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平均教育成本分析_研究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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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费方面的任何决策都与教育成本有关。学费与高等学校直接成本的关系有三种。第一是学费与直接成本相等,此时学校不需外界支持可正常运行;第二是学费只相当于部分成本,学费属于成本补偿,学校正常运行需其他经费来源,如国家财政和社会捐赠等;第三是学费超过成本,学校在这一项目上出现盈余。如果学校没有直接教育成本,则不应当收取学费。研究生学费如何定价目前有两种理论可以选择作为基础。一种是将研究生教育整体作为私人产品而提出的多因素市场确定论[1],另一种是将研究生教育作为与本科教育一样的准公共产品(或称混合产品)而提出的成本补偿理论,后一种理论及相关学费政策在我国本科高等教育阶段进行了比较成功的实施。这两种理论对于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都有关注,成本补偿理论中生均教育成本更无法回避,因为学费只能是生均教育成本的一部分,理论上只有计算出生均教育成本后才能比较合理地确定学费。正因为如此,对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意义并不仅在此。

一、区分教育成本与非教育成本

教育成本被定义为社会为完成教育活动而付出资源的经济价值。对成本的分析,包括成本水平、成本结构、成本分担状况、成本收益分析等。成本分析能够揭示教育政策的成本含义,评价教育改革的财政可行性,因而对于高等教育领域内的政策制定、规划及监控十分重要。[2]按照经济学框架,教育生产被比作经济生产,教育投入通过教育过程被转化为教育成果——包括学校教育效果和学校教育收益。[3]如果某项学校投入没有进入教育过程,也不可能转化为教育成果,则这项投入不属于教育成本。

目前研究生尚未普遍收取学费,国家财政拨款一部分投入了研究生教育过程,一部分没有投入教育过程,也并不产生教育成果。这些投入包括给予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管理费用补助、医疗费补助、住房补贴以及学校设施损耗费用,这些科目原则上不应计入学校教育成本。

研究生在学期间需要交纳学费,学费与教育成本相关;此外学生还有一些其他直接消耗,相关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书籍费、交通费、医疗保险费、设施损耗费、管理费用如注册费以及一些选择性(并非人人必须)收费项目如成绩单制作费等,这些费用在性质上与学费有所区别,可通称为杂费。目前餐费、书籍费和交通费已由学生与服务供应商直接发生联系,由供应商收取;住宿费各高校已开始收取,但仍从国家拨款中给予补贴;医疗费从国家拨款中给予补贴;保险费已开始收取,但与医疗费用关系尚不紧密;注册费、设施损耗费与学费没有分离。以上几项费用中,住宿、医疗、管理、设施损耗成本均由国家拨款进行暗补。

目前在本科收费中杂费没有与学费分离。根据成本补偿理论,学生所交纳学费应是其教育成本的一部分,但目前作为分母的教育成本中实际包含教育成本和医疗、住宿补贴等非教育成本。在制定研究生收费政策时,只有将教育成本与非教育成本明确分离,从而将学费与杂费分离,才能使研究生学费问题更加清楚。

舒尔茨在其《教育的经济价值》一书中提出,学校教育过程所消耗的资源要素包括教师、图书馆工作人员和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等的服务成本,维持学校运行耗费的要素成本,以及学校房屋、土地等的折旧、陈废及利息成本,但不能包括与教育服务无关的附属活动成本,如学生食堂、住宿、运动队活动等项成本,也不包括向学生提供的奖学金、补助等“转移支付”性质的支出。[4]这里“与教育服务无关的附属活动成本”就是杂费的成本含义。与学校教育成本相比,杂费成本消耗在以下几方面体现出不同:(1)教育成本进入教育过程,产生教育效果;杂费类成本不进入教育过程,不产生教育效果。(2)学生如果不选择接受学校教育,学校教育成本就根本不会发生,但杂费成本项目基本会发生(餐费项目很容易理解,学校注册费会变为其他类型的管理费用),只是数额有所不同。(3)学校是教育服务的提供方,因而是教育成本的直接付出方,也应当是学费的最终收取方,但学校不必是非教育服务的提供方,不一定是杂费的最终收取方,有可能是暂时收取方,或代收方。例如,医院是学生医疗服务的直接提供方,医疗保险改革之后学校收取学生医疗保险费,但学校只是医疗保险费的代收方,保险公司是最终收取方。(4)学生对学校教育总体(不仅是课程)没有选择权,因而对学费总额没有选择权;但学生对杂费成本消耗具有很大的选择权,因而杂费必然体现出差异性。

