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制度安排与学术研究趋势_土地利用规划论文

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制度安排与学术研究趋势_土地利用规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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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全国土地的一整套管理系统的组织机构及其运行方式。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及其我国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土地公有的所有制形式,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土地产权制度,政府为主导、市场机制为主的土地资源配置方式,使得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资源的配置、利用、开发和收益分配上起关键作用。而土地管理部门的运作要依托一定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个行政管理体制对各土地管理部门的权责配置、职能分工作了制度性安排,并且确定了土地管理的手段,进而形成土地管理模式。其核心内容是权责配置和管理方式。如果土地管理体制的权责配置存在问题,那将导致整个管理混乱,无法实现管理目标。而土地行政管理方式会直接影响土地管理体系的管理效率,特别是在我国土地“政府经营”的模式下,管理方式不能被所有制“绑架”,否则,容易导致管理体制无效。这里研究的土地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管理土地的组织关系,二是土地行政管理方式。不包含对土地权属、土地开发、土地转用、土地整理、土地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一、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制度安排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行政管理组织体制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2004年以后进入土地垂直管理阶段;土地行政管理方式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渐建立了规划管制、用途管制、行政审批、监督监察等制度安排。

      (一)土地行政管理组织体制的演变

      1.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统一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适应土地改革、社会管理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按194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国家在内政部内设置地政局,管理全国的土改工作,具体负责全国各类土地统一管理,同时也形成了土地的统一管理体制。然而,随着政府管理部门分工的细化,土地管理工作开始分散。1952年城市基建规划及考核移交给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1954年国家撤销了地政局,把土地管理的职能分散到农业部、水利部和城市建设等部门,从而结束了土地的全国统一管理体制。

      2.改革开放以前土地分散管理

      土地的全国统一管理体制结束后,20世纪60年代和80年代初,我国的土地由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分散、多头管理。农牧渔业部主要管理农用地,通过大规模的复垦与开垦耕地、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建设及中低产田改造工作,尽可能地通过扩大耕地数量来保证对农产品特别是对粮食产量的需求;而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如民政部、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工业部等职能部门都分散管理各自的建设用地,从而形成了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分散的土地管理体制,土地管理工作陷入政出多门、管理较混乱的局面。

      3.改革开放以后土地转向集中统一管理

      1982年,国家重新在农牧渔业部设置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实行市场经济以后,“以块为主”的土地管理体制的弊端日益突出,造成土地管理失控,耕地锐减。在分散的土地管理体制下,在1984年前后发生了第一次“圈地运动”。中央政府于1986年3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对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并组建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管理土地,结束了土地的分散管理体制。1986年确立了“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的全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体制。1998年国土资源部挂牌成立,并将全国土地统一管理扩展到矿产和海洋资源。

      4.2004年以后进入土地垂直管理阶段

      2004年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2004年4月下发《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明确省以下土地管理机构实行垂直管理。2006年建立了国家土地总督察制度。200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向全国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以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至此,对土地相对集中管理、自上而下监督的土地统一管理模式基本形成,即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国家、省、市、县四级管理,在领导班子管理体制上,实行中央与省双层管理、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

      (二)改革开放以后土地行政管理方式的表现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城乡地政统一管理体制的建立,权力在体制上的集中,更有利于发挥土地行政管理的职能。在这一集中统一管理体制下,管理的手段主要是“事前用途管制、事中行政审批、事后调控整治”。事前用途管制采用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事中行政审批采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审批管理。事后调控整治体现在中央政策调控和监督监察。

