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外贸代理制,必须解决相关政策和制度问题_工业生产论文

实行外贸代理制,必须解决相关政策和制度问题_工业生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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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清涵义,统一认识

目前,外贸专业公司和工业生产企业对外贸经营代理制认识的偏差,严重影响了外贸代理制的实行。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外贸专业公司担心,外贸经营权逐步放开,外贸代理业务将会减少;一些工业生产企业则认为在获得外贸经营权后,没有必要再寻找外贸专业公司代理,实行代理制是变相增强外贸专业公司的外贸经营垄断权。造成这种认识上偏差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外贸经营中实行的代理制是较为单一的,且不规范的佣金代理制。

实际上除了一般佣金代理外,外贸经营代理制还包括代理权代理。在代理权代理方式中,外贸专业公司凭借自己的优质服务获得工业生产企业在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产品销售代理权,双方商定每年大致的销售代理量,生产企业按外贸专业公司的要求分批发货,并确定产品在销售中的价格范围。依据代理权范围的大小,代理权代理可以分为一般代理、独家代理、总代理三种基本类型。根据代理人的构成,还可以分为单独代理、共同代理、复代理等。根据销售渠道组织方向,可以分为前向代理和后向代理等。这种代理制把生产企业、外贸专业公司及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外贸专业公司只有通过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才能获得代理人的资格,才能盈利;工业生产企业也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才能找到其产品在某国家或地区的销售代理人。因此,我们推行的外贸经营代理制应是包括佣金代理、代理权代理的代理制。

除此而外,一些外贸专业公司和工业生产企业还误认为代理制是外贸经营的唯一方式,从而加剧了对实行外贸代理制的担忧。其实,外贸代理制仅仅是外贸经营的方式之一。所以,现在迫切需要理清外贸代理制的涵义,统一对外贸代理制的认识。

二、进一步放开进出口经营权

在目前的外贸代理中,存在工业生产企业与外贸专业公司在权利与责任、利益与风险不对称的问题。外贸专业公司依靠拥有的进出口经营权,对工业生产企业往往采取封锁信息、以订货单代替代理委托协议书等方式侵犯工业生产企业权益。反过来,有些工业生产企业已经与外商达成协议,因无进出口经营权而让外贸专业公司出单,外贸专业公司不了解实际情况,却承担了较高的商业风险。这种代理关系使双方的权益都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特别是工业生产企业一直认为外贸专业公司依靠其进出口经营权来分享他们的利益,由此也就使工业生产企业形成了对代理制认识的偏见和对推行外贸代理制的抵触情绪。这都是外贸垄断经营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放开进出口经营权是实行外贸代理制的基础。工业生产企业只有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才能够按照国际市场的需求组织生产,才能够在自营和代理之间进行选择,并促使外贸专业公司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外贸专业公司也才能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选择工业生产企业进行代理。放开进出口经营权以后,外贸专业公司依靠多年来形成的对外良好资信、熟练的外贸专业人才及一些客户渠道等等优势,能够获得较多的外贸代理业务。仅就佣金代理业务而言,外贸专业公司也不会因进出口经营权放开而全部丢失。因为刚刚获得外贸经营权的一些工业生产企业,由于外贸经营能力先天不足,自营进出口成本可能高于外贸专业公司的代理费用,生产企业会按照费用——效益原则做出选择。因此,许多已经获得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仍不同程度地与外贸专业公司保持供货和代理关系。

三、完善法规,规范外贸代理行为

原外贸部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誓行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推行外贸代理制的要求,急需重新制定外贸代理法规。

首先,依据《暂行规定》实行外贸代理制,使外贸专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暂行规定》要求,在外贸代理中,外贸专业公司应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使外贸专业公司仅收取3%的代理费,却承担了100%的经营风险。如国内客户(委托方)不能按期交货,外贸专业公司就成为首要责任人。这就使外贸公司丧失了发展代理制的积极性。

其次,《暂行规定》仅规定了代理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而对诸如代理过程中的越权代理、无效代理、保护商业秘密、补偿代理、终止代理等都无具体规定。

第三,《暂行规定》规定了委托人与代理人应通过书面协议确定关系,但却没有明确对不采用该方式应作何处理。因此在实际代理中,外贸专业公司依据其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以订货单代理委托协议的做法盛行,造成代理双方权利与责任很不明确。

第四,《暂行规定》仍然保留一些外贸垄断经营服务的条款。例如:在委托人的权利条款中明确指出“委托人不得自行对外询价或谈判”,这明显是外贸公司对工业生产企业封锁市场信息的做法,与代理制双方自愿、相互选择的原则相矛盾。

四、改善外贸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在目前实行的外贸收购制中,中国银行负责提供资金,把中国银行与外贸专业公司捆在一起。这种做法一方面造成中国银行不良资产增加,另一方面使外贸公司以金融为靠山,政策性亏损、经营亏损统统挂在银行帐上。中国银行很难顶住各方面的压力,只能不断向外贸专业公司“输血”。实行外贸代理制,应当改变这种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使中国银行能够按照企业经营状况来提供外贸资金贷款,支持有效益的出口。在信贷资金分配和管理中,逐步取消以“条、块”资金规模为主的信贷管理办法。

五、改善出口退税办法

在外贸收购制条件下,增值税在出口时退还给外贸专业公司。而在外贸代理制条件下,工业生产企业可能是实在的产品出口者,应是出口退税的获得者。因此,实行外贸代理制时,应当以代理关系确定出口退税办法。可以考虑对实行外贸代理制的工业生产企业实行出口不征不退的政策。当然,这须以出口零税率的政策为前提。

六、取消以出口规模衡量外贸公司绩效的做法

虽然中央政府已经取消了外贸进出口指令性计划指标,但各级地方政府依然以出口规模衡量外贸专业公司的绩效,有些甚至把外贸专业公司的出口规模与其效益工资挂钩。一些地方政府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工作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为由,向外贸企业施加压力,追求出口规模。这些做法不利于外贸代理制的实行。

七、全面分配出口许可证配额

在外贸代理制条件下,产品出口主体将由收购制中的外贸专业公司逐渐转移为工业生产企业。出口主体的转变要求对出口许可证的发放制度进行相应改革。除一部分仍需实行专营的商品外,非垄断性出口产品许可证的招标,对外贸专业公司和生产企业应一视同仁。许可证分配可适当考虑经营者以往业绩,有关管理部门不再预留“照顾”性指标,拿出所有份额进行全面分配。

八、按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外贸专业公司

目前,外贸专业公司改革的主要难点是:债务负担过重、冗员过多。外贸专业公司的经理们反映:发展代理制,仅凭3%的代理费无法维持公司的日常开支。目前我国外贸专业公司的平均费用比例已达到9%。要降低经营成本,就要降低利息负担,减少冗员。这需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建议对那些长期亏损的外贸专业公司实行破产,其债务用呆帐准备金冲销。对政策性亏损所造成的债务负担,可采取停息挂帐的办法进行处理。

外贸代理制的发展依赖于具有市场开拓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和融资能力的外贸专业公司。我国外贸专业公司一直处于人员结构单一的状况,而近几年来许多外销人员“跳糟”,更加剧了这种不合理状况。因此,应尽快为外贸专业公司创造人员流动的机制,使其能分流冗员,吸引新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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