将非教育成本与教育成本分离的直接政策含义是,在明确区分会计主体后,学校应为相关杂费项目设立独立会计科目,独立核算并开始收取杂费。在将目前国家对杂费项目的暗补转为明补之后,各杂费会计科目应当实现收支平衡,因此杂费成本将非常容易计算。从会计上讲,区别学校教育成本与非教育成本并将学费与杂费在操作上分离是可行的。以下以住宿费为例,利用现有会计资料计算住宿费成本(即住宿费定价方式)。

在完全实现住宿社会化之后,学生的住宿服务由学校之外的住宿供应商提供,其定价由市场进行,与学校无关,住宿费价格中包含供应商利润。目前对于全日制高校而言,保有一定学生宿舍并要求低年级学生住宿是应当的,学校住宿费定价只应等于学生宿舍支出,不包含利润。

按现行会计资料,学生宿舍支出包含以下项目;(1)宿舍建筑固定资产折旧。建议采用历史成本,按直线法计算折旧额。[5]如果宿舍建筑为校外基金会捐建,不应计算折旧。(2)宿舍内部设施折旧。(3)大修费用按年度平摊。(4)宿舍管理人员工资(各项工资)及退休保险(或以影子成本计算现有固定职工退休金)。(5)水费按人均平摊;暖气费按面积平摊(目前技术已经可以实现电费由学生直接向电力供应商购买,不计入成本和学校代收范围)。根据以上五项合并计算出单独床位月平均成本,按床位向学生收取。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主张在确定研究生收费政策时首先将学费与杂费分离,其中杂费部分与非教育成本相关,不执行暗补政策,应全成本向学生收取,国家或其他机构通过奖学金对研究生各项费用给予明补。

二、研究生教育过程的四种方式及成本分析

研究生教育过程一般以四种方式进行:(1)课堂讲授(Lecture)。(2)研讨班(Seminar)。(3)研究生的独立阅读学习。(4)在教师指导下参与研究项目,即在真实的研究过程中学习与体会研究,“干中学”,同时创造新知识或解决问题。[6]这四种方式具有不同成本特点,其中课堂讲授与研讨班两种方式学校需要付出教育成本;研究生独立阅读学习,学校只提供条件并付出条件损耗费用,学校针对这一方式应收的费用只是设施损耗费,是杂费的一种而非学费;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参与研究,教师有所指导,但作为共同研究者,教师指导与共同研讨很难区分,如何处理其中科研成本和教育成本的关系呢?

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学校不支出教育成本,其所支出是科研成本。科研成本是否有一部分应被转移计入教育成本呢?在计算本科生生均教育成本时,对科研成本是否计入有两种观点。阎达五、王耕认为,科研成本不应计入本科教育成本;陈晓宇、袁连生认为科研支出使学校的本科教学活动受益,科研支出的一部分应计入本科教育成本,但具体执行方案较难确定。[7]学术性研究生教育中科研是必须的,科研成本有多少应转移计入教育成本科目是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值得注意的是,研究生所参与的科研应当是真实的科研,应当有服务方,有单独的资助与审核系统,例如项目来源于国家、企业或基金会。当一项科研项目完成之后单独的会计科目也就审结,科研的单一成本消耗不应被重复计入科研成本和教育成本之中。如果将部分科研经费重复计入教育成本,并因而向学生收取学费,实际上就是向学生收取科研经费,就会形成学校向项目来源方和学生两次收取科研经费的状况,这是不合理的。因此,科研成本不应被计入研究生教育成本,也不应计入本科生教育成本。科研成本是高等学校中与教育成本一样独立并列的一类成本。

