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评级体系的国际接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体系论文,我国论文,信贷风险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贷资产质量是商业银行的生命线。要控制银行信贷风险,实现商业银行有效的信贷管理,其前提之一就是如何识别出问题贷款;而建立与完善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则是贷款风险识别的关键所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创设了一项以内部评级为基础的新的IRB(Internal Ratings Based-approaches)风险衡量曲线测定法。这是一种更具有风险敏感度的处理方法;它为各国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识别体系乃至贷款管理的创新与完善,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如何既能兼顾本国国情,又能有选择地借鉴、接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以建立起严格科学的贷款质量分类管理体系,有效地控制银行风险,是当前迫切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问题。
一、贷款风险评级体系的建立依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部评级法
与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的修正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了更加科学合理的监管框架。它由三大支柱协调运作而成,即除了继续规定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外,另两根支柱分别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或信息披露”;二是将风险的定义从1988年的仅针对信用风险,进一步扩大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是新资本协议给出了两种计量信用风险的方法,即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
为了测算银行的风险资产状况,银行必须对资产进行评级,并相应确定风险权重。最初银行评级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而新资本协议中则较多地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风险评级体系。
1.内部评级法的内涵与意义
信用评级的核心是充分揭示借款人特定债务的信用风险。为此,商业银行要对影响借款人未来偿付能力的各种因素及其变化趋势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再确定借款人的违约可能性及严重程度。内部评级法正是考虑到了这一点。它是商业银行在满足监管当局规定的一系列监管标准的前提下,利用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来确定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以确保银行资本充足;是反映银行特殊风险的一种方法。
银行对信用风险的内部测量是根据与借贷者及交易对手过去交易记录的分析,以及对借贷者、交易对手的违约情况进行评定后所给予的相应评级。银行对其内部评级的每一等级估计其违约概率、既定违约下的损失和违约时的风险,而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权重就是由这三个因素的函数决定的;这个函数将三个因素转化成监管风险权重。与此同时,银行通过将每个客户资信情况的评估结果转换为对未来潜在损失量的估计值,并以此构成确定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内部评级法不仅可用于监测信用风险的构成、制定各类客户的总体风险水平和贷款限额、监测客户评级结果的变化情况,而且还可用于确定准备金规模、贷款定价、利润等;它体现了信贷组织安排和设置上经营理念和管理思想的创新。
由于内部评级法是利用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数据确定资本金,因此,它有助于银行提高自身的内部风险管理水平以及以此为基础全面开展信用风险管理;同时,它还有利于监管资本和银行经济资本的趋于一致,有助于风险敏感与激励相容。
2.内部评级法的主要内容及实施要求
内部评级法将债项按借款人的类型分为:公司、零售、国家、银行、股票、项目融资等6种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但计算方法区别不大。以计算公司类型债项的风险资本方法为例,它需要四个输入参数:(1)债务人的违约概率PD(Probability of Default),这是内部评级法可计量的核心;(2)违约后债项的违约损失率LGD(Loss Give Default);(3)违约时的风险暴露或违约风险值EAD(Exposure at Default);(4)债项的到期时间M(Remaining Maturity)。
内部评级法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LGD、EAD和M由监管机构确定;而在高级法中,这些数据则允许采用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结果计算。见表:
内部评级法的关键是如何根据内部评级系统确定四个输入参数。巴塞尔委员会规定,PD的确定必须通过对这个级别的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是由实证研究得到的,而且是作为保守的前瞻估计。在初级法中,对于无担保或无抵押的债项,按照其是优先和非优先贷款分别规定LGD为50%和75%;对于有抵押担保的债项,则按抵押品的性质分类,通过计算抵押品的折扣比例,归类得到相应的LGD。在高级法中,LGD则可以根据银行评级系统的内部数据分析得到。对于表内业务,所有债项的EAD被定义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名义未清偿额。对于表外业务,初级法中对各种工具规定了一定的转换因子;而高级法中则允许银行使用自己内部评级系统规定的各种债项的EAD。
关于内部评级方法的实施要求,新资本协议规定:(1)只有当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经过严格的统计检验,满足一定的条件并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才能使用这一方法;而且监管部门还要对内部评级系统进行经常检查。(2)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必须是两维的:一维是针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用以测算违约率(PD);另一维反映债项的特殊性质,用以测量清偿率(LGD)。(3)对于使用初级法的银行,要求其必须有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率;对于使用高级法的银行,要求其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LGD。同时,必须保存历史数据,将其作为内部评级系统完善的基础。(4)银行内部评级系统必须进行经常性检查、更新、评估,以保证系统的实时性和正确性。
二、内部评级法与贷款管理分类法的差异
银行的信用风险是指银行的债务人或交易对手违约造成损失的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控制,是与银行贷款的分类直接相关的。国际上对贷款分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类以美国为代表,即以风险度为依据,将贷款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财务状况正常,还款来源稳定,担保人资信良好;“关注”贷款是指这类贷款目前偿还贷款本息尚没有出现问题,但潜在问题如果发展下去,将会影响到贷款的偿还;“次级”贷款是指这类贷款的缺陷已很明显;“可疑”贷款是指这类贷款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损失”贷款是指贷款已经全部或大部分损失掉。五类贷款中,前两类属于正常或基本正常贷款;后三类则已经出现明显的问题,属于不良贷款。另一类是一些大洋洲国家,它们按贷款是否计息分为正常与受损两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推崇前一种贷款分类法。
