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义自身的呈现-从给予到存在论文

论意义自身的呈现-从给予到存在论文

学术新锐

论意义自身的呈现
——从给予到存在

汤 牧

(南昌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31)

摘 要: 马里昂在论述胡塞尔的直观理论时将“给予”置于现象学的突出位置,相对忽视了“意义”的重要性。就根本而言,意义得以给予是由于给予自身是存在的,同时意义也必须存在,存在与意义相互奠基。海德格尔从此在的角度考察了存在的意义,但此在只是对意义呈现进行描述的一个方面,即使没有此在,意义本身仍“如其所在”地呈现自身。

关键词: 意义;给予;存在;此在

法国现象学家马里昂在论及胡塞尔的直观理论时,认为“只有当直观首先是作为给予的一种方式被给予时,它才能得到扩展”① Jean-Luc Marion:Reduction and Givenness: Investigations of Husserl,Heidegger and Phenomenology, trans.Thomas A.Carls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8:33. ,因为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曾提道:“当意义意向在一个相应的直观中得到充实,即表述确实与命名一个给定的对象相关,那么这个对象就是在一种特定的‘给予’行为中被构造的。并且,我们的表述确实与直观材料相对应,如同对象以相同的方式在表述中所意指的那样被给予”② Edmund Husserl:Logical Investigations,Ⅰ,vol.2,§14,trans.J.N.Findlay,London and NewYork,1970 :199. 。胡塞尔在这里强调的就是意向性关系中的对象在直观中的显现。对象意义的充实与“我们的表述”相对应,这首先是依赖于直观的,与此同时,一种“给予”行为必须被凸显出来。这种“给予”行为在胡塞尔那里无非是指对象在意向性关系中被对象化,即在意识中成为意向对象,也就是“被给予”。马里昂却更加突出了“给予”的重要性,认为直观本身就已经是一种给予行为。

相对于胡塞尔,马里昂将“给予”置于现象学领域一个更为重要的位置上。如其所说:“给予本身是绝对的、自在的、无条件的,更精确而言,因为它给予……”③ Jean-Luc Marion:Reduction and Givenness: Investigations of Husserl,Heidegger and Phenomenology, trans.Thomas A.Carls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8:33. 同时他还指出胡塞尔后来也曾认为绝对的给予是最终的东西。的确,胡塞尔在尚未转入到先验自我的还原的时候,必须构造出一个关于意向性关系的基点,而这个基点应该能够暂时解决意向对象如何进入意识这一问题,显然,这必须依赖于直观以及给予的相关理论:直观联结意识与意向对象,意向对象被给予到意识中来。但马里昂在突出了“给予”的同时,相对地隐匿了“意义”的重要性。这意味着在胡塞尔那里与意向性紧密相关的意义理论,被马里昂“选择性”地当作阐述他的“给予”理论的垫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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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里昂所引的胡塞尔关于直观与给予的阐述中,胡塞尔说得很清楚,意义意向是与直观相伴随并在直观中得到充实的。其实,作为意向性得以可能的基础——意识本身就已经将意义这一相关项包含于自身之中了。依照现象学的基本观点,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即意识必须有内容而不能是空洞的。关于某物的意识绝非只关乎该物的形式,意识到它就已同时伴随着意义的赋予,意向指向对象就同时伴随着意义在意识与对象的联结中的生发以及其在意识中的显现。直观也是如此,直观到某物不仅意味着该物成为意向对象并在意识中显现,而且还有关于此物意义的带入,也就是说,“此物对‘我’意味着什么”这一问题同时在意识中呈现了。但这并不足够,难道意义确实只能依赖于意识而呈现吗?