研究生从科学研究中收益,是一项典型的“干中学”过程。这一问题在成本计量中如何理解呢?任何工人在参与生产活动中,都学会了如何操作机器,工人在工作中学会操作机器,是工作的一项副产品,或者一项外部收益,工厂不能因为工人在工作中学会操作机器而向工人收取学费;与此相反,为提高工作效率,工厂往往将工人培训列入生产成本中的人力成本科目,因工人技能提高会明显提高生产率。现代学徒制中学徒领取工资但不交学费,而由雇主和政府支付培训成本。(注:封建社会后期与资本主义社会初期,雇主曾向学徒收取学费。值得注意的是,现代社会已经充分了解到,在学徒不支付学费同时还领取低工资时,雇主仍然获利,因而低工资(无学费)学徒制仍然具有剥削性,这是工会组织竭力要消除的。“年轻人为低工资工作,执行正常任务,只有靠他们自己或时间不紧张时学习他们所要学的技术,雇主因为比在公开劳动力市场上付出少且不发生培训成本而获利”。这是雇主支付培训成本和学徒不支付学费的主要原因。见S.F.汉密尔顿和R.格鲁夫(S.F.Hamilton and R.Glover):“学徒制的经济学”(《教育经济学国际百科全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出版,228-232)。)因此,研究生从科研中受益是科研的外部收益,科研资助方也应将研究生培训成本列入科研成本中的人力成本科目。这就是以上问题的合理解释。目前,横向科研经费中含有人力成本,比较充足,纵向经费中则较少。

学生参与有项目资助方的科研不必交纳学费,但如果科研项目由学生个人提出,没有项目资助来源,而个人获得博士学位必须参与科学研究,那么学生应当向学校交纳由科研经费产生的学费吗?项目由个人提出,科研经费应当由学生个人支付,不必向学校交纳。因为学生向学校交纳了包含科研经费的学费,再由学校给予学生科研经费补助,会增加两道不必要的行政环节从而增加管理成本。这种情况很少,但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确实存在。

以上研究生教育的四种教育方式中,只有课堂讲授和研讨班两种形式学校有直接教育成本付出,而这两种方式都是课程。学分制教育管理体系中以学分对学习量进行度量,因此自然形成学费与学分的对应关系。于是研究生学费可以两种方式对外公布,即学年学费和学分学费,其中全日制学生按学年交费,非全日制学生按所选课程学分交费。学生课程修毕而进入没有课程的研究阶段(博士后期),因没有教育成本发生自然不必交学费,这是在研究生学制改革之后博士生不应当收学费的主要理由。[8]

三、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的成本归属

会计学的成本概念体系中,成本对象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指需要对成本进行单独测定的活动。成本对象可能是产品,也可能是作业和服务。只有确定成本对象才能准确测定某项活动的盈亏和效率。

由于研究生教育有奖学金和助学金,因此准确理解奖学金、助学金的成本归属是分析生均成本中的另一个关键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如何对高等学校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分类。参照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提出的11项会计原则,袁连生提出教育成本核算的三条原则,其中重要的一条是配比原则。配比原则又称为收益成本配合原则,即将某些对象上的费用成本与有关的收入或产出相配合,从而准确计算出一项产出的成本。[9]对高等学校各项成本的分类,必须在确定成本对象之后合理应用配比原则。

目前普遍被大家接收的观点认为,高等学校履行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三种职能。以上分析中我们已确定科研成本不应当被重复计入教育成本,因此学校科研成本和教育成本互相独立,科研是与教育服务并列的成本对象,科研成本与科研产出相配比。基于同样理由,考虑高等学校职能、经费来源和会计科目管理,学校社会服务也是独立的成本对象,社会服务成本与社会服务的产出配比。曾满超将教育视同经济生产,其中教育生产要素投入可以转换成预期产出,形成一种投入产出关系。与此类似,科研和社会服务也可以被视为经济生产,其投入和产出预期与教育服务完全不同,这一比喻十分有助于理解以上分类。基于前面的分析,高等学校中仍然存在一类既不进入教育过程,也不进入科研和社会服务过程,但又与这三种职能密切相关的成本发生,这类成本性质类似于学生杂费,我们可称之为“杂项成本”。其成本对象为一系列混合目标,包括医疗、餐饮、淋浴和交通等。例如大学中的餐饮面向教师、学生和职员,其成本对象为餐饮服务。基于配比原则,我们按职能区分成本对象从而可以将高等学校中的成本发生分为四类,即教育成本、科研成本、社会服务成本和其他成本。(注:Bowen将高等学校成本区分为教育成本(Educational Cost)和非教育成本(Noeducational Cost)两类。其中非教育成本包括有组织科研成本(Organized Research,指研究资金来自于外部机构)、社会服务成本(Public Service)、有组织科研和社会服务附加成本的一部分、校园附属设施成本(Auxiliary Enterprise)(如学生宿舍、食堂、学生组织和教学医院)。教育成本包括直接教学支出、院系自我研究支出、学生服务、来自学校的学生资助、学术支持设施支出的一部分(如图书馆、计算机、管理和校园一般设施建设与维护)。将高等学校成本依据按职能区分成本对象分为四类,与Bowen的成本划分类似,但在具体内涵上有所区别。见Howard R.Bowen.The Cost of Higher Education.Jossey-Bass Publisher,1980.115。)其中每一类都可以单独计算盈亏和效率并向成本投入方报告。

