《尚书》无疑。《成之闻之》篇这5组解说《尚书》的简文内容体裁相近,应该距离不会太远。所以将第八组和第十组排在一起,而不是分开,是有充分理据的。从简40末有“ㄥ”形标记来看,这两组不能排为篇首是无疑的。由此可知,郭沂、周凤五以第八组简居首的方案是不能成立的。
王博以第七组即简29、30为篇首(陈伟以《尊德义》篇简1下接《成之闻之》篇简29、30为篇首实际相近)。这一组简文是解说《尚书·君奭》篇的,从上文的分析可知,解说《尚书》的各组简文应该编排在一起,而且应该在篇尾。所以,这一方案有误亦属必然。
李零以第二组即简4至简6为篇首,笔者认为这是最佳方案。郭沂将第二组接在第五、六组即简24至28之后,而第六组简25、26称:“《冏命》曰‘允师齐德’[曷]?此言也,言信于众之可以齐德。”周凤五说:
冏,简文左旁从言,右旁似吕非吕,《郭简》依形摹写而无说。按,此即《冏命》,为先秦古文《尚书》之一篇。古文《尚书》以“某命”名篇,见于先秦两汉人征引者,计有《肆命》、《原命》、《毕命》、《冏命》(以上司马迁《史记》引)与《兑命》(《礼记》郑玄注以为即《说命》)等五篇,简文盖居其一。此字右旁从陵省声,可以读作“冏”。陵,古音来母蒸部;冏,见母耕部,二字韵尾相同,主要元音相近,可以通假。《包山楚简》所记楚国封君有“蓤君”,字从,陵声,见第一五三简,又第一五四简,后者右旁同为似吕非吕之形,唯作墨钉而非匡廓。另外,《尊德义》第十四简:“教以辩说,则民亵陵长贵以妄。”字从止,陵省声,右旁也作两墨钉之形,可以参看。据此推知简文所引《尚书》确属《冏命》无疑,为先秦古文《尚书》真本,六朝以下伪作今古文《尚书》者皆所未见,至可宝贵。(注:周凤五:《读郭店竹简〈成之闻之〉札记》,《古文字与古文献》试刊号,第51-52页。)
其说可从。由此可知,第六组简文也是解说《尚书》的。既然如此,它们当与第四、八、十组排在一起,而不应下接第二组简文。
周凤五、王博将第二组简文接在第四组即简21至23之后,而简22有“《君奭》曰‘唯丕单称德’曷?言疾也”语,也是解说《尚书》的,同样不能下接第二组简文。
陈伟将第二组简文接在第九组即简34至36之后,没有与解说《尚书》简混在一起的问题。但第九组简文讨论的主要是“让”,而第二组主要讨论的是身教,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因此,第二组简文是可以前置的。所以,从各组的关系看,第二组简文置于篇首较任何组都要好。
四
第二组简文《郭店楚墓竹简》释文和周凤五、陈伟都接第三组即简7至简20,而李零则接第一组,王博没有明说,但从排列看,接的是第八、十组。
第二组讨论的主要是身教,说“君子之于教也……亡乎其身而存乎其治,虽厚其命,民弗从之矣。是故威服刑罚之屡行也,由上之弗身也”,而第三组说“上苟身服之,则民必有甚焉者。君袀冕而立于祚,一宫之人不胜其敬;君衰绖而处位,一宫之人不胜[其哀;君甲胄而立桴鼓之间],一军之人不胜其勇。上苟倡之,则民鲜不从矣。虽然,其存也不厚,其重也弗多矣。是故君子之求诸己也深。不求诸其本而攻诸其末,弗得矣”。所谓“上苟身服之,则民必有甚焉者”、“上苟倡之,则民鲜不从矣”,显然是紧接“由上之弗身也”来说的。第一组虽然也说“故君子之莅民也,身服善以先之”,但衔接显然不如第三组紧密。特别是简6与简1衔接是“昔者君子有言曰:战与刑人,君子之坠德也。是故成之。闻之曰:古之用民者,求之于己为亟”,而简30与简1衔接是“是以君子成之。闻之曰:古之用民者,求之于己为亟”,两相对照,简30与简1衔接是非常贴切的。因此,第二组是不能接第一组的。
以第二组接第八、十组,一是主题不对:第二组讲身教,第八、十组讨论的却是“人伦”、“六位”合乎天道;二是第八、十组是解说《尚书》的,而第二组则无。因此,第二组只能接第三组,任何别的方案都是错误的。
