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行为的经济学分析_慈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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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目

在中国人的意识中,慈善行为总是与“做好事”、“善举”、“义举”、“崇高”、“利他”等字眼联系在一起的。既然如此,慈善行为还能用经济方法去分析吗?那样做,是不是有贬低慈善行为主体之嫌?如果对慈善行为进行“斤斤计较”地分析的话,岂不有损慈善行为的形象?这些担心是自然的,也是可以理解的。表面上看,慈善行为(特别是对老年人、残疾人的孤儿的慈善行为)是不能用经济方法进行解释的。因为,所有的经济学解释都含有一个基本假设:个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精于算计,任何行动都是根据效用最大化的原则做出的。但这样的基本假设确实不是完美无缺的,甚至有人认为它缺乏真实性。“但是,缺乏真实性决不会使理论无效,它是理论的必要前提条件。一种只想忠实地在其假设中复制经验世界真实性的理论决不是真正的理论,这不是解释,而是一种描述”[1](20)。到目前为止,经济学仍然是社会科学中最实用的一门科学,经济分析方法也是最有说服力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不仅可以用来分析经济行为,而且同样可以用来分析非经济行为(当然包括慈善行为)。

虽然还没有人对慈善行为做过专门的经济分析,但有不少学者对其它非经济行为(如道德、政治、法律、家庭、婚姻、人口、教育、腐败、下岗等)做过经济分析。这说明经济分析方法不仅能够分析非经济行为,而且还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正如以“经济分析”研究“非经济问题”著称于世的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贝克尔(Gary S.Becher)所言:“实际上,笔者终于认识到,经济分析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经济分析能够想到的应用范围如同强调稀缺手段与各种目的经济学定义一样宽泛。经济分析能够胜任如此宽泛的研究,能够印证前面引述的萧伯纳的名言(即:经济是充分利用人生的艺术——作者注)”[2](11)。

在国内,也有不少人从不同角度对慈善问题进行过探讨,但大都涉及对慈善行为的一般性描述和说明,没有触及慈善行为的深层研究。

要对“慈善行为”进行解释,必须先对“慈善”做出定义。英语中“慈善”(charity)一词起源于拉丁文“caritas”,意思是“对他人的爱”或是“对有需求的人或贫困的人行善和慷慨施舍”。另外一词,“philanthropy”(慈善、慈善事业)源自于希腊文,意思是“对人的爱”。而实际上,其中的哲理远不止此。人们常说“慈善始于家庭”,自远古时代起,正是几世同堂的大家庭承担了照料家族中的年幼、体弱、残疾、年老、孤寡及幼孤成员的责任[3](43)。对于什么是“慈善”,贝克尔下了一个非常简洁的定义。他说:“如果将时间与产品转移给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或组织,那么,这种行为就被称为‘慈善’或‘博爱’”[2](321)。所以,慈善行为除了捐钱、捐物以外,提供义务服务(捐时)也是一种慈善行为。为了便于分析,本文撇开有关“慈善”的抽象定义,将“三捐”(捐钱、捐物、捐时)作为慈善行为的具体表述。因此,本文所指的慈善行为的最大化,就是指如何使人们捐更多的钱、赠更多的物和献更多的时。限于篇幅,在本文的讨论中,主要涉及的是如何使捐钱最大化。

二、产生慈善行为的基本条件

任何行为的产生都是有条件的,慈善行为也不例外。一个社会产生慈善行为至少需要如下三个基本条件:(1)有一定的经济基础;(2)有一定的贫富差别;(3)有一定的制度环境。第一个条件是不言而喻的,对于一个穷困潦倒的人来说,指望其产生慈善行为是不太可能的。对于第二个条件,也好理解,因为没有贫富差距,大家都一样,也就无所谓慈善不慈善了。但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和贫富差距之后,会不会就能直接产生慈善行为呢?不一定。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环境,也是不能产生慈善行为的。比如,如果现有制度已作出不利于慈善行为产生的安排,而创造出新的制度安排的成本又非常高的话,就没有人会去进行制度创新更不会促发慈善行为的产生。