舒尔茨认为向学生提供的奖学金、补助属于“转移支付”性质的支出,不应当计入教育成本。他的这一判断对所有类型的奖学金都正确吗?在明确高等学校成本分类之后,我们可以逐项分析各类奖学金的会计来源和去向以解决这一问题。

(1)目前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属于“转移支付”类型支出,不属于教育成本。目前根据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教财【1994】50号)和《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北京大学向每一位硕士生(计划内,不以学习优秀为条件)发放研究生普通奖学金210元,此外还有副食补助60元和学校自筹补助40元。按照成本补偿理论收取学费之后,研究生教育成本将由学费加国家拨款构成,它们一起进入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收入科目。如果从同一科目中支出,付给每一名学生与目前普通奖学金性质完全相同的奖学金,自然会导致该收入科目总额减少,其实际效果完全等同于每人少收一些学费。这部分奖学金支出不进入教育过程,不属于教育成本,,因为没有成本对象因而实际上根本不是高校的一项成本发生。

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来源于国家拨款加学费的研究生收入账户,学生向学校交纳学费,学校通过普通奖学金返还部分学费,其结果完全等同于少收学费,确实相当于一种“转移支付”。对于这类学费,舒尔茨的判断是正确的。(注:陈希原也提出,学校奖学金、助学金支出相当于学校收入的“转移支付”,与学校教育服务无关,不应当计入教育成本。他的这一观点适用于本科生的奖学金,但对研究生中复杂的奖学金,他没有进行细分。见陈希原:《实行高等学校人才成本核算需要解决的问题》,《教育与经济》,2003年第1期。)

以上类型的“转移支付”的实际结果相当于少收学费,但一收一付却增加了两道不必要的行政环节,从而导致管理成本增加,这是一种系统性浪费。

(2)来自校外其他账户(如校外基金会)的研究生奖学金,不是以上类型的“转移支付”,也不属于教育成本。例如学校自身财务账户之外的某基金会,为促进物理学科的发展而给予物理学研究生某项奖学金,对于该基金会而言,如果收到报告或考察后了解到捐助效果良好,捐助目标达到,则财务活动就已经结束。这类奖学金显然与以上“转移支付”类奖学金有所不同,其成本对象为基金会捐助目标。由于这类奖学金直接向学生付出,学校研究生收入账户只收到研究生学费,并不能确证学费来源于这部分奖学金。因此,这类奖学金虽然客观上形成对学生的帮助因而从广义上看是对学生的帮助,但从严格意义上它并未进入研究生教育过程,不属于教育成本。与此有所区别,如果基金会捐助物理系一套仪器供研究生进行教学实验,则这笔捐赠就进入研究生教育过程因而属于教育成本了。(注:这笔捐赠经费虽然属于研究生教育成本,但如果依据成本补偿理论计算学费时仍计算出一定比例(例如25%)来收取学费,则学校单一项目收入会为125%的捐赠所得,这显然不合理。这一点暴露出成本补偿理论所固有的内在矛盾,他文另论。)

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权以各种合法目的或仅仅因为研究生的身份而给予研究生资助,这是个人资金使用的自由。这部分经费虽不是教育成本,却对研究生有很大帮助。学校必须予以良好的动员与组织以吸引优秀生源,这样可以在未来获得毕业生捐赠和学术声誉方面的收益。