      1.土地利用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我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始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土地利用彰显无序、耕地保护形势日趋严峻的背景下,分级限额审批用地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土地管理的要求,199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提出对农地和非农地实行严格的用地管制,以消除城市的盲目扩张和乱占滥用耕地造成的外部不经济。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正式确立了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的新型土地管理制度。至此,我国土地管理方式由分级限额审批制度改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用途管制的方式主要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目前已经形成国家、省级、市(地)级、县(区、市)级和乡(镇)五个层次较完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我国先后进行了三次土地利用规划:以保护耕地、保障建设用地为核心的第一轮土地利用规划(1986-2000),以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第二轮土地利用规划(1996-2010),以统筹城乡、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的第三轮土地利用规划(2006-2020)。2004年土地垂直管理后,进一步强化规划管理,除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仍然依法授权市(州)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应事先报省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198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明确提出: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的要求。1994年确立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通过设定不可侵犯的农田红线,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优质农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思想的重大转折,从以保证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变为以保护耕地为主,加强土地利用的政府管理,专设耕地保护一章,共十二条内容。2004年以后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耕地保护政策体系框架下,要求严格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2.行政审批制度和年度计划指标

      用途管制的核心要义是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项目对耕地资源的使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政府严格的审批程序。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征地的审批,上升了审批权,在具体审批权限上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管理,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2000年以后,伴随园区开发热潮,国家先后颁布一系列政策严格审批范围,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提高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门槛”。除了行政审批之外,国家还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作具体安排,设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限制各地土地开发总量和用途。与国外土地管理的一般做法相比,年度指标控制基本上为我国所独有,并且是我国土地利用管理中较重要的一种管理方式。而具体实行中,这种看似较强的计划管控抵不过市场经济改革后土地经济利益的冲击,往往成为一纸空文,规划由于没有落地而失去约束效力,年度计划指标控制由于缺乏因地制宜的可行性也难守标准。

      3.行政调控和违规治理

      在改革开放初期,农地转包产到户使农民收入增加,出现农民占用农地建房,随着这部分集体建设用地需求量和实际占用量的增加,国家从1981年开始着手管理集体土地非农使用。1982年出台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又出现第二次耕地减少高峰。随后国家对土地开发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控,提出要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明确指出过多占用耕地或占而不用的开发区,要坚决果断地停下来,土地要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1997年以后,对各地政府下达了极其严格的征用土地的“冻结令”——“冻结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一年,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报国务院审批”。199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00年以后,随着住房货币化改革,房地产得到了迅速发展,新一轮的“圈地运动”开始形成。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园区整治”政策,调控土地开发速度,规范土地开发行为。

      二、“垂直管理”后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学术研究重点

      2004年以后,土地管理体制转为相对集中管理、自上而下监督的体制。这一体制在理论上是通过强化部门纵向管理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当然,也有可能会加大纵向管理与横向管理之间的新摩擦及垂直管理体制是否完善、有效的质疑。土地垂直管理体制实施效果的研究逐步引起相关专家学者的关注,成为当前土地管理体制研究的重点。在研究取向上,基本分为三类,一是对地方进行调研,分析某个省市区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实际运行情况。二是选取某个视角,分析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三是直击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问题,提出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分析某个省市区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实际运行情况

      郭春华针对江苏省X市土地垂直管理体制5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该体制存在着先天缺陷,且垂而不直,很难解决土地违法问题,优化土地行政人力资源配置,激发土地行政活力。刘晓梅等以A省为例,对土地违法违规现象的特点和成因进行分析,发现土地垂直管理并没有改变大量耕地被非法占用的趋势,而且基层机关土地违法案件多,土地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孙强、张建军、王淑娟对滨州市8个开发区土地管理机构设置、职能设置和权限设置进行了调研,指出土地管理体制上存在土地管理机构规模小、职能缺失、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功能弱等问题。李贵银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发建设为背景,专门研究了广西农垦土地管理体制,指出存在农垦土地管理机构的定位和职能模糊;机构不到位,规划不落实;历史任务重,体制不健全等方面的问题。罗前进、罗小芳、瞿理铜、肖丽对长株潭城市群土地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专题研究,发现长株潭城市群土地管理体制执法监察与监督不到位、机构臃肿、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提出成立长株潭土地综合管理部门的改革建议。

      这类研究多是深入基层,调研土地垂直管理的实际执行情况,结果发现在土地垂直管理的大框架下,一些市辖区、县乡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体制不健全、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本来通过强化部门纵向管理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的管理体制在实际运行中效率大打折扣。

