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所有制改革中的几个关系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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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改革,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试就所有制改革中的几个主要关系进行探讨。

一、公有制主体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关系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和引导,使其健康发展。

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主体”的内涵。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几个方面,既包括量,又包括质,还包括经济关系。如果只强调某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都是片面的。

公有制为主体,首先表现在数量方面,即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是坚持公有制主体的前提,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标志。资产不仅仅是单纯的物,它反映的是生产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生产资料掌握在谁手里,是决定生产关系性质和社会制度的重要东西,只有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在社会总产产中占优势,才可能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正如邓小平指出的:“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现这些社会主义原则。”〔1〕

坚持公有制主体在数量上的优势,必须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物质基础为后盾,即保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和国家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使就业人数、资本金总额、社会总产品、社会总产值、销售收入、利润总量等指标,都占较大比重,产品结构、技术水平在国民经济中都居于支配地位和主导作用,使公有制经济提供的剩余产品数量占优势,公有制经济利税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这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物质保证。

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企业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更主要的表现在质上。事物的发展总体上是质与量的统一,没有一定量的公有制,质的作用再强也无济于事。但是,质与量相比较,质是第一位的。有质才有量,有质的优势,才能保证量的优势,才能显示出公有制的优越性。质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对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

第一,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一定要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这是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关键,对那些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劳动人民根本利益,影响国民经济的全局,指引和制约经济发展方向,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部门和产业,应牢牢地掌握在国家手中。一般来说,这样的产业有四类:一是军事工业;二是包括能源、交通、电信、原材料等在内的基础产业;三是包括钢铁、汽车、化工、机械等支柱产业;四是包括市政交通、自来水、煤气等公益性产业。

第二,不断提高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素质。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要通过深化改革,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依靠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使国有企业的素质不断提高。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究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2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多层次,社会化程度不高,发展不平衡。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满足人民多方面的需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设施、能源、信息、交通及原材料的供应。非公有制经济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它们一定程度的发展,不仅不会影响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冲击社会主义制度,而且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壮大社会主义经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又是一个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灵活机制,具有较强的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为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也形成了压力,促进了公有制经济机制的转换,增强了适应市场和市场竞争的能力。无论是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它们作为市场的主体,在竞争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决不能因为其所有制性质不同而享有任何特权或遭到歧视。对各类企业获取贷款、使用土地、交纳税收、参与外经贸活动等都一视同仁。

二、公有制性质与其实现形式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一种社会政治制度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而经济基础的核心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关系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东西,它的发展变化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仅支配着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更替,而且支配着同一社会经济形态本身的发展。我国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从本质上讲,是共同占有,是和社会化大生产相适的,既体现社会公有,又体现联合体共同占有。

长期以来,在传统的所有制理论中,没有分清公有制性质和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关系。一定的所有制总是通过自身的某些形式来表现的,实现形式即反映了某种所有制的本质要求,也体现了该种所有制相应于一定的生产力水平,生产社会化程度而在自身范围内的调整。例如,资本主义私有制,其实现形式就有资本家个人所有制、私人垄断所有制、国家垄断所有制。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历来认为不仅仅只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而是会有多种实现形式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写道:“劳动人民将成为全部住宅、工厂和劳动工具的集体所有者。这些住宅、工厂等等,至少是在过渡时期未必会毫无代价地交给个人或协作社使用。同样,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要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的形式——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一切劳动工具,无论如何都不能排除承租和出租的保存。”〔3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资本主义股份企业,也和合作工厂一样,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过渡形式。”〔4〕历史证明,马克思的理论是正确的。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不但不会改变公有制经济的性质,而且有利于社会和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是公有制实现形式即产权制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是又一次思想解放,使人们摆脱了公有制实现形式上的姓“公”姓“私”的思想束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生产力发展状况,积极探索能够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最为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我国的股份制大部分是若干公有股份联合成立的股份公司,原有的公有股份依然是公有属性,联合形成的公有财产,只不过是更大范围的公共集团,也有一部分是公有股和私人股份联合成立的股份公司,原有股份的所有制性质并未变,只不过集中形成了新的法人资产,这种股份公司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

我国通过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进入了新的生长期,造就了一批充满活力的股份公司和股份制企业集团,无数事实证明,股份制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我国国有大型企业改革的方向。股份制企业产权关系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资产所有权属于全体股东,资产经营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和经理,改变了我国经济生活中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的状况;股份制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变了过去那种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的状况,可以跨越部门、地区和国家的界限,形成一种多元化的投资格局;股份制是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最好途径,它能满足企业扩大生产急需资金和一些资金所有者急需寻找能够取得最大投资收益的投资对象的要求;股份制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取得分红收益,也可以出售给股份制企业,收回资金投入效益好的国有企业中去,或借贷给其他企业,取得利息收入,提高资本的运作效率。

