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国民收入的重新估算_光绪论文

晚清厘金历年全国总收入的再估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晚清论文,总收入论文,历年论文,全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5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587(2011)—03—0001—24

由于清代会计制度的混乱和奏报档册不完整,清代厘金历年全国总收入,始终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清代,无论是国人还是外人,都曾作过全国厘金岁入的统计与估计,但即使清政府就全国厘金岁入总数进行的专门调查结论也仍然不自深信。民国时期,罗玉东先生综合清人有关估计和披阅大量档案文献史料,对晚清厘金历年全国总收入作了重新估计,但其结论与清代中外人士的估计相去不远。因此,罗氏关于清代厘金全国岁入大体在1400万两至2100万两之间的估计数基本上成为定论。本文拟在罗氏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笔者整理的新数据、新材料对罗氏的数据进行调整、辨析,提出晚清厘金历年全国总收入的新估计,认为光绪五年以后,清代厘金岁入已常年在2000万两以上,光绪二十九年以后突破3000万两。

一、清代中外人士有关全国厘金岁入数据的评估

晚清厘金是清政府为筹措镇压太平天国军费,于咸丰三年(1853)八月由左副都御史雷以諴和已革扬州知府张廷瑞在江北首创的。① 浙江、广西、湖南、湖北等省相继仿行,钦差大臣胜保复两次奏请推广,厘金局卡遂遍布各省。至清末,全国仅西藏、青海两地未见有厘金征收报告。② 太平天国运动期间,各省就地征厘筹饷,本无系统奏报;厘金亦非国家正项收入,清廷亦未深究收支确数,故直到光绪初年,虽全国军务告竣,清廷于全国厘金收入仍不甚了了。

光绪十一年,有人根据光绪十年十二月邸钞核算,“除陕西、云南未据报部外,江苏每年约收三百廿四万两,安徽约收九十余万两(内征钱七十万缗,合而计之),江西约收一百五十余万,浙江约收一百二十余万,湖南北约收二百八十余万(湖北多于湖南,内征钱一百九十万缗,合而计之),福建约收一百九十余万,广东约收一百五十余万(以洋银折合),广西约收八十余万,山东西约收六十余万(山西仅收二十万),河南同洋药收三十余万,直隶洋药约收十余万,盛京约收二百余万(以东钱三百余万缗,续加征五十余万未算在内),贵州约收三十余万,统计每年应收货厘一千七百八十四万两有奇,报部者如此多多,而未报部者亦非少少矣。”③ 内虽有将全部厘金均称为货厘之误,但却是目前发现的清人关于最早的全国厘金收入统计数。如果加上云南、陕西未报收入,光绪十年全国厘金收数已超过1800万两,比罗玉东《历年全国厘金收数》表④ 估计光绪十年全国收数在13901千两—14201千两之间多出四百多万两。但这个核算数存在不少问题,如江苏厘金收入多估一百余万两,而浙江却比同年上报数少估60万两,其他省份亦与当年实报数有颇多出入,难以作为确据。这条材料的价值在于它表明了,至少在光绪中叶,一些官员已经不相信各省实报的厘金收入,而估计全国厘金收入至少在1800万两以上,还不包括各省的隐匿收入。而且就光绪十年以前的厘金收入而言,光绪七年户部已有18580444两有奇的记录,其中虽有补收上年尾数在内,而非截然一年实收之数,⑤ 然补收年年有之,故1800万两厘收的估计确是符合当时户部所掌握的数据的。

但此后户部掌握的厘金收入数据却出现了明显减少。甲午以后,刘岳云根据户部册档,编制了《光绪会计表》,其中详列了光绪十一年至二十年的各省厘金收入,统计如表1。⑥

根据这个统计,光绪十一年至二十年间,全国厘金收入最低在1300多万两,最高超过1600万两。根据刘岳云开列的直隶、江苏、安徽、江西、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新疆、福建、台湾、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二十省百货厘金最多收入合计为16279545两,最少收入合计为13147563两;开列江苏。四川、广东、广西四省盐厘最多收入合计为4558632两,最少收入合计为4047118两;开列江苏、河南两省鸦片厘金最多收入合计为1783416两,最少收入为1328253两。⑦ 将上述数据合计,最多收入合计为22621593两,最少收入合计为18522934两。当然,光绪十一年至二十年间的厘金实际收入不能按照各省最高收入合计统计,但即使根据刘岳云提供的各省最少收入合计,也已经超过1800万两。李希圣《光绪会计录》提供的光绪十八、十九两年全国厘金收入数与刘岳云相同,但提供了光绪十九年十九省(未含新疆、台湾)及盛京的具体收入数据,其中奉天所收53万余两,⑧ 为刘岳云记载各省最少厘金收入,以此计入,光绪十一年至二十年间,全国厘金至少已达1900万两。

光绪二十四年,户部采纳御史陈其璋的建议,奏准“与各国开议酌加进口税。停收厘金”。⑨ 为了评估加税免厘的得失,户部电询各省光绪二十三年厘金收入,据盛京、吉林、黑龙江、直隶、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新疆、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二十二省区电复汇总,“总共收银一千零七十万零九千余两;总共收洋一百八十八万五千余元,约合银一百三十七万六千余两;总共收钱五百五十四万八千余串,约合银三百七十万两。统共约合银一千五百七十八万余两。”⑩ 这些收入中,除若干省份将盐厘、茶厘、鸦片厘金混报入百货厘金外,多数未计入盐厘、鸦片厘金的收入。盐厘、茶厘、鸦片厘金不在加税裁厘范围之内,但对全国百货厘金收入仅1500余万两的汇总统计,清廷并不深信。因此,清廷反复要求各省将厘金内销、外销之款和盘托出。光绪二十八年,户部初步查清全国厘金报部之款约为1700万两,似厘非厘之款约三四百万两,内外销款共约2000万之数。(11) 这是光绪年间清廷掌握的厘金收入最高数字。

宣统三年,清政府试办预算,度支部预算厘捐收入为43187907两,资政院复核之数为44176541两,比度支部预算数高出988634两。(12) 仅八年时间,厘金收入竟增加一倍以上。但是,宣统四年预算厘金收入却又骤降为24389337两,(13) 只占上年预算收入的56%,说明宣统三年的预算收入很不可靠。

对于光绪二十年以前的厘金收入,还有两位英国领事官进行了评估。一位是驻琼州领事派克(E.H.Parker),另一位是驻上海总领事哲美森(G.Jamieson)。兹据罗玉东著作将两人估计数列于表2。(14)

这两个估计数远低于刘岳云的数据,罗玉东批评甚详,无须深论。需要指出的是,哲美森另列有盐课盐厘收入13659000两,土药2229000两;而派克另列有盐课盐厘收入13050000两,土药2830000两,茶厘900000两。(15)