那么,中国目前具备这些基本条件吗?回答是肯定的。中国经济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了11.67亿元,外汇储备达到535亿美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由1978年的210亿元增加到2000年8月末的64332亿元。可见,中国居民手中掌握的经济资源也相当可观。

如果仅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而没有贫富差距也不可能产生慈善行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一个由缩小到重新扩大的变化过程。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1978-1984年,由1:2.37缩小为1:1.60;1985-1988年,由1:1.72扩大到1:2.05;1989-1994年上半年,则由1:2.10扩大到1:2.71;1995年为1:2.78;1996-2002年上半年,则由1:2.512扩大到1:3.11。上世纪的五六十年代,我国的基尼系数不到0.2,在80年代初为0.3多一点。2001年8月,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说,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约为0.39,已接近“警界线”。同样的变化还发生在不同地区之间。1995年东、中、西部农民收入之比为1.70:1.21:1,比1990年1.50:1.17:1的比例继续拉大。1995年东、中、西部非农职工工资收入之比为1.59:1:1.24,比1990年1.24:1:1.12的比例继续拉大。1987年到1993年,城镇居民生活费最高的省份与最低的省份,收入比例由1.72:1扩大到2.50:1;1997年城镇居民收入最高的省与收入最低的省收入之比为2.38:1,城镇居民收入最高的城市与收入最低的城市收入之比为4.88:1。近年来,这种差距还在继续扩大[4]。

至于制度环境问题,虽然中国在解放后有几十年的时间没有进行任何慈善方面的制度建设,但在改革开放以后,在这方面还是做了一些工作。到现在为止,已经有几个单行的有关慈善的法律法规,如《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献法》(1999)。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鼓励慈善行为方面也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如上海市在税收上对慈善事业进行倾斜,对作为慈善捐款所得税个人可免30%,使捐献者不仅能获得应有的社会声誉,还可以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上海慈善基金会到1997年已筹集资金4200万元,占当时全国慈善基金总额的50%[5]。上海市慈善事业之所以发展较快,与这样一些政策不无关系。

总之,产生慈善行为的一些基本行为的一些最基本的条件在中国是具备的。

三、慈善行为的分析单位、内容及面临的挑战

1.分析的单位及假设

要对慈善行为进行经济分析,首先要搞清楚经济分析的单位。虽然在中国有大量的慈善机构,有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慈善事务,也有纯民间的个人力量直接从事慈善事业,但真正决定慈善行为是否产生、以及产生多少慈善行为的,并不是慈善组织或政府机关,而是这些机构中的个人或其它不属这些机构的个人。因此,要理解一个组织或个人的慈善行为,经济分析必须把重点放在为该机构或社会作出决策的个人、他们作决策的规则和评价其绩效的成本(即交易费用)之上。这说明,经济分析的单位是个人。

一定的经济体制总是以一定的关于人的行为假设为逻辑前提的。中国从计划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伴随着关于人的行为假设的某种改变的。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个人,我们采取如下行为假设:(1)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尽管最大化行为假设受到了不少批评,但是,即使考虑到信息不完备等条件的限制,在对约束条件做适当修正以后,最大化行为假设仍然是能够成立的。(2)偏好和能力的多样性。尽管经济学家对人的偏好能否得到显示以及如何显示存在争议,但对偏好和能力的多样性是基本肯定的。(3)有限理性。由于环境的约束和人类自身能力的限制,人们可能知道关于未来行动的全部备选方案,不可能把所有的价值考虑统一到单一的综合性效用函数中,也无力计算出所有备选方案的实施后果。(4)机会主义倾向。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手段谋取自我利益的行为倾向,包括有目的、有策略地利用信息,如说谎、欺骗、违背对未来行动的承诺等[6]。