一、意义的给予

对于胡塞尔而言,“意义”一词的内涵本身就是丰富的。“在语言之中被表达的意义本身是作为基础的(Underlying)意识行为的意向相关项的意义(在《大观念》之中,被胡塞尔称作‘意向相关项的意义’的东西,在《逻辑研究》之中被称为一个行为的‘内容’或‘质料’)”① [美] R.麦金泰尔、D.W.史密斯:《胡塞尔论意义即意向相关项》,张浩军译、韩东晖校,《世界哲学》,2010年第5期。 ,这首先表明意义是通过语言来表现的,其次表明意义的赋予与一个行为——意指行为直接相关。这两重含义一般是不可分离的。语言表述的通常是指称和指称之间的关系,意义究竟是从指称而来还是从“关系”而来?这要依据对于意指行为的理解。一个指称如果在语言中呈现出来,它就不只是作为一个单纯的符号形式。譬如,当说到“一棵树”时,与其相关的一棵树的构成要素——枝、叶、树干——同时呈现在这个指称中,其中已经内含一些这样的理解:叶是生长在树枝之上的,树枝又生长在树干上,等等。这样的理解本身并不在“一棵树”的语言形式中呈现,但是却已经作为这一语言形式的“前理解”而内含于指称之中。这种理解就是对“一棵树”的意义的呈现,在使一个指称成为意指对象的意识中的呈现。这种呈现其实就已经关涉到指称之间的关系:叶、枝、树干的空间关系,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一棵树生长在大地上”这个通过语言形式来表现的命题,其意义就不仅是单个指称所内含的,而是关涉多个指称:一棵树、大地、生长、在,它们分别指示了两个实存之物、一个变化(运动)关系、一个空间关系。四个指称及其内涵在这同一命题中的联结又构成了一个新的意义整体。在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中,意义所表达的就是逻辑范畴,也就是语言形式的含义,语言是意义构成的材料。马里昂则是通过对直观与意指关系的论述,阐明了意义就直观而言是“相对独立”的,进而强调“给予”的基础性。

存在的意义与意义的存在,海德格尔所探求的究竟是意义还是存在?他将“存在的意义”作为一个有待提出的问题,所追问的根本绝非是存在者,但从存在者来阐述存在和意义却是必须的途径。存在只有在存在者处显现,才能被此在领会,此在本身就是这样特殊的存在者。此在对存在的领会以及同各种存在者打交道,都不能脱离本身的理解结构,或者称之为此在的存在结构,海德格尔已经指出这种结构就是时间性,但这里所要探讨的并非此在或存在者的本质结构,而是“意义”。意义,从此在的角度看,它本身就包含在“理解”这种作为此在本身的结构特性中——理解就意味着对某一对象的理解,对某一存在者的理解,对某种意义的领会。理解指向意义本身,只不过此在对意义的理解也必须在它的本质结构——时间性中得到说明:“存在的意义被规定为 παρουσια 或 ουσια,这在存在论时间状态上的涵义是‘在场’。存在者的存在被把握为‘在场’,这就是说存在者是就一定的时间样式即‘现在’而得到领会的”④ 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 2006年版,第6、20、29-30页。 。“意义”是在“现在” “当下”呈现给此在并被此在所理解的存在者的存在。如果对意义的理解是有赖于时间性的,那么意义怎么会只是在“现在”的时间样式中被把握的“当下”的存在者的存在呢?就“世界”的时间性而言,会有过去、现在和未来,难道意义仅能在时间性中呈现在“现在”这一个向度中吗?

