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国际所得税法的改革&基于“数字生物圈”模型的分析_生物圈论文

网络环境下国际所得税法的改革&基于“数字生物圈”模型的分析_生物圈论文

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所得税法变革——基于“数字生物圈”模型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物圈论文,模型论文,所得税法论文,环境论文,数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DF963

伴随着Internet的产生和发展,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具有天然的非一国性和非地域性,使得以地域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国际所得税法体系已经无法有效应对。传统的国际所得税法在Internet环境下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变革已经成为必然。自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11月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Selected Tax Policy implication of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报告之后,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欧盟及其部分成员国、经合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也都对此问题提出了报告。(注:朱炎生:《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深圳市地方税务机关也在2000年发表了题为《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的研究报告。(注:深圳地税局课题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涉外税务》2000年第11期、第12期。)中外学者也纷纷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和建议。可以说,Internet环境下的国际所得税法变革已经成为国际税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但是对于国际所得税法究竟应当如何做出调整以适应Internet这一新的环境,质言之,税法规范和Internet环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如何相互作用,甚至在理论上也不存在一个成熟的结论。加拿大Arthur J.cockfield教授最近提出了“数字生物圈”模型(Digital Biosphere Model),深刻分析了税法和Internet的互动关系,为我们分析国际所得税法在Internet环境下的变革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注:Arthur J.cockfield,Designing Tax Policy for Digital Biosphere:How the Internet is changing Tax Laws,34Conn.L.Review,Winter,2002.)本文首先介绍Arthur J.cockfield教授的“数字生物圈”模型,之后基于这一模型对当今国际所得税法的变革进行评价分析,并指出了国际所得税法今后可能的变革方向。

一、“数字生物圈”模型:税法在数字世界的角色

加拿大女王大学(Queen's university)教授Arthur J.cockfield最近在其发表的《数字生物圈中的税收政策设计:税法在Internet环境下如何变革》一文中提出了一个“数字生物圈”模型(Digital Biosphere)。该模型的主旨在于探讨税法在Internet环境中的角色,为分析法律在Internet环境下的变革提供一个独特的理论视角。

(一)“数字生物圈”模型的要素

“数字生物圈”模型包含四个要素,即网络(network)、计算机空间(cyberspace)、传统的税法规范(traditional tax norms)、税法(taxlaw)(注:侧重于Internet环境下的税法,对应于传统的税法规范。),通过对前三个要素的描述进而分析它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揭示了税法在Internet环境中的角色和税法变革的方向。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Arthur J.cockfield教授在建立该模型时,对Internet这一笼统的概念做了深入分析,他认为,Internet实质上是“网络之网”(network of networks),由实在的网络设施(network),即实在的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等,和抽象化的计算机空间(cyberspace),即由实体网络所支撑的增值性的商业和非商业交流平台,两部分构成。这种定义方法对我们分析Internet环境下的问题有很大的启发性。

1.网络(network)的特性及其税法意义

(1)全球性(Global Forum)。网络是一个没有边界的媒介体,具有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征。依附于网络发生的在线交易(注:尤其是指那种完全通过网络进行的信息产品或服务的交易。相关论述参见朱炎生:《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也因此具有了全球性和非中心化的特性。在线交易的信息产品生产商和信息服务的提供商与消费者之间不需要有任何地理上的联系,这种特性使远程交易(remote transaction)成为可能。(注:Arthur J.Cockfield,Transforming the Internet into a Taxable Forum:A Case Study in E-Commerce Taxation,85 MINN.L.REV.1171,1221-56(2001).)比如,一家很小的爱尔兰网络公司,通过张贴其网页(webpage)向参观者销售他的产品或服务,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人只要可以接入Internet就能够通过浏览该网页与这家公司进行交易,很难界定这一交易究竟是在哪个国家内发生的。

然而,税收权力却是只能严格的在一国范围内实施,网络的这种特性为税务机关对超越一国的在线交易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困难。另外,传统税收管辖权的确立往往需要借助于一个有形机构,但是随着交易的网络化,很多商家把他们的商店搬到了网上,有形的销售网点不再存在,这不仅为税务机关确立税收管辖权制造了很大困难,而且使税务机关无法有效地获取税收所需要的基本信息,而这种信息以前可以通过检查那些实体的销售机构取得的。