2.分析的内容

要对市场经济中慈善行为作出经济分析,就必须承认:(1)所有的决策是由单个的人或单个人一起作出的;(2)所有的决策者都有其自身的目标;(3)每一个决策者的行为都取决于其工作于其中的激励结构;(4)这些激励由慈善组织中现行的制度决定。按照贝尔的观点,“经济分析”由经济人、市场均衡和偏好稳定三种假定有机构成。经济人追求最大效用,效用的来源可以是市场上的商品,也可以是市场上的劳务,甚至是“声望、权力、尊严”等其他一些非货币的因素。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蒂格勒(George J.Stigler)所说:“实际上,关于人类行为只有一个一般理论,那就是效用最大化。”效用最大化的实现过程是人类的基本偏好的满足。虽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偏好,但其基本偏好决定了偏好的类型。偏好类型相对稳定,并不因人因时或因地而异。然而偏好的实现需要相应的资源,而资源的分配则通过市场进行,这样市场就能够有效地调整参与者的行为活动。效用最大化、市场均衡和偏好三位一体便成了经济分析的核心。需要说明的是,限于篇幅,本文只能就其中的效用最大化作重点分析。

3.面临的挑战

经济人假设同利他主义行为(慈善行为很明显是一种利他主义为)似乎十分抵触,甚至是格格不入的,要想使经济分析在“非经济领域”站得住脚,就不得不面对利他主义。利他主义在市场上是罕见的,但在家庭里却较为普遍。这是因为利他主义在市场上没有什么收益,而在家庭里却可以提高家庭成员抵御灾变和其他不测事件的能力,分散风险和损失。利他主义对家庭的支配如同利己主义对市场的支配。法律经济学家波斯那(Richard A.Posner)曾经写道:“家庭中的特定工作既不是以等级和官僚方式也不是以契约方式来指导和监督的。在婚姻中有一种商业企业内控制机制的替代品。经济学家自然不会将这一因素称之为‘爱’,而只是将之说成是利他主义(altruism)的一种形式。利他主义是一个人的福利,也是另一个人的福利的正函数的条件。如果H爱W,那么W的幸福、效用或福利(同义词)的增长就将会被H认为是其自己的幸福、效用或福利的增长。利他主义促进了合作,是对(正式)缔约的一种便宜而又有效的替代方式”[1](183)。那么,在家庭中出现的这种利他主义行为是怎样“映射”到社会中去的呢?其实,个人的行为不是天生的,而是通过后天习得的,并在很大程度上受周围环境影响。家庭是影响人的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场所,是人在其中生活时间最长的一种组织。人们起初是通过家庭来认识社会的,家庭也是个人与社会的“桥梁”之一。由于长时间地受家庭环境的影响,人们就“模糊地”将社会“当作”是一个扩大的家庭。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这种现象更加得到强化。因此,这种利他主义在社会中也是存在的。利他主义随其投入要素(钱、物、时)的费用结构而变化。时间的价值愈高,利他主义的供给就愈少。要建立一个利他主义的社会,关键不在于改变人(如思想价值观念),而在于改变周围的费用结构。当一个人的全部时间、金钱和物资只能用于他本人“活命”时,他是不太可能来实施慈善行为的。因为他根本就没有这个条件。这里并不是说价值观念不重要,而是说,相比较而言,一个人实施慈善行为的投入要素的费用结构更重要,也就是说,要使人“富有”(或钱、或物、或时、或三者的其它形式的组合),才更有可能有更多的慈善行为产出。

至此,可能有人会问,不把思想教育看重,对于那些损人利己主义者怎么办?我们的观点是,如果不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成天搞思想教育也不一定有效。因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所以,至关重要的是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有了这个条件才有了“改变人”的基础。再说,真正要减少损人利己行为的发生,靠的主要不是思想教育,而是严格的制度。思想教育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对“大人物”如此,对老百姓亦然。另外,贝克尔的“腐化”原理也许对我们有一些启迪作用。“‘腐化’原理的基本含义是,当利己主义者从另外的利他主义者那里受益时,利己主义者具有仿效利他主义行为的动机;更一般地说,每当利他主义者通过他的行为对其他人的行为的影响来增加其消费时,利己主义者具有试图仿效利他主义行为的动机”[2](342)。也就是说,即便没有强硬的说教,利己主义者也会从社会相互作用的实践中“仿效”利他主义行为。