马里昂引用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中的这样一句话来说明意义并非首先是由直观获得的:“首先是意义意向本身(的给予),然后才是相应的直观的参与”③ Edmund Husserl: Logical Investigations,Ⅵ,vol.2,§8,trans.J.N.Findlay,London and NewYork,1970 :206. 。在先于直观的意义意向中蕴含着数不胜数的意义之可能,但直观则会进一步将其限制在意向对象的某个角落里。在马里昂看来,或者就他所理解的胡塞尔而言,意义意向本身的“给予”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我们所发现的’意义是在一种无条件的前行的方式中由它自身所构成的,因为它能达到‘明见性——就任何存疑的知识而言的最终权威’,纯粹直观也是如此”④ Jean-Luc Marion : Reduction and Givenness:Investigations of Husserl,Heidegger and Phenomenology, trans.Thomas A.Carls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8:28、29. 。提到意义的明见性,马里昂在此并不是要强调意义,而是将重心放在了“明见性”之上。他认为意义最终是要在一种充实的明见性中出现,也就是说,意义的“无条件”性必须归结为明见性,因为明见性才是判断知识是否具有真理特征的决定之物。将明见性作为知识的一种决定之物的合法性在哪里?如果说明见性本身的根源还有待挖掘,那么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又是什么?马里昂给出的回答是,根据胡塞尔的《逻辑研究》,明见性就在于事物本身在“那里”如其自身地呈现,这种呈现得以可能的根据在于一种最终的“给予”,因此,“给予”是具有彻底的明见性的,“无论在现象领域有什么样的改换,都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先于给予”① Jean-Luc Marion:Reduction and Givenness:Investigations of Husserl,Heidegger and Phenomenology,trans.Thomas A.Carls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8:34. 。也许在《逻辑研究》里的确如此,但胡塞尔在《笛卡尔式的沉思》中论及明见性的时候,并非单单地强调了给予。明见性在最宽泛的意义上意味着“一种包括了自我呈现、自我展示、自我给予的一种十分卓越的意识方式、一个事件、一个事件组合(事情的状态)、一种普遍性、一种价值或者在最终样式中的其他对象化:‘在那里的自身’‘直接地被直观到’‘本源地给予’”② Edmund Husserl:Cartesian Meditations:An 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y,trans.Dorion Cairn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60:57、57-58. ,胡塞尔在此将明见性阐述为多种样态的,甚至是一种意识方式,而这种意识方式被当作对象来考察时,它也需要“本源地给予”才能作为一种意识方式而被意识到。如此,确实不可否认“给予”至关重要的地位,但胡塞尔接着又说:“在大部分对象的事例中,明见性确实只是在意识生活中的偶然事件,但它又是一种可能性——尤其是作为一种意向所追求和现实化的目标——在任何已经被意指或能够意指的事例中”③ Edmund Husserl:Cartesian Meditations:An Introduction to Phenomenology,trans.Dorion Cairn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60:57、57-58. ,也就是说,对作为一种可能性的明见性的追求需要依赖于一些事例,这些事例必须在意识的呈现中有所“意指”。宽泛而言,在意指的事例中必须有意义的赋予而不是“虚无”。其实,没有任何在意识中呈现或“给予”的事例不具有意义,这与一个简单指称在意识中的呈现并联结着意义的发生是同样的情况。明见性是被给予的,这也许是事情本身的要求,也可能是意识要实现对事物彻底认识的要求。就明见性这一事态在当下的显现而言,它总是联结着具体的事态,而这些事态不可能是没有意义的。

从直观到明见性再到给予,马里昂在对胡塞尔的《逻辑研究》的解读中确立了“给予”在现象学领域的“源初性”。意义这一论题虽然在马里昂的论述中也被多次提及,但意义本身在他那里却没有获得一种“源初性”。难道是在谈及意义的时候,它就必须是已经被给予了的,因此才没有比“给予”更根本吗?那么不应忘记这一点:当给予本身被给予的时候,它就带着某种意义进入意向性关系中了,有时甚至不得不思考:给予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一切都要先回到对意向性关系的考察。“从行为方面来看,意义是行为的本质;而从对象的方面来看,意义是行为指向对象的不同方式。行为、意义和对象三者之间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关系,这就是著名的意向性关系,即行为通过意义来指向对象”④ 吴增定:《意义与意向性——胡塞尔的意义学说研究》,《哲学研究》,1999年第4期。 ,这表明在意向性关系中,意指行为应当是意义先行的,任何进入意识的对象都要具有先在的意义。这种先在的意义才是一种“源初的”意义,它又通过意识而被呈现出关于它的某个方面,也就是在意识中“被给予”。