      (二)从某个视角分析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运行机制

      赵淑芹主要针对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难度进行研究,提出新形势下土地垂直管理需要面对的是处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加强自身的权力监督与约束制度建设、避免转制过程中的矛盾冲突、转变领导意识等四方面问题。盛智颖等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指出土地垂直管理体制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不能很好地协调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冲突,并进一步分析土地垂直管理体制涉及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李明月、胡竹枝分析了地方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道德风险,指出土地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和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未实质性改变地方政府道德风险发生的环境和条件,要彻底改革土地管理体制,另行建立制度成本和运行成本巨大的国营“土地公司”。李名峰等分析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关系,提出在推行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过程中,要从“开源”和“节流”两方面进行相关配套改革。杭艳红、石磊、梁学庆、马泉来应用决策论对市场决定模式、严格中央集权模式、地方政府管理模式、分类管理模式等四种管理模式进行定量分析,得出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模式可以这两种模式为模板进行设计的结论。於忠祥从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出发,提出土地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的破解方略,即区别不同的农业经营类型,实施差别化的供地标准,保障农业附属设施用地;依据区域实际,因地制宜推进农地建设。

      (三)深化土地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剖析和对策研究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率低下,土地管理的实际效果差强人意,对土地违法行为多发和农地非农化严重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管制。一些学者不断研究和反思我国现行土地管理体制的设计和运行机制,进而为土地管理体制深化提供政策性建议。

      刘玲在总结我国原有土地管理体制的弊端后,认为新土地管理体制能有效抑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但依然存在增加管理成本和降低效率、对地区经济基础要求高、没有完全杜绝地方政府干扰以及没有形成长效土地监督机制等问题;她提出应针对土地供地权失效这一内在原因,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权力的合理配置进行深化制度改革。李国敏、卢珂细致地分析了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再造土地垂直管理的府级关系、建立健全土地法律法规体系、改革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土地安全保障基金等改革路径。胡永指出我国土地管理体制的主要问题在于权责配置不明确,不平衡;土地管理目标不明确;机构设置混乱,制度设计有漏洞;执行不力,监督薄弱等。解决这些问题,他建议转变观念,探索全球粮食保障机制,全球土地功能分区:在政府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运用网络技术、信息和数字技术实现土地监管的动态无缝覆盖。

      三、深化我国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学说

      无论从何种角度研究土地管理体制,其共性都是及时发现该管理体制中的问题,继而通过研究,为进一步完善土地行政管理体制服务。因此,对目前学术界关于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观点的梳理是研究综述的目的和意义所在。2004年以后学术界对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观点主要集中在各级各部门管理职能权责、用途和规划管制方式、管理体系、监督机制四个方面。

      (一)管理职能说

      在土地管理体制中,最基本的内容是组织体制关系,在内涵上包含土地管理部门的权利、职责、人事、财权等方面,在外延上涉及纵向和横向在内的所有组织形式。学术界就地方政府的经济利益驱动和土地开发行为失范上的认识上基本达成共识,并且很多学者认识到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存在于管理体制内部。因此,在土地管理主体内部,理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是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首要内容。

      目前,学术界关于土地行政管理组织体制改革的建议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中央与地方权责对等的土地管理责任制度。刘伯恩、梁凯建议,从职能、收益分配、人、财、物与事权的管理、权利制衡和执法检查五个方面着手,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李国敏、卢珂提出再造土地垂直管理的府级关系,中央政府应重在立法层面,并在统筹全国土地资源及其功能分布的基础上,科学规划主体功能区与土地发展权(特别是农地发展权),建立地方政府科学执行土地利用规划的“标杆”;地方政府应统筹全省土地资源利用规划,严格执行中央核定的指标以及主体功能区与土地发展权规划,落实中央制定的产业发展布局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二是理顺土地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肖成金、汪阳红、孟虹等学者指出应在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他权利划分的基础上,理顺各部门间的关系,明确与土地资源管理相关的部门对土地管理的权限和职能,并以法律或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尤其要着重解决“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