五
第三组下接的方案也有多种。《郭店楚墓竹简》释文和郭沂、李零都以第三组下接第四组,而王博、陈伟则下接第九组即简34至36,周凤五则下接第十组即简37至简40。陈伟说:
“君子□席之上”数语是谈在不同场合的谦让,正应是对成20所述“欲人之爱己也,则必先爱人;欲人之敬己也,则必先敬人”的具体阐释。(注:陈伟:《关于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载《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73-74页。)
这是正确的。又如第三组简18说:“贵而能让,则民欲其贵之上也”,而第九组简34说:“君子簟席之上让而援幼,朝廷之位让而处贱,所宅不矣。”它们讨论的都是共同的话题,将其编排在一起,应该是合适的。如果接以第四组,话题就从“让”转到了“疾”,从讨论礼转到了解说《尚书》,显然不通。周凤五则下接第十组,是看到第三组简19“君子所覆之不多,所求之不陵,察反诸己而可以知人”与第十组简37“唯君子道可近求,而可远措也”、简38“言慎求之于己”相近。但问题是第十组还是解说《尚书》,体例不同。所以,在第三组下接的种种方案中,还是下接第九组的方案最为合理。
六
第九组下接的方案也有几种。《郭店楚墓竹简》释文和李零下接的是第十组,郭沂、周凤五下接的是第七组即简29、30,王博下接的是第六组即简25至简28,陈伟下接的是第二组即简4至简6。
郭沂说:
《释文》将上章末句“则先者余,来者信”下接以“唯君子道可近求而可远措也”开头的37简,二者义不相蒙。上章虽有“所宅不远矣”之语,但同此处“可近求而可远措也”之“远”、“近”完全不是一回事,后者同19简的“所求之不远”实相对应。本疏证将上章改接“《君奭》曰”一段,理由有二:其一,从形式上看,此章亦以引《尚书》之语开头,同上章相应;其二,从内容上看,此章言“恒”,与下章“求之于己为恒”相接。(注:郭沂:《郭店楚简〈天降大常〉〈成之闻之〉篇疏证》,《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第63页。)
郭沂对释文编排的批评是有道理的,至于改接第七组的理由,则没有讲到点子上。这里的关键是简36“君子曰:从允释过,则先者舒,来者伸”与简29“君奭曰‘襄我二人,毋有合哉言’曷?道不悦之词也”的联系。所谓“从允释过,则先者舒,来者伸”,颜世铉认为“从允”即“从信”,指趋就诚信原则;“释过”犹“赦过”,即原谅人民无心的小过失。(注:颜世铉:《郭店楚墓竹简儒家典籍文字考释》,载《经学研究论丛》第6辑,学生书局1999年版,第171-188页。)周凤五说:余读为“舒”,信读为“伸”。这几句话是说,君子待人遵循诚信的原则而不计较他人的过失,所以无论既往或未来,人人都能不受压抑而伸展自如。(注:周凤五:《郭店楚简〈天成篇〉疏证》,未刊稿。)其说可从。所谓“襄我二人,毋有合哉言”,是周公指责君奭不能与更多的人合作,所以下文解释说“道不说(悦)之司(词)也”。“不悦之词”即“勿有合哉言”,是周公对君奭的批评。(注:说详廖名春《郭店楚简〈成之闻之〉、〈唐虞之道〉篇与〈尚书〉》。)由此可知,简36“君子曰:从允释过,则先者舒,来者伸”是正面立论,讲宽以待人、团结人的重要,而简29“君奭曰‘襄我二人,毋有合哉言’曷?道不悦之词也”则是引证《尚书》批评不团结之语,来支持上述论点,两者是互相联系的。陈伟以第二组接第九组,以讲身教的一段接简36讲宽以待人、团结人的重要的一段,意义难以通畅,不能信从。王博以第六组即简25至简28接,“君子曰:从允释过,则先者舒,来者伸”以下就是“务在信于众”,语气不能贯通,其误显然。所以,在以上的四种选择中,郭沂、周凤五以第九组下接第七组的意见是最好的。
七