二、存在作为意义给予的基础

当“……的意义”被谈及时,在这里那个未知的主词以及“意义”通常是被当作存在者来看待了,但在海德格尔那里,这样的探讨却被赋予了另一重意义。因为,他所追问的是“存在”本身。“存在的意义问题还有待提出”② 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 2006年版,第6、20、29-30页。 ,首先必须对存在与存在者进行区分。存在者之所以存在,是由于它被存在规定,在它自身的存在中被规定,这意味着存在是优先于存在者的。而存在者之存在的问题得以提出则是由于一种特殊的存在者——“此在”的存在。此在对存在有着某种领会,在这种领会中首要地将自身的存在理解为时间性,也就是说,“时间性将被展示出来,作为我们称为此在的这种存在者的存在之意义”③ 马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三联书店, 2006年版,第6、20、29-30页。 。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的第一研究就是分析表述与意义的关系,“按照胡塞尔的观点,语言奠基于思维,其本质性要素是语言表述的意义”⑤ 张昌盛: 《理念、意义与科学真理——对科学理论构成问题的胡塞尔现象学研究》,《哲学动态》,2006年第2期。 。意义要通过语言表述来呈现,但意义不是由语言本身所生发出来的,它是在思维中获得的,语言只是意义表达的一种形式。这里的思维显然就是指在意向性关系中的意识活动的整体。意识到某对象这一意指行为联结了意向对象和意识本身这两个要素,只有对象进入意识才会相应呈现出该对象的意义,也就是意义才被给予。但意义并非对象的本质,而是意指行为的本质——这是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的立场,这一立场在《大观念》中发生了转变,意义不再是行为的本质,而是一个意向对象,一个特殊的理想实体① 关于“意义”的这种转变,参见莫伟民:《 论胡塞尔的意义理论》一文第二部分,莫伟民:《 论胡塞尔的意义理论》,《复旦学报》,1992年第1期。 。这表明原本的意指行为的核心是使意向对象在意识中呈现出它的意义,但现在意指行为本身中的一极——意向对象成为了某“一种”意义的载体。意义“不是意向对象全部组成中的一个具体的本质,而是一种内在于意向对象之中的抽象形式”② [德]胡塞尔: 《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舒曼编、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19、91页。 。这种抽象形式必须通过意识来呈现,通过语言来表达。尽管在此并没有作出关于作为意向对象之意义整体与在某一具体意识中呈现的意向对象之意义的些许部分之间的区分,但胡塞尔此时已经是在先验还原的立场上来谈论意义了。

(1)学生基本实验技能仍需强化。学生基本操作技能虽然经过学校的培训,但需要进一步强化[2]。许多学生对于光学显微镜油镜的使用与保护、常用培养基的制备、血涂片的制作、移液器及量筒的使用等仍然不够熟练[3]。(2)学生人文素质和沟通技能有待提高。学生在学校接受的主要是专业知识教育,忽视了人文素质教育和人际交流能力培养。这种缺位,使得学生在临床检验工作中不能得心应手。