(2)无形性(Intangible)。在线交易一般通过“数据传输”的方式进行,而这种数据传输是无形的。以一个e-mail信息的传输为例,这一信息首先要被服务器解分为数以百万计的数据包,然后按照ICP/IP协议通过不同的网络路径传输到一个目的地服务器并重新组织转发给接收人。整个过程都是在网络设备中进行的,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无形的。这种记录如果有,也是以计算机数据代码的形式出现的。

在线交易从主体上来看就是信息束的传递,因此也必然具有无形性。这种特性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控制和检查销售商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面对的交易记录都是体现为数据代码的形式,使得税务核查员无法准确地计算销售所得和利润所得,从而给税收带来困难。(注:Arthur J.Cockfield,Tax Compliance Issues for U.S.Companies with International Electronic Commerce Transactions,20 TAX NOTES INT'L 223,227(Jan.10,2000).)

(3)匿名性(Anonymous)。由于网络的非中心化和全球性的特性,因此很难识别网络用户的身份和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在线交易的消费者往往不显示自己的真实身份和自己的地理位置,重要的是这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网络的匿名性也允许消费者这样做。但是这显然给税务机关制造了麻烦,税务机关无法应当纳税的在线交易人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也就无法获知纳税人的交易情况和应纳税额,更不要说去审计核实。该部分交易和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视野中隐身了,这对税务机关是致命的。以eBay为例,eBay是美国的一家网上拍卖公司,允许个人和商家拍卖任何物品,到目前为止,eBay已经拥有3000万用户,每天拍卖数以万计的物品,总计营业额超过50亿美元。但是eBay的大多数用户都没有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告他们的所得,存在大量的逃税现象,因为他们知道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美国国内收入服务处(IRS)没有办法识别他们。(注:See,eBay,Inc.,Compay Overview,at http://pages,ebay.com/community/aboutebay/overview/indes.html(Oct.16,2001).)

(4)快速演进(Rapidly Evolving)。Internet是一个新生事物,现阶段它尚处在幼年时期。网络设施和相应的软件协议的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以肯定的是网络必将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无法预知的方式不断演进。网络发展的方向取决于:1.市场需求;2.新技术的发展;3.政府管制;4.行业自律;5.非政府的国际组织的监督等多种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并不一定是单一的,未来的发展可能导致多重网络的出现。目前全球顶级域名的分配由ICANN统一进行,但是已经有人出来挑战ICANN在域名分配上的垄断地位。News.net最近就发展出了一套新的顶级域名体系,网络使用者可以通过一个新的浏览器访问新的域名体系下的注册网站。如果这一努力成功的话,就会形成一个“二元复合的网络体系”,使问题更加复杂化。(注:See,http://www.new.net/english-press.tp(Oct.18,2001).)

网络的发展不断给税务机关带来新的挑战,税务政策的制定者和税法立法机关应当密切注意网络的发展,在制定税务政策和税法规范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2.税法视野中的计算机空间

计算机空间(cyberspace)的概念最早出现于William Gibson的小说Neuromancer中,Gibson用它来描述一个未来的以计算机为介质的空间。(注:See,http://www.britannica.com/eb/article?eu=106537&hook=661425#661425.hook(July 2001).)

计算机空间这一概念很受早期的网络使用者的欢迎,因为Gibson对未来世界的描述和他的“计算机朋克伦理”(cyberpunk ethic)很合他们的胃口,他们主张计算机空间应当是一个完全自由的世界,反对政府干预。John Perry Barlow甚至为此发表了一份《计算机空间独立宣言》(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注:See.John Perry Barlow,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at http://www.eff.org/barlow/Declaration-Final.html(Feb.1998).)

对于如何定义这一概念学者们的观点有所不同,但是一般认为计算机空间更多的是指由网络所创造的比特流空间,而不是指遍布Internet的人类创造物,如网站等。

在法学家们看来,计算机空间可以界定为:为商业和非商业目的构造的一个网络平台。著名法学家Katsh教授认为,在线交易形式渐渐替代了传统的以物理地点为基础的交易形式,计算机空间也因此成为了信息的获取、使用、生产的价值、规范和合理预期的综合体。(注:See,M.Ethan Katsh,Dispute Resolution in Cyberspace,28 CONN.L.REV.953,961(1996).)