(3)研究生在其学习阶段中根据工作性质有可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作者,也是学生。研究生作为研究助理参与研究,是研究过程中重要的人力资源。他们在项目研究中参与劳动,项目资助方应为学生的劳动支付工资。这是给予研究生资助的主要方式之一,资助的实质是参与研究工作的工资。按以上高等学校的成本分类,这类助学金属于科研成本,不属于教育成本。

(4)学术性研究生在毕业之后有很大比例成为高校教师或研究者,在研究生阶段给予学生适当的教学训练十分必要,这是为学生未来的教师生涯所作的重要准备,也属于一种“干中学”过程。在教学活动中,研究生既是实习教师,也是学生。学校可以聘请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为本科生批改作业、考卷,担任习题课和研讨班教师,研究生在这一过程中成为学校本科教学中的劳动力,学校应支付工资。按以上高等学校的成本分类,这一类的助学金进入本科生教育过程,属于本科生教育成本但不属于研究生教育成本。

(5)研究生担任管理助理,一方面进行管理工作实习,一方面成为学校管理工作中的劳动力,学校也应支付工资。研究生既是(实习)管理者,也是学生。学校给予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助学金性质也是工资,因此应当直接计入学校管理成本,并进一步按管理职能细分再次归入教育、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本。与此有所区别,学生如果担任食堂助理而领取工资,则其资助属于学校的“杂项成本”类。

研究生所具有的双重身份和“干中学”过程使得研究生学费定价以及科研取酬、教学取酬、管理取酬必须被同时考虑而不能单方独进。研究生资助的主要性质应是研究生参与劳动的工资,不应仅仅因为研究生这一身份给予普通奖学金,因为这类奖学金在财政方面属于一种无意义支出,还会造成教育浪费。研究生资助来源应当是研究生劳动受益方,如研究项目的资助者,或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和管理工作的学校。学校给予研究生科研、教学和管理助理资助是为给予研究生实践机会,促进“干中学”,同时减少学校聘用熟练教师的人力成本。国家资助研究生的直接目标是完成目前科研项目;间接目标是为保证基础研究作为纯公共产品的充足供给。

明确这一点之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给予研究生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都不属于研究生教育成本。

四、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估计

本科教育以课程为主,研究生教育与本科教育相比内在教育因素更加复杂,不同年级的教育方式安排也有所不同。对于学术性研究生科学研究是不可或缺的“干中学”过程,但科研成本不属于教育成本。在会计科目中学校直接教育成本支出可分为教育基建费和教育事业费两项,教育事业费又分为人员经费和非人员经费。在去除学校“杂项成本”中的杂费因素后依据教育方式所作的成本分析表明,学校直接研究生教育成本支出只针对课堂讲授和研讨班两项,成本动因只是课程因素。值得注意的是,在去除杂费因素后本科教育直接教育成本支出也只针对课堂讲授和研讨班两项,成本动因也只是课程因素。两相比较我们发现,研究生与本科生生均教育成本的差别只在于课程因素。

研究生课程与本科生课程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从教育经济学角度分析,课程之间的成本差别主要在于教师工资和课程听课人数,也可称为课程规模。如果教师工资相同,那么课程规模越大,教育成本越低;课程规模越小,教育成本越高,课程规模相同,那么研究生课程与本科生课程的单位成本是完全相同的。如果课程规模相同,只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工资与本科不同,例如某些职业性研究生院的教师只为研究生开课,则这些学院的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会相应不同。

在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课程任务在本科与研究生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例如没有规定某些教师只给研究生上课)、教师工资也未在本科教学与研究生教学之间有所区分的情况下,确定研究生与本科生的生均教育成本时需要深入探讨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间的成本因素。

(1)研究生课程规模一般较小,这一因素导致研究生生均成本可能略高。但并非所有研究生课程规模都小,例如某些大学法学硕士教育单独班级已经形成适当的规模;同时并非所有本科生课程规模都大,例如某些研究型大学在本科教育中也注重实行小班教学。

(2)研究生课程中教师的讲授工作减少,学生的自我学习时间增加,因而教师备课等实际付出有所减少,这一因素导致研究生生均成本可能比本科低。

表1 2003-2004学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费表(美元/学期)[10]

本科生研究生

学费分项(5)

