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党章变迁看民主集中制理论的历史演进_民主集中制论文

从党章变迁看民主集中制理论的历史演进_民主集中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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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共产党81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先后有16个版本的党章。其中通过了11部党章,另有一部含有党章内容和作用的一大党纲和四次党章修正案。涉及到民主集中制理论变化和修改的党章和修正案有9个:民主革命时期4个,改革开放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2个,改革开放新时期三个。

一、民主革命时期(1921—1949年)

按照什么样的组织原则建立统一的中国共产党,是党在创立时期面临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当时,党的创始人对民主集中制并不十分了解,在一大制定的党纲中也没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明确宣布,中国共产党完全承认第三国际加入条件,其中第十三条是:“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这是在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上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在二大党章中,规定了各级执行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在党的会议上,少数必须绝对服从多数;下级机关必须服从上级机关,如对上级机关的命令有异议时,可提交更上一级机关判决,在未判决期间,仍须执行上级命令;全体党员必须绝对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说明党经过一年的实践,对民主集中制开始有了较明确的认识。三大、四大党章在组织原则、组织制度上基本上沿用了二大党章的规定。

党的五大后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首次明确提出“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同时,该党章还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党在全国范围的组织系统;规定了全国代表大会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责、任务等。然而,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由于发扬民主不够,在处理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时,往往侧重于集中一面,加上陈独秀的家长制作风,使党内民主难于开展。

针对陈独秀的党内家长制对党的严重危害,以及“八·七”会议以后出现的极端民主化的倾向,党的六大《政治决议案》中明确提出:党“要实行真正的民主集中制,秘密条件下尽可能地保证党内的民主主义,实行集体地讨论和集体地决定主要问题;同时反对极端民主主义的倾向”。六大通过的党章首次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三条基本原则(原文称基本条件):“1、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2、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3、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恰当地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这些原则体现了民主和集中两方面的要求,有其积极、进步的一面。由于受共产国际的影响,党内生活中的缺点并没有克服,分散主义、极端民主化的倾向仍然有所反映。特别是王明“左”倾教条主义把持中央后,一切围着共产国际的指挥棒转,使党所制定的路线、政策与中国国情、党情完全脱节,最终导致党及其领导的红军几乎陷于灭顶之灾。

经过遵义会议、延安整风运动,对一系列错误倾向的斗争及其理论总结,党逐步认识了在中国条件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特殊重要性和困难,也积累了自己独特的经验。这些认识和经验在七大党章和修改党章报告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七大党章首次对民主集中制作了明确的定义:“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同时,还对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做了四项概括,其中“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四个服从”首次在党章中被完整地提出来了。刘少奇在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说:“我们的党,不是许多党员简单的数字的总和,而是由全体党员按照一定规律组织起来的统一有机体,而是党的领导者被领导者的结合体,是党的首脑(中央)、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依照一定规律结合起来的统一体。这种规律,就是党内的民主的集中制”。把民主集中制提到党的组织规律的高度来看待,这说明党对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二、改革开放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1956—1978年)

1956年八大通过的党章和修改党章报告是建国以来毛泽东建党思想发展的重要标志,是探索执政党建设规律的初步成果。在总结苏共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八大更加认识了民主集中制对执政党建设的重要性,除了将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原则由七大的四项增加到六项外,在党章总纲和修改党章报告中都有较多的阐述。归纳起来,着重于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正确解决民主集中制中的上下级关系问题,以克服对发扬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注意不够和不适当的过分的中央集权的缺点;二是强调各级党组织中的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是提出了反对个人崇拜的重要任务。但未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特别是对坚持党中央内部的民主生活,仍然缺少制度上的保证。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一方面,指导思想上的“左”倾错误已十分严重;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被破坏,党的领导人不受约束和监督,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系于一人,加上林彪、康生等人别有用心地煽动与破坏,党就不可能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了。

党的九大是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极不正常、个人崇拜达到狂热化程度的情况下召开的。九大党章虽然在形式上承认民主集中制,但删掉了八大党章许多正确的规定,并做了许多错误的论述和规定。如九大党章删去了党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以及任何重大问题都由集体决定的规定;把党历来坚持的选举制度改为“民主协商选举”。十大、十一大通过的新党章虽然承认或强调了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但由于在指导思想上尚未拨乱反正,没有解决如何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问题。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2002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经过历史的严重曲折之后,党对于执政条件下民主集中制的必要性、艰巨性的认识,比八大时深刻得多、全面得多。把党建设成为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党,被作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根本任务和重要目标提出来了。鉴于历史上常常把民主与集中割

裂开来,用“集中指导”来限制民主的错误做法,十二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作了新的表述,即“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十二大党章在八大六条框架的基础上,做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明确地把反对个人崇拜作为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党章上作了具体规定,这不仅有利于从制度上杜绝个人崇拜的现象,而且对民主集中制理论也是一个重大的发展。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十二大党章对选举也做了新的规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这一规定从制度上保证选举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关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十二大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这一新的规定既坚持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又有利于更充分地发扬民主。

十三大通过的《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只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关于健全民主集中制方面,增加了差额选举、“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以及全国代表会议职权的内容。

党的十四大通过的部分修改《中国共产党章程》,在保持党章原总体框架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条文的内容作了删改、调整和充实。关于民主集中制问题,十四大党章对其内涵做了新的表述,即“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并指出,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这表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使党对民主集中制内涵的认识又有了新的发展。十四大党章所阐述的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其基本要求是党的各级组织一律由选举产生,党的权力属于党的代表大会及所产生的委员会;党内重大问题由集体民主讨论之后,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决定;党的领导人要实行任期制,废除终身制。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其基本要求是:全党有统一的中央,统一的党章,统一的纪律,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由此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至此,民主集中制理论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体系。十五大、十六大党章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完全沿用了十四大党章的内容。

从我党历届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规定可以看出,这一理论的发展有一个由浅入深,由略到繁的逐步丰富、完善的演进过程,它反映了我党对民主集中制规律的认识的曲折经历,反映了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曲折过程。认识和回顾这一历史过程,对于今天我们正确认识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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