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农业规模经营认识上的误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误区论文,规模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虽然已有多年的实践,学术界也曾就这个问题展开过热烈的讨论,但是,人们在农业规模经营的认识上却至今还存在着许多误区:一是把规模经营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立起来;二是把农业规模经营等同于土地规模经营;三是混淆经营规模与规模经济、规模效益的区别,认为规模越大,集中度越高越好;四是割裂规模经营与其依据的客观条件的关系,等等。上述认识上的偏颇直接影响着规模经营实践的健康发展。鉴于此,我们认为,很有必要就这些问题展开进一步的讨论。以加快实现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对农业提出的发展目标,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改变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益的状况。
一
在讨论农业规模经营时,首先遇到的就是规模经营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关系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不少人常常把二者对立起来,即,在谈到巩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就把规模经营说成是超时代的“冒险”,是历史的倒退;在谈到发展规模经营时,又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说成分田单干,发展小农经济;一些地方在发展规模经营时,不顾客观条件,采取强迫命令、违背群众意愿的做法又在实践上支持了这种观点。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和做法实际上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其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并不是对立的,而是内在统一的关系。因为:
第一,二者都遵循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规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的状况,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根据这一原理,农业的经营规模,必须与生产工具设施与科学技术的应用水平、资金的投入数量、劳动者和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及经营管理和经济体制形式等相适应。当上述生产力要素还处在比较落后的阶段,如果经营规模过大,不但不能取得规模效益,反而还会导致农村资源配置的不合理,造成资源利用严重浪费,阻碍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农业经营规模尤其是土地经营规模如果还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不相应地扩大,也同样会制约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和发展,目前的农村经济与改革初期相比,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村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和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各种先进的物化劳动投入,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都比过去成倍地增加;农村已从第一产业过渡到一、二、三产业全面发展的新阶段,非农产业和非耕地农业的比重和农村劳动力投入非农产业和非耕地农业的比重已占了一半以上,许多农民的生活来源也已不再是主要依靠耕地了。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家庭经营的规模过小,土地承包零碎、分散的严重缺陷,必然与农业现代化、农村产业化和乡村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发生新的矛盾。所以,合理调整经营规模,使经营规模适合新的生产力发展的状况,就成了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二,二者都符合邓小平“两个飞跃”的战略思想。邓小平同志早在1990年就明确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不难看出,两个飞跃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因果关系,即前者是后者的必要准备,后者则是前者的发展趋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巨大功绩,不仅仅是冲破了传统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生产组织形式,重要的是它赋予了农民土地经营使用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把农民的物质利益与土地的经营状况密切联系起来,使农民长期被压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重新焕发出来,这不但改变了农产品长期短缺的状况,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而且迈出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坚定步伐,为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可以说,如果没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巨大成功和农村经济的第一次飞跃,那么就不可能有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村经济的第二次飞跃。
第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并不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否定,而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它所改变的只是家庭经营规模偏小的状况和“人人分地、户户种田”的生产经营格局,并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责任制。从已有的实践看,无论是联户经营、代耕代营,还是家庭农场、集体农场和土地股份合作制,无一不是采取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充分保留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精华。尤其是家庭农场更是家庭经营规模的进一步延伸和扩大,因为家庭农场仍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所不同的只是由过去的以血缘关系为主变成了以经济契约关系为主,由过去的自给自足的封闭性生产变成了以市场为导向的商品性生产,由过去的小农经营变成企业化的经营和管理。可见,这非但不是对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否定,而是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进一步完善。
第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也不是旧体制的复归,更不是历史的倒退。因为,规模经营与人民公社体制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一,规模经营是以生产力较大发展为基础,突出表现为生产集中的趋势和基本上实现机械化生产,而人民公社体制则是在生产力处于较低的水平,手工生产占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建立的,只是把分散经营的土地和劳动力集中在一起。其二,规模经营是按社会分工的要求组织,是一种企业化经营,它可按照农业生产特点选择自己的成员,按照经营规模大小决定所需劳动力数量,使各种生产要素和农业资源达到最佳组织状态,而人民公社体制是按政企合一原则组织,所有家庭成员都是生产队的成员,只要达到劳动年龄就成为队里的当然劳动力,难以达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其三,规模经营仍然采取多种形式的责任制,劳动者的收入与最终经营成果直接挂钩,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根本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
二
在论及农业规模经营时人们往往以土地的数量作为衡量农业生产规模的标准,并进而把农业规模经营等同于土地规模经营。我们认为,这是欠妥的。
第一,农业规模经营与土地规模经营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或者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即土地规模经营包含在农业规模经营之中。因为,“规模”的一般定义,是指事物在一定空间范围内量的聚集程度。具体到生产单位规模来说,是指在生产单位这一空间范围内各种经济数量的聚集程度。生产单位内的经济数量,既包括投入量,也包括产出量,投入量又分为可变投入量和固定投入量。因此,衡量生产单位的规模,客观上存在着多种标准,即,可以用劳动力数量作为标准,也可以用固定资产原值作为标准,还可以用产值作为标准,等等。对农业经营规模的判断,也存在着多种标准,如经营农地面积、农业劳动时间、农业劳动力数量、固定资本规模、农业收入以及其它标准等。诚然,在农业生产要素中,土地是最稀缺的生产要素,其多寡决定农业特别是种植业经营规模的大小,加之,土地又具有较强的可统计性,因此,将农用地面积作为衡量农业经营规模的主要尺度,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将土地经营规模等同于农业经营规模,岂不是以偏概全吗?