赫德曾将光绪二十七年的百货厘金收入估计为16000000两,另盐税(即盐课盐厘)13500000两,洋药5000000两,土药1800000两。刘岳云对庚子以后至光绪三十一年间的厘金收入评估时,采纳了赫德的数据,仅将盐税收入改为12500000两,土药厘金收入改为2000000两。(16) 罗玉东认为,海关在续英德借款成立后接管七处厘金、庚子赔款成立后接收部分常关时两次对各省厘金作了部分调查,并采用了派克的一部分数字,总数且与罗氏本人的统计数接近,故赫德对于光绪二十七年全国厘金收入的估计数接近事实。(17)

肯爱德(J.Edkins)在《中华帝国的财政与赋税》一书中也提供了一些估计数据:据N.J.Hannen爵士估计,在每年88979000两的财政收入中,厘金为12952000两。1902年4月26日的The Daily News据“中外报”报道,厘金收入为1600万两。(18) 这两个数据完全来自哲美森,并无新意。

马士(H.B.Morse)在1905年对全国厘金收入也作了一个估计。他根据派克的估计数,加上162%的附加(accretion)和10%的附加费(accretions' charges)计算,百货厘金当为34382260两,土药厘金收入当为8155060两。但马士对于附加和附加费测算数值很成问题。他所依据的是China Mail在1885年报道的一个案例。报道称,洋商在某厘卡交船只通过费12000文,如索要收据,需交银4两,按时价折钱为16000文,洋商投诉领事,经交涉,主管机关答复,此4两中包括倾铸、损耗、装鞘、解运等各种费用,依惯例16000文即征银4两。然撰文者将此例释为厘卡征12000文外另行索银4两,总共合银7.5两,正款4两,附加3.5两(而即使按报道所说时价计算,12000文也只折合银3两)。马士据此错误推算,加上1895年、1900年两次加重厘金的考虑,认为附加率当在162%,再加上附加本身的征收费用约为10%,即形成了他关于清末百货和土药厘金的收入估计数。(19) 仅根据一个个案,而且是错误推测的附加比率基础上推演全国的厘金数据显然难以采信。他还把全国厘金收入分为三部分,一部分用于中央行政开支,一部分用于省行政开支,一部分用于地方行政开支。用于中央行政的开支部分,他采用了派克的估计数。派克估计全国货厘收入为11930000两(广西未估计,吉林、奉天除外),土药税为1960000两,合计为13890000两。马士即以此数作为厘金用于中央行政开支之数。用于省行政开支、省级以下地方行政开支两部分,马士分别估计为22502000两、3639000两。他认为,全国人民实际所负担厘金之数为40031000两。(20) 诚如罗玉东所批评的,马士将派克估计的全国厘金收数全数归入中央行政开支,显然不妥,但我们要注意的是,马士显然注意到了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大量隐匿的厘金收入,宣统三年财政预算厘金收入四千余万两,反映了清廷大规模清理财政以后的成果,马士在1905年的估计数虽然缺乏可靠的根据,但就其估计收入总数与实际情况而言,大概相去不会太远。

瓦格尔(S.R.Wagel)在1914年出版的《中国金融论》(Finance in China)中,对赫德与马士的估计提出了批评。他以全国贸易总额为根据,假定全国厘金税率平均为5%,以税率乘贸易总额即得假定一年应收得之厘金款额,再减去40%的子口半税之免除数及行商等之侵蚀,即得实际的厘金收数。他估计民国元年(1912)全国贸易额为10亿两,应收厘金5000万两,减去子口半税之免除及行商等之侵蚀2000万两,实际应得厘金3000万两。他认为,光绪三十一年全国贸易额仅8亿两,故厘金收入绝不可能达到马士估计的4000万之数。光绪二十七年全国贸易额为5亿两,大致可得赫德估计的1600万两厘金收入。(21) 罗玉东认为,瓦格尔所引用的中国贸易额,即是海关报告册中之各埠每年全部贸易总值之和,而全国内地往来不经过各埠海关之贸易,是不包括在这个总额内的,而此项内地贸易实际上乃是厘金大部分的税源,故仅据经过海关之贸易总额计算厘金收数,则所得结果之不足以代表全部厘金收数,自不待言。入口外货除得享受子口半税之优待免纳厘金外,如在各埠租界内销售,亦可避免厘金,此点瓦格尔亦未顾及,可谓疏忽。(22) 平心而论,瓦格尔所采信的全国贸易总额数据未必可靠,但其评估方法却有可取之处。罗氏以哲美森估计光绪十七、十八、十九三年平均每年贸易额为3.1亿两的数据质疑瓦格尔的评估方法,但哲美森的数据问题更大。近人根据国内消费量估算茶叶、蚕茧、棉花、罂粟、粮食五种农产品商品值,1840年以前为19244万两,其中国内销售18386万两;1894年为55984万两,其中国内51282万两。(23) 药材、油料、布匹、竹木、皮毛等大宗商品尚未计入,即已远远超过哲美森的估计数。况且进口洋货也未必如罗氏所言全部领取子口税单销售。瓦格尔的问题在于,一是缺乏可靠的国内贸易额统计数据,二是评估参数的科学确定,比如瓦格尔定平均厘金率为5%、偷漏、侵蚀为40%,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综观清代内外人士及清廷对于百货厘金收入的估算数据,按其年代分布,光绪二十六年以前,有1200万、1400万、1500万、1800万两等;光绪二十七年以后,则有1600万、2000万、4000万两等。如果说二十六年以前厘金收入估算相差600万两尚可以衰旺解释,那么,二十七年以后前后不过十年,相差竟至一倍以上,无论以衰旺还是以扩充,均难以解释。这是后人理解清代厘金收入数据困难的原因所在。

二、民国时期罗玉东先生对全国厘金收入估算

迄今为止,对晚清厘金史研究作出最大贡献的,非罗玉东莫属。有关罗氏的生平和写作《中国厘金史》的经过,我有另文介绍。(24) 即使我们今天以冷峻的学术眼光审视这部著作的时候,仍然不能不对这位学界先辈怀着莫大的敬意。

罗玉东采用的统计方法是:一、根据清代档案文献,对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台湾、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十五省的厘金奏报逐一进行记录,这些省份自同治八年至光绪三十四年资料比较完整,仅少量补插,即可了解全国厘金总收入90%。二、奉天、四川、吉林三省上报收数不全,通过补插、估计以求实际。三、直隶、云南、贵州三省收入无收数奏报,尚可估计。其全国厘金收数即以上述二十一省为统计对象,新疆、黑龙江二省除外。其统计结果如表3。(25)