从税法这一视角来观察计算机空间,有两点是需要注意的:

第一,作为一个人为构造的交易或交流的平台,计算机空间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取向,如它强调对交易和交流私密性的维护,支持人们匿名交易或交流的愿望等等。税务机关和税务政策的制订者应当尊重计算机空间的价值体系,税收措施和税收立法不应过干扰计算机空间这一交易或交流平台的动作。

第二,计算机空间所进行的信息产品交易的动作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传统经济所遵守的原则。相对于传统产品来讲,1.信息产品的生产成本一般很高,而且不确定;2.信息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几乎为零,因为信息产品很容易复制和传播。(注:See Mark Lemley & David McGowan,Legal Implications of Network Economic Effects,86 CAL.L.REV.479,488~500(1998).)这对于习惯了传统经济运行模式的税务机关来说有点无法理解,传统的所得税规范和商品税规范在这种特殊的经济原则下也往往会出现运转失灵的困难。

第三,由于信息产品传播成本几乎为零,而且制造信息产品的“原材料”大多都是一些流动性很高的无形资产,如计算机代码等,因此必然使避税更加方便和盛行。

3.传统税法规范

在Internet出现之前,各国已经建立起了宠杂完善的税法体系,国际间的税收合作也已基本成型。

(1)传统税法规范制定的理念。一般认为,税法规范在于确立一个税收机制以保证政府能够有效地获得稳定的税收收入来支付公共产品的开支。

(2)传统税法规范与传统经济规律相匹配。传统税法规范与传统经济尤其是工业经济的动作原则相匹配。相对于信息产品来讲,工业产品1.生产成本固定,而且相对较低;2.边际生产成本虽然有递减的趋势,但是不会为零;3.有相对较高的销售成本,因为工业产品的销售往往要经过许多环节。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的所得税法、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法规范都是与传统经济规律相匹配的,在其制定之时尚未考虑信息经济的特殊规律。

(3)传统税法体系的建立以有形地域为基础。首先,税法规范的运作需要有形地域为依托的。比如营业税要有实体的营业场所;国际所得税的征收更是完全以“常设机构”为标准的。其次,税收管辖权是地域性或者一国性的,任何一国的税务机关不能对处于他国的个人或者商家征税,否则就侵害了他国的财政主权。

(4)传统税法规范具有很大惯性或反对变化的特性。税法是政府和纳税人协商妥协的结果,许多税法规范往往是政府和纳税人相互利益的平衡点。税法规范的变化需要很高的交易成本,除非政府和纳税人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否则税法规范不会做出调整。另外,税务机关的工作方式、制度体系已经习惯了传统的税法规范,做出调整也需要很高的代价。更重要的是税法规范承载了纳税人的经济预期,经济活动需要税法具有较大的确定性。以上几方面的作用结果导致传统税法规范具有很大惯性或反对变化的特性。

(二)数字生物圈模型

1.三个要素的相互作用

上述要素之间是一种相互独立的共存关系,每个要素都通过激励(enabling)和抑制(constraining)两种形式对其他要素产生影响。这种影响的大小是经验主义的,无法量化。四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也是复杂的、非线性的。

(1)网络与计算机空间。网络支撑着计算机空间,没有网络设施,计算机空间无从存在。网络的特性也规定了计算机空间的价值体系。另一方面,网络也限制着计算机空间的运行,如网络设备仍然无法使可视产品的传递顺利进行;计算机空间也同样影响着网络。它的不断扩张促使网络技术的进步,另一方面,计算机空间的自身价值体系也限制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如计算机空间对私密性的要求就反对开发一个自动信息收集系统。

(2)网络与传统税法规范。网络的特性一方面使得许多传统的税法规范无法有效的发挥作用,但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可以使税务机关通过使用自动信息收集系统和自动征税系统等措施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监管水平;传统税法暂时无法适应网络特性实际上鼓励了网络的发展和在线交易的盛行,同时,传统税法的不断完善可能会抑制网络和在线交易的快速发展。

(3)计算机空间与传统税法规范。计算机空间的出现给传统税法规范带来很大冲击,但计算机空间也扩展了人们的交易方式,鼓励交易的进行,扩大了传统税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人们在计算机空间进行交易必然把在传统世界的运作经验和制度习惯带入到计算机空间来,这对于缺乏规则的计算机空间来说是有益的,但同时也限定着计算机空间的固有价值。