先验还原乃是通过对自然态度的悬置而达到的,由于“这个对我存在的世界不只是纯事物世界,而且也以同样的直接性是价值世界、善的世界和实践的世界”③ [德]胡塞尔: 《纯粹现象学通论——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舒曼编、李幼蒸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19、91页。 ,所以这个世界不仅是一个自然世界,而且是一个意义世界。当然,这个意义世界必须建立在观念世界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不管这个世界如何,它必须首先成为意识的对象,在意识中呈现出来,在观念中被“描述”出来,才能进一步涉及与其相关的意义问题。在此,必须要做的工作就是对“自然的事实存在”进行“存而不论”的处理,只留下在意识中所呈现的观念世界。如此,观念世界、意义世界是作为一个“理想实体”在意识中实存着。胡塞尔对观念世界的深究使“先验自我”必然作为“悬置的最后剩余”,即一切现象得以呈现的基础而被保留,因为“‘自我’乃是构成意识的统一基础,也就是说,它是一个在其诸多‘我思’之中的同一自我极,这个同一自我极之所以同一,是因为我在我思中始终保持一致,以至于被思的客体世界也作为统一的对象极或统一的客体世界而被构造出来并被坚持下去”④ 倪梁康:《胡塞尔现象学概念通释》,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3页。 。作为“同一自我极”的先验自我是使在意识中的观念世界得以被构造和呈现的最终源泉,那么意义世界也必须在此基础上才能被对象化、“被给予”。“先验自我”的意义仅在于此吗?那么,“先验自我”又是如何“出现的”,即如何“被给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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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具体之物、个别之物,同时也就是实存之物的给予,似乎不需要过多的说明,因为“给予”本身就是它们自身之存在性的“当下呈现”。那么,不能在当下呈现的“非实存之物”的“给予”又是怎样?这正是胡塞尔所特别注重的。“非实存之物”不是实际存在的,但可能是在意识中能被呈现出来的,即它们不仅是在事实世界中当下不存在的,而且可能在时间过程中都不存在,但它们是可以在意识中被构造、被呈现的。胡塞尔之所以要将自然态度加以悬置而还原到一个观念世界中去,正是为这种当下并不在事实世界中呈现的事物找到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根据——这个合法性的根据如此重要,以至于它使人类的先验想象力得以在其中展开,从而不断实现对现存事物的超越。如此,通过现象学还原还得到了一个实存而非实在的观念世界,“非实在之物”的给予也因此得以可能,它内含着“普遍、本质”之物的给予、意识本身的给予、意义世界的给予乃至给予本身的给予。与此同时,现象学在此拓宽的正是存在的意义。存在着的不仅仅有现存的、实在的事物,而且还将那些实存而非实在的东西也纳入自身的领域:任何关于给予、明见的论述都不得不依附于一个存在着的实存之物——有什么被呈现,就有什么被给予并由此获得明见性。换言之,“有”是存在关心的领域,有存在、有存在者,才有存在者被给予、被显现。无论是先验自我、意识,还是事实世界、观念世界、意义世界,它必须首先是存在着的,才能被给予。给予自身首先应是存在的,才能给予存在者,才有存在者的显现。存在为给予奠基。那么,正如马里昂所问的,“存在本身从一种只有通过现象自身的运动所显示而呈现出来的给予中成为被给予的存在”① Jean-Luc Marion : Reduction and Givenness: Investigations of Husserl,Heidegger and Phenomenology,trans.Thomas A.Carlson,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8,39. 不就成为一个问题了吗?也就是说,存在本身不是应当先被给予的吗?不是。谈到“存在本身”的时候,它已经是作为一个存在者而被意识到、被思考了。存在者是被给予的,而存在者的存在不能被给予。给予所指的就是在现象学领域中的“进入到意向性关系中”,在意向性关系中的意识本身和对象都是作为存在者被意识到的,意识本身的活动就是存在的显现,它只能被存在规定,而不能规定存在。给予也必须由存在来规定,意义的给予必然以意义的存在为前提。那么,处于意识中的意义世界是作为一个存在者被呈现出来的,然而,意义本身也必定要被当作一个存在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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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先验自我”的论述难以逃脱这样一种困境:自我意识总是个别的,那么在自我意识中呈现的观念世界也只对个体意识有效,那些在观念中呈现的对象就无法成为对所有意识都普遍有效的对象,因此也不可能会有一个真正统一的观念世界以及一个共同的意义世界。所以,无论是先验自我的给予还是意义世界的给予,胡塞尔必须“从感知的个别现象的‘所予性’,扩展到一般性本质的‘所予性’概念”⑤ 陈嘉明:《意识现象、所予性与本质直观——对胡塞尔现象学的有关质疑》,《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1期。文中作者将givenness译为“所予性”。 ,以此达到一种对事物的“本质直观”。如此一来,不单单是个别性,普遍对象也才能够达到自身的绝对被给予。从经验的角度看,个别的具体事物才是最具有实在性的,也就是在当下的绝对呈现,绝对的被给予。这种被给予就是指对意识的给予,“向我给予”。那么作为个体的“先验自我”又何尝不是如此?它的“被给予”的依据在那里?因为在这个实存世界中确实存在着一个“经验个体”来作为意识的载体,由此“先验自我”才能展开对自我意识和观念世界的建构。这样的路径难道不是又导致重新回到关于“世界的实存”的讨论中去了?的确如此。但胡塞尔对“自然态度”的悬置并非意味着对“世界实存”这一命题的否定,这种“在胡塞尔的著名的还原中应当被加括号的实在性”“肯定是不可否认的,或者说,这肯定也是不可怀疑的。胡塞尔从未对世界、自然甚至超自然的东西的实在性产生过怀疑”⑥ [德] 黑德维希·康拉德-马悌尤斯:《先验现象学与存在论现象学》,张廷国译,选自倪梁康主编:《面对实事本身——现象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页。 。然而,胡塞尔并非是以强调这种实存性来突出现象学的基本方法的,恰恰相反,这种实存性既然已经作为基础参与意识的构建活动了,那么重点在于对象是如何“成为对象的”,也就是实存之物与意识的联结是何以可能的。更重要的在于在意向性关系中呈现的对象——无论是实存的还是非实存的,它们究竟对“我”意味着什么,对人类的意义是什么。

