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以及依法治国步伐的推进,党内法规越来越规范化与体系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也显得更加重要。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彰显了共产党治党管党的决心,也有利于同国家法律进行顺畅的协调。协调与衔接好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对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协调;衔接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这一问题,提出要全面推行依法治国,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这意味着法治观由过去的国家法中心主义转向法律多元主义。“法律规范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两大体系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区别
虽然党内法规也以“法规”为称呼,但是实际上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前者属于政治制度,后者是法律制度。第一,立法的主体不同。国家法律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为制定主体。第二,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国家法律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各类组织,在适用对象上具有普遍性。党内法规只调整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第三,实施保证方式不同。国家法律以强制力作为保证实施,党内法规的强制力较弱,主要依靠党组织、党员的觉悟以及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去保证实施。第四,制定程序、规范化程序不同。由于法律要具有稳定性,要在一段时间内稳定适用,不能朝令夕改,这决定了国家法律有着非常严格的制定程序。而党内法规可以根据一段时间内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以及党内出现的新情况等进行灵活调整,及时制定出新的法规,制定时间较短。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联系
虽然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但是二者也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第一,法律规范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目标的重要支撑。第二,法律规范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的本质追求具有一致性。中国共产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家法律正是党的意志和人民利益的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地位决定了党的意志同时体现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中是中国社会法治化的根本特色。总的来说,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是一脉相承的,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两个有力抓手。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协调与衔接中坚持的原则
(一)国家法律高于党内法规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若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对其进行追究。党章中也对此作了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并不意味着党内法规就可以突破国家法律,宪法法律的红线不可逾越。既然将党内法规吸收进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表明党内法规体系的建设必须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边界,遵循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
(二)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
对于党员来说,党员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之外,还必须遵守党章,党章是党员需要遵守的基本党内法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员是有着特殊政治职责的公民。一方面,党内法规对党组织的规定要严于其他的国家机关,另一方面,党内法规对党员个人的要求要严于普通的公民。普通公民违反了国家法律之后,只需要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党员违反国家法律之后,除了承担法律责任,还需要接受党内的纪律处分。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于党员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生活纪律等的规定就要严于国家法律。
三、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存在不协调之处的思考
(一)内容规定存在不一致
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数量都十分多,党内法规的内容有时会出现同国家法律出现不一致的情形。《监察法》的通过使得《公务员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要做对应的协调,并做相应的修改,党内法规也需要和《监察法》保持协调。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一些党内法规的内容和《监察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例如,《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留置的时间作出了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情况特殊时,可以经批准可以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而2017年1月8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对纪律检查机关审查的时间作出了规定。审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90日,情况特殊时,经过批准也可以延长一次,时间不得超过90日。严格来讲,三个月和90天并不是一个概念,三个月不一定等于90天。诸如此类不一致的地方还存在很多,都是需要进一步思考和完善的。
(二)如何处理党内法规的先进性与国家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关系
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党在制定党内法规时必须要结合实际,灵活变通,及时制定解决对策。这种灵活性好处在于党组织可以随机应变,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和时间同国家法律相比要大大简化和简短。而国家法律的稳定性要求法律在一定期间内不能有很大的变动,这既能够增加民众对法律的信服力,也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党内法规的先进性和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的这种鲜明对比必然会导致有一部分党内法规的规定是超前的,是宪法法律不能够及时制定和变通的,这就会产生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造成了两者协调与衔接时的不顺畅。因此,如何处理这两种关系是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需要重点去研究的。
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如何协调与衔接
(一)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边界
要厘清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界限,首先就要求党内法规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国家法律相抵触。其次,党内法规不能与国家法律的规定发生重叠。前面笔者谈到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区别,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有各自调整的对象,要避免出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出现职能重叠、职能断层的现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发生重叠,一方面会在协调中产生冲突,为协调增加难度,另一方面对同一事项做重叠规定也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
(二)加强党内法规立法水平
党内法规在制定过程中,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制定法律保留的事项和应当由中央党组织规定的事项。一方面,党内法规的制定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的立法原则,按照党内法规的立法程序进行。另一方面,同国家法律制定的严格要求相比,党内法规的要求会稍微低一些。法律在制定过程中除了结合实际进行大量的调研,还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中国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规定党内法规在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党内法规立法工作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立法。但什么时候是必要该条例并没有作出规定,应当对“必要时”做一个细化的解释。笔者认为,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在涉及到一些专业的法律问题时,也应当在立法中融入专家学者的论证,使得党内法规更加科学化。
(三)党内法规体系化构建
党内法规十分灵活,这无疑为同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增加了阻碍。要实现党内法规的体系化建设,需要从横向和纵向来分别推进。从横向上来看,党内法规必须涵盖党内事务和针对外部的一部分工作需求。各个部门之间合理划分,分工合作,实现整体的一致性。从纵向上来看,党内法规必须具备整体的层次性。目前,虽然党内法规已经基本形成了横向和纵向的架构,但是党内法规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需要加强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通过备案审查制度,在党内法规发布之初及时进行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及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评估。党内立规评估既是一个重要的完善环节,也是一项重要的协调机制[1]。《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要求应当对党内法规适时进行清理,依据清理的状况对相关的党内法规及时作出修改、废止等处理。
结语:
党内法规的体系化,既是新时期党面对的新任务和新要求,也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重要保障。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能够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虽然目前党内法规已经有了一定的体系,制定过程也更加规范化,但是要做到同国家法律的协调与衔接还需要对党内法规的立法水平等做进一步的完善与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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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燕玉娜(1993-),女,陕西榆林人,硕士研究生在读,西北政法大学201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论文作者:燕玉娜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9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30
标签:党内论文; 法规论文; 国家法律论文; 法律论文; 体系论文; 法治论文; 党员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9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