四、采取财富转移政策为什么不能增进整体社会福利

货币的边际效用递减原则常常会引导人们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从一个较富裕的人向一个较不富裕的人进行财产转移可能会增加两人的效用总量。1块钱的损失对一个百万富翁来说近乎毫无意义,但1块钱的收入对一个“穷光蛋”来说也许能起点作用。从实际生活的感受来说,这一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据此推断出“从高收入人们向低收入人们进行大量的财富重新分配将增加社会总效用(福利)”则是危险的。

为了证明上述结论的危险性,下面我们用图示的方法来说明。在右下图中,纵轴为效用(福利),横轴为货币收入。左边的曲线表示以其货币收入为函数的A的效用,他的现时收入为7万元,曲线以下、7万元以左的区域是其总效用。曲线的斜率是负的,这表明了边际效用递减:如果A的收入从7万元升至8万元,那么其效用的增量(曲线以下7万—8万两数字之间的区域)就会比以前同样收入增加产生的效用增量小。B的收入是3万元,其总效用是图的右边曲线以下、B收入刻度上3万元以右的区域。如果将1万元的收入从A处转向B处,那么A的效用就会下降,其减少部分即为其边际效用曲线之下、6万—7万之间的区域;而B的效用增加了,其增加幅度为其边际效用曲线以下、同样两点之间的区域。后者区域即为图中画上阴影的部分,它小于用以衡量由财富转移而造成A的效用损失的区域。这样,收入转移就造成了社会总效用的下降。原因在于,在A和B都受边际效用递减影响的情况下,A从1块钱所得的边际效用要比B从相关区域得到的高。

由于边际效用曲线的形状和高度不为人知,而且可能是不易为人理解的,所以不能排除以下可能:富人的边际效用曲线一般要比穷人高。这就表明,如果不知道这一点,似乎最为合理的假定是,各收入群体之间的边际效用曲线是一样的。依此观点,对收入进行平均化就可能会增加总效用。但是另一至少也同样合理的假设是,收入和边际效用呈正相关—那些努力赚钱并取得成功的人一般就是那些最看重金钱并为了取得它而放弃了其他(如闲暇)的人。而且,我们始终忽视了收入重新分配的成本。如果成本很高,它是否会等于或甚至超过由重新分配所取得的总效用增量?即使不计重新分配成本,也并不能证实社会财富会由此得到增长。因此,我们的结论是:采取转移财富的办法,社会财富不会发生变化,或者更切合实际地说,当我们计入重新分配成本时,社会财富会因重新分配而下降。

其实,这种财富转移是需要社会成本的,即便不考虑政治上和道德上的“软成本”,只就财富转移的“硬成本”(指每转移1块钱所需要的成本)而言,国外学者的研究结果表明,政府转移2美元就会有23美分的流失,也就是说,转移成本高达23%[1](606)。国内也有学者对政府进行扶贫资金转移作过调查,认为其“漏出量”高达50%,甚至70%[7](326)。至于像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搞的“希望工程”,其转移的成本据说是国内目前最低的。“从城乡收入再分配的角度来看,它每支出100元钱,就有89.8元钱从城市转移到农村;从地区收入再分配的角度来看,它每支出100元钱,就有87.7元钱从中高收入地区转移到低收入地区;从阶层收入再分配的角度来看,它每支出100元钱,就有88.2元钱从中高收入阶层转移到低收入层;从国际收入再分配的角度来看,它每支出100元钱,就大约有36.7元钱从海外转移到中国大陆的贫困农村”[8](60)。从这几个角度来看,其转移成本分别是10.2%、22.3%、11.8%和63.3%。1989年至1996年全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系统累计捐赠收入为118482万元,累计捐赠资助支出为82409.2万元,其“转移率”为69.55%,也就是说,中国目前工作效率最高的非政府组织转移“希望工程”捐赠的成本是30.45%[7](63)。这和政府转移财富的成本相比,还是要有效率得多,但离国际通常的标准(15-20%)还有一段距离。总之,无论是由谁来转移财富和通过何种方式来转移财富都是需要成本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不改变财富总量的条件下,采取财富转移的手段是不能增加社会总福利的,相反还会降低社会总福利。当然,站在受助者个人的角度看,他或她的福利的绝对量确实增加了。