三、在“此在”处呈现的意义与作为存在本身呈现的意义

当意义能够呈现自身的时候,它本身是作为一个“存在者”被给予了。谈论意义,这原本就是一件“有意义”或“无意义”的事。当“意义”作为一个带有价值判断的“某一存在者”依附于某个主词时,它就以有意义的方式被呈现出来。这种呈现方式是它作为对象在一刹那进入意识从而被瞬间直观到的“领悟”,这就是一种“给予”。意义的给予使其进入到意向性关系之中,被对象化的意义在直观中的呈现,即在当下如此地被给予意识的这种方式中突出了自身具有明见的特征。

无论在表述中还是在知觉中,总是充斥着意义。马里昂承认这一点,因为它们本身就是意指行为。除此之外,他还认为“意义有一个内容,它通过自身并在自身中把握它”② Jean-Luc Marion : Reduction and Givenness:Investigations of Husserl,Heidegger and Phenomenology, trans.Thomas A.Carls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1998:28、29. ,这种“通过自身并在自身中”的“自在自为”的依据无非就是“显现”及其明见性。意义就在显现中自足地呈现自身而无需直观、指示等其他因素的介入。马里昂在此已经非常明确地意识到接着需要讨论的就是“显现”这个论题了,而且他也提出了这个问题:在意义依于自身呈现自身的这个显现中,显现的方式是什么?他很快将显现问题引入了“给予”这个范畴,而且是通过对胡塞尔的文本的阐释来引入。

重新回到最初的“存在”与“意义”关系的探讨,将会有助于关于意义的时间性的理解。存在的意义,它首先面临的质疑就会是:存在有没有意义?然而,这一问题将会更深入地导致另一个疑问:意义究竟是否存在?当意义与存在相联系的时候,它不是已经被当作一个存在者被看待了吗?归根结底,存在是回答这些问题的关键。而这些问题本身也就包含在“存在的意义问题”之中了。对意义是否存在的回答只有两种:意义存在或意义不存在。意义存在自然就会关涉到如何存在这样的问题,但谈到意义不存在,似乎就无话可说了。其实并非无话可说,而是这涉及到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存在还是无?用海德格尔的话就是:“问题就在于此:为何是存在者存在,而不是‘无’存在?”① Martin Heidegger:Pathmarks. Edited by William Mcneill,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290. 这指出了语言乃至思维在某种程度上的有限性:“无”和有、存在相互规定,但对“无”却无法言说、无法思考。“无”不“是”存在,它照亮的实际是人类自身的有限性,即“此在”的有限性,而在语言、思维上所表现的有限性只是其中一面。当对无的思考引导这一问题回到对此在本身的有限性之领会时,“有限性”本身就会更加明朗:对于此在之生存而言,最首要的有限性乃在于它是“有死的”。