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人。这种股份合作制企业,体现了资本和劳动的双重合作。体现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它作为一种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应当说是典型的集体经济,是一种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首先,从股份合作股份的角度分析,把原来集体资产以股份的形式量化到个人或把原来的国有资产以股份的形式出售给个人,全体职工作为出资者,人人占有生产资料。股东仅对自己占有的股权拥有终极所有权,只是在价值形态上的间接占有,与实物无关,股东无权独立地、直接地支配企业法人财产。而法人财产权是企业的劳动者对其法人财产实物形态的直接占有,法人财产权是共同占有的。这种法人财产权和个人所拥有的股权相分离,使任何人不能直接占有、使用和处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本。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种“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5 〕它已经不是私有制,而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

其次,从股份合作制合作的角度分析,在股份合作制企业里,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确立了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从而使企业具有合作的性质,对合作制企业,列宁在《论合作制》一文中指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6〕50年代初, 毛泽东同志就充分肯定了王国藩的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如果合作制是集体性的经济组织,无疑股份合作制也是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第三,从股份合作制的分配角度分析,股份合作制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按照股份合作制的要求,劳动者创造的利润的一部分根据劳动提供的劳动量和劳动的质实行按劳分配,其余的在社会作了各项扣除外,剩余的在企业内部的资产,则根据每个劳动者的贡献全部为企业劳动者个人占有,它并不存在剥削关系。

三、“抓大”与“放小”的关系

“抓大放小”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战略。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都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但如何理解“抓大放小”,如何“抓大放小”,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

对于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内涵人们的认识并没有取得共识。笔者认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应从企业规模来划分,即从资产规模、利税多少、职工人数来分类:一类是大型企业,包括特大型企业;一类是小型企业,包括中型企业。企业的规模与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相联系的,凡是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骨干作用,是国家的支柱产业,资产规模大,利税大户,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就是大型企业。而数量多,资产规模、职工人数都不如大型企业,这类企业则视为中小型企业,这是一。二是大型企业应有中央和省市两个层次,即不能全国统一,又不能过于分散。中央层次的大型企业即1000户大企业和大企业集团。省市可以依据本省的实际情况,依据产业政策,对本省经济、政治有重大影响,确定适当数量的大型企业。大与小是相对的,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依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断地加以调整。

“抓大放小”是一个“两手战略”,一手是如何抓大,一手是如何放小,抓大就是保证国有经济占主导,就是政府给予重点扶植和培育,增强其对经济运行的主导功能和调控能力,增强其适应市场的能力和竞争能力;放小就是政府放开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实行诸如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搞活中小型企业的步伐。

抓大必然遵循以下的原则:保证国有经济占主导,有利于国家掌握经济命脉,有利于纠正和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国家社会稳定。抓大首先是抓企业制度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型企业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在创建股份公司时,国家股不一定占太大比例,一般能达到控股就行。其次,按照产业政策,抓好大型企业。由于市场需求的转移,一些产业会衰退,对于这样的产业,即使困难,也不能去抓,抓也抓不好,应让其慢慢退出市场。而对于新兴产业,应通过改革和创新,给他们以特别的扶植和培育。再次,抓大应与培育企业的竞争能力和竞争优势结合起来,即抓住有可能形成市场竞争能力强的企业,给予政策上的重点扶植,使其形成专业化的生产体系,建立起良性自我循环机制。

放小就是政府放开对中小型企业的控制,即放开生产经营,放开改制形式,下放企业管理权限,让中小企业进入市场,完全由市场进行择优淘汰。放小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采取多种形式,不应统一。对那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应予以破产,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效益好的企业。对一般的中小型企业采取民有民营的形式,即把企业卖给职工,实行股份合作制。中小型企业实行租赁经营也是一种较好的形式,即可以保证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又可以转变政府职能,将企业推向市场,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在放小的问题上,有人担心放小会导致私有化,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大多数出售的企业改成股份合作制,前面已经分析过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在合作经济的基础上引进了股份经营机制,是把劳动和资本联合起来的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并没有改变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还有人担心出售小型企业会影响人们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这种担心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一些国有小型企业放开改制以后,大部分保持了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不会产生公有制不如私有制的心理。

在实施“抓大放小”两手战略时,关键是转变政府的职能。“抓大”不是把企业抓到各级政府手里,成为各级政府的直属企业,而是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中央和省市政府负责把企业变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抓大要防止搞行业垄断,回到部门垄断,条块分割的体制下,那就完全违背了我们抓大的初衷。

放小并不等于撒手不管,而是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监管。在放小的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无论是中外合资、产权交易和公开拍卖,资产都要经过资产公司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放小要防止一哄而起,地方各级政府要总结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放小战略。放小也不是一放了之,而是在出售兼并过程中,实现产权重组,产品结构得到调整,形成高效企业。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11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卷,第83、545页。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498、495页。

〔6〕《列宁选集》第4卷,第684、6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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