五、怎样使慈善行为最大化

对慈善行为进行经济分析的目的是想弄清楚慈善行为最大化的途径。下面从五方面进行阐述:

(一)鼓励个人致富

前面已经说明,在财富总量不改变的情况下,任何形式的财富转移都不可能增加社会总福利。也就是说,增加社会总福利的唯一办法就是增加社会总财富,把“蛋糕”做大。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个人,其福利(效用)的满足程度都取决于社会或个人的财富多寡。然而,前面同样已经说明,慈善行为的产生主要取决于个人,是个人而不是机构决定慈善行为的最大化。因此,只有让人们富裕起来,让他们有钱可捐,慈善行为才有可能最大化。也许有人会担心,这些富裕起来的人是否会愿意把自己的钱、物、时贡献出来?按常理,他们会这样做的。因为,边际效用递减原理告诉我们,当人们的收入增长到一定程度后,以后逐渐增加的每一单位的货币量,对他们的效用会越来越小,直至后来再增加收入对他们没有什么吸引力时,他们肯定会把那部分资金捐出来。

(二)使捐献主体的效用最大化

美国俄勒冈大学经济学系教授Harbaugh在其论文《慈善捐款的声誉动机》中批评了“人们乐于慈善捐献是因为他们关心自己的捐助如何提高了公共物品的服务水平”的观点”[9](277-282)。他认为,慈善捐款的动机主要来自捐款数额给捐款人带来的满足感。Harbaugh把慈善捐献可能给捐献者带来的利益分为内心得益(intrinsic benefit)和声誉得益(prestige benefit)两个部分。按照他的观点,内心得益就像教徒捐奉那样,是因为捐奉而获得的内心的满足。而声誉得益,主要取决于别人是否知道他捐了多少。Harbaugh指出,大量事例说明,声誉得益是捐献的重要原因。所以,慈善捐献得益的声誉部分,具有交换或交易的性质;捐资人一定要能够从捐献中得到他预期的声誉享受,才肯做出相应的捐献。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少有匿名大笔捐赠的例子,也可以说明为什么现在以捐资人名字命名或以某种方式让人们知晓捐资人的建筑物到处都是的现象。

在Harbaugh的研究中,他还给出了的一个捐款的效用函数:

其中:U为效用水平即满意程度,X是私人消费额,D是捐献数额,P是因为捐款而获得的公众声誉。项代表声誉得益对总效用的贡献,项代表内心得益对总效用的贡献。不必对计量模型有深入的了解,我们都知道,按照上述效用函数,个人消费是效用占绝对优势的主要来源,这一效用函数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我们把“鼓励个人致富”作为慈善行为最大化的第一条途径是正确的。

另外,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也可以观察到,如果按声誉等级捐款,如500-999为一个等级,1000-1499为另一等级的话,绝大多数人都按照刚刚达到某一声誉水平所要求的数额捐款,这说明声誉动机是慈善捐献的一个重要考虑。如果只是内心得益这种不为人知的自我感受在起作用,就不应该出现绝大多数人就按照目标等级的最低数额捐款的现象。

这一实证性的研究表明,在促进慈善行为最大化的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住人们的声誉动机,尽量满足捐献人的心理需求。在慈善行为的实施中,要使捐献主体能有所“回报”,使其效用最大化。