此在的“向死而在”表明了其本身在时间性中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导致了“死亡”这一“结局”的意义的发生。但是,死的意义并不在于它是此在的终结,而在于此在在“向死而在”中对自身的“筹划”,这种筹划本身也在此在的时间性之中。“筹划”代表着“向死而在”之“在”的意义的丰富性和无限性,也就是此在作为存在者的意义的多重可能性,它同时阐释了存在本身的无限可能,也昭示了意义绝非只有“当下呈现”的“现在向度”。然而,就此在而言,意义的无限可能最终还是要归结到此在在时间性中所实现的“现实”。也就是说,意义纵然是无限的,此在却只能对其作有限的阐释——关于存在于存在者处所照亮的那些领域的阐释,它们可以是对其他存在者的意义的阐释,也可以是对此在本身生存的阐释,但这并不阻碍意义自身在存在中的无限发生。当谈论到死亡的意义、此在的“向死而在”的意义、存在的意义的时候,无论这意义是无限的还是有限的,它是指向意义本身吗?抑或它只是指向着死亡、向死而在、存在本身?一般认为是后者而非意义本身。但意义本身就是在对这些其附着的主词的阐明中发生的。这类似于对存在的解释:对存在的发现必须依赖对存在着的存在者的发现。意义本身也就是在对各种存在者的意义的追问中显现出来的。在这种追问中,意义本身是被作为存在者来看待了,但意义又绝非只是在存在者层面上来呈现的。意义可以作为存在者,然而在此必须回到一个起点:存在者的提出,是由于此在才可能的——此在为存在者奠基,但此在决不能限制存在与意义之间的相互奠基。从“此在”角度所看到的只是意义显现的一个向度。

如果说现象学是对现象的系统考察,那么意义作为现象也必然能够得到现象学上的解释。作为一般认为的意义所发生的起点,此在难免会思考:意义不是只对“我”才显现出来吗?也就是说,意义不是在“此在”那里才“有意义”吗?从胡塞尔那里看,意识是现象发生的基础,意义应在与意识的相关性中得到解释;对于海德格尔来说,人的生存的意义显示出存在本身。他们似乎都没有脱离开人的主体性这个地基,即“在意识之流的无所不包的意义结合体和意义统一体中,这个世界的存在着的存在的确毕竟是共存于其中(Mitdarin)的”② [德] 黑德维希·康拉德-马悌尤斯:《先验现象学与存在论现象学》,张廷国译,选自倪梁康主编:《面对实事本身——现象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页。 。但这并不意味着“世界的存在着的存在”必须依赖于意识和此在。与其说存在依赖于此在而被言说,不如说存在让此在得以言说,与其说意义通过人才成其为意义,不如说意义使人成为人。就现象学“至少存在着显现的三种不同意义”之“我们由之认识一给定客体整体的该客体的侧面和外表”③ [美] 赫伯特·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王炳文、张金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948页。 而言,意义本身被意识和此在所呈现的不也只是意义的“侧面和外表”吗?当然,意义是多重的,意识对其认识也是可以无限变换的。但在这里并不是要说明意识对意义究竟能否穷尽,而是要阐明意义本身的存在与意义在此在那里的存在绝非是等同的。譬如,自然界中存在着的共生关系,这种“共生”确实是由此在赋予它为“共生”这一名称的,但“共生”意义却并不被此在所限制。也就是说,即使没有此在、没有意识,共生的意义依然向这个“世界”呈现。这就意味着,意义的呈现不是只有此在对它的呈现这一条途径,除此之外,意义本身“如其所在”地呈现。当海德格尔把此在退居于存在的“看护者”的地位时,作为与存在相互奠基的意义本身也同时被此在所看护着。那么在这里所谈论的意义是“现象学意义”上的意义吗?“我要援引海德格尔本人在《存在与时间》中为他独立于胡塞尔进行辩护时说过的话:‘现象学的本质并不存在于它的现实性中。潜在的可能性比现实性更高’”① [美] 赫伯特·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王炳文、张金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572页。 。