本州居民非本州居民本州居民非本州居民

注册费 356.50

356.50

356.50356.50

(25%) (25%)(25%) (25%)

学费 2040.50

2273.50 2153.00

2273.50

(30%) (30%)(30%) (30%)

2135.50

2375.50 2253.00

2375.50

校园费 98.75 98.7598.75 98.75

成绩登录费 34.2034.20 34.20 34.20

健康保险费 304.00

304.00342.00342.00

非本州居民学费 N/A6865.00 N/A6123.00

(25%)(25%) (25%)(25%)

合计 2833.95 9931.95

2984.45

9227.95

(30%)(30%) (30%)(30%)

2928.95 10033.95

3084.45

9329.95

注:(5)以上费用的英文原文为:注册费Uni.Registration Fee,学费Educational Fee,校园费Berkeley Campus Fee,成绩登录费Class Pass Fee,健康保险费Health Insurance Fee,非本州居民学费Non-resident Tuition Fee。

注:以上研究生学费中没有包含法学院JD、商学院MBA以及视光学院HMEDSCI的学费。这三种职业学院另外收取一项职业学位费Professional Degree Fee,例如MBA的职业学位费为4500美元/学期(25%预案),或者4680美元/学期(30%预案)。

(3)研究生课程中研讨班较多,研讨班中教师付出明显比完全的课堂讲授少,本科中教师的课堂讲授要求多,这一因素导致研究生生均成本可能略低。

(4)由于研究生自主学习量增加,因此在固定的时间中研究生平均课程负担一定较本科生为少。例如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本科四年毕业学分要求为140,年平均学分完成量为35;经济学院硕士生总学分要求为35,一般在两年中完成,年平均学分完成量为17.5。这一因素导致研究生生均成本可能低。

以上四个因素在实际中进行数量上精确的计算很难实现,不同学校、不同学科会表现出差别。因此,综合考虑互相抵消后我们可以粗略认为,在课程学习阶段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与本科生生均教育成本确实是接近的,可以按1:1考虑;研究生课程修毕进入没有课程的研究阶段(博士后期),则只有科研成本发生而没有教育成本发生,因而生均教育成本精确为0。一般认为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与本科生生均教育成本存在倍数差别的观念是不对的,这是将教育与科研成本混同后得出的具有误导性的结论。

表2 1997-2001财政年度哈佛大学各学院学费表(美元/学年)[11]

注:以上研究生学费,主要为研究生一、二年级学费,相对于我们的硕士一、二年级阶段。二、三年级之后,学费开始减少,后期研究生课程修毕而进入没有课程的研究阶段(博士后期),没有教育成本发生,因而学费为0。

尽管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与本科生比较接近,但不能据此认为研究生教育就可以大发展。除了教师水平这一学术性限制因素之外,还有两项重要的其他成本因素也限制其发展:第一,科学研究是学术性研究生教育的基础,因此科研成本是学术性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限制性因素,各国的科研经费都有限。第二,由于本科毕业后工资提高,因此研究生教育中学生机会成本大幅增加,特别是目前博士阶段研究生机会成本更高。学生机会成本是另一项限制性因素,这一点导致研究生教育中各类奖助学金额度必须增加,以图减少机会成本,吸引优秀生源。

依据成本补偿理论,学费仅是学校教育成本的一部分,因此如果研究生和本科生生均教育成本比较接近,那么按同样的补偿比例,本科与研究生学费应当比较接近,不会有倍数差别;如果两者成本相差很大,学费就会有很大差别。对以上推论的检验可以到实行成本补偿理论的美国高校中寻找,对公立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私立大学哈佛大学的学费分析表明,研究生和本科生学费确实比较接近,其中哈佛大学文理学院本科生与文理学院研究生学费(教师教学工作对于本科生和研究生并未区分)完全相同(如表1、表2所示)。对伊利诺伊州全部公立和独立非营利高校(Independent NFP institution)的学费分析也表明,本科生和研究生学费比较接近,其中大部分高校研究生学费低于本科生学费(与我们的常识相反),这表明这些高校认为研究生的生均成本是低于本科生的(基于补偿比例相同的假设基础)(见表3)。

表3 伊利诺伊州2001-2002学年部分高校全日制学生(本州)本科及研究生学费(美元/学年)[12]