(三)税收方面的激励

要使慈善行为有最大化产出,在税收激励方面有两条值得注意:一是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特别是实行高额累进税率时,在较高档次时要降低。降低税率不仅使个人有了更多的钱,而且还会刺激人们致富的积极性。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为60%(美国为28%,香港地区则更低,只有10%多),且应税的基数也定得太低。这样做对个人增长财富极为不利,加之中国税收制度的不到位,偷税漏税现象非常严重。其结果是,国家损失了税收,慈善没有了捐款。二是对个人捐款实行免税制度,对捐款实行免税,一来是表示政府对慈善行为的支持,二来也调动了个人捐款的积极性。以中国60%的税率来计算,个人每捐款100元,实际付出仅40元。他实际付出的是40元,但实际上却得了个捐100元的名声。这种对个人“合算”的事情,理性的个人何乐而不为呢?照此说来,岂不是税率越高,个人的损款积极性越高?其实不然,因为,过高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对慈善行为有利,但对个人财富的增长明显不利,即过高的税率限制了个人的收入。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纷纷降低税率的原因之一。其实,从静态的观点看,个人所得税率的高低并不对捐款行为造成绝对影响。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中,人们发现税率的升降并不会对捐款行为有太大的影响[10]。然而,从动态的观点看,它会影响到个人财富的增长速度,进而最终影响到慈善行为的最大化。因此,在税收方面使慈善行为最大化的最主要的办法是进一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

(四)慈善基金的激励

慈善问题说到底主要是一个经济问题,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许多问题无法解决。因此,慈善基金的运作就显得特别重要。但基金会也有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问题。一项可从原始捐赠基金获取大量永久性收入的慈善基金是一种不在任何产品市场或资本市场上进行竞争、又不拥有任何股东的机构。基金的受托委员会是一种自我永久性的组织,除了它自身之外,它不对任何其他人承担基金事业业绩的责任。同时,由于受托人和其职员都不拥有对基金资产或收入的财产权,有效的管理办法是要求基金会应在一年限内将所收受的捐赠全部分配出去。基金会为了避免资金枯竭,必须不断地寻找新的捐赠。由于捐赠人不可能将钱财捐赠给一个明知是不景气的基金会,所以基金会就必须定期地介入慈善捐赠市场以进一步获取捐赠,这就促使慈善基金会的受托人和管理人员更加勤奋地工作。

(五)政府应尽量退出慈善市场

政府应尽量退出慈善市场并不是说政府对慈善事业可以“撒手不管”,政府要做的是宏观指导。像慈善这种公共物品,就效率而言,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差,地方政府又比民间组织差,民间组织又比个人差。但由于个人的分散性,个人提供的慈善没有规模效应,所以,人们一般求助于民间慈善组织(中国的情况有点特殊,因为原来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政府几乎垄断了所有资源)。中央政府比地方政府效率差的理由,瓦勒斯·奥茨在《财政联邦主义》(1972)一书中作了论证。他认为,对于中央或各地方政府来说,一种公益物品由全部人口中各地方的人消费,该公益物品在每个管辖单位内每种产出水平的供给成本是相等的,由地方政府对其各自的管辖单位提供帕累托效率水平的公益物品,总是比由中央政府向所有各辖区提供任一特定的和统一产出水平的供给更加有效(或至少是同等有效)。即使中央政府能够有效地提供同样的公益物品,并且享用这种公益物品对所有人或者所有地方的人来说都是同等的,这时由地方政府来提供这种公益物品,也比中央政府要有效。

接下来,我们比较一下中国由政府办的社会福利与社会(集体)办的社会福利的效率(以1998年的统计数据为例):国有社会福利院1054个,精神病院129个,儿童福利院105个,其它收养性单位76个,合计1364个,职工人数合度4.4万,本年收入合计12.3亿元(含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其收养19.1万人。社会办(集体所有制)街道办敬老院1075个,乡镇办敬老院38302个,合计39377个,职工人数11.7万人,本年收入合计10.8亿元(含国家财政拨款和集体统筹),共收养64万人。虽然上述数字不具有完全可比性,但还是能说明一些问题。国有社会福利单位职工人数和收养人数之比为0.23,本年收入与收养人数之比为0.64;而社会办社会福利单位相应的数字为0.18和0.17。也就是说,在用人方面,国有社会福利单位是社会办福利单位的1.28倍,在用钱方面,前者是后者的3.76倍。由此可见,政府办社会福利的效率确实比社会办的要低。