2.数字生物圈模型的提出

俄罗斯地理化学家Dr.Vladimir Vernadsky在其最近发表的《生物圈》(The biosphere)一书中借用了“生物圈”这一概念,揭示了地球上的生命系统运作的机理。Vernadsky认为,生命系统的自我强化和自我抑制的功能使得生物圈中的生命得以延续。生物圈的最新发展加入了两个新的要素,即技术圈(technosphere)和规范圈(noosphere)。技术圈的发展会与生物圈自我抑制的功能相冲突,但同时规范圈会解决这一矛盾。

数字生物圈模型就是借助这一概念建立的。Arthur J.cockfield教授认为,前述几个要素的互动作用与人类所处的生物圈中各要素的相互作用非常类似,Internet可以看作一个人造的生物圈。网络可以比作技术圈,它的发展与传统世界的税法规范产生了矛盾;Internet环境下的税法或税法变革可以比作规范圈,它化解了这一矛盾。

(三)结论:税法在数字世界的角色以及税法变革的方向

数字生物圈模型的主旨就在于分析税法在数字世界的角色,从而指出税法变革的方向。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未来税法在理念上与传统税法是相通的。

未来税法或者税法变革的努力仍然是在于确立一个税收机制以保证政府能够有效地获得稳定的税收收入来支付公共产品的开支。从另一方面看,之所以会变革传统税法,就是因为Internet带来的税法冲击使得政府的税收减少,危及到了公共产品的支出。

2.税法改革要照顾到传统税法的反对变化的特性,结合网络的特点,努力维护现行税制,而不是完全推倒重来。

3.未来税法要坚持税收中性的原则。

税收中性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税法规范不会影响市场结构和商业活动的经济选择。(注:刘映春:《税收中性原则与我国的税制改革》,《法学杂志》2000年第5期。)未来税法应当中性地对待传统交易方式和新兴的在线交易方式,一方面不应对在线交易方式征收特别的税收,另一方面又要强调对在线交易的有效征税,避免使计算机空间成为一个免税区,间接加重传统交易方式的负担。

4.未来税法的改革应当促进税法的简单化,使得税法易于税务机关执行和纳税人遵守,避免给纳税人带来过高的守法成本,有碍交易的进行。

总之,未来税法改革应当充分结合网络的特性和计算机空间的独特的价值要求,通过调整传统税法规范和采取相应的税收技术措施来应对在线交易的发展,同时又不能过分破坏计算机空间的价值体系,维护网络和计算机空间的健康发展。

二、“数字生物圈”模型视角下的国际所得税法变革

(一)传统国际所得税法规范。传统国际所得税法规范是以传统交易方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这种交易方式一般都离不开一定的地理位置(geographic location)和实体存在(physical presence)。

传统国际所得税法规范的核心是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划分,因为它是确定国家间税收利益的分配关系的基础,而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是国际税法的本质关系。(注:刘剑文、李刚:《21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国际税收管辖权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两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为了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1997年经合组织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1979年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确立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因此,在对某项跨国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时,来源地的确定至关重要。而来源地的确定则离不开某一有形实体在某一地理位置的存在。对此,经合组织范本首先提出的通过“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标准来判断营业利润的来源地的做法已经被普遍接受。

从国际税法的实践来看,各国在采用《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规范,确定非居民公司的“常设机构”时,其依据通常不外乎两个:1.以物的要素作为判断依据。若一个非居民公司在本国区域内拥有一个经常性或持续性地从事生产或购销活动的机构,就可以确定为常设机构;2.以人的要素作为判断依据。如果一个非居民公司通过雇佣或委托代理人在一国境内从事经常性的经营活动,即使没有经营场所,也可以视为有常设机构。(注:刘剑文:《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

(二)传统国际所得税法在Internet环境下面临的挑战

在Internet环境下只要有一台服务器(sever)就通过可以维持一个网站进行在线交易,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了很大的挑战。

1.物的要素的缺失。在线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其动作媒介不是有形的营业场所,而是虚拟的数字化空间,除了在客户所在国拥有或租用的服务器之外,一家在线网络公司不需要在客户所在国设有场所、场地、设施或设备,就可以把产品销售到信息高速公路连接的任何地方。因此,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之一“固定的营业场所”这一物的要素缺失了。