这个统计数据表明,从同治八年到光绪三十四年,全国厘金收入总数最低为一千四百万两,最高为二千一百万两。就统计依据而言,罗氏的数据大多可征诸文献档案,即使其估计数,也有一定的文献记载可资参考,并非主观杜撰。是以后人论及清代厘金收入,无不以罗氏之数据为准。但引用者往往只根据罗氏的这个统计表,但没有注意罗氏在著作中特别提及的征收经费坐扣问题。罗氏指出,十八省中不列征收经费于厘报中的有江苏、福建、广东、山西、江西、山东、河南、四川、云南九省,数额当在七八十万至百万两之间。(26) 如果将此数计入在内,同期全国厘金收入当在1500万两至2200万两。

罗氏的统计数据主要问题有二,一是所采集的数据限于当时的工作条件,仍有不少遗漏;二是光绪十三年以后的洋药厘金收入数据的处理。关于第一点,我将在下文具体叙述,这里着重讨论第二个问题。

光绪十三年洋药改由海关税厘并征以后,洋药厘金例由海关征收,再由海关转拨厘局。因此,罗玉东批评《光绪岁计表》的统计口径归类不一致,“闽浙两省之洋药厘金在光绪十三年改由海关代征后,其税款即由海关转拨厘金局,就本省而论,是为一部分厘金收入,就全国税收分类而言,则应归入海关之税项下,如主张不应与厘金合计,则两省皆应提出,而该表于福建则提出,于浙江则不提出。”但罗氏在编制全国厘金收数表时,仅海关转拨给厘局的洋药厘金又复统计其中,而未转拨的洋药厘金又未行统计。这就发生了一个问题:清代厘金收入是按照征收机关统计,还是按照税收性质统计。如果按照征收机关进行统计的话,由海关转拨给厘局的一部分洋药厘金应该剔除;如果按照税收性质统计的话,海关洋药厘金收入应该全数归入厘金收入。按照罗氏的统计口径,只是将由厘局经手支放的洋药厘金统计在内,如果海关代征的洋药厘金系全数拨回厘局,统计结果自然没有多少差异,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海关代征的大部分洋药厘金直接交由清朝中央政府,而拨回各省厘局的只是极少数。以浙江省为例,光绪十五年拨补40万两,以后至二十二年每年拨补20万两,二十三年拨补5万两后完全停止,而同期浙海关洋药厘金收入常年在40万两以上。福建拨补的洋药厘金也由每年40万两递减至3万两,二十九年以后完全停止,而同期闽海关的洋药厘金收入远远高于40万两。江苏每年拨补十余万两,而税厘并征以后的洋药厘金常年在一百余万两。(27) 因此,光绪十三年洋药税厘并征,由于在海关统捐,避免了大量的偷漏,不仅使洋药厘金收入大增,而且改变了洋药厘金收入在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但洋药厘金的性质没有改变。以后的土药统捐情况也差不多,我们不能以清廷直接派出土膏统捐大臣统收,就只统计拨补各省的土药厘金,而不计及直接解缴中央政府的土药厘金收入。

虽然罗氏的统计存在疏漏之处,但是,罗氏毕竟提供了晚清大量第一手的厘金数据,为后人的进一步研究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功不可没。

三、对罗氏统计表再评估的数据与方法

(一)罗玉东掌握的各省厘金报告表补遗

罗玉东将其所利用的各省奏报数据曾编列表格,为了说明我的再评估之数据何以会与罗氏发生差异,谨编制下表,其补缺年份栏即为新发现的数据。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补缺年份栏所做的补遗,只是罗氏所知道的缺漏报告,或者所列起报年份以前的报告,尚有罗氏未列出但其统计表中显然遗漏的数据,如山西坐贾药料厘及充公厘,光绪十七年以后的收入原表(《中国厘金史》第110表)均未列出,陕西光绪二十八年以后的潞盐加价及本省所收潞盐厘金原表(第117表)亦未列出。

(二)奉天、吉林、黑龙江厘金收入估计

东三省厘金收入十分杂乱,难以厘清。故罗玉东先生只能根据其掌握的基本数据进行估算。根据他的估计,同治年间,三省总收数在40多万两;光绪元年到二十二年,大体在60万两以下;光绪三十年以前,不超过80万两;三十一二年按最高收数估计为100万两,三十三、三十四两年最高不超过190万两。

奉天部分,罗氏所列有“同治四年至十三年奉天厘捐收数”、“光绪十年至十九年奉天厘捐收数”、“奉天省历年各城日捐厘捐收支”(同治四年至光绪二十九年)、“奉天营口七厘货捐历年收支”(光绪三年五月至二十四年十月)、“奉天铁岭开原等处斗秤厘捐历年收支”(光绪七年至二十九年)五表,已属不易。但其“奉天历年各城日捐厘捐收支”实际应为省城日捐厘捐收支,原表缺光绪七(误为八)年、二十五年、二十六年、二十八年数据,现可补入咸丰六年至同治三年、光绪七年、二十八年数据。“奉天省营口七厘货捐历年收支”原表缺光绪四年至七年、八年至十年数据,现可补入光绪五年、九年数据。“奉天铁岭开原等处斗秤厘捐历年收支”原表缺光绪二十年、二十一年、二十三年、二十五至二十八年数据,现可补入二十年、二十一年、二十三年数据。“光绪十年至十九年奉天厘捐收数”当为奉天省外货捐收数,其中若干数据亦须照档案原件增补调整。根据上述各表汇总统计,同治至光绪二十年以前,奉天厘捐收入常年在七八十万两,个别年份超过90万两。如计入各种非厘似厘之款、光绪十七年(1891)以后每年约十余万两的土药厘金以及约15万的盐厘,(28) 奉天厘捐在光绪年间的常年收入当在110余万两。而二十三年户部电询,奉天仅以182000余两报之。(29) 依克唐阿任盛京将军以后,大力整顿捐税。至二十四年,奉天捐税收入增至160余万两。(30) 即使经过庚子之变,二十七年厘金收入达893000余两,二十八年收入近126万两,(30) 二十九年征银1523600余两。(32) 嗣因日俄战争影响,改变截报日期,三十年至三十一年六月共收1852737两。(33) 三十一年六月至次年六月,各项收入猛增至3825657两。(34)

吉林部分,罗氏仅列“吉林省历年七厘货捐收支”(光绪二十二年至三十二年),该项厘捐实系省城厘捐,光绪十八年六月以前采取包捐,此后改为官捐,现可补入十八年六月至二十一年及原表缺载的三十一年收入数据。其煤厘收入年仅数百两,可从略。罗氏未计入吉林厘捐的重要收入为成丰五年开办之山海土税,光绪六年开办的秧参税以及各厅镇市集征收之斗秤捐,此外尚有光绪十一年开征的土药厘捐每年三万至十余万两。上述各项加上包捐货厘,吉林厘捐在光绪十八年以前收入大致在10万至15万两。实施官征货捐后,厘捐收入逐渐突破30万两,光绪三十一年已达60万两,三十二年超过70万两。