上述的五级分类仅仅是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一个初级阶段,或者说五级分类主要是便于监管当局检查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并以此要求商业银行计提贷款准备;这种分类并不能满足商业银行有效地进行贷款管理的需要。适合商业银行的贷款分类,应该比监管部门规定的五级分类标准要复杂得多。银行业要在风险管理上进入一个更高的阶段,应该积极实行更高要求的内部评级法;它比五级分类法更严格科学。
内部评级法与五级分类法的主要区别在于:
(1)IRB法是以多年的历史数据为基础,通过数理统计分析等方法,分析计算出贷款人和债项大小的绝对数据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开展信用风险管理。而五级分类则是以主观判断为特征,缺乏必要的定量分析,而且与贷款的实际损失是脱钩的。
(2)IRB法体现了对贷款发放的事先管理,强调通过分析既有的数据来预测和防范未来的风险,因而能有效地决定贷款发放与否、贷款发放额度、贷款利息水平以及抵押担保的要求等。而五级分类则只能在事后的检查或补救中发挥一些作用,如跟踪调查借款人的合同执行情况、经营情况以及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催收逾期贷款本息等工作。
(3)IRB法是二维评级系统。一维是针对客户即借款人的评级。它是根据商业银行自定标准将借款人划分为不同档次(如AAA、AA、A;BBB、BB、B;CCC、CC、C),计算出可比性的风险计量指标,以测算清偿率(PD);另一维是针对债项的评级。这项评级需要将正常贷款分为7级,不良贷款分1级,同时纳入抵押品、还款优先程度、清收结果与时间等因素,然后计算出违约时的损失率(LGD)。通过计算PD和LGD,最后计算出预期损失(EL)及非预期损失(UL)。预期损失用准备金抵补,非预期损失用资本金抵补。五级分类则是一维评级系统。它不区分借款人与债项这两类不同性质的风险以及影响这两类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它既不能准确地反映风险,更不能有效地防范风险。
目前,内部评级法已被金融制度比较成熟的西方国家许多大银行所采用,同时这一方法还被赋予了不少新的功能。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评级体系与内部评级法的接轨
受国际金融组织的推荐,我国借鉴了以美国为代表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从1998年5月开始试行并于2002年1月全面实施。因此,要在短期内采取内部评级法以实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可能困难较大,但我国银行业必须有超前意识,否则追赶成本太高。
1.中国银行业接轨内部评级法的初步响应
为了接轨新巴塞尔协议,并向内部评级法过渡,目前我国银行业正在准备全面推行贷款质量十二级分类管理办法,它比五级分类法更严格和科学。具体来说,十二级分类就是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把其中的正常级细分为五级;把关注、次级和可疑分别细分为两级;损失级不细分,仍为一级。通过这种细分,银行可以动态地掌握贷款质量的适时变化。如果有笔贷款正在级级下滑,银行能及时发现,并根据风险程度和银行风险承受能力采取相应的措施。
近年来,虽然我国银行业在风险管理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相对而言,其风险管理水平,信用方式与市场风险量化方法还比较落后。因此,应该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正式公布为契机,在国际接轨与兼顾国情的基础上逐步运用IRB法,以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我国银行业在21世纪的竞争力。
在中国银监会的组织下,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正在为实施IRB法作准备。如中国工商银行已开始启动内部评级法工程,所推广的中长期贷款评级办法借鉴了国际先进的债项评级理念和信贷分析技术,将信用评级的作用逐步延伸到项目贷款以及风险的识别、衡量、决策、监控等方面,为今后实施内部评级法提供了丰富、规范的基础数据;中国银行详细划分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计算出了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中国建设银行结合新资本协议的测算,进一步完善了信用风险预警体系。
2.对我国商业银行如何作好过渡性准备的思考
就我国而言,由于缺乏建立内部评级体系的基本客观条件,比如商业银行一般都缺乏对信用风险进行量化的分析能力,难以计算出客户的违约概率和贷款的损失率;又如,根据内部评级法测算的资产规模较原来要减少2%-3%,这样自然就提高了资本要求,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等等,因此,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可能性较小。但同时必须强调的是,虽然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条件立即实施IRB法,却迫切需要深入思考如何认真借鉴、积极准备向IRB法过渡。因为从中长期来看,只有实施IRB法,才能以新的监管理念和先进的风险监管手段,从根本上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健性,提高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
内部评级法作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内容,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有机结合,反映了现代银行业务的多样性、系统性和精确性,代表了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我国商业银行如何具备条件,逐步实施IRB法,事关重大;只有满足了IRB法这一标准,商业银行才能在国际化、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和发展。而且,如果不实施有IRB法等内容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一国的国际经济活动就可能受到多方面限制。比如,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将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执行情况挂钩,因而一国的国际贷款申请可能会受到影响;又如,未达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的国家,其银行业将难以在发达国家开展业务或开办新机构。另外,我国加入WTO后,国外银行正在依托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市场营销手段,与中国银行业展开全面竞争,因而中外银行间的差距不仅体现在前台营销方面,更是反映在后台风险管理领域。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有接轨新巴塞尔协议、准备实施IRB法的紧迫感及实际行动。
在接轨新巴塞尔协议、借鉴IRB法的有关准备中,我国银行业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早作准备:
一是要加快建设IRB法的信息数据库。先进的风险评级系统需要有强大的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持,因而建立统一的数据仓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对实施IRB法至关重要。目前,我国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数据质量不高,缺乏规范性,这些都直接影响到内部评级结果与风险相符与否。因此,各银行应该尽早着手收集借款人和债项的所有必要的信息,为今后采用定量分析方法来监测、管理信用风险作好基础性的准备工作。
二是争取得到相关国际组织及国际金融机构在转移内部评级体系方面的开发经验和系统技术支持,促进国内外银行在IRB领域的技术交流,以降低国内评级体系的开发成本。
三是建立并长期拥有一支风险评级的专业化队伍,特别地注重对现有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这是因为,风险分析技术日新月异,专业人员知识的及时更新对于确保IRB系统的先进性的实用性,都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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