2.人的要素的弱化。在线交易一般是通过一套预先设计的程序自动完成定购、交付、支付等交易的各个步骤,虽然在线网络公司可能也会为某种目的在客户所在地雇佣营业代理人,但这种判断常设机构的人的要素较之传统交易方式下显然是大大的弱化了。

(三)OECD组织的改革传统国际所得税法的努力及其评价

1.OECD组织的改革建议:认定服务器为常设机构。在线交易的整个过程唯一和实在的地理位置有联系的就是计算机服务器,为传统的税法规范适用于在线交易留下了一个入口,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是否可以把服务器认定为常设机构的争论。

OECD组织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工作组研究常设机构的概念能否包括计算机服务器。2001年2月,OECD组织接受了工作组的报告,认为计算机服务器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常设机构。而且OECD组织把这一观点吸收进了《OECD税收示范条约》(OECD Model Tax Treaty)。OECD组织的改革建议的核心是试图通过把计算机服务器认定为常设机构实现传统国际所得税法和在线交易的接轨。

2.基于“数字生物圈”模型的评价。OECD组织这一努力的思路是好的,力图通过对现行法律的解释使之可以适用到新的Internet环境,但是这一改革建议没有考虑网络的特性以及网络、计算机空间和传统税法规范的相互作用,因此,会产生不利的税法后果。

(1)使国际避税更加简单化。计算机服务器虽然表面上看和一定的地理位置相联系,但是这种联系是很随机的,随着技术的发展这种联系将更加脆弱,计算机服务器甚至可以是手提形式的,因此可以旋转到任何一个跨国纳税人感觉对其有利的地方。因此,认定服务器为常设机构,把服务器作为划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标准没有考虑到网络的特性和税法、网络、计算机空间的互动作用,不但不能很好的解决Internet出现带来的新的税法问题,反而使得旧有的问题更加恶化。从经济人假定的角度来讲,只要收益大于避税的成本跨国纳税人就会选择避税。把计算机服务器认定为常设机构等于是从法律上方便跨国纳税人避税,降低了避税成本,因此必然使得国际避税更加盛行,违反税收公平原则,扭曲世界经济结构。

(2)激发恶性税收竞争。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为了获得更多的税收收入会通过降低某些可移动性的生产要素(包括资本、货物、服务和一定程度上的劳动力)的有效税率与纳税人展开竞争。(注:See Charles M.Tiebout,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64 J.POL.ECON.416,416~18(1956).)一般认为这种竞争过程可以充分利用经济资源,达到最优的效果,即所谓的“顶端效应”(race to the top)。这种税收竞争是一种良性的税收竞争。但是,在国际层面,这种效应却是相反的,原因是大多跨国公司并不是真正迁出高税率国,只是把其收入转移到了低税率国家,但是仍享受其总部所在国的公共产品(如交通服务等),最终导致高税率国税收收入降低,无法支付公共产品。这样的税收竞争过程就是一种恶性的税收竞争,产生所谓的“底端效应”(race to the bottom)。服务器的流动性很强,对流动资产征税也存在一个税收竞争的问题。国际层面的税收竞争会产生“底端效应”,把服务器认定为常设机构无疑会加剧恶性税收竞争,而且还会导致各国采取如税收减让等有害的税收政策。

1998年,OECD组织和欧盟开始注意到恶性竞争这种现象,开始进行研究并采取措施加以遏制。(注:See ORG.FOR ECON.CO-OPERATION & DEV.,HARMFUL TAX COMPETTTION:AN EMERGING GLOBAL ISSUE 7(1998),at http//:www.oecd.org(oct.1998).)把税收管辖权扩展到计算机服务器是这种努力的一个严重的倒退。