在哲学上经常被探讨的“意义”问题在传统形而上学的领域是不能脱离开“人”这一中心的,但在现象学领域,意义的“存在”问题则被重新审视。由胡塞尔对自然主义的批评开始,意义的本质,或者说意义的普遍性作为要被考察的现象,是不依赖于“人是认知主体”这一判定的。换言之,人作为认知主体是一切认知得以可能的前提,作为一个传统的认识论法则,其效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法则规定了必须是人首先存在,然后才有关于意义的问题。在胡塞尔那里,首先必须悬置关于人的存在的设定,才能摒弃自然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进而意义本质的问题才会显现出来。海德格尔一度将此在作为其他存在者显现的条件,但此在最终不过是存在着的一种具体的存在者。从整个存在领域来看,此在并不具有特别的优先性,此在的语言是存在的一种特定方式,但意义问题绝非必须在此在的言语中才得以表达。意义作为一种普遍现象,符合现象学上关于现象的根本要求:事物从其自身出发,依赖于自身而显现自身。由此可知,意义乃是存在的某种绝对呈现,它是完全不依赖于此在的。此在仅仅是存在的看护者,是意义的一种诉说者,然而意义的本质绝不仅限于此在的言谈,它的自身呈现完全可以是其他多种多样的方式。

地方政府试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面临的困境与出路——新疆阿勒泰地区的破冰之旅及其当下启示 陈建平,等 3—61

四、结 论

马里昂在《还原与给予》中分析胡塞尔的直观理论时谈到了意义,但他并没有将“意义”当作现象学中的“源初性”概念,而是将这种“源初性”赋予“给予”。但这种给予必须回溯到一个更为基本的现象学范畴:存在。因为即使是在胡塞尔的先验哲学中,也不能否认一个实存的世界——实存而不仅仅是实在,拓宽了存在的意义。意义的存在与存在的意义紧密联系在一起,海德格尔从此在的角度阐释了存在的意义,然而此在作为存在的看护者仅仅是意义的一种诉说者,意义的本质就是意义作为现象的自身绝对呈现。海德格尔的“此在”与胡塞尔的“意识”都只是从相同的角度对意义的存在所呈现的一个方面进行描述,其实,没有此在或意识,意义仍“如其所在”地呈现着自身。

On the Presence of Meaning Itself: From Giving to Being

Tang Mu

(School of Marxism,Nanchang University,Jiangxi Nanchang 330031)

Abstract: Marion places Giving in a prominent position in phenomenology in his discussion of Husserl's theory of intuition,but he relatively neglects the importance of Meaning. Basically, that Meaning can be given is due to the being of the Giving itself and the being of Meaning. Being and Meaning found each other. Heidegger examines the meaning of Being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asein, which is just one way to describe the presentation of Meaning. Meaning can present itself in its Being even without the Da-sein.

Key words: Meaning; Giving; Being;Da-sein

中图分类号: B5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9245(2019)04-0130-07

收稿日期: 2018-08-12

作者简介: 汤牧,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责任编辑:李 蕾]

[责任校对:马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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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义自身的呈现-从给予到存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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