要求政府尽量退出慈善市场的另一方面的考虑是,政府实施的财富转移对私人慈善业所产生的影响。政府实施的财富转移只是对私人捐献的一种替代,所以这种转移就会消减私人捐赠。为什么会如此呢?因为支付转移成本所必须的税收降低了进行私人捐赠的纳税人所取得的税后收入。总收入减少了,这对私人捐赠所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但话说回来,政府是不能完全彻底地退出慈善市场,因为慈善是一种公共物品,无论何时,“搭便车”的问题总是存在的[11],这就形成了政府干预的一种经济理由:这样,就有理由强制人们缓解贫困而认捐,从而他们无法在慈善事业私人捐款上搭便车。这种想法在理论上听起来似乎不错,但在实践中不一定可行。因为,这种强制认捐付出的干预成本太大。

那么,能不能找到相应的办法即使政府不干预慈善市场又使政府能对“搭便车”问题有所作为呢?办法倒是有,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险就是一种。社会保险在解决困扰私人贫困保险的逆向选择问题上极为有效。那些可能贫困化的人就可能大量购买贫困保险,从而使保险费率上升而对不太可能贫困化的人不具吸引力,这又将使保险费率上升,而且很有可能最需要这种保险的人无力支付费率。如果被保险人的总人数下降到了只包括那些在近期非常有可能贫困化的人,那么这种结果应是肯定的了。社会保险解决了这一问题,因为它不允许任何人退出,它是强制性的。

六、结语

对慈善行为进行经济分析的目的,在于揭示慈善行为的内在规律,找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慈善行为最大化的机制。我们从梳理中外学者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非经济问题开始,认为:经济分析的方法是一种实用的分析方法,它不仅适用于分析政治、道德、法律、婚姻、家庭、教育等领域,而且同样适用于分析慈善行为,能够对慈善行为的最大化产出作出较为完满的解答。关于慈善行为的操作性定义,我们认为,它是指把属于自己的东西(钱、物、时)转移到与自己没有利益关系的对象上的行为,所谓慈善行为的最大化,就是如何使人们捐出更多的钱、赠送更多的物品和奉献更多的时间。

关于慈善行为产生的条件,我们认为一是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这主要是指个人所握有的物质财富的数量;二是要有一定的贫富差距,没有差距就不可能产生慈善行为;三是要有一定的制度环境,它是促进慈善行为产生的催化剂。经过分析我们认为,中国目前具备上述三个基本条件。

在对慈善行为进行经济分析的过程中,首先就慈善行为的分析单位、内容和面临的挑战作了说明。决定慈善行为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个人,因此分析的单位是个人,而不是机构。慈善行为分析的内容包括最大化、市场均衡和偏好,但我们只集中在效用最大化方面的分析上。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慈善行为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对利他主义的解释,我们解释了在社会生活中利他主义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怎样处置利己主义的问题。

接下来,对实行财富转移为什么不能增加社会总福利进行了理论分析,澄清了人们的一些模糊认识,并指出,根据日常经验来推断某些理论命题有时是危险的。至于采取财富转移的办法不能增加社会福利的原因,我们也作出了解释。实际上,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取决于不社会总财富的增加,如果不能增加社会总财富,任何财富转移的手段都不能增加社会总福利,不仅如此,由于转移需要成本,这种财富转移还会降低社会总福利。

最后,在分析怎样才能使慈善行为最大化时,提出了五条对策,即(1)鼓励个人致富;(2)使捐献主体的效用最大化;(3)应增强税收方面的优惠;(4)改善慈善基金的运作;(5)政府应尽量退出慈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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