黑龙江部分,罗氏未提供统计资料。但清档中有光绪十一年创办烟厘、斗秤二捐以后至三十三年的比较完整的统计数据,最低收数不足万两,最高收数达九万两以上。光绪二十二年推行木植、山货皮张两税,二十五年报收3620两。(35) 光绪三十年推广一成货捐以后,烟厘斗秤收入不复重要。据次年度报告,各该城镇共收一成货捐京钱1034865吊895文,共收木植税京钱261347吊29文,共收山货皮张税京钱19415吊832文,共收烟灯捐京钱22247吊100文,共收烟膏捐京钱2020吊373文。以上五项,统共收京钱1339896吊229文。除划提一成五经费京钱200984吊434文外,实存正款京钱113891l吊795文,按照市价易银347229两。(36) 次年度五项收入更增至1839101吊,(37) 折合银已突破50万两。

根据上述分析,罗氏对于东三省的厘金收数显然大大低估了。咸丰五年至十一年,奉天、吉林日捐货捐加上吉林山海土税两项,每年收入约在10万两左右。同治年间,仅奉天省外货捐收入即达40万两,省城日捐厘捐也常年超过40万两,合之吉林之收入,当已接近90万两。光绪十一年,黑龙江开办厘捐,奉、吉二省进一步推广厘捐,至光绪十七年以前,三省厘金总收数当达100万两,如计入15万两左右的盐厘,总数接近120万两。光绪十七年、十八年,奉天开征土药厘金,吉林省城厘捐改由官征,二十四年奉天厘金经整顿激增至160余万,由此我们可以估计,光绪十七年至二十五年,东三省厘金收入最低为140万两,最高估计可达190万两。庚子以后,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数据作出比较接近事实的逐年统计。

总之,由于厘税的整顿与改革,日俄在东三省的争夺与战争以及东三省建省的财政准备等因素,东三省成为国内厘金收入增长最快的地区。即使剔除罗玉东未作估计的黑龙江厘收,奉天、吉林两省的收入超过了原估数的一倍以上。光绪三十三年,东三省改革盐务,盐厘总收入估计约达100万两左右。(38) 以此估计,东三省在三十三年以后,厘金总收入保持在五六百万两之间应无疑义。

(三)直隶、云南、贵州三省厘金收数的估计

这三省的厘金资料十分缺乏。罗玉东估计收入大体在40万两至80万两。我们可以根据新发现的史料,作出更为接近事实的估算。

直隶厘金仅天津、大名两府征收,收数档案资料不详。天津义馆在同治十年以前平均每年仅收二万两,全数作为芦团练勇之用。同治十年二月改设厘捐局,自同治十年二月起至光绪四年年底止,共收银518900两,共支银538639两,用于大沽北塘海口炮台营垒各项开支。(39) 平均每年收入约六万余两。大名厘局所抽厘金均解大名道,收数不详。光绪十一年李鸿章奏,天津、大名两处设局抽收百货厘捐,每年约收银十万余两,(40) 大名厘局年收仅三四万两。光绪十一年至二十年间直隶厘金收入在13万至30万不等。(41) 据袁昶调查,直隶省厘金光绪初年报部银只有六七万两,光绪七年共收银154796两,十三年共收银143224两,十四年共收银134847两,二十二年共收银141100余两,实计天津厘局岁收银十三万两,大名厘局岁收银一万余两(其中当有拨入外销款)。(42) 李希圣《光绪会计录》记载光绪十九年共收银276299两,但二十三年户部电询,直隶仅报收184000余两。(43)

其贵州部分,现存有关资料记载,光绪初约收十五六万两,(44) 十一年至二十年间大体在十二万两。(45) 二十三年户部电询,报收25万两。(46) 二十九年、三十两年收入为三十六七万两,为最旺之年份,系因土药畅行之故。宣统元年,收16万余两,宣统三年预算仅15万有奇。(47)

其云南部分收入,财政说明书载“光绪初年,规模略备,每年收数约得银三十六七万两”,(48) 罗玉东或以高于后来之收数,改为二十六七万两。其实系因“光绪九年经藩司唐[炯]另订新则,将原应抽厘各货删除十分之三,收数锐减”,而非记载错误。光绪十七年土药厘金另行专报,我整理了该年起到三十二年的奏报,光绪二十三年以前大约在三四万两,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在14万两至19万两,二十八年至三十二年间,有三年在21万至26万之间。参以罗玉东提供的其他数据,我们可以估计,云南厘金收入在同治年间,约在20万两,光绪九年以前在三十六七万两,光绪十年以后,依刘岳云的数据,最高为27万余两,最低为21万余两,其中土药厘金为三四万两,则百货厘金当在17万至23万之间,折中以20万计算。二十一年收入301940余两;二十三年报收323000余两,当年土药厘金收入43997两,则货厘收入约在27万余两。自光绪二十三年奉饬整顿后,核计二十四年份征收570540余两,比较二十一年份加增268600余两;二十五年份征收563400余两,(49) 二十六年收522800余两,二十七年收531600余两,(50) 根据五个年份实报总收入测算,光绪二十三年以前土药厘金约占总收入的12.38%,二十四年以后三年分别为31.4%、28.13%、26.37%、26.6%,考虑到比重下降趋势,未报总收入的年份厘金以25%比例估算。以此推算,二十七年至三十二年,在70万两至100万两。三十四年实行禁烟,药厘全元,但三十四年收数仍得正厘银326620两。(51)

将上述数据汇总,编制估算表如下,其中唯直隶省光绪二十四年以后无数据参考,只能按其收数常年收数20万两递增估计。

这个测算表基本排除了最高收入的数据,以之评估罗氏对该省最低收入的估计,除对同治年间三省收入估计略有偏高外,光绪以后的三省收数估计均过低,光绪二十四年以后三省的最低收入也超过了罗氏的最高估计数。

(四)察哈尔茶马厘、库伦厘金和出口统捐、归化城和热河厘金

罗氏统计表中尚缺漏察哈尔茶马厘金及库伦、归化城和热河厘金。

察哈尔茶马厘金从咸丰十年起征至光绪三十三年止,历年都有收入报告,我已作了系统整理,每年收入由最初的一万余两增加到七万余两。

外蒙厘金开征于光绪三十年在库伦开办,次年改办出口统捐。厘金收数不详,其出口统捐,据光绪三十四年库伦办事大臣延祉奏称,库伦统捐创办迄今四年之久,综计实征正款银十三万两有余。(52) 该四年奏报完整。

归化城厘金收入由该副都统衙门自收自支,起于何时不详,难以列入再估统计表,根据宣统三年、四年财政预算,年收入在八九千两,数目不大。

热河厘金始征于光绪三十二年,亦由该都统衙门自收自支,未见奏报。宣统三年预算收入66553两有奇,即以每年66000两估入。

(五)土药厘金收入

光绪十三年洋药税厘并征以后,清政府对于土药厘金的整顿力度也大大加强。除提高土药厘金税率外,还要求各省将土药厘金分别开报。罗氏各省统计表中,未将这些分别开报的土药厘金收数统计在内。各省分别开报鸦片厘金的奏折情况如下:

山东自光绪十三年六月起开报至光绪三十一年四月止,缺十八年、十九年、二十二年、二十五年报告。

河南洋土药税仅有二十三年、二十八年部分奏报。

直隶土药落地税自光绪十七年九月起报至三十年止,缺二十四年至二十七年、二十九年奏报。

四川土药税仅存光绪十七年至十九年、二十年至二十二年两份奏报。

云南土药厘金自光绪十七年起开至三十二年止,缺二十一年、二十五年奏报。

奉天洋土药捐自光绪十四年四月开征至三十一年三月止,缺十九年、二十年奏报。

吉林洋土药捐自光绪十一年五月起至三十二年止,缺十九年、二十四年、二十五年、二十七年、二十八年、二十九年奏报。

徐州土药厘捐自光绪十七年四月开办至三十年止,缺二十八年奏报。

浙江土药厘金自光绪十七年至三十年止,缺二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二十九年奏报。

安徽土药税厘仅有光绪二十五年、二十六年、三十年三份奏报。

甘肃土药厘金自光绪十六年开办至三十年止,缺十九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六年、二十九年奏报。

上述数据,以及清季两湖皖赣两广推行的土膏统捐收入,须在再评估中计入,其缺漏处采用取上下年收入平均数插补和估计数补入。

(六)新疆厘金收入

新疆厘金早年收入不详。迪化州咸丰九年十一月试办烟厘,一年收入制钱一万余千串。(53) 塔尔巴哈台咸丰十年初办茶税厘仅四个月,收入即达二万串。(54) 迪化开征货厘一年,收入十万余串。(55) 据此推算,在新疆地方动乱以前,年收厘金至少在20万两以上。光绪四年左宗棠平定新疆以后,在各地设局抽厘,自四年秋至五年夏,不足一年,抽厘即达18万两有奇。(56) 光绪七年收库平银248255两,八年(1882)上半年收169410两,除开支局费共63922两外,余款俱拨充防军善后经费。(57) 下半年以伊犁条约定免征俄人在疆省贩运税厘,遂停征厘税,部定年拨二十万以抵饷。十年,新疆建省,刘锦棠复征华税,年征二万至五六万不等。十八年,陶模以扣除二成经费,所余无几,奏准裁撤。二十三年报部收入仅二千余两,当为坐厘收入。(58) 二十八年,以摊还庚款,复征华税。三十四年改征统税后,年收十七八万两,而征收经费占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宣统元年(1909)遂试行包税之法。有关新疆历年厘金的收入,将根据上述资料酌情予以插补。

(七)洋药厘金的数据处理问题

洋药厘金收入,在税厘并征以前,由各省开报,税厘并征以后,则由海关报告。现有光绪十三年至宣统二年的完整报告,惟光绪十三年镇江关二十多万两的洋药厘金与洋药税合报,难以分析,(59) 可取下两年收入平均数代入。在再评估全国厘金收入时,为避免重复计算,将剔除罗玉东统计表中由海关拨补各省厘局的洋药厘金。

(八)货币标准问题

清代币制十分复杂,清人于汇总厘金收入时有将银两、银元、钱文分别统计者,亦有仅按银两统计者,然于银两平色差异却往往忽略不计。罗玉东曾将各省厘金收支所用货币种类列表,兹根据笔者的研究补充编列下表7。

罗玉东在统计各省厘金收入时,已经充分考虑到银两平色差异和银钱波动情况,在没有大的出入情况下,所有补充数据,一律根据罗玉东提出的标准补插。需要说明的是,台湾茶脑厘金采取包捐办法,每年征六八番银137000元,既以六八名银元,可见其库平两的折算率为68%。奉天所用东钱,系短陌钱,其折算制钱数在160文至164文之间。罗氏因未找到其银价,未将该省钱文收入统计在内。奉天东钱各属行市不一,光绪三十二年盛京将军赵尔巽奏称,锦州府所属市平银每两易东钱7700余文至8700余文不等,其余各处则皆较昂,酌中定价,以东钱九千文合库平银一两,俾照划一。(60) 故奉天东钱收入可照此银价折算统计。黑龙江斗秤捐收京钱,其银价根据提供兑换银数的有关年份奏报测算,波动非常剧烈,光绪二十年高达17485文,二十四年为6656文,二十八年为3804文,二十九年为3710文,三十年为3349文,三十一年又激增至8973文(而同年一成货捐等五项收入奏报京钱却按3280文折银),三十二年突降至4505文,三十三年升至4821文,未提供兑换银数的其余各年奏报,我暂以4500文折算。(61) 吉林市钱,罗玉东以3000文折合库平一两,可能是经验估计值,光绪十二年,部定吉林山海土税所收市钱,以3530文作银折交,(62) 这是官方认定的折算率,有关吉林的数据将根据这个折算率进行调整。库伦采用的市平松江银,可能是在恰克图与北京贸易期间形成的一种采用北京市平松江银的银两结算制度,据戴建兵研究,松江银的成色作九七六,实际上仅九七二,(63) 高于银炉所定纹银成色4%,(64) 其市平标准不详,有六厘、七厘京市平,略高于库平,库伦收入不多,所收厘金径以库平折平折算,距事实不会相距太大。

四、厘金收入分类统计与总收入统计

(一)百货厘金

厘金开征之初,多数省份不分类报告,因此,我们在统计百货厘金收入时,只能根据报告的情况,将未明确分类的收入概归入百货厘金进行统计,厘金中的其他收入以及甲午战争以后加增的茶糖烟酒等加厘一并计入。本项统计列两份表格,一为清末十七省区百货厘金各省历年报告数统计表(表8),一为百货厘金总收入估算表(表9)。表8所提供的数据是各省有明确奏报数字,仅少数年份缺漏有条件采取插补方法加以补全者。在表8基础上,我们再根据有关资料和推测,对全国历年百货厘金收入作出估算。

江苏厘金收入在同治八年以前每年收入的估计数,大约在230万两,其依据是同治四年李鸿章奏称,同治元年四月至三年六月,已报部者即达640余万两。(65) 该奏报仅含苏、沪两局的收入,每年为近200万两,加上金陵局和淮北、徐州厘局的收入,保守估计当有30万两。咸丰年间收入无参考数据,暂以每年递增30万两估计。

浙江厘金同治三年至十一年已经按八年总收入平均计算,因此,同治二年亦可以此数计入。考虑到咸丰八年石达开入浙、咸丰十一年太平军攻入杭州,浙江处于战争状态,厘收以减半估算。咸丰四年至八年的收入无参考数据,暂以每年递增10万两估计。

