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贫富差距的形成原因及其与分配原则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贫富差距论文,分配论文,原则论文,原因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我国收入差距的急剧扩大已是全国关注的不争事实。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20世纪80年代初期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28,到1995年是0.38,到90年代末为0.458。在此前后,国内外几个研究机构研究的结果与这个结论大体类似。按照世界银行的分析,这一数据除了比撒哈拉非洲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稍好外,比发达国家、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前苏联东欧国家都大。
缓和收入差距的扩大,进而缩小收入差距,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格局,是我国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为此,就要厘清我国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我们首先来考察一下作为收入差距对比基础的贫富两个极端的形成问题。
一、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形成的原因
1.低收入阶层形成的原因
在我国总人口中,中等和高等收入者比重不大,大量是低收入者。他们主要生活在农村。农村的落后、贫困,是发展中国家的一个普遍现象,它是工业、商业先后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历史发展结果。近代工业的兴起又催生出二元经济结构,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差距。我国更有其特殊的情况: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人口增加了两倍,原本稀缺的耕地又大量减少,剩余劳动力数以亿计,加之农业生产方式落后,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民的人均收入水平必然低下。这是历史遗留的现象。
农村的落后、贫困也与政策失误有关。新中国成立后,农村落后状态有所好转。上个世纪50年代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解放了生产力,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都有很大提高。后来,为了加速工业化,一方面,低价统购粮食,以剪刀差为工业积累资金;另一方面,不断变革农村生产关系,并推行户籍制度等限制城乡要素自由流动,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造成农村就业严重不足。这些措施加固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体制。
改革开放后农村状况有较大改善。最初几年,由于联产承包、粮食连续提价等措施,缩小了城乡收入差距,从1978年的2.57∶1缩小为1983年的1.82∶1[1]。1978年,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高达2.5亿,到1985年的7年间减少了一半,到1999年减至3412万人,目前大约3000万左右。就实际收入来看,农民也得到普遍、持续的改善。但是,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低于城市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变,由此形成城乡收入发展的趋势是在普遍上升中差距拉大。城乡之间人均收入比率从1983年以后逐步扩大,到1994年达到2.86∶1,以后几年稍有缩小,接着又继续扩大,2003年这一比率已提高到3.24∶1[1]。这段时期农民收入提高缓慢的原因,除了以往的城乡隔离政策以及农村教育、医疗无保障等等体制上的缺陷仍然存在外,还由于存在农业市场化改革滞后、农民土地产权不清和土地被侵占、农民工受歧视等原因。
问题还在于,我国最为贫困的人口主要分布在条件最差的农村地区。这些地区雨量少,土壤差,农业生产率极低;人口稀少,交通又不方便,工业也难以发展。这些地区还处在自给或半自给经济中,居民还没有进入市场经济,他们的收入与市场调节分配无关。在普遍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对于农村中最贫困的地区和人口,需要采取一些诸如移民之类的特殊政策,才有可能使他们从困境中走出来。
按照库兹涅茨理论,经济发展过程中,城乡收入差距总是先逐步扩大,然后缩小的。这个过程,日本经历了100年,美国经历了约70年。在我国,由于农民人口众多,底子薄,加之以往政策性的失误,形成一系列体制性和机制性的重大缺陷,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才能实现城乡收入的大体持平。
在城市中也存在贫困人口,虽然他们不一定会列入最贫困一极的人口中。与农村不同,这部分人的出现有其特殊的原因。
解放后,随着工业化进展和人口迅速增加,原有城市扩大了,并增加了一些新的城市。城市间虽然由于历史发展、地理位置以及与之相关的资源配置等差异而具有不同的发展水平。但是,居民大多在国家或集体单位工作,按大体平均的原则领取工资,同时物价基本一致,又有地区差价补贴,因而城市间、地区间的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不大。
改革开放以后,城乡部分人先富起来,开始形成“中产阶级”。同时,沿海地区因具有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而先行一步,拉开了城市居民间收入的差距。但这还不是城市贫困群体形成的主要原因。实际上,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紧缩和国有企业改组而突发式地增加起来的下岗失业人员,才在城市中出现了生活困难、数量颇大(约2500万)的低收入阶层。他们的困境具有体制转轨期的特点。这部分人一般年龄偏大,缺少专业技术,再就业有颇大难度。不过,相对农村来说,解决这类问题要容易一些。改革开放已为我们提供了较强的经济实力,只要政府转变职能和观念,优先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发展民营经济和服务业以扩大就业门路,就能改善他们的处境,缓和社会矛盾。
2.最富裕阶层形成的原因
现在来看看处于另一极的最富裕的群体。我国富裕阶层结构颇为复杂,就其收入来源看,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合法或基本合法收入。如善于经营致富的企业家,金融衍生行业等新兴行业的部分从业人员,高新技术产业的经营者,包括部分科技工作者,大型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中的部分人员,再分配中获得高额收入的某些专业人士,如明星、球星之类。
第二类是体制外收入,即背离市场经济原则而获得的高额收入。最为突出的是行政垄断所形成的收入。据估算,这种具有特权和垄断地位的行业的职工收入,包括各种福利待遇在内,超过一般行业5~10倍。大量存在的是形形色色的利用市场形成过程中体制上的缺陷、法规的不完善以及信息欠缺而获得高额利润者。这种不正常、不公平的收入存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之外,源于市场的不成熟和发育不全,只有通过深入改革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才能逐渐消失。
第三类是法制外收入,即非法收入。非法收入是我国部分最富裕阶层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较为普遍的是一些工商户采取非法经营、商业诈骗、走私偷税、偷工减料、侵犯劳工合法权益等手段而谋取暴利。最为突出的方式是一些官员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黑金收买权力,权力创造黑金,两者交媾生下的孪生兄弟:权贵、贪官和奸商、巨贾。典型例证是在计划体制余留的、缺乏制衡的“审批制”的温床上滋生的形形色色的地下交易,如上个世纪80年代,在紧缺物资价格双轨制时期的批条者、转卖批件者,90年代以来房地产热中的土地审批者、转手倒卖者或高利经营者。他们双方都是白手起家,一夜暴富。与之类似的门道还有很多,如在股市上翻云覆雨、日进斗金的特殊“炒家”。
如此等等,在中国大地上突然出现了一批拥有巨额财富的新贵。2002年,最富的10%的人群获得了总收入的32%!