《郭店楚墓竹简》释文没有将第七组与第八组直接衔接。李零认为简30“贵”下疑脱“寅”字,或下面另有脱简。(注: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载《道家文化研究》第17辑,第515页。)郭沂、周凤五、王博、陈伟则都以第七组与第一组相接。郭沂说:
《释文》将本章末句的“是以君子贵”下接以“天降大常”开头的31简,语句不通。从《中庸》“君子诚之为贵”和此章与下章皆言“恒”的情况看,“是以君子贵”下接以“成之”开头的1简无疑。(注:郭沂:《郭店楚简〈天降大常〉〈成之闻之〉篇疏证》,《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第63页。)
王博说:
整段话讲的是君民关系,且前后一贯。前面讲“唯有其恒而可能终之为难”,后面接“是以圣人贵成之……求之于己为恒”,文通字顺。(注:王博:《关于郭店楚墓竹简分篇与连缀的几点想法》,载《郭店简与儒学研究》(《中国哲学》第21辑),第259页。)
陈伟说:
成29、30与01至03原各作一组,郭沂先生改以成30与成01连读,并在标点上作了重要的改变。其根据大致是,“唯有其恒”一句及“槁木三年”一句与“君子贵成之”意义相应26。简书引述的《君奭》,与传世本有异,已为裘锡圭先生按语所指出。还应提到的是,简书对《君奭》引文的标点是依照郑玄注作出的。而按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襄我”应断读,“襄”准《左传》杜预注,意为“成”。如然,更可见成01应接在成30之后,而“成之”应与“是以君子贵”连读。(注:陈伟:《关于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载《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73页。)
郭沂、王博、陈伟将第七组与第一组相接是正确的,但其理由应当修正。“是以君子贵成之”与《中庸》“君子诚之为贵”并没有什么关系。《中庸》“君子诚之为贵”之“诚”是实的意思,依朱熹说:“故人之心一有不实,则虽有所为亦如无有,而君子必以诚为贵也。”(注:朱熹:《中庸章句》,《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4页。)陈伟引孙星衍说以支持郭,也是有问题的。如上所述,所谓“襄我二人,毋有合哉言”,是周公指责君奭不能与更多的人合作,依孙星衍说,简文“道不说(悦)之司(词)也”则不好解释。(注:说详廖名春《郭店楚简〈成之闻之〉、〈唐虞之道〉篇与〈尚书〉》。)因此,简29“君奭曰‘襄我二人,毋有合哉言’曷?道不悦之词也”则是引证《尚书》批评不团结之语,来支持简36的“从允释过”说,与下文的“是以君子贵成之”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与“成之”有直接联系的应是简30的“终之”,正因为“终之为难”,所以下文才说“是以君子贵成之”。郭沂其实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故说:“成”,成就、完成,实现。“成之”同上文“终之”义近。既然如此,又何必扯上《中庸》“君子诚之为贵”呢?所谓“恒”,当释为“亟”。(注:从周凤五说,详见《读郭店竹简〈成之闻之〉札记》,《古文字与古文献》试刊号,第42-44页。)简29、30“君子曰”说“唯有其亟而可”,简1说“古之用民者,求之于己为亟”,都是强调在上者的身体力行为急务。所以它们相接是言之成理的。
八
对《郭店楚墓竹简》释文第一、二组相接的编排,郭沂、周凤五、陈伟改以第五、六组即简24至28相接,李零、王博改以第三组相接。郭沂说:
《释文》将本章的“其所在内矣”下接以“君子之于教也”开头的4简,似不恰当。今改以“民孰弗从”开头的24简,理由有二:其一,此处的“其所在内矣,民孰弗从”与下文的“其睟也固矣,民孰弗信”正相对应;其二,上文的“古之用民者,求之于己为恒”与下文的“是以上之恒务在信于众”亦相呼应。(注:郭沂:《郭店楚简〈天降大常〉〈成之闻之〉篇疏证》,《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第64页。)
陈伟说:
在前一层理由上可以补充的是,成01、02说:“行不信则命不从,信不著则言不乐。民不从上之命,不信其言,而能含德者,未之有也。”所云“行”、“信”、“民不从上之命,不信其言”适与成24的“民孰弗从”和“民孰弗信”前后紧扣。(注:陈伟:《关于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载《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73页。)
郭、陈的理由非常充足,以第五、六组接第一组应无问题。《释文》以第二组接,虽然也是说君上当重身教,但第一组所说的“古之用民者,求之于己为亟”,意思显然进了一层。这种“亟”,简24、25称之为“亟务”,是第一组所没有的。以第二组接第一组,意义不是深化,而是倒退了。所以,《释文》的编排不足取。王博改以第三组相接,将解说《尚书》的简文截断,一置篇首,一置篇尾,显然不妥。李零的编排,虽然避免了这一问题,但语气的衔接,明显不如郭、陈。所以,将第五、六组拼合,并以之衔接第一组,实在是一大贡献。
九
第五、六组下接的方案也有多种。《郭店楚墓竹简》释文、李零下接的是第七组即简29、30,郭沂下接的是第二、三组即简4至简20,周凤五、陈伟下接的是第四组即简22、23、21,王博下接的是简21、22、23。
陈伟说:
成26“圣人之性”以下至成28,大致是说圣人之性与中人之性无异,圣人通过自身努力而达致超凡的境界。成22、23、21是说行之愈疾,而效果愈著。彼此显然相通。(注:陈伟:《关于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载《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73页。)
陈说是。对于简26至简28论性一段,李学勤有精彩的分析:
《成之闻之》此章的大意思说:圣人之性和中人之性在初生时无法分别,就学时也还是一样。就连善道,也不是有什么特别吸引的力量,使之有所改变。只是到了性发挥博大的时候,圣人便不是中人能够追随效仿的了。这是人都有性,而圣人的境界不是勉强能到的缘故。(注:李学勤:《试说郭店简〈成之闻之〉两章》,载《清华简帛研究》第1辑,第24页。)
“圣人不可由与效之”,“民皆有性而圣人不可慕”,原因是什么?就在圣人疾于善道,而民不疾。由此,简22得出结论:“是故凡物在疾之。”下面进一步引《尚书·君奭》语阐发疾行才能深入的道理。而以第七组接第五、六组,虽有“唯有其亟”之说,但论性一段的寓意尚未点明。特别是简29“君奭曰‘襄我二人,毋有合哉言’曷?道不悦之词也”则是引证《尚书》批评不团结之语,来支持简36的“从允释过”说的,以与简26至简28论性一段相接,颇为不类。释文、李零的方案显然不如周、陈。郭沂以第二、三组接第五、六组,文意不能贯通,从论圣人与民之性一下跳到论君子的身教,过于突然。从形式上看,将解说《尚书》的简文断开,殊不足取。因此,周凤五、陈伟以第四组接第五、六组,是正确的选择。
十
第四组简文,《郭店楚墓竹简》释文、李零以第五、六组接,周凤五、王博以第二组接,郭沂以第十组接,陈伟以第十组的简37至39接,都是错误的。