安徽厘金同治七年以前无参考数据,朱东安先生言同治初皖南徽州六县每年即可获厘、捐各款60万两,(66) 未知所据。暂估计为每年50万两收入。

江西厘金缺咸丰十一年至同治二年奏报,据庞百腾的资料,从1860年7月到1864年8月总收入796万两,平均每年在199万两。(67) 此数远高于历年奏报收入,但并非毫无依据。据刘坤一同治九年奏报,江西“自咸丰十年五月起至同治三年六月止,共解过江南大营厘捐银四百九十二万余两,钱一百九十二万余串合银一百二十三万余两,又历年解济前兵部右侍郎彭玉麟水师银二百一十二万余两,前浙江提督鲍超霆字营银一百五十万余两,记名提督谭胜达、唐仁廉马队银一十三万余两,陕甘月饷银三十二万两,六共一千零二十二万余两。”(68) 仅此六项,平均每年即达200万两以上,如果加上本省各军及拨解京饷的厘金开支,以及刘于浔一军自收自支的厘金,这一时期江西厘金收入至少在240万两以上。

湖北自咸丰七年至同治三年,虽无确切厘金报告,但均有请奖奏报提供上述年份的收入概数,可据以补入。(69) 其咸丰五年至六年、同治四年至七年的收数即可以此为参考估计补入。

湖南厘金初创时,计自咸丰五年四月设立厘金局、咸丰六年(1856)三月设立盐茶局试办以来,至七年十二月底止,总计拨解藩库军需局省平银1079589两,二丝足典钱1471025串86文。(70) 湘平采用罗玉东的兑换比例,按104.3两合库平100两,合收库平银1035081两有奇;钱价无法采用罗氏采用的江西兑换率,郑友揆先生根据皖南屯溪县资料整理出1855年—1857年钱价分别为1660文、1698文、1274文合规元一两,(71) 则平均数为1544文,库平1两约合1575.5文,钱收合库平银933688两,两项共合1968769两,按月平均数计算,咸丰五年收536937两,六、七两年均为715892两。其咸丰八、九两年,以年增20万两补入。咸丰十年开办东征局,据同治元年曾国藩奏报,“计自咸丰十年八月开局之日起,截至本年六月底止,共抽收湘平银一百九万六千余两、钱三十万二千余串”。(72) 按照上述银折、钱价及月平均算法,以东征厘饷加抽半厘计之,则可估计咸丰十年收数约为164万两,十一年为204万两。同治三年七月,湖南东征筹饷局裁撤,五年共收湘平银365万余两,钱82万余串。(73) 减去曾国藩奏报数,采用同样方法,我们可以测估同治元年为244万两,二年284万两,三年245万两。四年以后根据其趋势按每年十万两递减补入。

台湾厘金始征于咸丰十一年,建省以前,其收数理论上应归入福建厘金收入。光绪六年起,土药厘金由商包缴年407000元,合库平银276760两,茶叶、樟脑厘金由商包缴年137000元,合库平93160两。(74) 福建厘金奏报中并无该两项收入记录。

广东厘金创于咸丰八年四月,设芦包、后沥、白沙三个厘厂,咸丰九年奏报的厘收数即是该三厂的收数,考虑到三厂大抵在四月至八月间设立,八年收数可以九年之半估计。现存同治元年收数14万余两,系半年收数,不足为据。据署两广总督瑞麟奏,“本省开办厘务,自咸丰八年四月起至同治元年六月,计共收解厘银一百七十四万八千余两有奇,又前任广东巡抚臣耆龄带兵驻潮,奏明韶州开设五厂,自咸丰十年七月陆续开办起至同治元年六月,共计收解厘银四十八万有奇。”(75) 是咸丰八年四月至同治元年六月,广东厘金收数总计2228000余两,减去咸丰八年测算数、九年、十年、十一年实报数,则同治元年上半年收数即达529854两。因此,即使最保守估计,同治元年广东厘金收入已达80万两。同治二年至七年缺报,但其收数仍可估算。据同治三年曾国藩奏,“元年七月起至本年四月止,除留归该省军需局外,实解皖营及浙江军营一百一十万两,若截至八月底,当在百二十万以外。”(76) 每年仅解湘军厘金即在379000两。曾国藩一直抱怨广东厘饷筹解不力,估计此数不会超过广东厘金之半,因此,该数年收数我们仍可以80万两估算。

广西厘金创办于咸丰四年十一月,至八年九月收数未详。八年十月至同治元年,虽无奏报确数,但有数据可供测估。同治六年护理广西巡抚苏凤文奏,自咸丰八年十月开办厘金起,至同治元年十二月止,各卡共收正厘2121051两,随收公费银169684两,(77) 两项共折合库平2107489两,平均月收41323两,以之估算该五年平均年收数为495880两。由此前推,五年至七年,每年当在40万两以上。

陕西同治元年至五年,因捻军、回民起义和太平军入陕,各卡厘税抽收无几,或因道路阻滞,不能解运,地方各官就近垫办城防,挪支兵差,难以清理,未据奏报。(78) 兹以该省最低报告数49000两补入。

甘肃厘金创于咸丰八年三月,据乐斌奏报,咸丰十年土烟厘、税两项收290004串,水烟厘银25589两,连以前八九两年份,共收土烟厘钱465542串,花布等项厘钱29470串,水烟厘银66670两。(79) 这一时期的西北钱价无参考数据,以郑友揆的资料,平均以1200文折库平一两,合共收银479180两,减十年已知和测算收数273957两,八、九两年平均月收10261.15两,则八年共收102612两,九年共收123134两。同治以后,甘肃厘金仍在扩张中,于同治二年、三年增设了外来商贾厘捐和铺户商货厘金,据报告,同治二年十一月至次年十二月,收外来商贾厘捐市平实银36132两,三年十月至十二月复收铺户商货厘捐市平实银8727两,以此估算,同治二年、三年间厘金收数当在30万两。同治四年以后,地方糜烂,无厘金收数报告,暂以该省最低收入数52000两补入。

四川厘金收入以罗玉东表为基本依据,根据有关档案,改正了表中咸丰八年、同治十二年、光绪七年、十年、十五年的厂厘收入数和光绪十三年、十四年、二十一年的渝厘收入数,增补了同治十三年至光绪六年、光绪二十年至二十七的盐货厘收入,以及光绪二十四年以后可以找到光绪二十四年至二十六年、二十八年至三十二年的盐厘项下厂厘和渝厘的收入,光绪二十八年至三十三年六年货厘收入,通过插补法,我们可以得到比较完整的四川厘金的历年收入。