学校名称属性 本科学费 研究生学费

东伊利诺伊大学 公立43013831

伊利诺伊州立大学公立44783837

北伊利诺伊大学 公立48154767

伊利诺伊大学——春田分校公立36113314

奥罗拉大学独立非营利13368

8226

奥罗拉大学独立非营利15340

9310

伊利诺伊理工学院 独立非营利18700 10720

森林湖学院独立非营利22206

8400

米立津大学独立非营利17284 10800

罗斯福大学独立非营利13970

9920

注:以上研究生学费不含法律、医学等职业性研究生学费。

目前,计算生均教育成本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共同费用如何在不同层次学生之间进行分配。目前的基本研究思路是将总经费除以折合的本科生人数计算出本科生生均教育经费,再通过折合数推算出研究生生均教育经费。美国教育经济学家Bowen确定的折合比例为:大学一、二年级1.0,三、四年级1.5;研究生一年级2.1;职业性研究生二年级以后2.5,学术型研究生二年级以后3.0。[13]目前国内通用的折合比例参考国家拨款数取得,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折合比例曾是1:2:3;北京大学财务部陈淑梅根据财政拨款并参考其他因素(如新西兰折合比例和教育部要求比例等)将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折合系数调整为1:1.5:2。[14]教育部最新的文件(教发【2004】2号)也确定了同样的折合比例。[15]在估算本科生生均教育成本之后,硕士生生均教育成本乘以1.5后取得,博士生乘以2取得。崔邦焱博士对这类主要考虑拨款的简单折合比例的评价是:“本身缺乏依据,同时将总经费不分直接和间接费用,不加分析地全部采用分摊的方法计算,不符合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他的评价抓住了以上简单折合比例的主要问题。基于其分析,崔邦焱博士提出按各类学生教学活动量,即各类学生选课学分占选课总学分的比例进行分摊,这一方法有所进步却没有考虑以上所论不同层次课程在成本因素上的一系列区别。[16]

北京大学陈淑梅采用以上方法的估算结果为:北京大学的本科生均教育成本为27035.71元,硕士生生均教育成本为40553.57元,博士生为54071.42元。[17]如果以生均成本的25%分担比例,硕士生学费为10139元,博士生为13517元。在未区别科研成本的情况下,崔邦焱博士对另一所大学的生均成本计算结果更高,博士生生均成本超过9万元。[18]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研究结果对我国未来研究生学费定价产生了很大影响,多所大学基于以上研究制订了收费预案。[19],目前研究生收费基本政策(调研中)也按此逻辑进行。[20]博士生收13000元学费在实践中是否可行的问题提示我们,对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的内涵必须进行学术反思。

五、结论

依据高等学校职能和会计科目管理区分成本对象,根据配比原则可将高等学校成本分为教育成本、科研成本、社会服务成本和“杂项成本”四类。在确定杂项成本、科研成本和各类奖助学金不属于研究生教育成本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课程学习阶段的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与本科生生均教育成本接近,没有倍数差别,目前国内高校可以按1:1考虑(根据教学计划有所不同,目前折合中只应当有两个年级的硕士生加一个年级的博士生参与折合),或者研究生低一些。研究阶段的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为0。(2)如果采用成本补偿理论作为研究生学费定价的理论基础,按同样补偿比例本科生和研究生学费应基本接近。(3)传统观点认为生均教育成本随教育级别的提高而提高[21],这一理解是不对的,生均教育成本的高低与教育级别的关系并不绝对。由于成本因素的复杂性,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并不必然高于本科。这三点重要结论对于我们准确计量生均教育成本,对于我国研究生学费政策的确定,无疑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值得指出的是,本文为纯理论分析,这是文章局限所在。因此,关于研究生、本科生课程负担以及其他成本因素分析、依以上成本划分进行的研究生生均教育成本、科研成本和高校其他成本的分析和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将十分值得期待。

(笔者特别感谢丁小浩老师对这项研究给予的帮助,感谢陈晓宇先生多次交谈对文章的启示和对文章初稿极有价值的批评,感谢北京大学财务部常红女士提供的会计学方面的帮助。本研究论文得到经中流文教基金会及喜玛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大陆青年学者基础研究奖助”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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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平均教育成本分析_研究生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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