第二,土地集中固然是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主要形式,但农业规模经营除建立在土地集中基础上的规模经营外,还包括其它一些形式。一是连片种值型的规模经营。所谓连片种植就是在不改变农户承包的前提下,把零星分散的地块进行调整,消灭插花地,扩大地块面积,使一种农作物在规模较大的地块上种植。这种形式,不但有利于土地规模、机械规模和劳动力得到合理的结合,使各种生产要素的潜力得到较好的发展,增加土地产出率和提高经济效益,而且有利于扩大优质产品的种植面积,减少农作物的生产种类,提高单产和总产水平,因而同样能够取得规模效益;再加上这种形式不触及承包权、不转移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农户均田承包格局,因而也是目前农民较为欢迎的一种规模形式。二是内涵型规模经营。所谓内涵型规模经营,主要是指生产诸要素使用效率的提高。一些地方实行的多熟制、间作套种、庭院式种植等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就属于这种类型。在这种形式下,一亩地可以当几亩用,一个劳动力可以顶二、三个用,这实际上等于扩大了耕地规模和使用劳动力的规模,与此同时也会扩大其他生产要素的规模。同时,采用这种形式还有利于欠发达地区农民尽快脱贫致富和就地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此外,还有养殖业和果园的规模经营。从发展的角度看,发展养殖业的规模经营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一方面,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非农产业部门必将获得较大的发展,占用的土地和资金也会愈来愈多,而养殖业的规模经营则是以劳动集约代替稀缺的土地和资本资源的,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配置的合理化;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肉、禽、蛋、奶和水产品的消费需求量必然大幅度增加,发展养殖业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和提高生活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推进养殖业的规模经营无疑应成为一项战略任务。
三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依据,主要是规模经济理论,因此,能否正确理解这一理论,是认识农业,规模经济“适度”问题的关键。
第一,生产规模与规模经济是内在联系的,只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才能谈得上规模经济。但是,规模经济理论不但揭示了规模经济,而且还揭示了规模不经济的情况。所谓规模经济,是指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不断下降,下降到某一点后便开始上升。生产规模与单位产品平均成本的这种关系,主要是由内在经济与外在经济两方面因素决定的。所谓内在经济,是指生产单位的规模扩大时,可以从其自身内部的经济资源配合与利用而引起收益的增加,如规模扩大,可以使用更先进的技术,可以综合利用副产品和原材料,可以充分利用劳动力潜力或相对减少管理人员,可以减少一些共同生产费用等。但是如果生产规模过大,又会由自身内部资源配合不协调或利用不充分而引起收益的减少,这叫做内在不经济。所谓外在经济,是指由于生产规模扩大,能给有关生产单位带来收益的增加,如由于生产规模扩大,能使相关的原材料供应,信息、技术和销售服务等生产单位得到较多的业务量,获得较高的收益。与外在经济相对的是外在不经济,这是指由于生产单位规模扩大,而给别的有关生产单位带来损失和损害,如引起竞争加剧、销售困难,运输紧张和环境污染等。由此可见,任何一个生产单位的规模都应当是适度的,即在这个规模上的产品平均成本低,大于或小于适度规模的生产都是不经济的。因此,那种认为经济规模“越大越好”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规模经济能够产生规模效益,但规模经济与规模效益并不是等同概念。规模经济是指由于规模扩大而导致单位产品平均成本下降;而规模效益则是指规模扩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增加。一般来说,规模经济只是考虑成本的下降,而不考虑价格因素,规模效益则是由成本和价格共同决定的。这样就有可能产生两种情况:一种是规模经济未必产生规模效益;另一种是规模不经济也可能有规模效益。正因为存在这样两种情况,所以,农业的经营规模应当是最佳经济规模,过小不能产生规模效益,过大容易导致广种薄收、粗放经营,同样不能取得应有的规模效益。
第三,农业经营规模多大才算“适度”,实际上很难有一个既定统一的标准。这是因为,其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由多种变化因素决定的,如经济发展水平、物质装备水平及其配套情况等,由于这些因素是不断变化的,因此适度的“度”也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再者,不同的经营形式,由于吸纳和使用的生产要素差异很大,因而经营规模大小的差异也是很大的,就是在同一地区、同一经营形式,也会因生产条件的差异性而形成不同的经营规模。其二,各国的农业经营规模也是各不相同的,即使在同一国家,农业规模也是多层次的。其三,经济发展水平、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以及经营形式的差异性,决定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可能有统一的尺度,各地只能因地制宜的确定,但是,也不是说没有规矩可循。我认为,一些地方的实践经验和有关专家的研究成果还是有些普遍意义的。比如,商伯成同志在对华北地区、苏南地区可供选择的作物组合的生产工艺、作业方式和目前可供选择的机型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取值应在14-85公顷之间,当然也有人提出1-2公顷比较适宜的观点。
综上所述,本文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第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适度规模经营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内在统一的关系,后者既不是对前者的否定,也不是旧体制的复归,而是在前者基础上更高层次的发展。第二,农业规模经营不能等同于土地规模经营,农业规模经营包含着更广泛的内容。第三,规模经营与规模经济、规模效益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规模经营并不都是规模经济,规模经济也并不都能取得规模效益,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应当是最佳经济规模。由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由多种变化因素决定的,因而不存在既定统一的尺度,各地的经营规模只能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质技术装备水平、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营形式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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