我国改革后的十余年间收入差距变化之大,在世界各国中是没有先例的。其原因,从以上的说明不难看出:一方面,在我国这样一个不发达国家的广阔土地上,由于历史遗留下数量极大的贫困人口,特别是处在自然条件极差地区的农民,不可能在短期内使他们全体摆脱贫困,加之政策失误又延迟了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在一个利益格局大调整而又体制不顺、无章可循、信用缺失、法纪不严的经济狂飙时期,一些人通过体制外、特别是法制外的方式积累财富的速度,自然不是正常时期所能比拟的。我国不少学者对非法收入及其对收入差距的影响程度做过大量研究,尽管测算数字并不完全相同,但都一致认为,非法收入是导致贫富悬殊的根本因素。例如,侯惠勤、姜迎春、黄明理在他们合著的《冲突与整合》一书中就曾指出,在全国范围内,仅非法收入就约使基尼系数上升31%[2]。这意味着我国贫富差距中大约有31%是由各种非法收入所造成的。如果减去这一部分,我国的基尼系数就会降至0.322左右,基本上处于国际公认的合理区间的下限。可见,正是大量非法收入的存在,使我国在极短时期进入基尼系数的警戒线。而且,这也正是广大群众所深恶痛绝的、影响社会安定的主要因素。
以上分析说明,在当前,缩小我国收入差距的努力方向和根本措施是:一方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提高弱势群体的收入,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同时,注意扩大中等收入阶层;另一方面,在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应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吏治建设和法制建设,放手发动群众建立各种渠道的独立的监督机构。毫无疑问,影响收入差距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没有重点就没有政策,不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四面出击,就不仅会事倍功半,更可能走偏方向,否定改革成果。
二、分配原则和收入差距的关系
有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是,我国收入差距过大是由于采用了市场经济的不公平的分配原则。在他们看来,只要改变分配原则,就可以消除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什么是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呢?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下,一切生产要素都是作为商品存在的,都具有价格。当要素所有者转让出要素的使用价值后,如工人出卖劳动力后、资本家贷出资本后、土地所有者租出土地后,这些要素的价格——工资、利息、地租——就分别归其所有者获得,至于要素价格的高低则是由市场上供求竞争所决定的,由此也就形成了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即实现了按生产要素分配。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商品交换原则的体现,是市场经济下必然存在的分配原则。
生产要素成为商品,既是以社会分工和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为前提,也是以这些生产要素是稀缺的并被占有为前提。或者说,是以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在这个意义上,按生产要素分配乃是生产要素所有权的要求。所有权并不就是私有权;私有权只是所有权的一种形式。所以,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虽然以所有权存在为前提,但并不取决于所有制的性质,也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分配原则。按要素分配的原则,是取决于资源配置的特定方式,是市场经济所共有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相一致的分配原则。
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助于节约资源,优化配置资源,有助于调动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从而在宏观和微观上都提高效率。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目的就在于提高效率,可以说,这个分配原则就是效率优先的原则。它并不考虑收入的结果是否公平。事实上,由于每个人占有的生产要素的类型、数量不同,按要素分配必然会形成收入差距,而且这个收入差距会日益扩大。这是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必然结果。
我们既然确定改革的目标模式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那么,我们就只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而不可能采用另外的自认为公平的某种分配原则。要知道,在生产和再生产中的分配关系,也像生产关系一样,具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政府只能通过再分配去调节收入差距,而不可能改变分配原则,除非从根本上取缔市场经济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的方式、结构以及体制、机制已发生重大变化:初次分配逐步引入了市场机制;城乡居民的收入机会增多,收入种类增加,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属于福利再分配的项目(养老、医疗、住房等)逐步纳入初次分配范畴。此外,还初步建立起再分配调节机制(个人所得税制、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等)。这些情况说明,我国生产领域中的分配已打破原有的平均主义格局,正在沿着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的方向发展,并开始影响到收入差距。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现程度,取决于生产要素市场的成熟程度。我国的生产要素市场以及生产要素价格尚处在形成过程中。资本利率没有市场化。土地产权不清,价格不合理。在人力资本方面,市场竞争不成熟,不规范,而国家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又还遗留着颇为严重的平均主义倾向。就资本经营的收入来看,据第五次中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报告,私营企业的销售利润率,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激化和税费的增加,呈下降趋势。2001年已降低到3.6%,调节的空间并不大。以上情况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虽然开始出现,但还没有得到较为充分的实现,因而它还不是当前最富裕阶层形成的主要原因,从而也不是收入差距过大形成的主要原因。