      三是土地的管理、监督、经营相分离。潘文灿指出要改变土地管理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现象,应在加强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将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经营行为彻底剥离出来,使土地市场经营与土地管理分离开来。国土资源部负责对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依此类推,进行监督。改革过去由部门立法的做法。

      (二)管理方式说

      土地垂直管理体制下的土地管理方式就是依托较高一级政府行政权力,以“新增建设用地配额”的指令性管理方式完成一定时期内各类用地的计划分配,层层分解逐级下达,并严格控制各类用地之间的转换,以指导与约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土地利用活动。但是,由于管理机制、内容、体系、依据等方面的缺陷,效果大打折扣。这一问题也受到了很多学者的关注,一方面从完善组织关系上理清垂直体制的权责,在设置上准确定位;另一方面从管理手段上做文章。对于后者,目前学术界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刚性。“三分规划、七分管理”,规划是否落实是影响规划效果的重要因素,而规划落实的影响因素是规划实施保障制度和措施。因此,一部分专注土地利用规划研究的学者,探讨了规划实施的监测和评价。比如夏春云等构建了较详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李章成等采用层次分析法分析和评价四川省绵阳市仙游区上轮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效果。还有一部分学者从健全法律保障体系的角度进行了研究,提出完善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界定土地违法行为及其责任,建立严格的追惩责任制,避免违法收益大于其成本与风险,构建保护耕地、抵御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制度屏障,使土地管理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追惩。

      二是逐步取消年度计划管理。很多学者注意到,行政审批和年度计划这种计划配置方式虽然能够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各类产业、各区域之间的发展,对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模及扩展速度、保护耕地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难以适应各产业、各区域发展对用地需求不断变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土地供求矛盾不可避免,因此提出要逐步改变这种计划管理方式。一种改革观点是转向分区管理。刘守英、肖金成等一些学者提出全面实行规范化与法制化的土地利用分区管制,最终取消年度计划管理,从重审批向重规划和监管方向转变。另一种观点是引入市场机制,创新土地用途管制。张峰、李红军提出基于土地规划对各地区、各类用地事实严格管制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探索“新增建设用地配额”的市场化流转和配置。

      三是开展各级政府主导的土地整理工作。土地整理是加快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走节约集约的开发道路的手段之一,是土地管理部门当然的职能,也是土地管理。土地整理的研究也受到国内学者的青睐。近几年研究的视角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利用案例调研或定量分析,研究土地整理效益。比如罗文斌、吴次芳等从农户满意度视角,构建土地整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问卷调查和顾客满意度评价法(CSI评价法)对我国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绩效及其区域差异进行实证研究。金晓斌、周寅康、李学瑞、徐国鑫利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方法研究了中部土地整理区各省份在土地整理项目上的投入产出效率。二是研究土地整理工作的运行机制。比如张正峰分别采用土地整理地域特征指标、待整理土地利用类型指标、土地整理目标指标和土地整理运作方式指标对土地整理模式进行了划分,并依此对我国的土地整理模式进行了分类。王瑷玲、李占军、张建国、刘文鹏、马云波对农民参与土地整理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建议加强土地整理知识宣传和培训,建立农民全程参与土地整理机制,成立土地整理农民组织,让农民广泛、全程、有组织保证地参与土地整理。

      对于土地整理的研究主要是作为一个专题领域推开,并没有将其置于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框架下统筹考虑。在研究内容上,大多数研究把土地整理效益问题作为重要课题,关注土地整理项目建设和评估,并没有从政府管制、指导、标准制定等管理角度进行制度研究。

      (三)管理体系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在产权、市场配置、征收、农地转用等方面进行了制度变革,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能不再局限于制定年度计划指标、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农地转用等审批性职能,规划、监管等管理性职能上的权重在逐渐增加。尤其是在土地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如何协调政府管控和市场配置的关系,既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又使土地有序集约开发,符合国家规划,是摆在土地管理部门面前的问题。建立全国性统一的专项管理体系,成为研究者们共同的价值取向。学术界对于土地管理体系建立的声音主要集中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统一地籍管理体系、建立全国性的土地房产产权登记体系三大类。