上述各省光绪末、宣统初未报厘金收数均以最后有报告的年份收数补入。这样,我们就有了以上十七省区自开办厘金以后百货厘金历年收入的基本数据。

未有系统报告收入的直隶、新疆、云南、贵州、奉天、吉林、黑龙江以及蒙古八个省区,需要我们根据有关资料加以补入。补入依据我已在上文作了大致说明,在各年插补时将根据实际资料情况进行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二)鸦片厘金

鸦片厘金分洋药厘金与土药厘金两种。洋药厘金光绪十三年以后改由海关统一征收,仅江苏、浙江、福建三省有拨还记录。土药厘金不少省份混于百货厘金奏报,难于分析,兹就各省、各类鸦片厘金收入汇总统计(见表10)。表10未列入八省土膏统捐数。此项统捐始于两湖。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湖北、湖南合办土膏统捐,三十年一年收入,除湖北提留善后、缉私等经费外,湖北、湖南各留岁额二十四万两,(80) 溢收达1324897两有奇。(81) 广西于二十九年十二月始办土膏统捐,至三十年十月已征税银达169万余两,较原来每年商包岁仅36000两多四十余倍。两广总督岑春煊遂派补用道丁乃扬于梧州设立两广合办土膏统捐总局,开办三个月即收银528000余两。(82) 三十一年,赣、皖加入湖广合办统捐,至三十二年闰四月止,截报八省土膏统捐全部收入,共溢收银2078800余两。(83) 清政府紧接着又推出各省推广土膏统捐计划,据宣统三年七月,柯逢时奏:土药统税三年以来,除各省拨还原额外解部逾二千万金。(84) 根据两湖提存比例估算,各省拨还原额约占三分之一,则三年各省土膏统捐总收入在3000万两,每年收入约在1000万两。

单位:库平两

(三)茶厘收入

晚清茶厘收入,有关数据相当不完整。除各省于百货厘金混报以外,单列开报的仅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福建、河南、察哈尔八个省区,且阙漏年份不少。兹据有关档案,汇总如下。

单位:库平两

(四)盐厘收入

晚清盐厘收入统计情况与茶厘差不多,缺漏更多,现存仅安徽、山东、陕西、甘肃、四川、奉天、滇黔官运局、淮北、淮南等省和盐区的不完整奏报,其中若干年份按上下年平均数插补,未报年份难以估计。

仅根据这份统计表,尚难以对晚清盐厘收入作出比较全面的估计。根据陈锋的研究,(85) 光绪时云南引厘银每年共征约16万两,四川咸丰八年即达69万余两,而表中报收仅29万余两,福建的引厘为正课的50%。加上两淮盐厘每年收入约在300万两,湖南川厘、粤厘、奉天正课厘等,估计每年盐厘收入至少在500万两。

(五)历年总收入统计

综合上述四表,兹编制晚清厘金历年总收入表如下。

由表13可知,咸丰年间全部厘金收入已超过1000万两,至光绪五年已突破2000万两,二十九年更突破3000万两。光绪末年收数稍减,系盐厘收数缺报较多,且因年份统计收入口径有异,土膏统捐收入未包括其中。根据概算,土药统捐每年当在1000万两,则三十四年以后,全国厘金收入实际突破4000万两。但由于宣统年间清政府开始实行厉禁鸦片的政策,土膏统捐收入很快锐减,所以我们大体上可以年收入3000万两以上作为光绪三十年以后全国厘金总收入的常态,光绪末宣统年间收入突破4000万两的收入并不稳定。度支部试办宣统三年财政预算,核定各省厘捐收数在43187907两有奇,(86) 实际上主要指百货厘金。部核数额过高,加以因禁烟药厘大减,试办宣统四年财政预算时,厘金预算收入仅为24389337两,加上盐厘,总数不过3000余万两。(87)

(六)再估计数值与其他数值的比较

对于晚清厘金总收入的再估计数值尚须与其他数值进行比较,我们才能确定其基本的可靠性。可供比较的数据主要是罗玉东的最高收数和最低收数,李希圣关于光绪十一年到二十年的统计,户部在光绪七年、十年透露的数据和以后调查的数据,哲美森和派克根据有关奏报估计的厘金数据。比较结果如下图所示:

由上图可见,户部光绪七年、十年的数据,哲美森、派克在光绪十七年到光绪二十八年的数据均高于罗氏的最高收数,李希圣的数据大部分年份也高于罗氏的最高收数。再评估表在比较年份中的所有数值均远高于已公布的有关数据。其中关键之点在于,其他统(估)计数值均未列入洋药厘金,我们将海关洋药厘金从再估计数值中剔除,重新比较结果有如下图所示:

这个比较结果依然表明,再估计的数据比前此各种数据掌握的资料更加丰富,在波动曲线上与罗氏统计基本上一致,光绪三十年以后的波动曲线差异,只是由于鸦片厘金缺报约300万两以及盐厘缺报较多所致,其中包括有土药实行统捐的因素。

[收稿日期]2011—03—10

注释:

① 清代笔记和罗玉东、罗尔纲的考证,均认为系雷以諴采纳幕僚钱江的建议而创设厘金,笔者根据清代有关档案,对此案进行了考证,认为此说不能成立,详见拙文《关于清代厘金创始的考订》(载《清史研究》2006年第3期)。

② 关于清代各省厘金的推广情况,见拙文《清末(各省厘金创办年月及人名表)的订正与评议》(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该文发表后,复见徐毅、刘歆立先生的论文《有关晚清厘金制度的探讨》(载《理论探索》2008年第1期),提示安徽厘金系咸丰四年七月南河总督杨以增在蒋坝首创。另笔者发现新疆于咸丰九年十一月法福礼在迪化州试抽土烟厘金的新史料(法福礼咸丰十一年三月初四日奏,军机处录副,档号03-75-4400-22)。光绪三十年德麟在库伦所办厘金应属乌里雅苏台(外蒙古),原文系为内蒙古,误。上述三点更正谨请读者注意。

③ 锺琦:《皇朝琐屑录》卷28。

④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下册第469页,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⑤ 袁昶:《拟具整顿各省厘金说帖》,稿本,国家图书馆藏。

⑥ 刘岳云:《光绪会计表》卷一,《入项总表》,光绪辛丑(1901)冬仲教育世界社印。

⑦ 据刘岳云《光绪会计表》卷二分省统计收入表汇总。

⑧ 李希圣:《光绪会计录》第14页,光绪二十二年石印本。

⑨ 《清德宗实录》卷420,第2页。

⑩ 《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8辑第188-190页。

(11) 吕海寰、盛宣怀:《密陈厘金收入及核算加税实数片》,《愚斋存稿》卷7。

(12)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8,国用六,考8245,“十通本”。

(13) 《宣统四年岁入岁出全国总预算表》,《清代民国财政预算档案史料汇编》第7册第3527页。

(14)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第173页。

(15)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8,国用六,考8248。

(16)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8,国用六,考8248-8249。

(17)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第177页。

(18) J.Edkins,D.D.The Revenue and Taxation of the Chinese Empire,pp55-56.Shanghai:printed at the Presbyterian Mission Press,1903.

