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产业化中农业院校与社会企业合作模式探讨_农业论文

农业科技产业化中农业院校与社会企业合作模式探讨_农业论文

农业高校和社会企业在农业科技产业化中的合作方式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科技论文,高校论文,方式论文,农业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科技产业化是农业科技成果进行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社会生产的过程。农业高校拥有强大的科研力量和科研装备,是农业科技成果的生产者、持有者;社会企业是实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主体,因为农业科技成果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最终取决于企业的行为。因此,要实现农业科技产业化,农业高校与社会企业的合作势在必行。

一、农业高校和社会企业的合作基础

农业高校和社会企业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业,各有不同的特点。农业高校在科研装备、科研力量方面比较强,并拥有大批成熟的科研成果,而在资金持有、生产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渠道等方面却比较薄弱;社会企业却与此相反,其优势是有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具有市场营销网络,同时资金比较雄厚,并拥有借贷和融资的渠道,相对而言,社会企业的科技开发力量是比较薄弱的。农业高校和社会企业在掌握自己的优势和弱点之后,历史性形成了两条发展途径。一是发挥自己的优势,走自我发展的道路。农业高校根据本校的校情办起了有特色的校办科技产业,将本校的科技成果直接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社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则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建立了自己的科研所或技术开发公司,自己开发新产品。另一途径是双方扬长避短,走合作发展的道路,即双方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真诚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在合作过程中,拓展了新的生命力,双方都获得了好的效益。这两条途径都有广阔的前途,而后者更具独特的优越性。本文着重讨论后一种途径的合作方式。

二、农业高校和社会企业的合作方式

在农业科技产业化过程中,农业高校和社会企业在具体合作实践中,其合作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方式。

(一)按合作的形式划分

1.松散型。双方的合作处于松散状态,没有具体约束力,只有一般的义务,双方可根据需要随时合作。这种合作是零散的、随机的、灵活的。如农业高校和校外实习基地之间的合作,农业高校作为社会企业的顾问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的合作等,这类合作方式较普遍。

2.紧密型。合作双方通过具体的合作规定甚至法律文件(如协议书、合同书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这种合作根据具体的内容,又可以分为单一型和复合型。单一型的合作是指双方仅就某一项目进行合作,如农业高校将某项科技成果转让给社会企业;复合型的合作是指合作双方就各自的业务范围进行全面的合作,如华南农业大学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的合作就是属于这种方式,公司请学校的教师到公司任职,公司吸收学校的科技成果,学校聘公司领导担任学校的校外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教学实习等。

(二)按合作的内容划分。

1.技术服务型。农业高校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吸收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现代化设备,协助企业改进经营管理,企业给高校提供一定的技术服务费用。这种合作方式在农业高校和社会企业之间采用极为广泛。

2.成果转让型。农业高校将已有的科技成果,以一定的价格一次性转让给社会企业,由社会企业独立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合作开发型。企业根据目前生产上存在的问题或企业的发展需要,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给农业高校,农业高校在原有研究工作基础上,承担企业委托的开发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双方共同占有,并优先考虑转让给出资的社会企业。目前农业高校中横向开发研究项目就采用这种合作方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合作方式所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

4.合作生产型。农业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由企业提供生产场所和资金,双方合作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商品,企业对该科技成果的生产实行独立核算,双方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配利益。

5.联办实体型。农业高校与社会企业各自提供经济实体的生产资料,扬长补短,合作兴办经济实体(工厂、公司或农牧场),该经济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我发展,合作双方按合同规定分配利益。如华南农业大学与香港惠农行合作兴办广州惠华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就是这种合作方式。

在现实运作中,农业高校与社会企业的合作方式,并不只限于上述几种,可能是其中单一方式的结合,也可能是其中二种以上方式的混合。

三、农业高校与社会企业合作效果的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农业高校和社会企业双方合作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且涌现出了一批成功的典范。如浙江农业大学与24个省(市)的230 多家饲料行业企业合作创办饲料科学研究经济实体,年产值超过10亿元;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系与广东省内20多个畜牧企业建立了密切的合作关系,特别是与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创立了独具特色的发展民办养鸡业的“温氏模式”,华南农业大学动物科学系以技术成果和技术人才作价入股加盟“温氏”集团,使“温氏”的效益和规模连年倍增,到1995年,公司发展成一个以养鸡为主业,配套有饲料厂、制药厂、屠宰厂、罐头厂等30多个企业的产业集团,年产值达4.3亿多元。 这些农业高校与社会企业成功合作的主要原因是具备了三个基本要素:首先是双方合作的诚恳愿望;其次是双方具有合作的具体措施,而该措施符合经济的规律和科技发展的趋势;第三,双方利益的合理分配和必要的调整分配。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或者任何一个要素出现问题,都将导致合作的失败。

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众多的合作实例中,获得成功的比率还很低,甚至不到1/10, 大部分的合作或有始无终,或不欢而散,或法庭相见。据初步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方面。

1.缺乏分析,过高估计。在农业科技产业化过程中,农业高校和社会企业都曾存在着对自己估计过高的情况。农业高校是人才培养的工厂,是农业科技成果的生产者,储备着一批科技成果,但这些成果大都处在实验室的小试阶段,这类成果在投入生产中应用时,往往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增加了社会企业的投资风险,容易给社会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社会企业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当现有产品结构与市场趋势不协调时,就把希望寄托在高校,与高校合作开发新产品,或对原有产品的生产进行技术改造,农业高校十分珍惜这种合作机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可最终因为企业资金不落实或缺乏市场前景而使得农业高校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这是导致农业高校和社会企业合作失败的重要原因。

2.考虑欠周,利益不清。这种现象主要表现在合作初期,双方都想充当“君子”,没有把问题考虑清楚,对一些利益分配、双方的责任等较为敏感的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以后矛盾不断出现,最终导致合作不欢而散。

3.利用政策,违反政策。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近年来,国家对农业投资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在银行借贷、外资引进、税收等方面给农业投资以宽松的政策,从而吸引了一批大中型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投资领域,如长江集团、三九集团等。但也有一些企业并不是为了真正投资农业,而只是利用与农业院校的合作,利用农业开发的名义,来获得一些政策方面的优惠,双方的合作最终注定要失败。

4.人事变动,因人而异。农业高校和社会企业合作的主要负责人的人事变动,因接不上茬、“人际关系”不密切而可能导致合作的半途而废。

总之,在农业科技产业化的过程中,农业高校和社会企业的合作是时代所需,是双方求发展的重要途径,但在合作方式和合作措施问题上,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并上升为规范理论,以指导实践。

(收稿日期 1998—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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