      一是制定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目前学术界对于土地管理体制的规划职能是充分肯定的,认为土地利用规划不但不能取消,反而应该强化。关于如何强化土地利用规划,则不同学科背景和研究侧重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大体分为四大类:一是从规划内容的覆盖上研究;比如一些学者从城乡统筹发展的角度出发,指出应当推进统筹城乡的土地利用规划,即合理安排城乡建设各项用地指标;引导新农村建设合理有序布局;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直到下的各专项规划;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服务城乡统筹发展。二是从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上研究。建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与空间规划的协调,主要指城市规划、国土/区域规划;另一方面是与结构规划的协调,包括发改委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利部的水资源规划、环保局的环境纲要,林业局的治沙规划等。目前研究较多的是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与其他规划协调的研究较少。三是从规划实施上研究,一些学者提出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的控制,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刚性。四是从规划制定的角度研究,主要涉及土地利用规划方法、体系、规划模式等技术层面。

      二是建立统一地籍管理体系。孙弘宇博士提出了“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其中要建立成“城乡土地房产产权登记子系统”。王波、杨羽宇从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重视新科技应用、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五个方面给出了健全地籍管理制度的具体建议。李伟、王利认为,应当建立国家统一的地籍数据标准,对各土地基层部门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坚决实行国家统一标准;同时要考虑与世界地籍数据标准接轨。

      三是建立全国性的土地房产产权登记体系。2012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促进土地向规范化发展。学术界对于土地产权登记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已经达成共识。当下的研究主要是从制度和技术层面完善土地产权登记体系。卢立欣等将工作流、空间数据库以及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引入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实现基于WORKFLOW和ARCENGINE的集体农用地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系统,解决数据拓扑检查与验证、快速高效的统计、登记发证流程定制等一系列技术问题。蔡卫华指出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点是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欧阳烨认为从土地登记的效力考虑,应有不同层面的法律支持;土地登记的各项具体制度如申请制度、调查制度、审查制度、公告制度、注册制度、发证制度等有待进一步完善;完善土地登记制度的前提必须要统一登记,证出一家。

      (四)执法监察说

      一些学者提出要理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加强监督,落实用途管制。邵欣、张丽丽提出重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除了土地督察制度以外,可以借鉴银监会、保监会的形式建立隶属于国土资源部的土地监察委员会,以避免人治。应将现在的土地执法监察机构完全上垂一级,赋予其必要的监督监察权利。另外,执法监察工作重心要前移,从源头上治理,防患于未然。刘伯恩、梁凯提出应加强中央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力度,明确国土资源部与各省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关系,并通过督查巡制度,强化国土资源管理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国土资源各项政策与工作落到实处。一方面实行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制度,对各省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制定应急工作措施,启动专门的督察组,加强督察指导。

      四、研究结论

      纵向研究比较,2004年土地垂直管理以后,学术界对于土地管理体制的研究明显少于之前,这主要是因为土地垂直管理在维护土地所有权、遏制资源性资产的流失,理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强化国土资源参与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显著的作用。横向研究比较,关于土地管理体制的研究明显少于土地制度的研究,并且在仅有的体制研究成果中,深入分析的少,泛泛而谈的多。因此,在土地管理体制相关问题的研究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土地垂直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强化国务院与省级政府审批职能,赋予省级政府更多的管理权限。在理论上,健全与完善了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和审批管理权,能有效抑制地方政府的卖地冲动,对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有着重要的影响。同时,理顺信息传导机制,保障了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落实到位。学术界从地方实际运行、体制的运行机制和深化体制改革三个方面研究了土地垂直管理体制的实施效果。

      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很多学者已经看到我国土地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较为全面的改革建议。深化土地垂直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着重于理顺各级各部门管理职能权责、改革用途和规划管制方式、建立管理体系、强化监督机制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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