(19) H.B.Morse,The 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of China,pp.108—110,Longmans,Green,and Co.1908.

(20) H.B.Morse,The Trade and Administration of China,pp.118—120.

(21) 转引自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第178页。

(22)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第178-179页。

(23) 见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二卷,第302页,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24) 参见拙文:《罗玉东和他的〈中国厘金史〉》(将刊于商务印书馆再版的《中国厘金史》一书)。

(25) 见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下册第469页。

(26) 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上册第101—102页。

(27) 参见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相关各省收入表和汤象龙编《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第108表,中华书局1992年版。

(28) 土药厘金收数根据历年奏报概算,盐厘收入据光绪八年奏报数(见袁昶:《拟具整顿各省厘金说帖》,稿本,国家图书馆藏)。

(29) 《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8辑第188-190页,中华书局2005年版。

(30) 盛京将军依克唐阿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十九日奏,《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8辑第99-101页。

(31) 盛京将军增祺光绪三十年六月十七日奏,《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8辑第711-713页。

(32) 盛京将军增祺光绪三十一年三月十二日奏,《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8辑第808页。

(33) 盛京将军赵尔巽光绪三十二年六月初九日奏,《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9辑第13-14页。

(34) 盛京将军赵尔巽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奏,《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9辑第37-39页。

(35) 黑龙江将军萨保光绪二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奏片,《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8辑第416-417页。

(36) 黑龙江将军程德全光绪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奏,《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8辑第856-857页。

(37) 《程将军守江奏稿》卷14,台北文海丛刊本,第1610页。

(38) 《奉天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经常类,第33-34页,经济学会1915年版。

(39) 李鸿章:《货厘收支数目折》(光绪六年四月十三日),《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37,1905年金陵刻本。

(40) 李鸿章:《议复开源节流折》(光绪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54。

(41) 参见刘岳云《光绪会计表》。

(42) 袁昶:《拟具整顿各省厘金说帖》,稿本,国家图书馆藏。

(43) 《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8辑第188-190页。

(44) 袁昶:《拟具整顿各省厘金说帖》,稿本,国家图书馆藏。

(45) 参见刘岳云《光绪会计表》。

(46) 《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8辑第188-190页。

(47) 《贵州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厘金,第8页,经济学会1915年版。

(48) 《云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厘金,第1页,经济学会1915年版。

(49) 云南巡抚丁振铎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奏,《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8辑第375页。

(50) 云南巡抚丁振铎光绪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奏,《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8辑第779页。

(51) 《云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厘金,第20页。

(52) 《度支部税课司奏案辑要》卷2,第1页。

(53) 法福礼咸丰十一年三月初四日奏,军机处录副,档号3-75-4400-22。

(54) 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明绪等同治元年二月二十二日奏,军机处录副,微缩号361-1590。

(55) 乌鲁木齐都统平瑞同治元年十月初二日奏,军机处录副,微缩号361-1699。

(56) 左宗棠:《敬陈新疆善后事宜折》(光绪六年四月十七日),《左宗棠全集》奏稿。

(57) 光绪十五年三月十二日朱批甘肃新疆巡抚刘锦棠折,转引自罗玉东《中国厘金史》下第459页。

(58) 《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8辑第188-190页。

(59) 见汤象龙:《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第120-123页。

(60) 同治六年,东钱一千文合制钱164文;光绪十七年,合制钱160文,据《清盐法志》卷43,东三省五,征榷门有关资料测算,财政部盐务署1920年印本。

(61) 这个折算数从银价的波动来看,当然并无切实的理由,只是出于黑龙江京钱可能是奉天东钱之倍数的猜测,东钱以九千文折库平一两,如果京钱系320文短陌的话,那么或可以4500文折银一两作为常数。如果学者发现新的兑换资料,则有关数据可作相应调整。

(62) 《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7辑第353页。

(63) 戴建兵:《中国近代银两史》第127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64) 参见魏建猷《中国近代货币史》第30页,黄山书社1985年版。

(65) 李鸿章:《复奏殷兆镛等条陈江苏厘捐折》(同治四年六月初一日),《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9,罗玉东以此数作为江苏全省厘金收入,误。

(66) 朱东安:《曾国藩传》,第375页,百花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

(57) [美]庞百腾著,陈俱译:《沈葆桢评传——中国近代化的尝试》,第89页,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

(68) 刘坤一:《江省抽厘助饷请加广乡试中额折》(同治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刘坤一遗集》奏稿一,第219页,中华书局1915年版。

(69) 根据曾国荃有关奏报及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副胶片32-79有关奏报。

(70) 骆秉章:《保举盐茶厘金两局出力官绅折》,《骆文忠公奏议》湘中稿,卷12,光绪四年刻本。

(71) 郑友揆:《中国近代对外经济关系研究》,第147-149页,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

(71) 曾国藩:《湖南东征局筹饷官绅请予奖叙折》,同治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曾国藩全集》奏稿五,第2976页,岳麓书社1988年版。

(73) 湖南巡抚王文韶《议复湘省难设西征局疏》,同治十三年,《湖南厘务汇纂》卷10,转引自《湖南省志·湖南近百年大事纪述》第60页,湖南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74) 刘铭传:《奸商吞匿厘金道员通同作弊请撤任委署查办折》,光绪十一年五月十三日,《刘铭传文集》第269-272页,黄山书社1997年版。

(75) 署两广总督瑞麟等同治四年十二月初五日奏,军机处录副,胶片03-4889-112。

(76) 曾国藩:《奏请停止广东厘金并加广该省学额中额折》,同治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曾国藩全集》奏稿七,第4269-4271页。

(77) 护理广西巡抚苏凤文同治六年十月初六日奏抽收公费支销情形折。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号03-4816-049。

(78) 署陕西巡抚刘典同治八年六月初八日奏,军机处录副,档号03-4891-017。

(79) 陕甘总督乐斌咸丰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奏,军机处录副,档号03-4400-030。

(80) 《两湖合办土税膏捐章程》,藏国家图书馆。

(81) 张之洞:《致长沙端抚台》,《张之洞全集》,第261卷,电牍92,总9335-9336页,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82) 两广总督岑春煊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八日奏,《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8辑第841-842页。

(83) 柯逢时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奏,《光绪朝朱批奏折》第79辑第83-84页。

(84) 《清德宗实录》(九)附《宣统政纪》卷38,第967页,宣统三年七月上。

(85) 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第143-154页,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86) 《度支部试办宣统三年预算案总表》,《清代民国财政预算档案史料汇编》第5册,第2115页,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6年。

(87) 《宣统四年全国岁入岁出总预算表》,《清代民国财政预算档案史料汇编》第7册,第3493-34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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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国民收入的重新估算_光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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