但是,就弱势群体来说,在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处境会更加困难。产业工人因下岗、社会保障不力而承受着改革的阵痛,农民则很少享受到市场经济之惠,作为前两者结合体的农民工也处境维艰,看不见前景。他们数量多,又缺乏真正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基层政权为了吸引投资,往往偏向资方。他们在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工资很低,近十余年几乎没有变动;他们背井离乡,生活条件极差,劳保条例形同虚设。他们把整个青春献给城市,却享受不到城市居民的待遇,更无法成为城市居民。这些弱势群体的困境只能靠政府来解决。政府有必要进行直接干预,采取各种措施扩大就业,规定适当的最低工资,制定并监督执行劳保条例,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在再分配领域,政府也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税收制度等,对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进行调节。
三、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
就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而言,如何协调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困难的抉择。从一个方面来说,面对经济高速增长而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现实,将注意力更多地转移到社会公平上来是完全必要的。但从另一个方面看,目前的中国仍然处在一个经济欠发达的阶段,同时需要供养的人口又十分庞大。如果社会公平以牺牲经济效率为代价,也是不可取的。
人们期望的公平,不是靠禁欲主义、不是用“大锅饭”乃至“大锅汤”来实现的,而是要建立在日益丰富的物质和文化产品的基础上。也就是说,社会公平要依靠富有效率的生产方式来实现。我国把计划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体制,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要摒弃“干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分配原则,通过按生产要素分配来发挥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效率,为改善生活提供越来越雄厚的物质基础。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也属于分配原则。实际上,效率优先在现阶段就表现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上,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则取决于各个要素在市场竞争中的供求状况及其形成的要素价格。在这里,除了商品等价交换的公平之外,是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其他公平的。应该明确,市场经济体制只能解决效率问题,至于什么是公平?如何实现公平?是市场不会、也不可能回答的问题。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就分配领域来看,公平是政府所应解决的问题,是政府应该优先考虑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收入分配中的政策性失误,原因就在于政府没有摆正位置,忘记了自己的基本职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是全部经济生活的主宰者,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配置生产资源,组织经济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后,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是市场,而不再是政府。这时,政府除了控制国民经济的关键部门外,应规范市场,支持和发展民营经济,使之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以促进经济的大发展。同时也使政府获得更多税收。在此前提下,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市场缺失的公共品,是照顾弱势群体。因此,政府除了通过累进税、遗产税等等税制变革来缩小收入差距外,还应将资金更多地用于改善基本民生,用于各种公共投资、尤其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公共投资,用于义务教育投资、特别是农村的教育和医疗开支,用于社会保障基金,以及用于改善农民工的处境等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各级政府较多地考虑国家的财政收入。例如,2000年国家财政收入是1.3万亿元,2004年上升到2.6万亿元,仅4年时间就翻了一番。但是,劳动收入的增幅却非常缓慢。工资占GDP的比例,1989年是16%,经过14年,到2003年,这一比例反而下降到12%。特别是地方政府往往把集中在自己手中的财政收入,和民间资本一样,按市场经济的经营原则,尽可能多地投放于利大的行业,配置在经济发达地区。其结果,不仅继续扩大地区间、城乡间的差距;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改善基本民生的资金长期得不到应有的解决。当前的趋向是尽可能把困难下放到基层去解决。然而实际情况是,相当数量的基层政府,由于税源少,财力匮乏,负债累累,往往通过加重农民负担来筹措必要的行政费用,更难以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直接而有效的援助。
以上说明,如果从分配原则上来回答效率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问题,那么,结论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初次分配只能遵循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从而只能考虑效率;再次分配时,才能适当考虑公平。而在再分配中能否照顾公平,则取决于根本改变政府过多承担经济职能的体制,实现政府职能的定位由经济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换。就是说,只有建立起一个以“以人为本”为指导思想、以公共服务为基本职能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才能切实保证并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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