郭沂说:
《释文》原将上章“词之工也”为结束的23简下接以“民孰弗从”为开头的24简。今改接以“唯君子道可近求”为开头的37简,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三点:其一,“民孰弗从”当上接以“其所在内矣”为结束的3简,上文已言之,故“词之工也”不可下接“民孰弗从”。其二,“唯君子道可近求”与本章上文“故君子……所求之不远”之语相应。其三,下文40简有本篇唯一的一个分段标志。也就是说,以下的文字当为本篇最后的文字。(注:郭沂:《郭店楚简〈天降大常〉〈成之闻之〉篇疏证》,《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第68页。)
郭沂的批评是有道理的,第四组不能接第五、六组,是因为第四组是论疾行的普遍性之理,而第五、六组的简24、25是论君上当身体力行以取信于众,语气接不上。但郭沂的调整也有问题。以第十组即简37至40接第四组,没有“天徵大常,以理人伦”之说,“近求”、“远措”的涵义欠清楚,中间还是隔了一层。
以第二组接第四组同样不行。因为第二组即简4至简6讨论的是君子的身教问题,由论疾行倒退回身教,逻辑有问题,也属不妥。因此,只有以第八组即简31至33接第四组,才能理清下文。
《郭店楚墓竹简》释文、郭沂、周凤五、李零皆以第九组接第八组,王博、李学勤则以第十组接。这是《成之闻之》篇编序上一大贡献。对此,上文已做过详细的分析,在此就不赘述了。
十一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成之闻之》篇正确的编序应该是第二组即简4至6居首,下接第三组即简7至简20,再就是第九组即简34至36、第七组即简29至30、第一组即简1至简3、第五组即简24、第六组即简25至28、第四组即简22至23接简21,最后是第八组即简31至33和第十组即简37至40。整个40支简首尾相当完整,浑然一体,不存在分出和调入的问题。
懂得这一点,再来讨论《成之闻之》的命名问题也就水到渠成了。《郭店楚墓竹简》一书将其命名为《成之闻之》,是误认简1为篇首,现在既然明白简1不是篇首,再称之为《成之闻之》就毫无意义了。
张立文称之为《成闻》,取首句“成之闻之曰”两字为篇题,虽然有《孟子·尽心上》取首句“尽心”两字为篇题之例,(注:张立文:《论郭店楚竹简的篇题和天人有分思想》,《传统文化与现代化》1998年第6期,第6页。)但也是从简1为篇首出发的,同样不能成立。
郭沂称之为《天降大常》,是从以简31为篇首出发的,现在既然以简4为篇首,其说自然就不攻自破了。
周凤五、林素清改题“天常”,是因为本篇“以‘天降大常’发端,‘以祀天常’作结”(注:周凤五、林素清:《郭店竹简编序复原研究》,《古文字与古文献》试刊号,第57页。)。现在“‘以祀天常’作结”虽无问题,但“以‘天降大常’发端”却遭到了否定。以末句命名并非先秦古书的惯例,而且“天常”也不是本篇讨论的中心。因此,称之为“天常”理据并不充分。
陈伟以《尊德义》篇的简1为篇首,故命名为《德义》。上文的论述已经证明,《尊德义》篇的简1不能归入本篇,因此,《德义》的命名也是不妥的。
笔者曾认为:“如据简文内容,篇名则可定为《求己》。”(注:廖名春:《郭店楚简儒家著作考》,《孔子研究》1998年第3期,第76页。)可备一说。
李零根据开头“君子之于教也”,改题为《教》(注:李零:《郭店楚简校读记》,载《道家文化研究》第17辑,第512页。),其意见颇有启发。笔者认为,根据古书惯例,既然篇首是“君子之于教也”,就应该命名为《君子之于教》。这较之截取一两字或据简文内容命名,要客观得多。不知诸君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