(四)基于Internet的解决方案:税收信息自动收集系统及其评价

1.国际所得税法改革过程中使用税收信息自动收集系统的努力。许多因网络的特性而引发的税收挑战可以通过基于Internet的技术方案来解决。国际所得税法改革过程中也一直有人提出这种建议,相关机构也在这方面做出很多努力。OECD组织曾经成了一个技术建议小组(Technology Technical Advisory Group,TAG)专门研究税收信息自动收集系统在国际所得税法领域的可行性。(注:See TECHNICAL ADVISORY GROUP,ORG.FOR ECON.CO-OPERATION & DEV.,REPORT BY THE TECH.TECHNICAL ADVISORY GROUP(Dec.2000)(release date Feb.2001),available at http://www.oecd.org/pdf/M000015000/M00015516.pdf.)这一技术方案的核心在于力图建立一个在线的税收信息自动收集系统,把在线交易的信息收集起来以方便税务机关的征税和各国税务信息的交换,同时建立一个在线税库(clearinghouse)即时地对在线交易征税,然后根据收集来的税收信息进行国际间的税收分配。

2.基于“数字生物圈”模型的评价。从技术的层面看,税务信息自动收集系统的确可以有效地解决Internet对国际税收带来的一些问题,强化税收管理,使得税务机关实现对在线交易的有效征税。但是,这种技术方案显然没有顾及计算机空间独特的价值体系,更没有考虑到税法规范和计算机空间的互动关系。这种技术方案的应用必然危及在线交易的私密性等一些计算机空间的基本价值,从而损害这一重要的交易平台的存在和发展,与鼓励交易的价值取向相背离。另一方面看,交易机会的减少也必然减少税基,并不一定带来税收收入的增加,从而使得这种技术方案的目的落空。

(五)前面的路:基于消费地的经济存在标准

适用基于消费地的经济存在标准(economic presence test)替代传统的实体存在标准似乎是Internet环境下的国际所得税法变革一个更加实际可行的方案。这一主张认为,不要试图通过认定计算机服务器构成常设机构的办法来解决Internet带来的税法困境,相反,要创建规则以确保在线交易的进口国基于一定的在线货物和服务的进口数量(如100万美元以上)有权对相应的纳税人征税。即按照实际的消费数量这一经济的标准来分配国际所得税收管辖权,以替代传统的常设机构这一实体存在标准来适应Internet环境。这一方案已经得到许多税法专家的支持。(注:See Charles E.McLure,Jr.,Taxation of Electronic Commerce:Economic Objectives,Technological Constraints,and Tax Laws,52 TAXL.REV.269,361-62(1997).)

OECD组织的国际所得税法改革的建议也是试图通过弱化实体存在标准的要求从而认定计算机服务器为常设机构的方式来解决目前所面临的税法挑战。但是OECD组织的建议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基于生产地的经济存在标准,会与现行的许多规则和价值相冲突。(注:See Alvin C.Warren,Jr.,Income Tax Discrimination Against International Commerce,54 TAX L.REV.131,169(2001).)

基于消费地的经济存在标准似乎是一种更加可行的方案,代表了未来国际所得税法变革的方向。

1.理论支持

适用消费地经济存在标准把税收管辖权和税收收入分配给在线交易的进口国从理论上可以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因为进口国制造了市场机会从而创造了利润收入,这是税基的来源。另外,进口国对网络基础设施的补贴和投入也促使了在线交易的进行。

2.实践价值

适用消费地经济存在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抵制由于认定计算机服务器为常设机构带来的恶性税收竞争。另外,消费行为的发生需要一个处于某一地理位置的真实的人,可以防止收入向低税国的转移,避免税的普遍化。

3.适用消费地经济存在标准这种切分方案可以平衡在线交易的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利益,因此,这一做法从政治的角度看也是比较可行的。

三、结语

Internet环境下的国际所得税法变革是传统税法规范面临新的税法困境的必然选择。加拿大Arthur J.cockfield教授提出的“数字生物圈”模型分析了网络、计算机空间、传统税法规范和未来税法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我们分析Internet环境下的国际所得税法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在这一模型的指导下,我们可以看到OECD组织改革建议因没有充分考虑网络特性所存在的致命缺陷,也可以看到国际所得税法未来变革的方向。当然,国际所得税法变革仍然尚处于开始阶段,目前改革措施的失败使前面的路更加扑朔迷离,应当加强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尝试使传统税法得以尽快地有效应对Internet带来的税法挑战。

标签:;  ;  ;  ;  ;  ;  ;  ;  ;  ;  

网络环境下国际所得税法的改革&基于“数字生物圈”模型的分析_生物圈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